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九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第九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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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九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第九周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教案
课程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题(项目)
专题九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
授课时间
4月27日
周次
第九周 第一次
授课地点
A312
班级
17电商3.管理3,模具,工程管理,会计3,电气
授课教师
李小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教学,让学生了解法律的词源与含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能力目标
帮助大学生了解法律的词源与含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知识目标
了解法律的词源与含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课程设计:
内容提要与时间安排,教学方法(讲授、提问、讨论、实验等)
主要内容:
了解法律的词源与含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教学方法:
讲授法组织激励法讨论法
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法
解决方法:
案例和讨论
复习思考题
1、了解法律的词源与含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课后小结(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改进意见)
在这一专题的学习中,加强同学们对法律的词源与含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备注:
每次课一份,可以自已加页,重点是课程设计要求内容完整全面。
专题九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
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
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实现法治中国梦,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参与和推动。
大学生要在中小学法律常识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宪法法律和法治理论,提升法律素质。
要深刻理解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重要作用,从整体上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在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出现并不断发展的。
了解法律的词源和含义,理解法律的特征和种类,有助于正确认识法律的发展规律和时代价值,为形成科学的法治观念奠定基础。
一、法律的词源与含义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律富含着公平如水、正义神圣的深刻意蕴,寄托着惩恶扬善、匡扶正义的价值追求。
据我国第一部文字工具书《说文解字》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在古代,“法”主要表现为“刑”或“刑律”。
古代的“刑”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
“腐”也称“獬豸”,是神话中的独角兽,它公正不阿,善断是非曲直。
据说,我国的司法鼻祖皋陶就用它来裁判诉讼案件,被獬豸用独角顶触的一方败诉或有罪。
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论,“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律的整体,主要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所讲的法律通常是指广义的法律。
根据我国法学界通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两大法系的特点
大陆法系:
强调成文法,以法典为法的主要形式;(罗马、民法、法典)法系,不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权力,否认判例的法律效力,提倡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在诉讼中坚持法官的主导地位,奉行职权主义。
法国、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日本,以及亚、非、拉的部分法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英美法系:
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上级法院的判决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英国、普通、判例)法系,在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消极的裁判者。
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亚、非一些采用英语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法律的作用是历史的,与法律所反映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紧密相连。
任何法律都要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核心价值,为统治阶级服务。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其最重要的作用表现为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秩序以及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
此外,社会主义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还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等重要作用。
指引作用。
法律的指引作用是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约束非法的行为,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实现的。
授权性规范指引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规范指引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规范指引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预测作用。
法律通过对某种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使人们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从而自觉地实施合法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评价作用。
法律具有评价行为法律意义的作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的行为,可以根据法律作出合法与非法、正当与不当的评价。
法律的评价作用能够向社会昭示法律崇尚什么、贬斥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从而影响法律主体的行为。
教育作用。
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有三种实现方式:
一是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二是通过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警示;三是通过表彰法治建设先进人物,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环境。
强制作用。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的。
法律的强制作用主要表现为公民等法律主体必须实施某种行为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以及公民等法律主体实施违法行为后应当受到的惩罚。
法律的强制作用有利于促使公民等法律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树立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等环节。
法律制定是国家对权利和义务,即社会利益和负担进行的权威性分配;法律的遵守、执行、适用则是把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把文本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有权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主地制定本行政区的法律。
我国的立法活动必须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诉求,从基本国情和实际情况出发,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立法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程序而言,大体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环节。
法律执行。
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
我国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是最大量、最经常的工作。
行政执法的主体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在我国,行政执法的主体大体分为两类:
一类是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另一类是各级政府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
此外,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
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行使国家司法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法规,公正司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解决法律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捍卫法律权威,维护法律秩序。
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
司法原则主要有:
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律遵守。
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
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
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
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基本途径。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
广州南洋理工职业学院教案
课程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题(项目)
专题十实践课人身损害赔偿
授课时间
5月7日
周次
第十周
授课地点
A312
班级
17电商3.管理3,模具,工程管理,会计3,电气
授课教师
李小银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教学,让学生了解法律的词源与含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能力目标
帮助大学生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最新人身赔偿标准,和相关案例。
知识目标
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最新人身赔偿标准,和相关案例。
课程设计:
内容提要与时间安排,教学方法(讲授、提问、讨论、实验等)
主要内容:
了解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最新人身赔偿标准,和相关案例。
教学方法:
讲授法组织激励法讨论法
重点、难点及解决方法
解决方法:
案例和讨论
复习思考题
1、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最新人身赔偿标准,和相关案例。
课后小结(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改进意见)
在这一专题的学习中,加强同学们对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最新人身赔偿标准,和相关案例。
备注:
每次课一份,可以自已加页,重点是课程设计要求内容完整全面。
专题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一、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最新人身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具体标准如下: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5、交通费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
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三、案例:
《案例一:
吃婚宴中毒,找谁说理?
