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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复习材料
第三节质量的规定方法
一、实物表示:
看货买卖、凭样品买卖(卖方样品、买方样品、回样)、注意事项
原样复样回样封样
(一)以实物表示商品质量:
指买卖双方在洽商时,由卖方或买方提供少量足以代表商品质量的实物作为样品,要求对方确认,样品一经确认便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质量依据。
1、看货买卖(多用于寄售、拍卖业务中)
2、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
(1)凭卖方样品成交(Salebyseller,sSample)卖方提供的样品要具有代表性
卖方向买方寄出样品时,要保留“复样”(DuplicateSample)或“留样”(KeepSample)
(2)凭买方样品成交(salebybuyer`ssample)(来样成交或来样制作)
卖方要制作“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或“确认样品”(ConfirmingSample)或“回样”(ReturnSample);对工业产权问题做出规定;
《公约》第42条规定:
若卖方按照买方的提供的技术图纸、规格等进行生产和交货,而第三方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要求任何权利或其他要求时,卖方可不负责任。
(3)参考样品(ReferenceSample)
(4)凭样品成交需注意的问题:
取样应具有代表性;最好争取由我方出样;品质与货样大致相等
案例分析:
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
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格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
问:
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
答:
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
因为:
(1)货物到达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我方所交的镰刀是符合合同要求的。
同时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买方对货物作出检验后未提出异议,就构成了他对货物的接受。
(2)镰刀全部生锈的原因不是镰刀本身的内在缺陷,而是镰刀与空气中的氧发生了氧化作用引起的,是一种自然现象。
故尽管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存在类似现象,我方也不能同意对方的要求。
案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
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
(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简评:
应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
结果:
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
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
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
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二、文字说明
凭规格、等级、标准(例:
chinagreenteaspecialGrade)、凭说明书和图样
凭商标或牌号(例:
MAXAMdentalcream)、凭产地名称(例:
Beijingduck)
(二)凭文字说明表示商品质量
1、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最基本
规格:
用以反映商品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含量、容量、性能,大小等。
凭规格买卖的技巧:
卖方只需在合同中列入主要指标,而对商品品质不起重大影响的次要指标不要过多罗列。
例:
白灿米WhiteRice
碎米(最高)BrokenGrains(max)25%
杂质(最高)Admixture(max)0.25%
水分(最高)Moisture(max)15%
凭规格交易时应注意的问题
例:
大米:
碎粒15%(MAX)
水份10%(MAX)
杂质2%(MAX)
品质机动幅度(Latitude)
品质公差(Tolerance)
A、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对特定品质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同时根据交货的品质状况按规定的比例给予增减价。
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
如生丝回潮率为15%,允许±2%,则±1%价格-+1.5%.
(1)规定范围:
番茄酱28/30浓度
(2)规定极限。
活黄鳝每条75克以上
(3)规定上下差异。
灰鸭毛含绒量18%允许上下1%
●如合同中规定鱼粉水分11%则+1%价格-1.5%(是否合理?
)
B、质量公差(品质公差条款)如:
工业品
国际上公认的产品品质的误差,对有可能产生误差的货物,合同中一定要规定双方认可的公差范围,并标明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的即视为与合同相符。
卖方在公差范围内可以不负责任且不计减价。
如:
上海手表,品质允许合理差异,24小时内最大误差不超过10秒。
C、品质机动幅度条款和质量公差的区别:
(1)前者有上下浮动,后者只有下调
(2)前者交易双方商定,后者国际公认(3)前者与价格挂钩,后者与价格无关
2、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
等级:
由制造商或出口商在长期生产与贸易的实践中归纳出来的对某种商品按其质量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效能等质量指标的差异而进行的分类。
每一个等级对应一定的规格。
卖方应按规定等级交货,不能以次充好,也不能以好充次。
如:
中国绿茶 特珍眉特级 货号41022
特珍眉一级 货号9317
特珍眉二级 货号9307
案例:
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列明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
”问:
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分析:
不妥当。
根据《UCP600》规定:
商业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本案例与此规定相背。
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买方完全可以借与原合同不符拒收或提出索赔。
3、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
标准:
商品规格的标准化。
一般由政府机关、同业公会、交易所或国际组织制定并公布,如ISO、IEC等。
有些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双方一定要遵守,有些则仅供买卖双方参考,通常使用国际标准ISO9000-ISO2000,各国有不同标准,如美国UL,援引某个标准时,应载明采用的版本年份。
如,利福平(甲哌利福霉素)英国药典1993年版
案例:
A公司进口一批青霉素试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物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检验。
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检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试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
简评:
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订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
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
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
凭标准交易时应注意的问题:
ISO9000、F.A.Q.、G.M.Q.
FAQ(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适用于农副产品)俗称“大路货”如,中国桐油良好平均品质,游离脂肪酸不超过4%
GMQ(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适用于木材、冷冻鱼虾等商品)较少使用
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sandillustrations)机器电器仪表
如:
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
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Salebytrademarkorbrandname)
牌名:
企业用于识别自己产品的一种标志,用于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同类产品。
如,厦华彩电,日立彩电。
商标:
企业给其生产销售过的产品所冠以的名称,不一定是同类产品。
如,海尔空调,海尔洗衣机。
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应注意商标,牌号的所有权,在买卖合同中应加具免责条款。
✹凭商标和牌名成交时,应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6、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bynameoforigin)
如泸州老窖,汾酒,中国东北大米(chinanortheastrice);法国香水(franceperfume)
案例
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2534.5万元)。
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
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
合同规定
(1):
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
合同规定
(2):
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案例:
某出口公司与国外的买方订了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
“番茄酱罐头200箱,24罐×100克/箱”,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
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罐200克。
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消合同。
问:
买方是否有权这么做,为什么?
分析:
买方有权这么做。
本案中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为每罐100克,而卖方却交付的是每罐200克,与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明显不符,违反合同中的品质规定。
尽管卖方交付给买方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对于买方来说,也并非好事。
如果此规格的罐头不适销,还会给买方带来损失。
另外,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到行政当局质询,甚至被怀疑有逃避进口管制、偷税等行为而追究责任,其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布匹:
样品;大豆:
规格;医药:
标准;茶叶:
等级;日用化妆品:
品牌;电器:
说明书;榨菜:
产地
第四节买卖合同的质量条款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举例:
饲料蚕豆,水分最高15%,杂质最高2%
Quality:
FeedingBroadbean,Moisture
max15%,Admixturemax2%
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要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
案例:
我某公司出口纺织原料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问:
我方是否该赔?
为什么?
分析: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
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
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日后重要的解决纠纷的依据。
签订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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