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大学法律系暑期刑法课程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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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新大学法律系暑期刑法课程讲义
世新大學法律系2008暑期刑法課程講義
授課教師:
陳昭龍
第一講:
問題與答案總綱3
一、總綱一、寫作基本要領3
(一)試卷版面分配3
(二)答題時間分配3
(三)題目爭點條列3
(四)答題段落分明3
(五)法條引用方式3
(六)檢查:
缺漏字、修改字、發現大錯誤時的修改方式3
二、總綱二、寫作次序3
(一)確認行為人—正犯、共犯3
(二)確認行為順序(歷史解題法、正犯解題法)3
(三)爭點確立與矛盾點說明3
(四)結論—論罪(競合論)3
第二講:
申論題說明4
一、趨勢:
申論題→實例題4
二、申論題說明4
(一)題目已指明爭點4
(二)二爭點以上的論述方式,5
第三講:
實例題主要類型說明6
一、最主要類型—正犯與共犯6
(一)共同正犯6
1、同時進行、分工合作6
2、剩餘責任7
(二)正犯與共犯8
1、分別論罪科刑8
2、共同論罪科刑9
(三)同時犯10
二、社會時事題11
三、年度修法題13
四、判例判決題15
第四講:
實例題處理說明16
一、題目已指明爭點16
二、確立個案爭點18
(一)單一爭點18
(二)多爭點而相關19
(三)多爭點但彼此無關20
(第一部分與第二部分之爭點並無關聯性)20
第五講:
從犯罪階層體系解決問題21
一、構成要件理論:
主觀與客觀之間的題型21
(一)故意、過失類型21
(二)錯誤類型21
(三)加重結果犯類型21
二、違法性理論21
(一)欠缺防衛意識—阻卻主觀不法類型21
(二)過當防衛、過當避難類型21
三、罪責理論21
(一)行為人欠缺罪責能力類型21
(二)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理論)類型21
四、特別處罰要件?
—肇事逃逸罪的辨析21
第六講:
以行為人為爭點22
一、正犯22
(一)直接正犯類型22
(二)間接正犯類型22
(三)共同正犯類型22
二、共犯22
(一)幫助犯類型22
(二)教唆犯類型22
三、不作為犯22
(一)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類型22
(二)加重結果犯類型22
四、身分犯—解析刑法第31條解析22
第一講:
問題與答案總綱
1、總綱一、寫作基本要領
(1)試卷版面分配
(2)答題時間分配
(3)題目爭點條列
(4)答題段落分明
(5)法條引用方式
(6)檢查:
缺漏字、修改字、發現大錯誤時的修改方式
2、總綱二、寫作次序
(1)確認行為人—正犯、共犯
(2)確認行為順序(歷史解題法、正犯解題法)
(3)爭點確立與矛盾點說明
(4)結論—論罪(競合論)
第二講:
申論題說明
1、趨勢:
申論題→實例題
各類科考試題目類型,司法官、律師考試多為實例題,其他考試則兼申論題及實例題。
2、申論題說明
申論題答覆方式,係單點作戰,通常係就單一議題發揮。
1.系爭條文
2.主力學說
3.相關實務見解
4.歧異點之比較
5.完整結論
申論題的處理上,可以陳列各家學說、實務見解,比較各自差異後,申述理由並給予答案。
※實例題,不建議羅列各家學說,避免問題失焦!
(1)題目已指明爭點
2008年司法事務官考試刑法科第一題
請附具體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25分)
甲係演員無自殺之意而欲表演自殺,表演時引火自焚迨著火後刺痛難忍,負痛狂奔而撞傷路人乙,乙提出傷害之告訴,甲主張緊急避難,有無理由?
政府舉辦選舉,甲公然以演說方式,煽惑群眾不要前往投票,甲是否構成犯罪?
2006年檢察事務官考試刑法科第二題
二、「繼續犯」與「狀態犯」其告訴期間、追訴期間各自何時起算?
