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山县药品协管员信息员业务培训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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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药品协管员信息员业务培训讲义
竹山县药品协管员(信息员)业务培训讲义
竹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编印
第一部分 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一、什么是农村药品“两网”建设?
答:
是指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
二、为什么要建设农村药品“两网”?
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
搞好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及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任务。
是规范农村药品供应,保证农村药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三、两网建设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
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的根本目标是使农村药品秩序得到根本好转,为广大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提供监督保证。
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根本目标是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便捷、经济并且有一定选择性的购药条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群众购药难的问题。
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具体工作目标是,以行政村为单位,药品监督网络覆盖面达到100%,药品供应网络覆盖率达到100%;“两网”宣传专栏设置率达到100%,药品协管员、信息员培训率达到100%。
农村涉药单位药品直接配送率达到90%;80%的乡镇卫生院药房及60%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的药房达到规范化管理标准(三年内要达到100%);零售药店按要求通过GSP谁,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零售药店不少于3家;实现村村有药柜、乡乡有药店的目标;实现城乡药品同质同价,药品零售价格不得有一个品种高出国家最高限价,并与去年同其相比有所下降,涉药单位药品质量抽验合格率不得低于90%,地方政府企业和群众满意率不得低于90%。
四、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
1、健全组织领导:
乡政府成立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药品协管站。
乡政府每年召开会议专题讨论研究“两网”工作不少于1次、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不少于2次。
将药品监管工作纳入乡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并与所属单位签订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状。
2、建设监督网络:
每个乡镇配有被县有关单位聘任的药品监督协管员;每个行政村配有被县有关单位聘任的药品监督信息员;乡两网领导小组办公室、药品安全协管站有与两网建设工作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办公设施,有完整的工作档案。
3、建设规范药房:
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开展药房规范化建设,确保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的药房全部按时达到规范药房标准。
4、建设供应网络:
所有行政村都有药品供应网点,乡镇、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品购进渠道合法,无假劣药品;乡镇、村所有零售药店通过GSP认证;所有涉药单位按要求悬挂药品监督公示牌。
5、保证网络运行:
每年培训协管员不少于2次,培训信息员不少于1次。
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或提供案件线索,按时按质报送有关文字资料和报表。
6、加强药品监管:
每年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开展一次以上综合检查、两次以上专项整治;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登记,做到情况清楚,数据准确。
7、搞好宣传教育:
每个涉药单位要有药品安全宣传栏,每年集中开展一次以上宣传活动。
五、药品协管员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负责组织辖区内药品信息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培训、考试工作,收集掌握药品质量状况,搞好信息反馈。
2、协助、配合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对涉药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3、有权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劝告和制止,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4、收集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核实后及时报告。
5、协助抓好辖区内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6、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督促辖区内涉药单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购、存、销环节的质量管理工作。
7、负责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销毁监督,督促做好销毁记录。
8、帮助推进药品诚信机制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建立信誉档案,协助评定信用等级。
9、积极参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行风建设,对发现的不正之风及时报告。
10、当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谋,积极为药品监管工作出谋献策。
六、药品信息员的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负责组织、搜集掌握本辖区内药品质量状况,并搞好信息反馈。
3、及时搜集和反馈本辖区无证经营药品、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的信息。
4、搜集辖区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情况,核实后及时报告。
5、积极搞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6、配合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开展药品监督检查工作。
7、帮助推进药品市场诚信机制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建立信誉档案,协助评定信用等级。
8、积极参与食品药品监督系统的行风建设,对发现的不正之风及时报告。
9、当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参谋,积极为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出谋献策。
第二部分 药品和药品管理基础知识
一、什么是药品?
药品能够防病治病是家喻户晓、老幼皆知的。
那么,什么是药品呢?
也许普通消费者无法作出确切和全面的回答。
凡是用于预防、治疗、论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我们称之为药品。
二、什么是药品的通用名?
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名称为药品的通用名称。
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或商品名使用。
三、什么是药品的商品名?
