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车辆运营整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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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车辆运营整改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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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车辆运营整改措施
非法车辆运营整改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健全机制、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关注民生”为工作方针,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依法治理、疏堵结合、确保稳定”的原则,依法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保障经营者合法利益和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促进道路客运行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建设“六个”营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对象
一是组织化非法营运(包括残疾人非法营运)、跨区域非法营运以及群众举报、影响恶劣的“黑车”。
二是职业性非法营运人员和非法营运“保护伞”。
三是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是聚众闹事、阻扰执法和暴力抗法的组织者和牵头人。
(二)重点区域
非法营运相对集中的七大重点乡镇:
。
三、责任分工
(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张献强为组长,县政府副县长颜正福、县政府副县长陈爱军为副组长,县委宣传部、综治办、信访办、交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经信委、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市政委(综合执法局)、工商局、质监局、农委、县政府法制办、县委县政府巡察督查办、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听取县级有关部门和重点乡镇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治办”)在县运管所,由县交委副主任洪雪峰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刘江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实施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的专项整治行动。
县整治办从县交巡警大队、运管所、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等部门抽调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须与原单位脱钩。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交通部门:
一是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筹备相关工作会议,组织协调专项整治有关工作。
二是制订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力量,开展不低于10次的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三是对具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从事非法营运的实施诚信考核记分管理,发现一起,从严查处。
四是科学合理调整运力,保障群众正常出行。
进一步对全县38个乡镇的农村群众出行进行认真调研,适时开展农村道路、城乡结合部、各园区、县城新拓展区域的运力需求调查,掌握重要时段的客流变化,科学投放和调配客运运力,优化运输网络。
合理设置公交、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做好不同运输方式的衔接。
五是协助有关部门对非法营运人员进行就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等工作。
六是积极探索和建立非法营运长效治理工作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公安部门:
一是参与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制订,组织不低于30人的警力开展联合执法。
二是组织专案力量对组织化的非法营运团伙进行摸排和整治,对职业性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及以江丰、万木等为典型的聚众闹事、阻扰执法、暴力抗法的组织者和牵头人实施重点掌控,并对涉案重点人员依法采取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措施进行打击,处罚非法营运人及团伙不低于50件。
三是强化对非法营运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交通管控,完善交通禁停标志,对车辆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宣传部门:
负责审查专项整治工作宣传方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专项整治期间,在电视台、报发表专项整治跟踪报道30件。
综治部门:
负责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平安”年度考核内容,并加强考核细则指导力度,确保年终市上考核不扣分。
信访部门:
负责指导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风险评估,制订风险化解预案,做好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期间的有关信访、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维稳等工作。
把打击非法营运信访事件消除在基层,确保不发生到市进京上访事件。
监察部门:
负责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行政效能监察,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从事或参与非法营运、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为非法说情等违法违纪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
负责20万元的专项经费保障,建立举报奖励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正常、有序、有效开展。
经济信息部门:
负责汽车生产、市场准入和产品的认证管理工作,查处未经准入许可擅自生产、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不出现一起擅自生产、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民政部门:
负责将退出非法营运并符合低保条件的人员100%落实低保、特殊困难救助。
对特殊疾病(如爱滋病、癌症)患者,按有关政策给予救助和帮扶。
人力社保部门:
负责研究制订机动车非法营运人员疏导方案,对退出非法营运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免费技能培训、就业帮扶、解决退出非法营运特殊困难人员的实际问题。
专项整治期间,至少免费培训50名退出非法营运人员。
市政部门:
负责严格控制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占道停车行为,保证道路设施完好、安全和畅通,协助查处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含摩的)待客的违法行为,确保无一起非法营运机动车在市政道路停放候客。
工商部门:
负责加强对无经营证照或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至少查处30起无经营证照或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非法营运单位和个人。
质监部门:
负责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管理,对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
法制部门:
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巡察督查部门:
负责牵头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残联:
一是负责按规定核发残疾人证,配合有关部门核查残疾人证。
二是开展残疾人代步车从事非法营运摸底工作。
三是对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进行正确引导和宣传教育,牵头做好残疾人稳定工作。
四是协助有关部门全力做好残疾人非法营运的处置、就业帮扶、救助等工作。
农委:
负责专项整治拖拉机非法载客、无证驾驶、超速超载等违法违章行为,全力配合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开展农机非法营运专项执法工作,确保不发生一起拖拉机从事非法营运。
各乡镇人民政府:
要按照“属地管理、守土有责”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本辖区内无一辆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为期3个月,从年8月上旬开始,10月下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8月20日前)。
一是召开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是发布《关于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内容。
三是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和整治非法营运的必要性、重要性,着力营造专项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是县整治办组织交巡警大队、运管所、乡镇安办等部门开展机动车非法营运摸排工作,建立摸排台账,并对涉残非法营运车辆做到每车见面,引导其主动退出非法营运。
五是对涉嫌组织化的非法营运法人代表或牵头人进行约谈和法制教育。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
集中整治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按照市整治办制订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二是县整治办分别研究确定挂牌整治重点,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防控。
三是县整治办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细化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组织联合执法力量,专项整治挂牌重点区域。
四是县整治办适时开展集中联动执法,专项整治非法营运中的突出问题,对符合销毁条件的非法营运车辆依法进行集中销毁。
五是县人力社保局、民政局、工商局、农委、残联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要求,对退出非法营运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帮扶和救助。
(三)督查总结阶段(9月21日至10月30日)。
县交委牵头,接受市整治办对我县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和验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府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维护稳定的高度,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保障工作经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规模集访、不稳定事件和个人极端案(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有关部门8月15日前要将工作方案、工作机构和联络人员名单报县整治办备案()。
(二)搞好协调配合。
整治办各部门之间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行动一致,共同开展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坚决杜绝工作推诿和消极敷衍现象发生。
要进一步完善交通和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政府领导,属地负责,交通牵头,部门联动”的长效治理机制。
(三)实行群防群治。
充分发动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行动,积极争取群众支持,实现群防群治。
要公布举报电话和网站,指定专人对举报情况进行受理和督办。
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查破非法营运车辆案件的群众,由县财政提供经费保障,给予举报人500元/次奖励。
(四)注重舆论导向。
要建立政府主导、行业监管、舆论监督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通过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正面宣传,及时报道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大力宣传非法营运的危害性,曝光机动车非法营运行为,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氛围。
(五)畅通信息渠道。
县整治办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送市整治办,并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按时、定期上报本行政区域专项整治工作计划、行动数据和相关报表,确保内容真实、准确。
县整治办要掌握专项整治工作动态,以简报形式反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六)确保社会稳定。
县整治办要建立非法营运专项整治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快速妥善处置。
公安部门对妨碍、阻挠、围攻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围堵国家机关,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人员,要依法进行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加强督查考核。
县整治办要及时了解和掌握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制订考核办法、统一考核标准,严格工作纪律,适时组织有关部门通过突击检查、明察暗访和民意调查等方式对各乡镇、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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