又「繼續犯」如在其犯罪行為繼續實施之中,其間遇有法律變更,有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行為後法律變更」之適用?
(32分)
(2)二爭點以上的論述方式,
2006年司法官考試刑法科第一題
一、甲以殺乙的意思,用手槍向乙扣板機;但是正巧也遇乙為了屢次伺機殺甲,而以手槍向甲發射。
此時,若甲未向乙扣板機,可能他自己已被殺害身亡。
就客觀情勢而言,甲之行為無異是針對乙之現在不法的侵害所為之自行防衛。
試問:
分別就客觀主義刑法理論與主觀主義刑法理論,申論甲是否成立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
(15分)
所謂「防衛之意思」,其意涵如何?
是否包括出於防衛之目的?
(10分)
第三講:
實例題主要類型說明
實例題通常係完整故事,須經由答題者確認爭點,並依序處理。
1、最主要類型—正犯與共犯
(1)共同正犯
1、同時進行、分工合作
2007年律師考試刑法科第二題
二、甲與乙係甫假釋出獄之受刑人,由於謀職不易,亟思偷竊。
某日,甲、乙見某社區似為富豪之丙一家出國,且其管家時常外出不歸,遂於某夜晚侵入丙宅,搜尋有價值之財物。
俟二人進屋後,果然看到財物,包括珍貴珠寶、名牌皮包、古董、名畫、保險金庫等,可謂嘆為觀止。
然天色已晚,恐管家或警員巡邏,而耽心如下手行竊大宗寶物恐會被發現,只取走五件財物,就離開丙宅。
由於甲、乙二人受丙家財物誘惑,離開丙宅前就決定,在翌日要再度進入丙宅行竊。
在第二天的中午,二人又侵入丙宅,重點置於「保險金庫」,然由於有密碼鎖,雖二人努力嘗試破解,但沒有成功,且不慎觸動警鈴,二人乃逃離現場,但此次沒有拿到任何財物。
不久,甲、乙二人因出售竊得之五件財物時,為警方逮獲。
試問本案甲、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其犯罪?
(25分)
2、剩餘責任
2006年司法官考試刑法科第四題
四、甲、乙、丙三人計畫在路上恐嚇行人取得財物,某日夜晚,三人約定在某道路準備行動,當甲、乙二人依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場所後,卻不見丙到來,正不知所措之際,有裝扮入時手提皮包之丁行經該地,甲、乙二人見機不可失,乃趨前出言恐嚇「將錢交出來!
否則打死你!
」丁見狀迅速逃離現場,甲、乙二人在後追趕,見丁年輕力盛,二人乃經合議後,拾起路上一根木棒,從後毆打丁頭部,導致丁血流滿面倒臥在地。
此時,丙到達現場,在了解當時狀況後,從丁身上搜刮首飾財物。
三人誤認為丁已經死亡,於是合力將丁搬移至附近山林後,一起逃離現場。
試問:
若丁傷重不治死亡,則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2分)
若丁被人發現,送醫急救,僥倖未死,則甲、乙、丙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13分)
2003年律師考試刑法科第一題
一、甲、乙相約夜間向丙家行竊,由甲進入丙家,乙在外把風。
甲以為丙不在家,甲進入後被丙發現,雙方發生互毆。
甲將丙打死後竊得丙之手機兩支,將其中一支交給乙時告知將丙殺害之事實。
問甲、乙應如何論罪?
(25分)
(2)正犯與共犯
1、分別論罪科刑
2007年律師考試刑法科第三題
三、某甲欲大量偽造面額千元的新臺幣,於是委託某乙為其製造一批器械原料,以利日後偽造新臺幣之用。
某乙依照某甲的要求,製造完成一批器械原料,然後交給某甲。
後來,某甲利用該批器械原料,偽造完成面額千元的新臺幣五千張。
試問某甲與某乙各成立何罪?
