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制度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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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制度研究
摘要
长期以来,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是解决刑事纠纷的主要模式,甚至在一些国家是唯一模式,正是因为这种现象,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弊端也日趋明显,从而滋生出了恢复性司法制度。
注重“参与性”与“恢复性”是恢复性司法制度区别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特点。
参与性要求在刑事解纷过程中被害人、加害人、社区成员多方参与,共同交流。
恢复性则要求帮助被害人从受犯罪影响的生活中恢复常态,同时鼓励被告人积极承担责任,重新融入、回归社会,从而在被害人、加害人和社区之间重新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
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诞生,对世界各国均产生了很大的冲击,我国也不例外,理论界与实践中正愈加体现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念,譬如:
刑事和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以少年法庭等等。
基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本质特点、国外的经验以及我国刑事司法中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的问题、弊端,本文以恢复性司法制度为对象,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展开分析,着重探讨了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恢复性司法制度。
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理论基础运作模式构建
Abstract
Foralongtime,thetraditionalcriminaljusticesystemistosolvethemainmodeofcriminaldisputes,eveninsomecountriesistheonlywayisbecauseofthisphenomenon,thedrawbacksofthetraditionalcriminaljusticesystemhasbecomeincreasinglyobvious,thusbreedingarestorativejusticesystem.Focusonthe"participationcharacteristics"and"recovery"istherestorativejusticesystemisdifferentfromthetraditionalcriminaljusticesystem.Participationofthevictiminthecriminaldisputeresolutionprocess,theperpetrators,membersofthecommunityparticipation,commonexchange.Recoveryrequireshelpvictimsfromthecrimeinfluencethelifereturnedtonormal,whileencouragingthedefendantactivelytakeresponsibility,reintegration,returntothesociety,andbetweenthevictimandtheoffenderandcommunityreestablishmentofharmonioussocialrelations.Recoveryofthebirthofthejudicialsystemandhadagreatimpactontherestoftheworld,Chinaisnoexception,theoryandpracticeisallthemoretoreflecttherecoveryoftheideaofthejudicialsystem,suchas:
criminalreconciliationsystem,communitycorrectionsysteminjuvenilecourtandsoon.Basedontherestorationofthenatureandcharacteristicsofthejudicialsystem,theexperienceofforeigncountriesandinourcountrycriminaljusticetheoryandpracticethereareproblemsanddisadvantagesthetorestorethejudicialsystemastheobject,launchesfromtwoaspectsoftheoryandpractice.Itfocusesonrestorationoftheconstructionofthelegalsystemforthesituationofourcountry.
Keywords:
Restorativejustice,Theoreticalbasis,Themodeofoperation,
Construction.
一、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1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1
(一)市民社会理论2
(二)利益平衡理论2
(三)经济效益理论3
(四)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3
(五)恢复性正义理论4
三、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域外立法例考察5
1、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5
2、家庭小组会议模式5
3、社区修复会议模式6
4、量刑小组会议模式错误!
