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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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行政诉讼法,学习内容: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的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程序,第一部分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特征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具有司法监督的性质原被告关系恒定,丑女告父母,“行政一把手”必须“出庭应诉”的制度,原沈阳市长“老慕”受审。
通常“行政一把手”只有这样才上法庭的,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中,指导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本准则。
(一)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两审终审4.平等原则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公开原则7.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由我国宪法确认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项内容a行政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b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合议制:
是指由三个以上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制度。
回避:
是指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因有法律规定的不得参与该案件审理的情形,依法退出对该案件审理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了回避的情形:
a.与本案有利害关系;b.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告在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时,必须向人民法院叙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并提出必要的证据。
上级法院把自己一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被告举证能力比原告强;两审终审制:
是指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成为某一特定案件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同时,法律并未限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特定相对方才能充当原告,而只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具备原告资格。
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2005年3月12日,县公安局以刘某收购了盗窃车辆为由,暂扣其卖车款33600元。
行政机关制作的生效且有执行力的决定书;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三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有执行内容的决定。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两审终审制:
是指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作的初审判决和特定的裁定,若当事人不服,以按法定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若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和抗诉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初审法院对案件所作的裁判,为终审裁判。
任何人民法院所作的终审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还可以依照法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对可能发生的错误进行纠正。
返回,3.公开审判: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包括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开庭审理前及审理过程中的各种诉讼活动,除合议庭评议案件以外,要对社会公开,允许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案情和审判情况。
对于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不公开进行审理的,不得公开审理。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
1、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第一审判决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1、证明起诉符合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1996年4月15日,陈锦洪向佛山中院状告佛山市经委行政侵权,但遭到驳回。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由我国宪法确认的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7)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收购;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状的需要证据虽然没有灭失但今后难以取得的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二)特殊原则1、限制管辖原则2、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3、不适用调解原则(例外:
损害赔偿可调解)4、合法性审查原则5、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再审分自行再审和指令再审:
1、当事人拒绝履行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内外部行为有时候不易区分,3.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这是因为,赔偿诉讼无非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是否造成了损害;二是损害的程度如何。
相应地,法院审理这种行政侵权赔偿案件也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是否赔偿,二是赔偿的数额。
而这两个问题均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仅在于对损害事实的认定及相应的赔偿。
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行政赔偿责任问题。
5.变更权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司法变更权涉及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问题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
第二部分行政诉讼的范围与管辖,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所谓受案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
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1、尽可能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2、妥善处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3、人民法院在政权体制中的地位;4、既借鉴他国经验,以考虑自身实际;,解读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小的几个因素,1996年初,北大无线电电子学系刘燕文的博士论文通过答辩和系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批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北大认为赞成未过半数,决定不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
3年多来,刘一直多方反映,未果。
1999年9月24日刘燕文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北大推上被告席。
1999年11月19日和1999年12月17日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最后一次开庭中当庭宣判北大败诉:
撤销北大不授予刘博士学位的决定,责令北大重新审查并作决定,责令北大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概括式,列举式,混合式,解读有中国特色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立法模式,立法模式,肯定范围,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不服,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被拒绝或者不予答复,认为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否定范围,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为,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调解以及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可诉性,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关系是公法上的合同关系有权利必有救济内部监督救济并不能排斥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救济内外部行为有时候不易区分内部行为并非高度人性化和政策性,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性质的需要改变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现状的需要依法行政原则的需要司法机关性质决定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当是全面的监督,刑事司法行为刘某于2004年9月、2005年1月,分别收购一辆报废洒水车和一辆报废东风卡车,卖车人出具了当地社区居委会的证明。
两台车先后被他人买走,买主另购一些零件拼装使用。
2005年3月12日,县公安局以刘某收购了盗窃车辆为由,暂扣其卖车款33600元。
刘某多次找到县公安局索要正式收据,有关办案人员提醒刘某,再纠缠不休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后因刘某不断上访,2006年6月3日,县公安局将一份“XX省当场收缴罚没款收据”交给刘某,没收金额为33600元,备注栏注明2005年3月12日的暂扣款转为罚没款,收据日期为2005年7月28日,没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返回,问题:
何为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所做出的没有改变原有行政法律关系,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的行为。
其实就是:
当事人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行为,对已过诉讼期间的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具有终级裁判权的行为不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诉,行政机关经过审查,维持原有的行为,驳回当事人的申诉。
德国的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原则上有权对已过期限的行政行为再次处理,依据新的观点做出新的裁决,由此撤销旧的行政行为,代之以新,而新的行政行为又具有可撤销性。
返回,某企业主的营业被禁止。
他在复议期限届满后才向行政机关递交一封信,请求复查,并列举了大量的复查理由。
有关行政机关答复,这一案件已经处理完毕,不再复查。
该企业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何为不产生具体影响,以下行为也是未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尚未成熟的行为。
主要是指尚处于行政系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
()程序性的准备行为。
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
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
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
接到通知后日内到工商局接受调查。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管辖概述1.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换言之,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2.确定管辖的原则
(1)法院内部合理分工
(2)便于法院及时合法的办理案件(3)有利于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4)根据不同情况,便于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3.分类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是解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裁定管辖是解决在特殊情况下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
(二)级别管辖,何为重大复杂: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三)地域管辖,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或最初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对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四)裁定管辖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时,不能适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要由法院以裁定方式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称“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1、移送管辖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接送移送的法院必须有管辖权,2、指定管辖A、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B、法院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因辖区境界不明引起;因行政区划发生变动引起;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收到诉状,A.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移交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两法院是有直接审级的上下级关系的法院;B.管辖权转移的情况a.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的第一审案件下级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与行政机关分歧较大,审理确有困难的;下级法院在审理该案可能有失公正或产生不良影响的;案情重大、复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审理有困难的;b.上级法院把自己一审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c.的,报请上级法院决定,3、管辖权的转移,4、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法院主管,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执行庭),审判各类行政案件,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提出有关司法建议,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项。
第二节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诉讼参加人:
指与行政争议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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