(25分)
甲對乙早有不滿,一日想進入乙家縱火焚燬乙的最愛B牌古董車,正徘徊在乙家車庫外時,巧遇獄中換帖好友丙,丙以為甲缺錢想要偷車,遂以施展魔術般的高超技巧開啟車庫大門,並祝甲順利,後甲因丙之助,順利燒毀B車,並因而造成乙家大火,但無人員傷亡。
2、共同論罪科刑
2004年司法官考試刑法科第一題
一、甲、乙二人於某日傍晚分別攜其飼犬於社區道路上散步時,不期而遇,兩犬發生激烈打鬥,甲為免其飼犬被咬傷,乃以其手持杖猛擊乙犬之頭部,致乙犬當場被格斃。
嗣後,乙因屢向甲求償未果,遂花費鉅資僱請丙將甲殺害,以平心中之憤。
某日,丙見甲自遠處踽踽而來,乃躲於街角暗處舉槍瞄準,俟甲走進射程內,即開槍射殺,子彈貫穿甲之脖子後,復打中騎自行車路過丁之腹部。
甲及丁經他人報警延醫救治,甲倖而未死,丁則傷重斃命。
試問甲、乙、丙三人之刑事責任各如何?
(25分)
2007年律師考試刑法科第四題
四、甲向來與A有嫌隙。
某日,甲唆使乙殺A的同時,又告訴乙說:
「A身上總會戴著名貴手錶,你殺了A之後,可以一併拿走。
」然而,乙並未全然依甲的意思,只將A打成重傷,就取走A的名貴手錶。
之後,乙為了表達未達成甲委託殺A的歉意,而將該名貴手錶送給甲,甲也欣然收下。
試問甲、乙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並說明理由。
(25分)
(3)同時犯
2006律師考試刑法科第二題
二、甲騎摩托車在慢車道右轉道接近十字路口時,號誌燈變換成紅色,甲即慢慢停下,忽然後方被撞一下,甲下車查看,並無異狀,停於後方的小轎車引擎蓋下方則似乎有掉漆,此時紅燈轉綠,甲隨即騎上機車右轉離去。
後方小轎車並未跟隨右轉,只見駕駛乙將車熄火,下車嘔吐,路人丙見狀,將乙扶往10公尺前一家醫院,乙告訴醫師丁剛才煞車太猛,頭撞到車門,額角稍微紅腫,乙被丁測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6毫克,丁告知乙感冒不該喝酒,額角紅腫過幾天會退去,但並未告誡乙不得開車,乙打針後回到車上,開車離去,兩天後,甲接獲警察局約談通知,事由為駕車肇事逃逸,因為甲的車牌被路邊照相機照到。
試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25分)
甲的行為是否會構成肇事逃逸罪?
乙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丁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2、社會時事題
2007年檢察事務官考試刑法科第四題
四、請說明刑法上偽造文書罪章中所稱「偽造行為」之概念。
假設甲將其身分證影印後,將影本上面之出生年-民國71年修改為民國74年,再影印後報名歌唱比賽,甲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
(25分)
(楊姓男歌手虛報年齡案)
2006年律師考試刑法科第一題
一、某轟動社會重大案件開庭,媒體知悉關鍵人士即將出庭,於是擺好陣仗準備以緊迫盯人的方式強勢採訪。
當該關鍵人士出現後,法院門前一片混亂,媒體記者、法警與抗議人士等推擠成一團。
正當此際,法警甲發覺背後被金屬器物猛烈撞擊了一下,回頭一望,看到攝影師乙正拿著攝影機就在自己身後不斷往前擠壓,當下確認乙即是行兇者,於是轉身扭住乙的手腕。
乙雖明知自己用攝影機撞擊前方法警,但認為自己並無惡意,再加上必須往前推擠不然將無法進行攝影,於是順手將攝影機往甲頭上橫擊過去。
甲應聲倒地,而乙也順利往前繼續採訪。
不料數日後法警甲因為顱內大量出血而死亡。
試問:
(25分)
攝影師乙以攝影機第一次撞擊法警甲背部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法警甲扭住攝影師乙手腕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
攝影師乙用攝影機撞擊法警甲頭部致死,應該構成何罪?