未定义书签。
四、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我国的实践样态7
(一)我国当前恢复性司法的具体制度形式7
1、刑事和解制度7
2、社区矫正制度9
(二)恢复性司法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问题10
1、国家本位观的压制10
2、严格的立案监督机制10
3、传统刑事制度的制约10
4、“重赔偿、轻道歉”的责任形式10
5、传统刑事观念的阻碍11
五、我国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具体完善11
参考文献14
致16
1、恢复性司法制度概述
恢复性司法是从英文术语“restorativejustice”翻译过来的。
对于该术语,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理解,譬如日本称为“修复性司法”,我国将其理解为“复合公义”,我国则将其翻译为“修复式正义”。
而“恢复性司法”则是来源于联合国的标准译本。
由于研究语境与实践的不同,国外对其具体含义有不同的见解:
(1)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
(2)恢复性司法是刑事犯罪处理过程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3)恢复性司法是“对某一犯罪行为,所有利害关系人共同聚在一起处理某犯罪结果的一种过程”。
关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定义,我更赞同联合国在2000年7月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2000/14号决议中指出:
恢复性司法系指一般在调解人的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家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
2、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的概念产生于20世纪,当时西方国家在构建国家模式时,强调倡导一种国家对社会全面的干预,希望借助这种方式加强国家的权力。
但却与人们倡导的“私人理念”相违背,极力倡导一种“市民社会”理念。
“市民社会的理念着重强调个体的自主性、社会的独立性和政治国家的理性化制衡”。
国家和社会如何更好的克服各自的局限性,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
社会作用的发挥不当,会导致国家公共权力的作用得不到适当发挥,而同时,国家公共权力的扩则会引起社会独立性的丧失。
因而,司法实践中要平衡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使其各自独立地发展。
正是这种国家和社会的良好发展,才营造了恢复性司法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条件。
所以,要努力平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关系,促进国家的社会化与社会的国家化。
恢复性司法制度以市民社会理论为基础,注重平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既避免过于注重国家而抑制社会作用的负面局势,也杜绝过于注重社会而引起刑事解纷机制混乱,失去公信力的尴尬局面。
(二)利益平衡理论
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是以国家追诉主义为主的,即在诉讼中是以公诉为主的,在这种国家追诉主义的模式下,对于被告人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关,个人相对于有国家权力保障的国家机关来说是处于弱势的地位,被告人的利益急需得到保障。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针对被告人利益的保护设立了诸多的原则和制度,如:
不再将被害人纳入控方阵营。
但这种制度真的好吗?
其实,这种制度不仅没能让犯罪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且使得被害人的权益遭受二次伤害,被害人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但利益平衡理论则强调追求刑事司法的平衡,追求犯罪人、被害人及社会三方利益的平衡。
恢复性司法制度则将吸收利益平衡理论的这一优点,将其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接触、交流,使犯罪人意识到犯罪行为的后果及对被害人和社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促使其真正悔过,勇于承担责任。
同时犯罪人也可以免于传统司法对它的影响,促使其回归社会。
对于被害人而言,被害人不再处于被动地位,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解决矛盾,使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
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弥补,犯罪人的利益得到了维护,那么社区关系也易得到修复,更有利于社区的安定。
(三)经济效益理论
经济效益是在经济学中的术语。
但在法律领域中,同样要追求经济效率,追求低投入高收益的办案成果。
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迫切需要节约司法成本,同时需要获得较大的收益。
而现实中,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司法资源往往是高投入低收益,,这一现象一定程度上是传统司法制度的根本劣性造成的。
恢复性司法制度追求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区的多方沟通协商,这便使得刑事纠纷的很多重要细节在沟通中得以明确、清晰,从而减少相对于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侦查、起诉的资源投入。
同时,恢复性司法制度注重整体效益,将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有机结合,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
恢复性司法制度在经济效益方面的主要优势是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避免司法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投入过多的成本,而把司法资源有效的投入到重大疑难案件,从而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有效分配。
总之,恢复性司法制度具有耗时短,程序简单,既可以减少司法成本的消耗,又可以产生比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正是这一经济效益优势,才更好地促进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
(4)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
当犯罪人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而受到家庭、社区以及其他人员的谴责时,一般其心就容易产生耻辱感。
总结众多学者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这种耻辱感有两种不同类型:
一种是烙印型耻辱,它具体表现为犯罪人被社区隔离和孤立,没有在犯罪人心形成无形的道德压力,而是对其肉体进行惩罚。
这是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所奉行的惩罚主义。
但这种类型的耻辱感不利于犯罪人身心健康,也不利于犯罪人复归社会。
同时,也没有从一定程度上减少犯罪。
原因在于他们在遭受社会对他们的排斥、肉体经受了惩罚、自尊心被忽视,同时没有受到亲人等对自己的关心和帮助的情况下,心理很容易产生恶化的抵抗情绪。
“因此监狱刑造成的烙印型耻辱不但无助于促进犯罪人反省自己的过错,反而会增加他对社会,对国家法律秩序的藐视和反抗,从而演化出更多的暴力和偏离行为。
”另一种则是重新融合性耻辱,重新融合性耻辱理论强调犯罪人在犯罪后仍然是社区的一员,不应受到大家的孤立与区别对待。
正是因为这种重新融合性耻辱感让犯罪人感觉得自己没有与社区脱离,大家对自己的谴责是对自己行为对错的一种评价,会让犯罪人感觉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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