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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发包方:
承建方: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补充协议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在《“”建筑施工工程合同》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在甲乙双方完全自愿和理解本补充协议条款的情况下,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钢构工程
2.工程地址:
3.建筑面积:
14688㎡
4.结构类型:
钢构、网棚、车库挡雨棚
5.设计单位:
6.监理单位:
二.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1.乙方负责对本工程钢构部分进行施工总承包,承包范围为:
基础、主体、网架装饰装修工程(见本协议附件一: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2.包括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因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增减工程。
3.甲方指定分包工程内容见本协议附件二。
三.合同工期(本协议中所列日期均为日历天数计)
1.开、竣工日期
1.1开工日期:
2012年04月10日;竣工日期:
2012年07月15日;总工期:
95天(含法定节假日)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载日期为准。
2.施工进度
2.1本工程分两期实施。
一期工程为一、二号棚。
二期工程为三、四号棚和棚内隔热层另计(见本协议附件三:
即总平面图)。
2.2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并收到施工图后10天内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和监理在乙方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后的10天内若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
2.3一区棚隔热层顶板完成时间:
一号楼:
2012年5月25日;二号楼:
2012年5月30日;四号棚:
2012年7月10日。
2.4三号楼一层顶板完成时间:
2007年1月31日;地下室完成时间:
在2007年7月31日。
3.工期违约责任(总工程合同奖惩部分)
3.1如因乙方原因延误二层顶板工期(房屋销售起始工期),甲方按2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2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累计奖罚金额不超过4万元。
3.2若总工期延误,甲方按3000元/天对乙方进行罚款;若乙方提前工期,甲方按3000元/天给予乙方奖励,但奖罚累计不超过10万元。
4.如有奖励或罚款金额在工程决算时办理。
5.工期不顺延情况:
5.1各种自然因素(如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等);
5.2停水、停电、节假日及地方性政策调整等因素对工期的影响(若一周内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工期予以顺延);
5.3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以及擅自变更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6.工期延误:
由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应相应顺延:
6.1按《通用条款》第十三条执行。
6.2甲方直接分包的施工项目影响乙方施工进度造成的工期延误。
四.质量与检验标准
1.1工程质量:
合格。
基础、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均应一次性通过龙泉驿区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1.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及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必须无条件及时免费修复或返工重建。
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工程合同造价总额的5%的违约金和相应返工价款。
1.3乙方应及时向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1.4设计图中室内天棚不抹灰,乙方按常规普通法施工,若甲方有其他要求,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
暂定为人民币3818880元(叁佰捌拾壹万捌仟八佰捌拾元)。
结算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1.1合同价款中的规费、措施费
(一)、措施费
(二)由乙方在工程全过程中包干使用,不作任何调整。
具体包干费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1.1规费:
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1.1.2措施费
(一):
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
1.1.3措施费
(二):
即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
1.1.4其他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包干费
1.2本工程税金按国家税法及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2.合同价款的调整:
由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新增项目、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结算价格按以下方式计算:
2.1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已有适用于此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计算;
2.2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只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可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2.3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的,依据200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套用相应定额子项后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该项目的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人工费按施工期间政策规定调增,综合费按27%计取,机械费按定额子项计取,(措施一、规费、措施二不计取)。
2.4施工期间人工费按政府规定系数并结合乙方工程量清单报价书随施工进度进行调整。
2.5奖励
2.5.1若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协调配合、节约成本、现场管理等符合合同要求,甲方奖励乙方项目部1-3万元。
2.5.2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若经甲方采纳而节约的工程直接费,甲、乙双方按6:
4的比例分享。
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3.1工程形象进度必须满足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工程量进度报表经甲方及监理审核后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3.2支付时间:
一、二号棚主体隔热层顶板完成后,甲方支付已完工程量90%的进度款,隔热层按另外的预算实际工程量支付款项;三、四号棚主体立柱部分完成后,甲方支付已完工程量90%的进度款,主梁焊装到顶盖网架完工后验收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或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按审定产值的90%支付上月进度款;支付总额至合同总价款的90%时,暂停支付;
3.3若乙方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安全事故(按国家有关安全质量事故规定进行界定),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
3.4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将暂停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
下一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应在乙方将工程进度调整到甲乙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范围内后,甲方才恢复支付工程进度款。
3.5隔热层附加工程款的说明: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市场预算价格实际的工程量报价计算。
甲方根椐实际的工程进度按照每个棚体完成进度给予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项,但应同乙方协商。
本工程附加作价的原则、方式及相关办法由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3.6如发包人出现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按通用条款第26.3及26.4条执行。
3.7工程结算
3.7.1乙方竣工结算经审计后3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不得与3.5条相冲突);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结清。
3.7.2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各分部分项工程保修期届满、经甲方对工程质量确认无异议后14天内,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金额,甲方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性支付乙方;
3.8结算审计:
3.8.1结算审计时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应在双方确认竣工结算资料真实、完备之日起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本工程的结算审计。
3.8.2结算审计费的支付办法: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五日内,在甲方专用帐户存入人民币伍拾万元,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该保证金在三号棚、四号棚的封顶后10日内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50%;合同内工作内容竣工后10日内无息退还剩余50%.