(台北地院法警v.記者案)
2006年司法官考試刑法科第三題
三、甲搭火車越站必須補票,卻因補票金額與火車列車長發生爭執,乃懷恨在心,遂想以破壞火車軌道,使得火車出軌造成鐵路局嚴重損失的方式,來報復洩恨。
於計畫準備妥當後,開始其破壞軌道之行動,將軌道枕木與鐵軌固定扣環完全撬開,其破壞範圍前後約三十公尺。
此舉之後,雖有數班列車經過,僅發生激烈震動,並未翻覆,經列車駕駛通報,隨即被發現修復。
甲心有不甘,於是又故計重施,再次撬開扣環,並以大鐵鎚將鐵軌敲離約二公分。
嗣後正好有一列自強號列車將行經該處,列車駕駛發現前方軌道有異,乃緊急煞車,但為時已晚,列車有二節脫離軌道翻覆,並造成乘客三死七重傷之慘劇。
試問甲所為行為之刑責為何?
(25分)
(李○○搞軌案)
2003年律師考試刑法科第三題
三、漁船船東某甲雇用某乙,最近一年內有三次分別以十二萬元的代價從台灣載運因為犯罪而被通緝的人犯丙、丁、戊偷渡到廣東沿岸一帶。
最近一次則是從對岸載運多名女子偷渡到台灣上岸。
接近岸邊約五百公尺處遇海岸巡防署快艇查緝,漁船匆促掉頭,為求脫逃,甲乙二人不管偷渡女子是否會游泳,緊急把船上女子全部推落海中。
雖經海岸巡防署快艇搶救起七人,仍有三人不幸溺死。
問:
甲乙二人刑法上之刑事責任如何?
又,案件判決時並未發現甲乙先前載運丙、丁、戊偷渡的事實,所以僅就推人落海的事實部分為審判,及至裁判後檢察官就載運丙、丁、戊脫逃的部分另行偵查起訴,法院就甲乙二人刑法上之刑事責任應如何論處?
(25分)
(苗栗後龍人蛇集團偷渡案)
3、年度修法題
2006年律師考試刑法科第四題
四、甲基於強盜之概括犯意,於民國95年5月間,於不同時地,先後2次強盜乙、丙二人財物既遂,第3次持尖刀著手實行強盜丁之財物時,遭丁辱罵,乃怒而故意以刀當場殺死丁,適聞警車聲即逃逸,致第3次強盜未遂。
試問:
法院於同年6月間裁判時,甲應成立何罪?
若甲對丁係強盜既遂而殺人未遂,其刑責有何差異?
倘甲於同年6月間向警局自首,法院於同年8月間裁判時,刑法之自首、連續犯等規定已修正施行,應如何比較適用法律?
請依序說明之。
(連續犯廢除)
2006年檢察事務官考試刑法科第一題
一、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總統令修正公布而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其中第二十九條「教唆犯」作如何之修正?
設甲教唆乙去殺害丙,乙應允後,不幸於前往丙家途中,因車禍身亡,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
試就刑法第二十九條修正前後之規定,分別說明之。
(32分)
(教唆犯廢止第29條第3項)
2005年行政執行官考試刑法科第二題
二、毒品通緝犯B從藏匿處所外出時,正巧有兩位巡邏警察迎面而來,B立即掏出手槍向警察開槍,但手槍並未裝有子彈,結果該兩位警察免於被殺的危險,B則遭到逮捕。
而當時手槍子彈是放在B的口袋裡。
試問B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並根據不同的學說見解說明理由。
此外,與此問題相關的現行刑法與尚未施行之新修正刑法有何不同的規定,簡要說明之。
(關於B持有手槍部分,不必論述。
)(25分)
(不能未遂修法)
4、判例判決題
(注意:
新增判例)
2003年律師考試刑法科第二題
二、刑法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所稱之「業務」意義為何?
