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与专用专有性.docx
- 文档编号:3682410
- 上传时间:2022-11-24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7.29KB
企业规章制度与专用专有性.docx
《企业规章制度与专用专有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规章制度与专用专有性.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规章制度与专用专有性
专用与专有性与企业制度
剩余索取权和操纵权安排是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但企业制度的本质却是如何制造和分配组织租金。
现有文献往往含混地将“专用性”视为当事人获得组织租金的法理甚至经济基础,然而事实上,“专用性”不但不是当事人获得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反而削弱了这一基础。
基于此,我们提出当事人获得企业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应该是“专有性”,同时这一变量极大地阻碍着企业制度的选择和演变。
总之,我们认为现实中的企业制度安排并非是社会福利最大化或交易费用最小化的产物,而是理性的当事人相互博弈的结果。
国际上主流的企业理论是以威廉姆森等人主张的交易费用经济学(Williamson,1975,1985;Klein,etal,1978)[1]为代表的。
该理论要紧(但并非仅仅)强调组织或合约安排的目的和功能在于爱护“专用性”(specificidiosyncratic)的投资免受“套牢”或“敲竹杠”(holdup)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同时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理论核心。
企业理论家们将该理论与“团队生产”和“中心签约人”(thecentralizedcontractualagent)思想(Alchian&Demsetz,1972)相综合,进一步提出“企业所有者”确实是那些投资于企业专用性资产并享有剩余索取权的人(Alchian&Woodward,1987),即企业所有权是操纵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统一。
由此,这种思想越来越成为企业理论的正统研究框架。
沿着这一思路,主流经济学认为绝大多数情况下非人力资本相对人力资本更具专用性,同时股东获得剩余收入,承担着企业经营的财务风险,因此资本家应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资本雇用劳动”的企业制度最合理。
与此同时,许多学者又指出包括企业职员和经理在内的许多当事人都为该企业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同样面临被“敲竹杠”的风险和承担着企业的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应该实行“下赌注者”(stakeholders)[2]共同治理,分享企业操纵权和剩余索取权。
在国内,张维迎(1995,1996)是前一种思想的代表;后一种思想的代表是崔之元(1996),方竹兰(1997),杨瑞龙、周业安(1997,2000)等。
毋庸质疑,这些研究大大深化了我们对企业的认识同时能对许多现象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然而这些研究却并不能令我们十分中意。
因为以“交易费用最小化”(或效率最大化)为指导思想的研究要紧是站在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讨论应该实行什么样的最优产权安排和制度设计(Dow,1993),在专门大程度上属于福利经济学的规范分析,其要紧功能在于阐述某种合约或制度安排的合理性或有效性,因此带有浓重的经济伦理色彩。
然而我们认为经济学作为一门以经济人理性选择为核心思想的社会科学,其专门魅力也许并非在于证明现实社会应该如何样——尽管这也专门重要——而在于揭示现实社会经济现象什么缘故是如此,即个体主义的成本收益分析是其精髓,这种研究能关心我们比较全面而真实地理解现实中的企业或其他制度的实际意义,同时这也是立法或改革能够切合实际的保证。
因此本文试图引入“专有性”(exclusive)概念[3],采取个体主义的实证分析方法探究从另一角度理解企业制度安排的意义,而不是把要紧视角局限在企业制度如何爱护专用性投资免受机会主义行为侵害这一点上。
为了使行文变得简单一些,也为了防止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因此在以下论述中所有提到的资源都分不独立地属于不同的所有者,除非我们有专门的讲明。
本文除导言外分五个部分,前两节分不批判了那种以“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的配置为企业核心内容,以及把“专用性”当作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的传统理论;在第三节中提出我们的观点,并在第四节中把这种理论应用到企业制度的分析中;最后我们将对全文进行简要的综述。