药品的商品名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该药品专用的商品名称,如对乙酰氨基酚是解热镇痛药,它的通用名是乙酰氨基酚,不同药厂生产的含有对乙酰氨基酚的复方制剂,其商品名有百服宁、泰诺林、必理通等。
四、为什么要重视药品的质量?
药品是用于治病救命的特殊商品,只有符合国家法定质量标准的合格药品才能保证疗效。
药品出厂前必须进行检验,药品包装中附有质量合格证明。
因此,药品只能是质量合格品,不能像其他商品那样可分为一级品、二级品、等外品和次品。
五、购买了不合格药品怎么办?
如果对购买的药品质量有怀疑或者发现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应凭购买的凭据(如销售发票或小票,购买药品不要忘记索要购药凭证)及时与销售该药品的药店或医院联系,要求解决,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什么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七、购买药品应注意什么?
(1)从合法的药店购买药品;
(2)应明确说明买药的目的和病症;
(3)购买处方药时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购买和使用;
(4)购买非处方药时,应对患者本身的疾病有明确的了解,如曾用过什么药品,用药的效果如何,有无过敏史。
应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执业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5)应查看药品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等内容,必须注意:
药品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并注意保存的方法。
(6)注意索要和保留购药凭证。
八、打针比吃药效果好吗?
我们平常听到不少病人说:
“打针比吃药见效快。
”他们总是觉得打针会比吃药好的快,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够正确的。
从药物被吸收到发挥作用的速度来看,打针确实比吃药见效快,但并不是所有的病都需要通过打针治疗。
有的病打针反而不如吃药来有效,如一些消化道疾病采用口服给药,胃肠道局部药物浓度高,治疗效果好;对一般的伤风感冒等没必要打针,即使打针,效果也不一定好;而对一些只能口服不能注射的药,当然就更不用去受打针的痛苦和麻烦了。
除此以外,打针会给病人带来一定的痛苦,消毒不严还会产生医源性交叉感染,安全系数小。
两种给药途经相比,口服给药比注射给药简便、易行、安全。
因此国内外医药专家都主张凡是吃药能治疗的病,尽量不要打针。
打针和吃药都是治病的一种手段,究竟采取哪种方法治疗为好,应由医生根据药物的类型、疾病的性质和病情来选择。
九、服药时为何不能饮酒?
酒中含有乙醇,乙醇除了加速某些药物在体内的代谢转化、降低疗效外,也能诱发药品不良反应。
长期饮酒可能引起肝功能损伤,影响肝脏对药物的代谢功能,使许多药品的不良反应增加。
特别是服药时饮酒,可使消化道扩张,增加药物吸收,从而易引起不良反应。
如服用巴比妥类药物时饮酒,则可增强巴比妥类药物的中枢抑制作用造成危害。
另外,有些药物能加重乙醇对人体的损伤。
例如,雷尼替丁可减少胃液分泌,加重乙醇对胃粘膜的损害;甲硝唑可抑制乙醛脱氢酶的活性,加重乙醇的中毒反应。
因此,服药时不宜饮酒。
十、什么是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作用于机体,除了发挥治疗的功效外,有时还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某些与药品治疗目的无关而对人体有损害的反应,这就是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一般可分为副作用、毒性反应、过敏反应和继发感染(也称二重感染)四大类。
不良反应有大小和强弱的差异,它可以使人感到不适、使病情恶化、引发新的疾病,甚至致人于死地。
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这是临床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生率是相当高的,特别是在长期使用或用药量较大时,情况更为严重,甚至出现严重的毒副反应。
严格地讲,几乎所有药物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引起不良反应。
但是只要合理使用药物,就能避免或使其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
这就要求人们在用药前全面地了解该药的药理性质,严格掌握药品的适应症,选用适当的剂量和疗程,明确药品的配伍禁忌。
在用药过程中还应密切观察病情的变化,及时发现药品产生的不良反应,加以处理,尽量避免引起不良的后果。
对于一些新药,由于临床经验不够,对其毒副作用观察及了解不够,在使用时就更应十分慎重。
十一、什么是药品的副作用?