六.材料价格及材料的采购(主体工程总合同部分)
1.材料价格调整
1.1若甲方对某项主要材料进行调整(套用定额不发生变化),仅对材料差价进行调整。
1.2非暂定价材料不作调整,但砂、石、石灰材料价格风险系数±5%,超过±5%部分按实调整,税金按规定计取。
乙方无权更换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材料。
2.材料采购
2.1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品牌采购,并且在采购前15天将样品及价格送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认可后方可采购。
对于非暂定价材料部份,如甲方采纳乙方建议的性能相同且价格较优的其它品牌,即按第五条的2.5款进行奖励。
2.2甲方对于暂定价格材料及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认为有必要自行采购时,乙方应予以支持。
七.工程变更及签证
1.工程变更及签证必须注明:
事由、工作范围及部位、具体作法、尺寸、工程数量和费用组成。
签证文字的表述应做到鲜明、准确,必要时应附图,且在签证单结尾处注明“此项后无内容”。
2.本工程的所有变更及签证,均应经甲方代表或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生效,甲方、监理、施工单位均应保留原件。
3.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
4.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工程部、监理部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监理工程师、甲方代表签字批准后实施。
5.甲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及监理单位确认。
乙方应谨慎保护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
若乙方拆除措施不当或保护不当造成材料、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6.需办理签证的隐蔽工程,乙方应在隐蔽前三天填写签证单,并由监理工程师及甲方代表确认。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量无法核实,则不予办理签证。
7.乙方应在设计变更实施前48小时向甲方提交书面报价,由甲方及监理审核,按审核后的造价决算。
8.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计价原则:
按5章第2条执行。
9.临时用工签证应明确:
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及用工价格。
10.办理签证时,乙方应提供经甲方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四份。
八.竣工验收:
按《通用条款》执行。
九.工程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1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承包范围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其维修费用和因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应由乙方承担;不属于乙方责任,但是经由双方协商由乙方施工的,乙方应配合检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质量保修期限如下(以双方在工程移交书上签字之日起计算):
2.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2屋面防水工程、棚内加装设备、通电通水、车库和外墙面的渗漏(包括台风、暴雨等自然条件下的影响)为5年;
2.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4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2.5供热及制冷系统为2年;
2.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2年
3.质量保修责任
3.1因乙方施工质量原因导致业主退房、要求甲方给予赔偿等,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2保修期内的维修:
一般性维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紧急事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8小时内到达现场抢修;业主验收交付棚内出现渗漏水、有水区域返水,乙方应在16小时内修复。
3.3乙方未及时维修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或经过两次维修都未能修好的,甲方有权自行请人代为维修并确定价格,所有修复费用及赔偿费用在支付乙方质保金时扣除,但不等于解除乙方应负的责任。
3.4乙方每次维修完毕,应负责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并取得业主和甲方(或物管公司)的验收签字。
3.5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乙方应立即向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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