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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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讲稿
认真贯彻执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扎实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技装司
二○一○年七月北京
导言
今年以来,技装司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等工作部署,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围绕总局和煤矿安监局工作要点,以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为目标,在深化瓦斯治理、推进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完善法规标准等方面,重点推进以瓦斯先抽后采为重点的瓦斯治理、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煤矿安全技术基础和煤矿安全法规标准建设等工作。
经过全国上下共同努力,今年上半年全国煤矿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继续下降,大多数省区安全形势稳定。
上半年,全国煤炭产量15.7亿吨,同比增长20.1%;煤矿事故起数同比下降14.8%,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考核指标以内;百万吨死亡率为0.788,同比下降14.9%。
通过全系统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实现了煤炭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总体稳定的局面,为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清醒看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
从上半年统计数据来看,一是较大以上事故上升。
1-6月份煤矿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71起、死亡604人,同比增加11起、183人,分别上升18.33%和43.47%。
二是非法违法事故多发。
71起较大以上事故中,有26起是由于非法违法生产建设导致的、共造成219人死亡,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36.6%和36.3%。
其中,非法违法生产建设造成重大以上事故11起、死亡248人,分别占煤矿重大以上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78.6%和75.2%。
三是整合技改煤矿事故凸显。
上半年整合技改和基建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39起、死亡442人,分别占煤矿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54.9%和73.2%。
四是瓦斯等4类灾害事故严重。
在71起较大以上事故中,37起为瓦斯事故、死亡276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52.1%和45.7%,其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2起、死亡135人,分别占较大以上瓦斯事故起数的32.4%、死亡人数的48.9%。
上半年煤矿14起重大以上事故中,2起是水害事故,死亡70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14.3%和21.2%;2起是炸药燃烧爆炸事故,死亡66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14.3%和20.1%;3起是火灾事故,死亡71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占21.4%和21.6%。
首先我先介绍一下今年上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据调度统计,1月1日—6月30日,全国煤矿事故总起数和总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14%和上升4.8%;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同比上升;发生了5起特别重大事故,同比增加3起。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总量分析
1.事故起数下降,死亡人数上升。
1月1日—6月30日,全国煤矿共发生事故654起、死亡1240人,同比减少106起、多死亡57人,分别下降14%和上升4.8%。
2.较大事故上升。
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57起、死亡274人,同比增加5起、多死亡40人,分别上升9.6%和17.1%。
表11-6月全国煤矿事故基本情况表
类别
本期
同期对比增减
起数
死亡
人数
起数
死亡人数
±
±%
±
±%
事故总量
654
1240
-106
-14
57
4.8
其
中
一次死亡3~9人
57
274
5
9.6
40
17.1
一次死亡10~29人
9
129
3
50
50
63.3
一次死亡30人以上
5
201
3
150
93
86.1
3.重大事故上升。
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重大事故9起、死亡129人,同比增加3起、多死亡50人,分别上升50%和63.3%。
4.特别重大事故上升。
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5起、死亡201人,同比增加3起、多死亡93人,分别上升150%和86.1%。
5.百万吨死亡率下降。
1—6月份,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0.788,同比减少0.138,下降14.9%。
(二)事故企业性质分析
1.乡镇煤矿。
共发生事故469起、死亡894人,同比减少63起、多死亡114人。
其中较大事故39起、死亡194人,同比同比增加1起、多死亡22人;重大事故8起、死亡119人,同比增加3起、多死亡51人;特别重大事故3起、死亡131人,同比增加3起、多死亡131人。
表22010年1-6月各所有制煤矿死亡事故情况表
所有制
事故总体情况
较大事故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起数
死亡
起数
死亡
起数
死亡
起数
死亡
本
期
同
比
本
期
同
比
本期
同比
本期
同比
本期
同比
本期
同
比
本期
同比
本期
同比
合计
654
-106
1240
57
57
5
274
40
9
3
129
50
5
3
201
93
国有重点
117
-13
240
-30
15
8
67
40
-1
-11
2
70
-38
国有地方
68
-30
106
-27
3
-4
13
-22
1
1
10
10
乡镇煤矿
469
-63
894
114
39
1
194
22
8
3
119
51
3
3
131
131
2.国有地方煤矿。
共发生事故68起、死亡106人,同比减少30起、少死亡27人。
其中较大事故3起、死亡13人,同比减少4起、少死亡22人;重大事故1起、死亡10人,同比增加1起、多死亡10人。
未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3.国有重点煤矿。
共发生事故117起、死亡240人,同比减少13起、少死亡30人。
其中较大事故15起、死亡67人,同比增加8起、多死亡40人;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同比减少1起、少死亡11人;特别重大事故2起、死亡70人,同比起数持平、少死亡38人。
(三)事故类别分析
1.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比例相对较高。
发生瓦斯事故81起、死亡341人,同比分别上升15.7%和11.8%。
