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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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
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程序,依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示年第号)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纳税申报代理、普通税务征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状况审查、其她税务事项代理、其她涉税服务应当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业务程序,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流程。
涉税专业服务通用业务流程涉及:
业务承办、业务委派、业务筹划、业务实行、业务记录、业务成果、业务档案。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关于事项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年第号,如下简称“号公示”)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她有关信息。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结业务:
(一)委托人违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
(三)委托人不按照业务成果进行申报;
(四)其她因委托人因素限制业务实行情形。
如已完毕某些商定业务,应当按照合同商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毕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该某些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职业道德指引(试行)》规定。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规定,在执行详细业务流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减少到可以接受限度。
第二章业务承办
第八条业务承办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拟定与否接受或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就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调查、评估并订立业务委托合同业务活动。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承办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相应专业资质;
(二)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三)涉税服务人员具备相应专业服务能力;
(四)涉税服务人员可以获取有效资料和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拟定与否接受和保持业务委托关系前,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委托人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充分评估项目风险;重大项目,应由税务师事务所业务负责人对项目负责人评估状况进行评价和决策。
应当对下列业务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一)委托人基本状况、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委托人信誉、诚信可靠性及税法遵从度;
(三)委托人委托目和目的;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状况;
(五)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状况;
(六)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状况;
(七)与否存在此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惩罚状况;
(八)其她对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质量情形影响。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拟定承办或保持业务时,应与委托人订立业务委托合同。
业务委托合同普通涉及如下要素:
(一)委托因素和背景;
(二)委托人需求;
(三)服务目的;
(四)合用税收法律原则;
(五)项目组重要成员;
(六)服务程序;
(七)服务成果体现形式、提交方式和时间;
(八)业务收费时间和方式;
(九)双方权利和义务;
(十)违约责任;
(十一)签约双方以为应商定其她事项。
业务委托合同应当由评估项目涉税风险涉税服务人员起草,委托合同起草人或审定人应成为项目构成员。
第十二条业务委托合同名称应当依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性质和分类拟定。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不得在业务委托合同中做出超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影响独立性承诺;不得做出对预测事项和将来事项承诺;不得做出承担委托人决策责任承诺。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义务涉及但不限于: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在商定期限和特定目下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对于执业过程中知悉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商业秘密,无论业务委托合同与否成立,均不得泄漏或者不合法使用。
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义务涉及但不限于:
提供必要资料和工作协助;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业务成果。
第十五条业务委托合同中应当商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成果仅供合同中明确使用者使用,并商定使用不当责任。
第十六条业务委托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发现有关事项没有商定、商定不明或商定事项发生变化,可订立补充合同或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业务委托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自行终结。
第十八条业务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双方按照关于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业务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商定争议解决方式和地点解决争议。
第二十条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业务委托合同,依照不可抗力影响,某些或者所有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第二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订立业务委托合同后,应当获取委托人出具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管理层对其提供会计资料和纳税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声明。
第三章业务委派
第二十二条业务委派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办业务或订立合同过程中,依照实行委托事项需要,成立项目组,配备项目组织构造业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项目组织构造普通可设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助理三级。