一、企业的本质——“组织租金”的制造和分配
Alchian和Demsetz(1972)批判了那种以命令或权威来标示企业的思想(Coase,1937),并指出企业的本质特征在于企业是一个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中心签约人”(thecentralizedcontractualagent)。
这之后,企业理论的研究差不多上被定格为对剩余索取权应该如何安排,就连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兴起并主张用“剩余操纵权”(residualrightsofcontrol)来标识企业性质的不完全合约理论最终落脚点,仍然依旧“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只只是该学派强调这种权利是通过与人力资本相关联的剩余操纵权而获得的(Grossman&Hart,1986,Hart&Morre,1990;Hart,1995)。
这就难怪杨小凯和黄有光(1993)将企业定义为“贸易伙伴间的一种剩余权结构,它使得一方(雇主)有支配另一方(雇员)劳动的权利,并拥有双方合约(合约规定雇员劳动的酬劳)的剩余权”(中译本,1999,P209)。
正如导言中提到的那样,“操纵权和剩余索取权应该如何安排”差不多成为企业理论的主流框架,而且又以研究“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为重点。
不可否认,“剩余索取权”在安排企业制度中十分重要。
然而,当我们过于关注剩余收入的不确定性风险,并把“剩余索取权”的安排视为识不企业制度的标志的时候,我们却在不经意间错过了对更加重要和本质问题的讨论,即企业的核心内容是关于组织租金的制造和分配。
我们必须注意如此一个事实:
人们之因此要制造企业(或组织),同时企业能够存在和进展,无非是这种组织能够制造大于每个成员单干的收入。
只是,在“单干”并不是可供人们选择的有效生存方式的社会中,可能更有现实意义也更为准确的讲法应该是:
一种有生命力的企业(或组织)制度在于这种组织的常态是它所创出的总收益在支付了所有组织成员的保留收入,即满足了所有成员的参与约束条件(participationconstraint)之后还有一个正的剩余,而那个剩余确实是“组织租金”——相当于经济学中的“超额利润”或“净利润”。
能够这么讲,保留收入的制造和分配并不是企业的特性,因为这是任何一个理性人参与任何一项经济活动所必定要求的权利;然而组织租金的制造和分配却是企业(或经济组织)中独特的内容,是企业成员争夺的真正对象。
现有的许多文献通过暗含假设“合约收入”确实是当事人参与该团队的“保留收入”,从而把“剩余收入”与“组织租金”混同在一起,因此如此做的好处是能够简化对企业中十分复杂的收入分配问题的分析,特不是有利于建立正式模型。
然而“剩余收入”特指企业收益在支付了各种按事前合约规定的固定或浮动酬劳,即“合约收入”之后的剩余,在本质上它们更多的是一组法律或会计术语,因此这一组概念难以从经济学角度十分准确地揭示有关企业组织租金制造和分配的内容。
与此同时,剩余收入强调的是不确定性,因此剩余索取权的所有者承担财务风险;而组织租金强调的是实际的好处,其所有者并非一定要承担某种财务风险。
事实上,“剩余收入合约收入”与“组织租金保留收入”完全重合的可能性专门少,剩余收入可能只包含了组织租金的一部分,甚至仅仅是当事人参与特定企业所要求的保留收入,比如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上拥有剩余索取权的上市公司一般股东获得的实际收入可能只是保留收入(杨其静,2000);另一方面,事前固定的合约收入也能够包含部分、甚至全部的组织租金,比如在特许经营的商业模式中那些微小的特许店往往要将大量的组织租金以商标使用费的形式按合同支付给授权方,自己留下的剩余收入可能只包含少许的组织租金。
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剩余收入”和“剩余索取权”并不是探究企业本质的有效工具,我们认为组织租金如何在企业合约成员之间进行分配才是认识企业本质的关键,尽管在专门多时候组织租金的获得是通过剩余索取权来实现的。
二、“专用性”不是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
“专用性”(specificidiosyncratic)可能是近十几年来契约理论文献中出现频率最高的术语。
所谓“专用性”特指专门为支持某一特定的团队生产而进行的持久性投资,同时一旦形成,再改作他用,其价值将大跌;或者讲,专用性资产的价值在事后严峻依靠于团队的存在和其他团队成员的行为。
因此“机会主义行为”就和“专用性”紧密相关,“专用性”也就成为解释许多制度安排的核心概念。
大量的文献在没有认真区分剩余收入和组织租金的同时,又进一步将剩余索取权和专用性投资、特不是非人力专用性投资联系在一起,试图以此把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和专用性投资相联系。
在这方面,当前最有阻碍力的解释可能是一种源于托付代理理论和产权经济学的观点,即“专用性投资者为防止被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侵害的风险,因此应该拥有操纵权”同时“效率最大化要求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操纵权匹配”,因此“那些重要的专用性资产的所有者应该拥有剩余索取权(或组织租金)和操纵权”。
