杭州地铁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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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铁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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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铁管理技术规定
编制单位及参编人员
编制单位: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分院
协编单位:
杭州市规划局
协编单位:
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
项目审定:
单玉川教授级高工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
项目审核:
宋绍杭副教授注册城市规划师
项目负责:
张建强副教授注册城市规划师
韩圣注册城市规划师
参编人员:
骆晓阳城市规划师
陆孟立城市规划师
城市规划师李海斌
杭州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规划及建筑
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
为了更好地开发建设轨道交通,发挥轨道交通对周边地区的带动作用,通过轨道交通来引导城市发展,同时使轨道交通与城市文化景观相融合,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编制了《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周边地区的城市设计》。
并提出如下五点符合杭州实际的开发建设理念:
一、周边地区的规划与轨道交通实现互动,最大化利用土地。
建立符合杭州轨道交通特性的周边土地混合开发模式,并提高土地开发强度。
二、统一地上地下开发,体现集约优势。
利用轨道交通建设的契机,打通周边物业地下空间,形成地上地下有效连通,以大力提升站点周边物业商业价值。
三、综合利用地下空间,构建城市一体化交通。
规划设计组织人性化的步行线网,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提高交通转换便捷性,从而构筑起现代化的杭州立体化交通网络。
四、利用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重组人防和防灾规划。
五、整合沿线历史文化资源,展示历史文化名城风采。
由于轨道交通这一大型基础设施的出现,原来的《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一些条款对轨道交通周边地区的控制并不是很适用,因此,需要针对轨道交通周边地区,制定专门的城市规划及建筑技术管理规定,以适应轨道交通周边地区建设的需要。
同时,在轨道交通的开发建设中需贯彻上述五大理念,指导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
由此,为保障轨道交通与周边物业互动的综合用地发展模式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本规定共分五章,分别从总体原则、设施衔接、周边用地规划指标控制、建筑指标控制与地下空间开发五大方面对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规划及建筑做出了技术管理规定。
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在编制的过程中一定存在片面与疏漏之处,恳请各家相关单位不吝提出宝贵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杭州轨道交通特性的车站周边土地混合开发模式,提高土地开发强度,最大化利用土地,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统筹开发、综合利用,构建城市一体化交通,利用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重组人防和防灾规划,整合沿线历史资源,展现名城风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周边地区规划控制实施,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
第三条车站周边地区的用地范围是指利用轨道交通特性对地块进行综合开发的区域用地范围,应以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控制性图则中的划定范围为准。
第四条车站周边地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凡涉及本技术管理规定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如未涉及,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与其它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车站周边地区范围外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与轨道交通建设联系密切的规划建设活动,应保证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第六条车站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建设与使用。
第七条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在开发建设前,必须编制符合本技术管理规经城市规划行政地块控制性图则和城市设计导则,定的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设计、.
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轨道交通车站设施衔接
第八条车站周边地区开发建设应优先考虑轨道交通出入口、换乘通道及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布置,确保车站交通的使用功能,形成快速、便捷、安全的客流集散及换乘体系。
第九条车站周边地区开发建设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车站出入口与周边建筑应结合设置、车站空间与周边公共建筑空间应加强相互间的连通。
第十条加强公交与轨道交通、铁路与轨道交通及其它交通出行方式与轨道交通之间的换乘,换乘衔接应合理有效,不得造成相互干扰。
第十一条车站周边地区应结合车站客流量,配建一定规模的社会停车场(库),主城区以及副城核心区域内车站应以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为主。
其余车站机动车停车场(库)比例不宜过少,以吸引周边客流。
(具体配建详见第三章第五节)
第十二条人们在公交系统、非机动车(库)与机动车场(库)与轨道交通之间换乘,换乘的空间距离不宜大于150m。
在铁路车站与轨道交通站点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50m。
第十三条完善标识标牌系统建设,任何广告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标识系统的辩识和使用要求,其设置的形式、大小及位置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且须与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相协调。
第十四条步行系统要求:
过街人流宜结合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等公共空间实现过街的目
的,达到人车分流,互不干扰的效果。
单独设置的过街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应便捷通畅,过街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风井、冷却塔控制要求:
