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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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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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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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及收费项目清单
序号
部门
中介
事项
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项目
收费管理形式及收费依据
中介机构
1
区行政审批局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编制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
2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物、构筑物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还应当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条例》(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手续。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
序号
部门
中介
事项
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项目
收费管理形式及收费依据
中介机构
3
区行政审批局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机构
4
出具验资报告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
验资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
会计师事务所
5
出具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四)验资报告。
序号
部门
中介
事项
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项目
收费管理形式及收费依据
中介机构
6
区行政审批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施工图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苏建科〔2005〕226号)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须进行审查。
未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加盖审查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质量监督和验收的依据。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实施认定制度。
审查机构或技术审查人员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核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审查机构认定证书》或《技术审查人员认定证书》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
(五)审查机构应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审查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的项目,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技术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
获得认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序号
部门
中介
事项
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项目
收费管理形式及收费依据
中介机构
7
区行政审批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编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技术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序号
部门
中介
事项
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项目
收费管理形式及收费依据
中介机构
9
区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
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
【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
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规范性文件】《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7〕50号)
四拟从事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六)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书。
卫生检测技术服务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收费停征(财税〔2017〕20号)
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
10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
11
区住建局
竣工测绘
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实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
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
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三)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竣工测绘技术服务收费
市场调节价
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机构
序号
部门
中介
事项
许可事项
设定依据
收费项目
收费管理形式及收费依据
中介机构
12
区住建局
房产面积分户图测绘
商品房预售许可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
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
【规范性文件】《江苏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苏建函房〔2004〕71号)
三、购房者对商品房面积和房价有知情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履行以下告知义务:
1、应在售楼处将有关房屋建筑面积预测结果进行公示,供购房者查阅。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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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行政许可 中介 服务 事项 收费 项目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