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业务生活服务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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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业务生活服务业
生活服务
不动产经营租赁(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报
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例1.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纳税人以其2016年6月7日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2016年7月共取得租金收入111万元(含税),为了对外出租更换照明灯200个,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6月取得不动产,因此按11%的税率计算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因此应该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进行预缴。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该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租金,应该于8月申报期内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
报表填写:
(一)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
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在该案例中该纳税人于7月取得租金为111万,因此第1列“销售额”111万元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本例中该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因此第3列“预征率”填写为3%。
4、该纳税人2016年8月应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的税额为:
应预缴税额=111÷(1+11%)×3%=3万元。
第4列预缴税额为3万。
(二)申报期内申报表的填写
1、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并且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2、该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中“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4行11%税率的的1、2列:
第1列销售额=111/(1+11%)=100,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111/(1+11%)*11%=11
附表一填写如下图所示:
3、因为此案例中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因此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4、主表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1行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11行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填入12行进项税额,预缴税额3万元填入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向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11÷(1+11%)×11%-1.7(购买照明灯的进项税额)-3(已在保定预缴税额)=6.3万元
主表如下图所示:
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方法)纳税申报
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例1:
某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将其2016年2月5日取得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租105万元。
购进消防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2月5日取得写字楼,适用于5%的征收率,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应该在成都进行预缴。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该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租金,应该于8月申报期内在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105÷(1+5%)×5%=5万元
向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105÷(1+5%)×5%-5万元(已在成都预缴税额)=0元
报表填写:
(一)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
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成都市武侯区进行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销售额”:
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在此案例中该纳税人于7月取得租金为105万,因此第1列“销售额”应为105万;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本例中该纳税人应按照5%的预征率,因此第3列“预征率”填写为5%。
4.第4列预缴税额=105÷(1+5%)×5%=5万元
(二)申报期内申报表的填写
1、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并且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2、如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中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1、2列:
附表一填写如下图所示:
3、主表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5行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预缴税额填入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主表填写如下图所示:
例2:
某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将其2016年2月5日取得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租105万元。
购进消防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相关政策:
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统一采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2月5日取得写字楼,适用于5%的征收率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该纳税人应向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时缴纳税款,应纳税额=105÷(1+5%)×5%=5万元。
报表填写:
(一)假设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中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1、2列:
项目及栏次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其他发票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1
2
3
4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
17%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
13%税率
3
11%税率
4
6%税率
5
其中:
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
——
——
——
——
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7
——
——
——
——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全部征税项目
6%征收率
8
5%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9a
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9b
1000000
50000
4%征收率
10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1
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12
预征率%
13a
预征率%
13b
(二)主表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5行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主表填写如下图所示:
不动产融资租赁(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报
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于2016年6月签订了一个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按照B公司的要求购入价值1200万元的不动产,并将其出租给B公司,租期10年,每月固定收取租金12万元,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及价外费用2万元。
A公司用于购买不动产的1200万元是向银行借款取得,借款期限为8年,每月需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0.5万元。
当期购买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
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差额征税条件。
计算2016年7月所属期应缴纳增值税税款。
相关政策: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率为11%;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在本例中,因为A公司符合差额征税的条件,因此可以扣除对外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120000-5000)÷(1+11%)=103603.60元,销项税额=103603.60×11%=11396.40元
报表填写:
1.该纳税人向银行支付借款利息5000元,进行差额征税扣除,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三)第2行“11%税率的项目”中的第3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栏次,第4列“本期应扣除金额”及第5列“本期实际扣金额”。
2.企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增值税发票开票金额=120000÷(1+11%)=108108.11元,税额=108108.11×11%=11891.90元。
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4行“11%税率”中的第1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和第2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栏次。
根据附表三的“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4行“11%税率”中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计算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第4行“11%税率”中的第13列“除后含税销售额”和第14列“扣除后销项税额”。
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者征税率)*税率或者征收率=115000/(1+11%)*11%=11396.4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一)
3、因为此案例中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因此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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