1、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布置应与周围建筑物、城市过街地道、地下街、天桥、公共建筑物的地下层相结合或连通,并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对尚未实施而不能同步建设的出入口,必须预留通道和接口。
2、与车站周边建筑物相结合建设的车站出入口,必须满足轨道交通的使用要求,其功能不受物业的影响,并满足各类相关规范。
3、设于道路两侧的车站出入口宜平行或垂直于道路红线。
当出入口平行或基本平行于道路红线时,出入口最靠近道路红线的建筑外边线须与道路红线保持3米以上的距离。
当出入口垂直或基本垂直于道路红线时,出入口最靠近道路红线的建筑外边线须与道路红线保持3米以上的距离。
不宜出现出入口方向与道路红线斜交。
4、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并应满足当地防洪排涝要求。
5、必须考虑车站出入口、与周边物业的连接通道在轨道交通夜间停运时的隔离措施。
6、车站地面出入口的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地块的建筑风貌、整体环境相互协调,不得对城市景观形象产生干扰,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对景观的要求。
车站地面出入口可做成合建式或独立式,优先采用与地面建筑或风亭的合建。
7、轨道交通地面风井的设置应尽量与地面建筑物相结合,造型、材质、色彩应与建筑物相互协调。
风井排风口应背向居民建筑。
风井周围的空气质量不得影响人体健康,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规范要求。
8、车站冷却塔原则上与建筑物结合,或采用下沉式、全地下式,并满足工艺要求。
9、出入口、风井、冷却塔等地铁设施必须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的要求。
第三章规划指标控制
第一节容积率
第十六条车站周边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根据杭州市城市土地级差进行分类控制。
土地级差分类容积率
1.5~5Ⅰ、Ⅱ、Ⅴ、Ⅵ级2~6Ⅲ、Ⅳ级1.5~4
其它第二节建筑密度
第十七条车站周边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根据建筑类别进行分类控制。
现有规范: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筑类别建筑密度调整理由及方法(试行)第七技术规定》对建筑密度的规定条1.为了鼓励车站50%40%低、多层办公周边地区土地高建筑强度开发,发挥土45%35%高层地最大效益。
2.按照《杭州市城60%
50%
低、多层市规划管理技术商业规定》(试行)上建筑限指标增加10个45%55%高层百分点取值。
/80-10035%住宅所占比例越合混建筑中少,商业办公所占建占宅住总/40%30-80比例越大,比面筑积率建筑密度相应增加。
)%(45%
0-30
/
第三节绿地率
第十八条绿地率指标按下表控制:
现有规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九绿地建设调整理由及方混合用(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规
分1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周边地区土地绿地率不得低30强度开发发挥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地最大效益绿地率不得低252按《杭州市市绿化管理条例20%
80-100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下限指标降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公共建筑绿地率不个百分点取值低15按居住考虑取25,降四、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营区、机关个百分点招待所等宾馆饭店体、公共文化设施按商住楼考虑,商业楼不得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3520降个30-8015%
;其他30,商住综合楼不得低20分点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25积)%(取按其他类考虑,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10%
0-30降低5个百15%,且在西湖风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指标,分点。
个百可降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外的,5分点。
第十九条当地块内有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时,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以上设施用地面积的25%。
第二十条其他类型的混合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10%。
第二十一条为了提高车站周边地区的环境品质,鼓励建设屋顶绿化,按以下原则折算为绿地面积:
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为0.3米时,绿地面积按覆土总面积的30%折算;覆土厚度0.3-1.5米时,厚度每增加0.1米,折算比率增加5%;覆计算。
100%米以上,折算比率按1.5土厚度.
第二十二条建筑屋顶绿地计入绿地率指标须满足以下条件:
屋顶绿地成片2,绿地任一单边不小于2m40m,计算方法详见第集中设置,且单块面积不小于二十条。
地面5层以上建筑屋顶绿地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四节建筑高度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对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西湖风景
区、西溪湿地保护区、钱塘江两岸景观等限高要求有突破时,必须经过风貌景观分析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
第五节停车配建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配建标准在《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的基础上,针对地铁特性进行如下调整:
新城区配建指标:
住宅停车位指标(新城区)
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
220.15户住宅(80m车位以下)/220.4)户/车位住宅(80-90m220.5户90-140m)/车位住宅(220.85)车位/户140-200m住宅(22
1
以上)户/车位住宅(200m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新城区)
项目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
23
0.6
/100m车位机关行政办公楼0.54
其他办公车/100m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新城区)
计算单机动非机动
100.7建筑面积10000/100车70.5>建筑面积/1001000车1000030.3/1001000车建筑面积<22120.8车位/100m建筑面积≥10000m的大型超市
2100.4/100m农贸市场车位28
0.7
车位/100m专业市场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新城区)
项目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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