药品的副作用是指在使用治疗剂量的药品时,伴随出现的与治疗疾病目的无关而又必然发生的其他作用。
一种药品往往具有多种作用,当人们利用其中某一作用时,其余的作用便称为副作用。
药品的治疗作用与副作用都是其本身所固有的药理特性,它们是相对而言的,随着治疗疾病的目的而改变。
例如麻黄碱具有兴奋中枢神经系统和收缩血管升高血压的作用,如用其治疗低血压,那么兴奋中枢神经系统引起的失眠就是副作用;反之,如果用于治疗精神抑郁疾病,那么引起血压升高就是副作用了。
药品的副作用涉及面很广,有各种各样的表现,一般症状较轻,属于病人耐受范围之内,都是可以恢复的。
在一定意义上讲,用药过程中出现一些副作用是难以避免的。
如服用抗过敏扑尔敏易出现嗜睡、困乏的症状,服用解痉药巅茄片后引起口干等。
但如果副作用较猛烈或由于副作用可能导致病人其他疾病或病情加重时,就应考虑停药、暂时停用或改用其他药物,也可以有针对性地服用一些削弱或抵消副作用的药品。
十二、要做到合理用药须注意哪些问题?
(1)没有明确的诊断,病人不要擅自盲目用药。
医药知识浩如烟海,就是临床医务人员也须不断学习,才能正确使用药物。
因此,患病后一定要请医生诊断明确,切勿因是“小病小痛”而擅自用药,造成病情的延误或不良反应的发生。
(2)严格遵照医嘱用药。
药品治疗方案是根据病情及病人的生理特点等诸多因素综合后决定的,切不可随意更改,以确保药品的治疗效果。
(3)不要迷信某些药品,譬如过分地迷信新药、进口药、贵重药、滋补保健药品等等,这些错误的用药心理会导致滥用药物。
(4)用药后要密切注意病情的发展。
医生配给药物后,病人要按医嘱用药,并随时注意观察、体验病情变化,及时反馈出现的各种异常情况,供医生调整治疗方案。
对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的要及时停药就诊。
十三、从无《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如何处罚?
答: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四、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如何处罚?
答: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如何处罚?
答:
对药品标识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按照假、劣药论处外,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销该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
十六、对违法药品广告如何处罚?
答:
药品广告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因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八、药品、辅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含义是什么?
答: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十九、什么是假药?
什么情形下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答: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
销售假药。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二十、什么是劣药?
什么情形的药品按劣药处理?
答: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十一、有关单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是否要进行健康检查?
答: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二十二、医疗机构是否应向患者提供药品价格清单、公布常用药品的价格?
答: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
二十三、药品广告如何审批?
答:
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二十四、处方药能否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答: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二十五、药品广告的内容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学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二十六、对药品广告如何监督管理?
答: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二十七、药品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何权力和义务?
答: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员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二十八、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十九、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
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必须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
三十、药品监管部门是否应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答: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三十一、对药品不良反应采取什么制度和措施?
答: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经常考察本单位所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疗效和反应。
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必须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应当在五日内组织鉴定,自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十二、未取得《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的,如何处罚?
答:
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而生产、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己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生产、销售假药的,如何处罚?
答:
对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己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四、生产、销售劣药的,如何处罚?
答:
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的责任人如何处罚?
答:
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十六、对生产假、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如何处理?
答: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三十七、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如何处罚?
答: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建立、执行什么制度?
答: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不得购进和使用。
三十九、医疗机构如何保管药品?
答: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须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四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必须从何种渠道购进药品?
答: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四十一、国家对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放射性药品如何管理?
答: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必须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
四十二、中药饮片的炮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十三、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2)具有与所经营的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3)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4)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四十四、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还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四十五、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何种《规范》经营药品?
答: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
四十六、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建立并执行什么制度?
答: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四十七、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药品经营企业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十八、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保管和出入库方面应制定、执行哪些制度?
答:
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药品人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四十九、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
《药品管理法》的修订,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果,它以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为根本,以体现政府机构改革成果,加强药品监督管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解决当前药品生产、经营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为出发点,以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充分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依法行政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五十、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共多少章,多少条?
答: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共10章106条。
五十一、哪些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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