在发生的71起较大以上事故(共死亡604人)中,瓦斯事故39起、死亡286人,占较大以上事故总量的54.9%和47.4%,发生了1起特别重大事故。
表32010年1-6月全国煤矿事故按事故类别分析表
事故
类别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本期
实际
同比增减
所占
比例(%)
死亡
人数
同比增减
所占
比例(%)
±
±%
±
±%
总计
654
-106
-14.0
100
1240
57
4.8
100
瓦斯
81
11
15.7
12.4
341
36
11.8
27.5
水害
18
-4
-18.2
2.8
120
38
46.3
9.7
火灾
5
2
66.7
0.8
73
55
305.6
5.9
顶板
328
-61
-15.7
50.2
388
-62
-13.8
31.3
放炮
12
-7
-36.8
1.8
13
-21
-61.8
1.0
机电
30
-17
-36.2
4.6
34
-13
-27.7
2.7
运输
118
-6
-4.8
18.0
132
3
2.3
10.6
其它
62
-24
-27.9
9.5
139
21
17.8
11.2
表42010年1-6月全国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按事故类别分析表
事故
类别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本期
实际
同比增减
所占
比例(%)
死亡
人数
同比增减
所占
比例(%)
±
±%
±
±%
总计
71
11
18.3
100
604
183
43.5
100
瓦斯
39
5
14.7
54.9
286
22
8.3
47.4
水害
9
0
0.0
12.7
108
40
58.8
17.9
火灾
3
0
0.0
4.2
71
53
294.4
11.8
顶板
8
1
14.3
11.3
37
9
32.1
6.1
放炮
0
-1
-100.0
0.0
0
-5
-100.0
0.0
机电
1
1
1.4
3
3
0.5
运输
4
3
300.0
5.6
15
12
400.0
2.5
其它
7
2
40.0
9.9
84
49
140.0
13.9
2.水害事故多发。
发生水害事故18起、死亡120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事故总量的2.6%和9.7%(2009年全年比例为2.9%和6.3%),起数下降18.2%,人数同比上升46.3%;今年发生的5起特别重大事故中,2起是水害事故,死亡70人,占特别重大事故死亡人数的34.8%。
3.重大以上事故中火灾事故比例相对较高。
在发生的14起重大以上事故(共死亡330人)中,火灾事故3起、死亡71人,占重大以上事故总量的21.4%和21.5%,比2009年有较大幅度上升(2009年全年比例为5%和2.55%),且发生了1起特别重大事故。
认真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扎实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
利用这个机会,我就如何充分认识制定《防突规定》的必要性重要性、如何正确把握《防突规定》有关规定和内涵、如何全面贯彻落实好《防突规定》讲三个方面意见,供大家参考。
不妥之处请大家指正。
一、充分认识《防突规定》的重要性,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一)制定《防突规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煤矿瓦斯治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
1、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防治瓦斯的任务依然艰巨。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几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密切配合,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攻坚战,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方面积累了经验,打下了基础,一些瓦斯突出灾害严重的矿区,基本控制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008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与2005年相比,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56%和64.2%,其中,重特大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了61.7%和82.5%。
但是瓦斯事故仍是煤矿的“第一杀手”,重特大瓦斯事故时有发生,2009年,全国煤矿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6起,死亡人数占煤矿同类事故总数的67.8%。
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3起特别重大事故全部是瓦斯事故,其中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全国煤矿防治瓦斯事故的任务仍然艰巨。
2、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始终高度重视,做出一系列工作部署。
2008年1月9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瓦斯治理阶段性总结及“十一五”后三年工作思路的报告》上批示:
坚持煤矿瓦斯治理的方针和目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关键技术的攻关力度,这是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的根本性工作,今年可在有示范意义的煤矿召开现场会加以推动。
2008年7月8日,国务院安委会在辽宁省组织召开了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张德江副总理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提出了在全国煤矿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
强调从源头上防治瓦斯灾害,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按照会议部署,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着力推进建设瓦斯治理工作体系一百个示范县、一百个示范矿井的“双百工程”,不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
2009年9月3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在江西南昌召开瓦斯防治工作会议,张德江副总理再次出席会议,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全面部署,在瓦斯防治上,进一步部署加大瓦斯抽采利用的工作力度,强调坚定不移贯彻“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体系。
加强瓦斯治理工作中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一项重要内容,必须进一步依法加以规范。
(二)制定《防突规定》是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与管理进步的客观要求
1、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和装备较快发展,为制定《防突规定》,提高防突水平,提供了技术支撑。
近年来,在深化瓦斯治理攻坚战的实践中,我国一些地区、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立足自身的实际条件,积极研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研发了相应的装备。
