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安场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乡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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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安安场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乡镇
正安县安场镇(行政体制改革试点乡镇)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省政府156号令下放)目录(“一表两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
名称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承办
机构
追责对
象范围
1
行政许可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三十一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委托)
1.受理申请责任:
公开需要提交的资料,申请人申请时,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出具收到申请的证明文件。
2.审核环节的责任。
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审核重点为,是否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告。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国土资源所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的行政体制改革试点乡镇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严格“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
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3.登记颁发土地使用证责任:
打印土地使用证并送达。
按照土地登记的有关规定,及时激昂宅基地土地登记证送达到给申请人,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发证的,不予以发证,并告知救济途径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九条、十二条、十三条
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40号)第二条第(七)项
国土所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
行政确认
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就业局委托)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15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登记责任:
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保证《登记证》及登记信息在全省的唯一性、有效性、真实性。
4.颁发证件: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登记证》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七条、九条、十条、十五条、十六条
人社中心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3
行政给付
子女教育优惠待遇审核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卫食药监局委托)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使用的意见;不予批准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使用决定;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计生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4
行政给付
核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一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卫食药监局委托)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给予奖励或者不给予奖励的决定;不予奖励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兑现奖励:
按照规定时间,将奖励费用打入符合条件对象的账户。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计生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5
行政给付
独生子女家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金补贴、基础养老金增发的核发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卫食药监局委托)
1.受理责任: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给予补助或者不给予补助的决定;不予补助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兑现补助:
按照规定时间,将补助费用打入符合条件对象的账户。
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计生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6
行政确认
出具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证明
《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卫食药监局委托)
1.受理责任:
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依法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进行集体审核并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
3.决定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给予出具证明或或不予出具证明的决定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出具的证明;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2.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六、第七条
计生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7
行政检查
农村自办宴席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
1.申报备案责任:
自办宴席举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须提前5天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
因丧事举办宴席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提前申报的,应在宴席举办当天提出备案申请。
2.审查责任:
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3.管理责任:
聚餐桌数在10桌以上20桌以下的,应在24小时内安排村(居)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聚餐桌数在20桌以上的,村(居)委会应在收到备案申请24小时内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在收到村委会报告后24小时内安排乡(镇)(街道办事处)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遵义市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分局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8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国土资源局委托)
1.受理责任:
依照规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
2.审查责任:
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
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4.送达责任:
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预的书面意见;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
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国土所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9
行政处罚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第四十第、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城
管
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0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罚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1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2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3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4
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5
行政处罚
对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第四十第、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城管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7
行政处罚
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备案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第四十第、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城管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第四十第、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城管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20
行政处罚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21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第四十第、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城管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2
行政处罚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第四十第、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城管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3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第四十第、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城管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24
行政处罚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安场镇人民政府(县城镇管理局委托)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第四十第、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城管办
1.单位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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