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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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方案
学生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正常进行,根据《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情况、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劝退教育
6、勒令退学
7、开除学籍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察看期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限为3—10个月。
违纪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按期解除察看;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仍不能悔改者,给予劝退教育,直至开除。
劝退教育适用于在留校察看期间又发生严重违纪行为,已不适合在校继续学习,但还不足以达到更高一级处分的学生。
劝退教育程序:
1.由学生工作处有关人员会同系部约见学生家长,说明情况劝其退学。
2.如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还有愿望上学的,要经过至少一个月以上的离校家庭教育或社会实践的过程,方能继续在校学习。
3.家庭教育时间长短根据学生具体情况而定,期满后经本人及其家长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准予复学。
第二章分则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管制、拘役或因过失犯罪而被判处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5、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免于刑事处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被处以行政或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悔过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四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或破坏学校安定团结者,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给予处分。
1、在校园内张贴大、小字报者,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者,散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公共场所哄闹,且在哄闹过程中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带头哄闹和乱烧、乱扔、乱敲东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扰乱公共场所(宿舍、食堂、运动场及其它集体活动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给予警告处分;故意撕毁学校重要通知、通告、文件者,给予警告处分。
6、拒绝、妨碍、影响有关人员执行公务者,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 以任何形式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赃款赌具。
另据下列情况给予处分。
1、主谋者(含召集者,提供赌博或条件并参与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况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首次参赌者,给予警告处分;多次参赌者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六条 破坏学校公共财物者,除按现价赔偿外,按下列情形处分:
1、破坏公物价值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价值300元以上(含300元),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破坏公物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破坏公物价值800元以上(含800元),态度恶劣,影响较坏者,给予劝退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因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比照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处理标准,视其情节酌情减轻或免于处分。
第七条 对诈骗、勒索、盗窃、冒领、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分别按下列情况进行处分:
1、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价值在300元以上(含300元),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8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价值在800元以上者(含800元),给予劝退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偷盗作案未遂者,给予记过或以下处分;
6、对结伙作案,视其情节,给予为首者记过或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相应处分;
7、向盗窃者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分赃、销赃,或掩盖盗窃事实者,与作案同论;
8、多次盗窃作案(指两次及以上)累计价值不满8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价值超过800元(含800元)或累计作案次数在3次以上(含3次)者,给予劝退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9、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盗窃作案加重处理;
10、盗窃公章、公文、档案、试卷等物品及资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11、非法占有他人遗失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以上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他人受伤者,除负担受伤者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外,按下列情形处分:
1、策划者
①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②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肇事者
①用语言挑逗,侮辱人格,造成打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②动手打人,但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劝退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者
①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邀约他人(或受他人相约)以“道歉、评理”等为名,辱骂他人而未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引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为打架当事人做伪证,妨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处分;
②参与斗殴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打人或邀约他人聚众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伤害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报复打人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打架事件发生后,采取“私了”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或再次发生打架者,参照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辱骂、威吓他人者:
1、辱骂他人,不听劝阻、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威胁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对危及学校计算机网络安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的;
2、查阅、复制或传播带反动内容、封建迷信及色情等信息的;
3、破坏(包括篡改、删除等)、盗用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或危及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4、盗用他人账号造成一定后果的;
5、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的;
6、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的。
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私接电源或其它原因(如点蜡烛、吸烟使用大功率电器等)引发火灾等安全事故,致使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危害,公、私财产受到损失者,无论故意或过失,均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并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中专生、高职生行为规范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在学生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2、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4、以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一方与其交往,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引诱或胁迫异性与其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酗酒、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旷课、请假逾期不归或擅自离校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累计旷课15—4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旷课40—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50—7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旷课超过72学时以上者,或连续旷课15天以上(含15天),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劝开除学籍处分。
5、学生在校期间旷课按实际授课节(次)计算,迟到或早退三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
6、请假逾期未归且未办理续假手续者,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7学时计算旷课时数。
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起每天按7学时计算旷课时数。
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规定活动缺勤者,每天按7学时计算旷课时数。
在规定的自习或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者,按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课节数。
第十五条 考试舞弊者,按《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相关管理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在其他宿舍留宿,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在其他宿舍留宿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不按时归寝达5-10次者,给予警告处分;不按时归寝达10-15次者,给予记过处分;不按时归寝达16次以上,经过多次教育仍无悔改表现,并继续发生不按时归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6、夜不归寝达2-4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寝达4-8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寝达8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劝退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7、攀爬围墙或翻越窗子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1、情节特别轻微者;
2、过失违纪者;
3、在违纪过程中,主动终止错误行为,有效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4、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者;
5、能主动交待,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者,能深刻认识错误并有立功表现者;
6、确系他人诱骗或胁迫,事后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7、其他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八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隐瞒错误或认识态度差或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
2、贿赂知情人员或工作人员,在组织调查中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3、多次违反校规校纪,再次应受纪律处分者;
4、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中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5、邀约校外人员参与违纪者;
6、违纪群体的为首者、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
7、在校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8、其他应予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九条 凡被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必须在处分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由班主任代为办理,逾期不离校者作校外人员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中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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