比如开采保护层防突技术、煤层顶底板专用巷道瓦斯预抽采防突技术、沿煤层长钻孔抽采防突技术、地面瓦斯预抽采技术等都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为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探索了较为成熟的管理与技术途径。
淮南、晋城、中梁山、铁法、韩城等一些瓦斯突出灾害十分严重的矿区通过综合实施防突措施,突出灾害基本上得到控制。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进步与工作实践已充分表明,我国现有的防突技术装备和管理措施能够基本解决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问题,瓦斯突出不仅在理论上可防可治,而且在工作实际中得到了验证和落实。
因此必须及时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新技术和有效防治措施总结归纳,提升为法规标准,全面推进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进步。
2、国家有关部门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提出的新要求,迫切需要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进行整合,进一步规范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
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主要执行原煤炭部95年颁布实施的《防突细则》。
《防突细则》的实施,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化,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发布的一些新文件、新标准,比如,《关于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更加严格的要求。
如《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就规定: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
”、“所有突出矿井必须实施区域预抽,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采掘工作面经预抽后,瓦斯含量和瓦斯压力要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否则严禁组织采掘作业。
”等等。
这些新的规定和要求,迫切需要与原细则的要求进行整合,并形成完整的规章,从技术、管理、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
3、瓦斯防治新的标准陆续颁布实施,必须在防突工作中贯彻和体现。
当前,我国正处于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快速立法时期,近年来,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新的法规标准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如《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了瓦斯抽采应达到的五项基本指标,对突出煤层的瓦斯含量、压力,矿井、工作面的抽采率、工作面煤层的可解析瓦斯量等提出了具体明确的指标,特别是规定: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压力以下。
若没有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吨以下,或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兆帕以下。
还有一些标准对防突工作也做出了新的规定,这些新标准的规定必须在防突规章中得到贯彻落实,制定《防突规定》体现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4、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上要按照新的管理体制要求加以调整,使其更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法律约束力。
1998年以来,随着深化改革,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煤矿企业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同时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在新的管理体制下,逐步形成了“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格局。
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并结合自己的实际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激励约束,落实规章制度,确保实现安全生产。
同时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对企业安全生产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和日常监管,监督煤矿企业更好地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搞好安全生产。
这就要求必须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体系,以利于企业执行和执法检查。
《防突规定》既体现了适应防突技术管理方面的进步发展的要求,也体现了适应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发展进步,对安全生产依法监管的要求。
(三)制定《防突规定》是解决当前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遏制突出事故的现实要求
1、我国煤矿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日趋严重,但防治突出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矿井防突工作不到位,需要依法加以推进和规范。
据2007年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全国共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647处,比10年前增加1倍。
一些矿井随着延深,由高瓦斯矿井变成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些矿井突出危险性加剧。
当前,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煤矿企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意识不强,对瓦斯突出灾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开采突出煤层应当具备的防突措施投入存有消极心理,防突工作的超前性主动性不强;
二是源头治理差距较大,一些突出矿井没有落实区域性防突的有效措施,在采掘工作面与突出危害短兵相接,突出事故时有发生;
三是技术手段落后,一些企业对先进的防突技术学习不够,对本企业突出煤层的特性和防突技术手段研究推进不够,没有形成适合本企业实际的防治措施技术与管理集成体系,防突工作效率低效果差。
近两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矿井,都反映出防突工作不到位,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2005年发生重大突出事故的4个矿井、2006年发生重大突出事故的9个矿井均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
2007年发生重大以上突出事故的7个矿井中,5个矿井未采取区域抽采措施,2个矿井虽然进行了区域瓦斯预抽采,但抽采未达标。
2008年全国煤矿发生的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仍然是抽采不达标。