的确,出于对社会福利最大化或最优制度设计的考虑,上述论点无疑是正确的。
然而从实证的角度,上述观点却值得商榷。
首先,关于那些向特定团队投入了专用性资产的“下赌注者”来讲,由于资产缺乏流淌性,面临着事后被套牢的风险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团队经营失败的风险,因此在事前必定要求获得包括足够的风险佣金在内的保留收入,因为这是“下赌注者”的参与约束或个人理性约束(individualrationalityconstraint)条件。
然而“下赌注者”对那个保留收入的索取权并不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尤其不是那种包含着组织租金的剩余索取权,尽管后者可能是前者的实现形式[4]。
其次,许多文献在不由自主中扩大了那种与“专用性”相关的“操纵权”的权力范围。
我们必须清晰,那种由“专用性”推出的“操纵权”是指“下赌注者”(或托付人)对其他团队成员(或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实行监督操纵的权力,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专用性投资的“准租金”被剥削(Klein,etal。
1978)。
不可否认,操纵权确信会对企业行为产生阻碍,同时某一方的操纵权越大,其他团队成员(特不是企业经营治理者)按其意志自由行动的空间就越小,团队或企业的行为也就越是实施操纵权一方意志的反映。
然而操纵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超级权力,而是一种状态依存的权力,有其特定的实施范围和条件,即“下赌注者”获得操纵权不仅以防止“准租金”被剥削为目的,而且也以此为限。
因此,那种由“专用性”推导出的操纵权并不是而且也不能用来关心当事人获得组织租金,或者讲,保证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那种“操纵权”并不是来自于那种与“专用性”相关的操纵权。
可见,在“专用性”投资者防范风险的逻辑下,我们只能推导出当事人对操纵权和风险佣金的权利,而且这两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杨其静,2000)。
一般来讲,专用性越强,可剥削准租金越大的“下赌注者”参与企业组织所要求获得操纵权和风险佣金就越大,即参与约束条件就越严格。
因此,那些获得剩余索取权的“下赌注者”还会因承担了剩余收入的不确定性风险而获得更大份额的风险佣金和操纵权。
也有一些学者试图把专用性投资和谈判力直接联系在一起,用博弈论的方法来研究组织租金的分割和企业制度。
青木昌彦(Aoki,1980,1984)确实是较早从那个角度进行研究的人。
他以日本企业制度为背景,提出企业的组织租金来自于工人的专用性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联合生产,工人能够凭借专用性人力资本与资本家谈判,猎取组织租金的一部分,同时引入“胆识”(boldness)[5]来反映当事人的“谈判力”(bargainingpower)水平,采纳“纳什谈判”方法建立起一系列正式模型。
随后,Dow(1993)又借用若宾斯坦因讨价方法(RubinsteinBargaining)建立了一个正式模型来证明什么缘故“资本主义企业”(KMF)比“劳动者治理型企业”(LMF)更具生命力,同时十分深刻地认识到一个制度的活力并不在于它能在理论上产生多大的组织租金,而在于它能否为那些最关键的资源提供最具吸引力的分配制度,哪怕它们并不符合正统的福利经济学标准[6]。
然而特不遗憾,这些模型关键的解释变量都只是一些反应当事人风险偏好的变量,如“胆识”或“时刻贴现因子”,这些变量并不包含反映“专用性”的成分,或者讲两者之间没有什么必定联系[7]。
事实上,“专用性”不但不是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而且恰恰是“专用性”削弱了当事人的谈判力,因为专用性资产的价值依靠于团队其他成员,当事人的退出威胁难以令人相信,甚至会导致“下赌注者”的准租金在事后遭到剥削。
“下赌注者”事前对操纵权的强烈要求正好就反映出当事人谈判力的脆弱性,当事人强烈需要这种权力来爱护自己的利益不被分割。
因此我们也并非否定“专用性”资产可能会关心其所有者获得组织租金,关于这一点我们会在下文中具体讲明。
三、“专有性”——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
假如按照“下赌注者”共同治理理论所预测的那样,在企业中占据重要位置并分享组织租金的应该是那些向企业投入高度专用性资产的人,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却发觉往往是那些主动跳槽最活跃(即具有通用性人力资本)的人,如高科技、金融、咨询行业中的高级专业人员以及高级经理人员在企业中拥有重要发言权,同时能通过多种分配方案(如股票选择权,职工持股打算等)分享组织租金[8]。
鉴于此,我们就不得不问如此一个问题:
当事人分享企业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到底是什么?