(9分)
下列之情形,是否成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
理由何在?
甲以養猪為業,從事猪隻之生產、養殖、管理、出售工作,但平日並不必經常駕駛貨車載運猪隻或養猪所需之飼料。
某日甲欲往猪舍養猪,單純駕駛小貨車以為代步之工具,因過失致人於死。
(8分)
乙以駕車為業,為丙公司僱用之司機,平日駕駛公司之大貨車運送公司之貨物。
某日乙駕駛該車載送丙公司人員(不載貨物),因過失致人於死。
(8分)
裁判字號:
89年台上字第8075號
裁判案由: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裁判日期:
民國89年12月29日
裁判要旨: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編註:
本則判例於民國92年7月8日經最高法院92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通過,並於92年8月8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9點規定以(92)台資字第00431號公告之。
)
第四講:
實例題處理說明
1、題目已指明爭點
2008司法事務官考試刑法科第四題
四、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試問何謂本條罪名中的「不正方法」?
請以此為重點分析下列事件:
(25分)
某甲向朋友某乙借款新臺幣五千元,經乙同意,乙將所有之銀行提款卡交予某甲,並告知提款卡之密碼,囑咐甲自行提領五千元。
詎料某甲竟持該提款卡至銀行提款機,按提款卡之密碼而提領五萬元。
試問某甲的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
倘若某甲是拾獲某乙遺失之皮包,發現乙之皮包內有提款卡,且提款卡背後並載有密碼,遂持乙之提款卡至銀行提款機提領現金。
試問某甲除了侵占遺失物罪之外,是否亦成立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罪?
2007司法官考試刑法科第二題
二、某甲為書店老闆,於96年6月間自國外購進「成人性愛寶典」、「少男少女禁果初體驗」、「性交大觀」三種含有男女裸體及性交畫面之情色書刊及DVD,陳列於店內販售。
甲鑑於其中「少男少女禁果初體驗」內容係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男女所拍攝之性愛畫面,「性交大觀」內容有人獸性交及性虐待之畫面,遂以透明塑膠膜包封,並標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不宜」字樣於外包裝後,陳列於書架販售。
嗣於96年7月間為警查獲,並扣得上開情色書刊及DVD一批,經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地檢署偵辦。
試問:
某甲所陳列販賣之上開情色書刊及DVD之中,部分有加封套及警語,部分則未加封套及警語,其不同處理方式,對其刑事責任之構成有無影響?
試從相關刑法規定之法律構成要件內涵及實務見解申論之。
(15分)
某甲之行為觸犯刑法何罪名?
如何處斷?
(10分)
(判例判決題:
釋字第617號解釋)
2005年司法官考試刑法科第一題
一、甲與乙因開車擦撞而發生口角,繼而互毆。
突然,甲從路旁撿起長約6尺之鐵管猛打乙之頭部與身體,導致乙頭破血流,肋骨亦被打斷兩根。
當時,乙以為將被甲打死,故為求自衛,乙乃趕緊從其車門內側置物袋中捉起修車用之螺絲起子,朝甲之胸膛用力刺進,而使甲因流血過多死亡。
試問:
乙之行為是否得構成正當防衛?
其理由何在?
(提示︰從打架之情形,是否有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能展開論述。
)(13分)
於正當防衛之情形,是否有受防衛之法益與被反擊之法益,應有均衡之問題?
(12分)
2、確立個案爭點
(1)單一爭點
2005年司法官考試第四題
四、某甲駕駛自有汽車而違規停車,汽車被拖吊至違規拖吊保管場內。
某甲心有不甘,於夜間潛入保管場內,利用保管場櫃臺人員上廁所時,未辦理手續即迅速駕車離去。
隔日某甲又至保管場要求「領車」,保管場發現車輛已經不在,某甲即開口要求保管場負損害賠償責任。
保管場不允,報警處理。
經調查後隨即揭露,原來失車是某甲自導自演。
問:
某甲行為是否構成竊盜罪?