因此,严格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2、全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形势严峻,煤矿重特大瓦斯突出事故居高不下,防突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
随着瓦斯治理攻坚战的深化,煤矿瓦斯事故总体较大幅度下降,但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多发,瓦斯突出事故占瓦斯事故的比例逐年上升。
据统计,2006年、2007年、2008年较大以上瓦斯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起数所占比重分别为26.1%、34.6%、43.4%,死亡人数所占比重分别为24.4%、29.4%、46.8%,其中2008年较大和重特大瓦斯事故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起数和人数所占比重上升至第一位。
2005年发生重大突出事故4起,2006年发生重大突出事故9起,2007年发生重大以上突出事故7起,2008年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重大事故10起,2009年,全国煤矿已发生瓦斯事故157起,死亡755人。
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2起,死亡135人(去年同期7起,62人),同比增加5起、多死亡73人,分别上升71.4%和117.7%。
其中:
较大事故9起,共死亡54人,同比增加3起、多22死亡人,分别上升50%和68.8%;重大事故2起,共死亡33人,同比增加2起、多死亡33;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48人,同比事故起数持平、多死亡18人,死亡人数上升60%。
(详见事故明细表)
2010年上半年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明细表
序号
省别
企业名称
死亡人数
矿井类型
经济性质
设计
能力
1
贵州
毕节地区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金坡煤矿“1.20”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7
整合
私营
15万t/a
2
贵州
贵州玉舍煤业有限公司“1.26”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5
生产
国有股份
120万t/a
3
贵州
纳雍县董地乡高硐煤矿“3.1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7
新建
合伙
9万t/a
4
贵州
六枝工矿(集团)公司化处煤炭分公司“4.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5
生产
省属国有
30万t/a
5
贵州
普定县远洋煤矿“5.13”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21
整合
私营
15万t/a
6
河南
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8
整合
私营
15万t/a
7
河南
中平能化集团平煤股份有限公司十三矿“6.1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8
生产
省属国有
180万t/a
8
湖南
隆回县石门煤矿“6·15”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6
技改
私营合伙
6万t/a
9
湖南
郴州市嘉禾县田心煤矿“6.23”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3
整合
私营
6万t/a
10
江西
高安市建山镇兴丰煤矿“4.20”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12
整合
私营
6万t/a
11
四川
长宁县长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10”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4
整合
私营
60万t/a
12
云南
昭通市威信县沟头煤矿“6.30”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9
整合
私营
30万t/a
瓦斯突出事故高发的严峻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加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力度。
为在《防突规定》中充分吸纳目前的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又符合当前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实际,在制修订过程中,先后赴安徽、山西、湖南、重庆四个省(市)和煤与瓦斯突出灾害较为严重的煤矿企业开展了实地调研,先后召开4次包括企业、科研机构、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等主管负责同志和专家的座谈会。
在修改的过程中,面向全国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防突规定》颁布前,先后十易其稿。
所以说,《防突规定》凝聚了集体智慧,是全国煤矿防突工作的优化提炼和集成,既体现了防突工作的发展进步,又注重了适用性。
《防突规定》来之不易,应当倍加珍惜,贯彻好执行好。
二、正确把握理解《防突规定》的规定和内涵,全面严格地贯彻落实
《防突规定》是在总结一个时期以来全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先进适用技术和防突工作发展进步的实际,在原《防突细则》的基础上修订的,总体上体现了连续性和发展要求。
同时对《防突细则》的框架结构和内容做了较大调整,必须全面的理解和把握,全面的组织实施。
《防突规定》共7章124条。
第一章总则,对防突工作做了原则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从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矿井建设与开采、防突的管理与培训等方面对防突工作作了系统性的规定。
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局部防突措施。
第五章专门规定了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是罚则。
第七章是附则。
整个规定细致严格,要逐章逐条学习和贯彻落实。
下面我主要谈几个重点问题。
(一)《防突规定》是部门规章,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一是要把握《防突规定》的法律地位。
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令发布实施,不仅从内容上进一步适应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的变化,规定了煤矿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了中介机构包括设计、鉴定、培训等有关机构和单位的相关工作要求,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的职责要求,明确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标准,而且上升为部门规章,提升了法律约束力。
二是要把握执行《防突规定》的严肃性。
部门规章是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防突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在执行上是强制性的,不是指导性的,必须逐条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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