》
主持人:
小邱想办一场豪华游艇婚宴,于是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合同,婚庆公司租用游艇之后,就开始为小邱夫妇提供婚礼服务、婚礼喜宴等各项服务,商定的价格是一共摆了13桌,每桌1680元,婚宴当天,亲朋好友欢聚一堂,热闹非常,可是吃完席的宾客回家之后发现大多出现腹泻、呕吐、发烧等症状,于是分别到医院就诊,花了一大笔医疗费,全部由小邱垫付,后经市场监督局调查系婚宴食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所致,那么作为小邱应该如何去维权?
法院会支持吗?
律师:
这个案例中,我认为小邱与婚宴公司之间明显是存在真实、合法的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约定,婚庆公司系提供婚礼喜宴的一方,由于其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应向小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数额,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主张十倍赔偿金;除此外,本案还存在一笔费用,就是小邱代为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虽然小邱并非系遭受人身损害的实际受害人,但是其垫付的事实客观存在,我认为可以依法主张。
最后小邱向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审诉讼,又依法经过上海市中院的二审程序,最终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邱要求十倍赔偿以及垫付费用的诉求。
从这个案例提醒各位听众朋友,在参加朋友婚宴、聚餐等活动时,遇到食物中毒事件,除了停止服用,尽快就医,确保人身安全之外,还应注意保留导致中毒的可疑食品,吐泻物等,并及时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向消协部门进行反映,以便将中毒的事实与证据固定下来,为日后能够更好的维权做充分的准备。
《案例二:
相约游泳的法律责任》
支持人:
陈女士的儿子小邓,约上朋友小周、小付以及小向相约去游泳,但在游泳过程中,小邓不慎溺水身亡,陈女士认为,小邓和其他三人是相约去游泳,小邓溺水的时候,应该帮助及时呼救,但是小周等三人不但不呼救,还一起跑了,因此,陈女士认为小周三人必须承担责任,那么小周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听听律师怎么说。
律师:
本案系相约游泳致死,其他游泳同伴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本案中,小邓与其他同游者,相约游泳,彼此之间由于这种“相约”随即产生看法律上的“先行行为的义务”,所谓的先行行为的义务,它是指:
由于自身行为直接接入他人生活而引起他人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使他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之中或加重了他人权益的危险程度,以至于派生出的保证他人生活安全、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这种义务具体通俗来说,可以是提醒、劝告、通知、协助或者是照顾等等。
很明显,本案中,作为负有先行行为义务的同游者,并没有履行相应的呼救营救等义务,因此,我认为应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了,其责任并不是说与故意杀人罪同罪,更多的,我们所说的这种责任,是民事赔偿范围内的责任。
最终法院也支持了陈女士的诉求,同游者共同赔偿了3万元。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各位听众朋友注意,与好朋友、好闺蜜不管是相约游泳还是相约攀岩、相约爬山、相约喝酒、相约骑游等,一定要做好出行前的充分准备,在相约游玩过程中,要互相照应,尽量远离危险项目,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同时也要兼顾其他同伴的人身安全,否则很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三:
互相帮忙引发的法律问题》
主持人:
小刘和小孙家都在打玉米,于是二人互相帮忙,但是小孙在帮小刘平整玉米的过程中不慎从收粮车上摔下导致受伤,于是小孙向小刘要求主张损害赔偿,事后经调查发现小孙在事发当天还喝过酒,那么在这样情况下,小孙的权益应该如何维护呢?