(12分)
某甲行為是否構成詐欺未遂罪?
(13分)
(2)多爭點而相關
2005年司法官考試刑法科第三題
三、甲因缺錢花用,駕車前往台北某大停車場行竊。
於進入停車場後,甲持一支螺絲起子,破壞乙車右前側車窗玻璃,先竊得車內衛星定位器一個,放置於背袋之中,於再欲拆取音響時,被乙發現。
甲迅速逃回車內,欲離開現場。
乙隨後趕至,緊抓甲車方向盤以為攔阻。
甲無視於此,竟仍發動車輛駛離,致乙受傷。
問:
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25分)
2004年律師考試刑法科第一題
四、某甲原先即無故持有制式手槍一把、子彈二發以供防身之用,嗣其友人某乙得悉後,即與某甲商議持該槍、彈為犯罪工具擄人勒贖,經某甲首肯後,乃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共同持上開手槍、子彈將富商某丙強押上車,擄至山區之工寮以便勒贖。
甲、乙在勒贖過程中發現某丙身上有鑽石戒子一枚、銀行提款卡一張,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某丙不能抗拒之情形下予以強取,且逼問出提款卡之密碼,嗣於取得某丙家人交付之贖款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後,始將某丙釋放,其後並持上開提款卡至銀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因程式設計每次最多僅能提領二萬元,甲、乙遂先後鍵入五次密碼,共領得十萬元,嗣經警調閱錄影帶而查獲上情。
試問:
甲、乙應如何論罪?
(25分)
(3)多爭點但彼此無關
2007司法官考試刑法科第三題
甲、乙、丙三人在某山丘空地架設捕捉鴿子的網具,於鴿主實施外訓飛行時,網捉飛經該處的鴿子。
經四天四次上山丘取鴿,共得三位鴿主A的賽鴿十隻、B的賽鴿十五隻、C的賽鴿八隻。
抓到上開鴿子後,由甲依鴿子腳環上的電話號碼,於不同時間,撥打電話給鴿主A一次、B三次、C二次,告知三人:
你的鴿子在我手上,你要取回的話就匯錢到我指定的帳戶內,否則將會永遠看不到鴿子(鴿子會遭殺掉或扭斷脖子、翅膀)等語。
鴿主A氣忿難當,某天輾轉探知甲、乙、丙三人在山丘空地後,找B、C一同上山。
甲、乙、丙三人見A等人前來,立即做鳥獸散,慌亂中丙取自己有牌照的獵槍逃走,卻不小心跌倒,致觸槍射中B手臂輕微擦傷,續中B後面C的頭部當場死亡。
由上述事實分析後,列出全部所實現的構成要件及相關法條,並依現行刑法附理由敘明行為數、罪數判斷過程,並做出最後的處斷結論。
(25分)
(第一部分與第二部分之爭點並無關聯性)
第五講:
從犯罪階層體系解決問題
1、構成要件理論:
主觀與客觀之間的題型
(1)故意、過失類型
(2)錯誤類型
(3)加重結果犯類型
2、違法性理論
(1)欠缺防衛意識—阻卻主觀不法類型
(2)過當防衛、過當避難類型
3、罪責理論
(1)行為人欠缺罪責能力類型
(2)刑法第十九條第三項(原因自由行為理論)類型
4、特別處罰要件?
—肇事逃逸罪的辨析
第六講:
以行為人為爭點
1、正犯
(1)直接正犯類型
(2)間接正犯類型
(3)共同正犯類型
2、共犯
(1)幫助犯類型
(2)教唆犯類型
3、不作為犯
(1)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類型
(2)加重結果犯類型
4、身分犯—解析刑法第31條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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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 法律系 暑期 刑法 课程 讲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