第二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可以胜任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税务师事务所在选定项目负责人时,应重点关注其技术特长、经验、已有项目工作量以及独立性与否符合规定。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最高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质量承担最后责任,并对项目组其她成员工作进行督导和复核。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理由项目负责人选定,是项目详细承办人,重要负责项目组人员安排和指引、底稿复核以及与委托人沟通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助理由项目经理选定,是项目详细细节工作执行人员,接受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对其工作安排和指引。
项目组各级人员选定前,应当事先征询成员意见,协调各项目组之间对人员、时间、资源不同规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可以依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需要,祈求本机构内部或外部有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专家工作成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委托人对委托项目有特殊规定,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委托人沟通,依照委托人指引性资料开展与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有关必要培训。
第四章业务筹划
第二十九条业务筹划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在承办业务或订立合同过程中,依照实行委托事项需要,制定涉及工作目的、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保密办法、风险提示等内容业务实行筹划。
第三十条项目组负责人应当制定业务筹划,项目构成员应当参加制定业务筹划,并执行业务筹划。
第三十一条制定业务筹划应当达到下列目的:
(一)关注与涉税专业服务有关重要领域;
(二)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三)组织和管理服务过程,以有效方式执行业务筹划;
(四)选取具备专业胜任能力项目构成员应对预期风险;
(五)指引、监督并复核项目构成员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业务复杂项目,可以制定总体业务筹划和详细业务筹划;对业务简朴项目,可以将总体业务筹划和详细业务筹划有关内容进行合并,制定简化版业务筹划。
税务师事务所参加招投标,应当认真研究招标业务技术需求,制定业务筹划还应当符合招标文献特殊规定。
第三十三条总体业务筹划应当贯彻工作目的,拟定工作方略,安排服务时间,界定业务范畴,明确人员组织分工,明确必要沟通环节和程序。
总体业务筹划指引详细业务筹划制定。
第三十四条总体业务筹划普通涉及如下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状况。
重要涉及基本概况、经营状况、行业涉税特点、执行会计制度和有关税收政策状况等;
(二)对涉税专业服务风险评估,涉及委托人财务风险、纳税风险、管理风险以及政策风险等;
(三)业务小构成员。
在拟定业务小构成员时,特别是拟定项目负责人时,应充分考虑其从业经验、专业素质等方面。
(四)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度及时间。
项目负责人应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度及时间做出规划,明确各阶段执行人及执行日期,涉税资料交接方式、时间、及预测服务完毕时间等。
(五)其她有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详细业务筹划普通涉及如下内容:
(一)依照委托项目状况拟定拟执行服务程序,涉及工作程序、沟通程序、报告程序和调节程序等;
(二)依照项目复杂限度、风险状况、工作量大小和时间限定等状况,拟定期间、环节和办法;
(三)拟定详细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条执行业务委托合同过程中,发生变更合同或补充合同情形,或者发现新状况、新问题,可以对业务筹划进行恰当调节,或者制定补充筹划。
第三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状况和委托事项性质,拟定重要风险控制事项。
第三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对制定业务筹划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等管理程序。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筹划编制完毕后来,应连同委托合同及其她有关资料一并交由税务师事务所关于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
重大项目工作筹划,应经税务师事务所重要业务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并订立审核和批准意见。
业务负责人应重点审核业务筹划下列重要事项:
(一)筹划前与否在现场进行调研;
(二)对重大风险事项拟定与否精确;
(三)筹划内容与否全面、可行;
(四)时间预算与否合理;
(五)项目构成员选派与分工与否恰当;
(六)业务筹划能否达到委托人预期委托目的。
第三十九条委托人规定报送业务筹划,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送达。
业务筹划涉及需要委托人支持或批准事项,应当事先与委托人沟通并达到一致。
业务筹划需要报备有关委托人,应当及时与其报备。
第五章业务实行
第一节业务实行基本规定
第四十条业务实行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照涉税专业服务目的,开展资料收集,遵循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需要关注事项进行重点判断、拟定和分析,运用一定涉税业务实行详细办法调节委托人税会差别,同步在业务实行过程中进行充分和必要风险控制程序,据此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业务成果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项目组应当对也许影响业务实行重要方面予以关注,重要涉及:
(一)事实方面,涉及环境事实、业务事实和其她事实;
(二)会计方面,涉及会计账户、交易事项确认与计量、财务会计报告等;
(三)税收方面,涉及会计数据信息采集、计税根据、合用税率、纳税调节、纳税申报表或涉税审批备案表等。
第四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实行普通涉及五个阶段:
资料收集、事项判断、实行办理、风险控制、后续管理。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依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内容和业务性质判断必要要进行业务实行阶段,简朴业务可恰当简化。
第二节资料收集
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进行涉税资料收集前,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业务范畴、委托人行业状况、业务模式、政策法规等因素,制定收集范畴、收集口径及文档格式,并与委托人沟通,明确由其事前准备。
第四十四条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采用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获得并归集与涉税专业服务事项关于涉税资料,普通涉及如下内容:
(一)委托人基本状况、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内部控制制度文献及执行状况记录;
(三)财务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阐明材料;
(四)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及纳税申报资料;
(五)所有交易均已记录并反映在财务报表中书面声明;
(六)与纳税事项关于合同、合同及凭证;
(七)此前年度受到税务机关检查解决、惩罚资料;
(八)内外部年度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
(九)享有税收优惠等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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