也许“专有性”确实是答案所在。
所谓“专有性”(exclusive)资源确实是指如此一些资源,一旦它们从企业中退出,将导致企业团队生产力下降、组织租金减少甚至企业组织的解体;或者讲,“专有性”资源是一个企业或组织的发生、存在或进展的基础,它们的参与状况直接阻碍到组织租金的大小或其他团队成员的价值。
仅从定义中我们就可知“专有性”与“专用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假如讲后者反映了某种资源的价值依靠于企业团队生产的存在,面临被其他团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威胁,在谈判中处于被动地位的话,那么前者就正好相反——强调了某种资源被其他团队成员所依靠,处于谈判的主动地位。
此外,尽管许多专用性资产也具有某种程度的专有性,但“专有性”与“专用性”之间并没有必定联系,因此“专有性”不像“专用性”那样和“通用性”相对立,因此许多专用性的资产并不具有专有性,如企业中拥有某种专用技术的一般技工;而某些通用性资源却可能具有专有性,如某个人或团体手中掌握的某种创新技术。
“专有性”资源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这种资源的所有者经常处在一个近似的卖方垄断市场上,或者这种资源的交易市场还没有发育成熟,使得卖方难以找到一种廉价的机制对专有性资源的价值进行直接定价。
交易双方专门少用市场价格形式进行交易,而是通过一些间接方式,如股权化或剩余索取权等来支付这些资产服务的酬劳,使得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超过其要求的潜在保留收入。
什么样的资源才能成为专有性资源呢?
事实上,只要某种资源是企业团队生产所必需的,同时又难以被替代时,这种资源就具有某种“专有性”。
而且某种资源越是团队生产所必需,越是难以被替代,该资源的“专有性”就越强。
专有性资源的这种性质使得其所有者具有某种垄断地位,同时可能凭借这种地位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谈判获得企业的组织租金,因为他能够通过威胁退出团队生产来实现自己的要求。
然而专有性资源的所有者的谈判力也会因资源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在上一节中,我们批判了那种单纯把“专用性”视为分享组织租金基础的思想,指出“专用性”概念仅仅能够推导当事人应该且能够获得某种操纵权和包含风险酬劳的保留收入;同时,专用性资产不但不能增添其所有者的谈判力,反而是其所有者面临被其他团队成员机会主义行为威胁的风险。
然而这并不否认“专用性”的资产能够具有“专有性”的特征——团队生产所必需且难以被替代。
事实上,现实中大多数专用性资产同时也是专有性资产,既依靠于其他团队成员但也被不人依靠,因此这些“下赌注者”能够分享到组织租金。
可能也正是由于那个缘故,许多经济学家误把专用性当作了当事人分享组织租金的基础讨论最多的情形确实是,一个企业或团队往往要求多种高度专用性投资,同时分不归不同的所有者所有,这使得那些高度“相互专用”(interspecific)资源同时也变得高度的相互依靠,即具有高度的“相互专有性”(interexclusive),因为这些投资在事后彼此都难以被替代。
现在,尽管甲方可能遇到乙方不合作(甚至退出团队)的威胁,然而甲方也同样能够威胁乙方,因此他们将相互妥协,分享组织租金。
只是,具体按什么比例分享,这将要紧取决于他们的“专有性”或各自对对方利益阻碍力强弱对比,而且任何一方在要价时都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即保证对方获得的组织租金许多于他与其他替代者合作或自己投资重建该项资源而获得的好处。
专用性人力资本不必采取“退出”方式来迫使企业向他支付一定的组织租金,因为这种威胁不可信,然而他会采取偷懒等比较和气隐形的方式向企业施压。
极端的情况确实是,在一个团队中,可能有多种专用性的资源,但却只有一种资源具有专有性,这种专用性兼专有性资源的所有者就有实力独享组织租金。
与专用性的专有性资产所有者不同,那些具有通用性的专有性资源所有者在组织租金的争夺战中所拥有的谈判力要强得多,因为他们不必担心谈判或合作破裂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比较典型的通用性的专有性资源所有者有以下几种:
(1)拥有发觉并能组织实现某种市场获利机会的企业家;
(2)掌握某种能带来巨大商业利益的技术的人,比如重要专利技术所有者;(3)在资本稀缺的环境中掌握大量货币资本的人;(4)掌握能带来大量商业机会的专门社会关系的人,比如一些高干亲属。
在这种情况下,通用性的专有性资源所有者往往有实力对那些与他相关的组织租金,即那些由于他的加入而使得团队组织租金增加的部分,提出要求权。
甚至还有机会通过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去剥削专用性资产所有者的准租金。
因此在现实中,构成一个人的效用函数的变量并非只有物质财宝,其他还有诸如社会责任、名誉等变量;同时当事人的行为还受到社会道德和法律约束,因此通用性专有性资源的所有者往往可不能独享组织租金,哪怕他们有如此的谈判实力。