他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
这个案例中,我认为小孙和小刘之间形成帮工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而小孙的人身遭受损害发生在义务帮工活动过程中,且损害的结果与帮工活动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小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鉴于帮工人小孙在帮工过程中喝过酒,神智受到影响,因此,小孙也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最后,小孙以要求小刘承担各项损失共计3.2万多元,最终法院支持了1.5万多元并作出了生效判决书。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亲戚、朋友之间互相帮忙是完全可以的,但是在帮忙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避免亲戚、朋友之间最终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主持人:
那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有些人非要帮忙,抢着帮忙,那这要是出了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那被帮助的这个人岂不是很冤屈吗?
律师:
这种非要帮忙的情况确实也是经常见到的,法律上也有明确的规定,只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
蛋糕店消费不慎摔倒,责任谁承担?
》
主持人:
梁女士在西宁的某蛋糕店办了VIP会员卡并进行消费,但是在消费过程中,在蛋糕店的过道内不慎摔倒导致骨折,梁女士于是要求蛋糕店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万多元,蛋糕店认为蛋糕店的过道没有湿滑、水渍,梁女士摔倒系其穿高跟鞋,没站稳所致,与蛋糕店无任何关系,于是双方各执一词,刚好梁女士摔倒的地方又是监控的死角,这该如何是好?
律师:
这该案件我认为与其他的人身损害案件稍微不同,这个案件中,由于蛋糕店和梁女士均无法证明各自的主张,再加上又是监控的死角,确实无法判定属于哪一方的责任,或者说属于双方责任的,也无法判定这其中各自责任的大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当认定为双方均无过错。
但是无过错,并不等同于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关于“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的规定,我认为本案中,梁小姐作为蛋糕店的VIP会员,并在蛋糕店进行消费的过程中遭受人受损害,对于蛋糕店来说系利益的受益方,因此,应对梁小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这种赔偿应尽量符合公平原则,不宜过重。
城西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之后,判决蛋糕店赔偿梁小姐各项经济损失3万多元,梁小姐不服,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现如今,各式各样的消费无处不在,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作为商场、超市、各类店铺等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标示、警示、告示等,同时避免过道、路面湿滑或有阻碍通行的障碍物等等,以此尽可能的避免作为盈利性经营场的经营者所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完善的法律后果。
那么作为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除了尽情享受消费乐趣之外,还要注意保存好各类购物发票、收据等,并且时刻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问题。
《案例五:
被动物撞伤,找谁赔偿?
》
主持人:
近年来,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和动物数量也越来越多。
这些动物因为各种原因,脱离了与原饲养人或管理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有不断增多的趋势。
饲养的动物在引起各种社会问题的同时,在实践中也产生了大量的法律问题,随着饲养动物伤人的事件频频发生,被侵权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问题也相应突出。
黄女士家饲养着一只狗,小邵骑自行车在路上行驶,正好路过黄小姐家门前的马路,结果黄女士饲养狗突然从道路边窜出来,将小邵连人带车撞到在地,小邵当即受伤,与黄女士协商未果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黄女士赔偿各项费用15万元,他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听听律师的说法。
律师:
本案属于典型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黄女士饲养的动物致小邵人身受损,根据法律规定,其责任应当由黄女士来承担,其诉求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其实,饲养的动物不光在饲养期间致人损害,饲养人要承担责任,就算是饲养的动物由于各种原因,被遗弃、或者自己逃逸等等,最终变成流浪动物,只要是在动物遗弃、逃逸期间致人损害的,原来的饲养人、管理人都应承担民事责任。
主持人:
所以,养宠物的各位小主可要注意了,在饲养宠物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的同时,也要防止宠物咬伤或碰伤别人,尤其在不想要继续饲养时,可要通转让或者变更饲养人、管理人的办法,让宠物有一个新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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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题九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第九周 专题 学习 宪法 法律 建设 法治 体系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