与此同时,由于这种专有性资源对团队生产专门重要,被团队所依靠,然而它们自然特性上的通用性又使得其所有者不依靠于特定的团队,从而容易给团队生产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性,因此其他团队成员不仅情愿向这些所有者支付包含大量组织佣金的酬劳,而且还会刻意设计一些专门的制度将他们制度化为该团队的专用性资源所有者,以保证他们能够长期稳定地为该团队服务。
现在我们就不难理解如此一些现象:
在大学中,许多重要职位都给了那些闻名教授,即所谓的“功成名就”;在企业中,那些掌握重要技术的职员能够廉价地获得大量的股票期权。
在我们那个社会中,最典型的通用性专有性资产确实是“专有性”社会关系。
假如一个商业机会和特权之间有某种紧密的关系,那些拥有专有性社会关系的人就能够凭借这种资源在企业中占据重要位置,获得大量的好处。
总的来讲,那些在团队生产中越关键,在市场上越稀缺,越难被替代,即专有性越强的资源,其所有者在分享组织租金的过程中拥有的谈判力就越强;同时往往是那些具有通用性质的专有性资源的所有者的谈判力最强。
然而,任何一种要素所有者的这种谈判力归根到底差不多上特定技术和市场条件的产物,因此这些要素所有者在特定团队中相对谈判力也是变化的,并由此决定着特定组织的性质及其演变。
企业作为市场中各种要素所有者自由、自愿交易缔结而成的契约集合,是团队生产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特定企业制度的形成和变化必定也是参与企业团队生产的各种要素所有者谈判力量对比的结果。
下面,我们希望能够通过一个虚拟企业的进展过程的考察来展示企业制度如何随着“专有性”资产的结构变化而变化。
四、“专有性”与企业制度
既然企业的本质在于制造和分配组织租金,那么探究企业组织租金的源头就有助于我们对企业制度的研究。
现在关于组织租金来源的解释大多来自于团队生产理论,即团队生产能够制造出比分散生产更大的生产力(Alchian&Demsetz,1972);此后,一些经济学家们进一步认为组织租金是企业专用性人力和非人力资本联合生产的产物(Aoki,1980,1984;Williamson,1985);现代合约理论更是在产权平等的思想基础上主张“既然组织租金是团队成员共同制造的‘集体产品’,自然应该由各方共同拥有”(杨瑞龙、周业安,1997)。
不可否认,上述观点具有合理性的一面,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指出:
上述命题的成立在相当程度上有赖于如此一个暗含假设,即那些能够制造组织租金的“团队”是一个公共信息,或者讲“企业是一个既成事实的天然品”[9]。
不错,任何组织租金都必须通过生产过程才能变为现实,然而我们并不能由此就判定所有的组织租金都来自于团队生产过程本身。
对团队生产过程的过度关注使得我们忽视了如此一个事实,即企业从来都只是一种人造物。
各种生产要素能够组成企业形成所谓的团队生产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要素只有按某种有机的方式结合在一起才能形成某种集体生产力;
(2)团队生产力不是一种抽象的集体生产力,只有当这种生产力迎合了现实市场需求才能被视为有效的团队生产力。
在现实社会的绝大多数,这两者都可不能是公共信息,而是被那些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人所“专有”[10]。
通常情况下企业家及其才能是企业团队生产中最为重要的专有性资源。
由于企业家掌握的关于市场获利机会和如何组织企业团队生产的专有知识大多是私人信息,因此不但没有一个有效市场能够对企业家才能合理地定价,而且由于存在“信息悖论”,即“在买方得到信息之前,他并不了解信息对他具有的价值;然而,一旦他了解信息的价值,他事实上差不多无成本地获得了这一信息”(Teece,1982,转引自Arrow),结果企业家只有通过建立企业,操纵剩余收入来对自己的人力资本进行间接定价。
此外,企业家在组建企业的过程中,往往将自己掌握的关于团队生产的知识物化在特定的团队中,一旦企业形成,该企业家的企业家才能就不再是企业的“专有性”,而是“专用性”资源了,尤其是对那些靠专有技术创业的企业家更是如此。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企业家为了幸免事后遭到机会主义行为的剥削,因此他们在事前往往会利用其企业家才能的“专有性”所形成的谈判力将其人力资本投资股权化,并尽可能地获得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
正因为此,相当一部分股票并不是代表资本家的投资,而是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或者是与之相关的组织租金资本化的结果。
在那个意义上,我们能够讲“企业”是作为企业家人力资本和其劳动的间接“定价装置”(pricingdevice)而被建立起来的,在本质上是企业家实现获利机会的工具。
也许正是在那个意义上,组织租金或包含组织租金的剩余收入并不是“组织租金”,而只是企业家人力资本和其劳动的价值而已。
然而企业家要想将理想中的企业变成现实,首先必须筹集到足够的资本。
由于那些处于创业时期的企业家的才能或创意所包含的实际商业价值专门难被一般资本家充分识不和认同,结果这些资本家要么全然就不愿投资,要么确实是要求获得高额的包含风险佣金的保留资本收益,以至于超过了该项目潜在的价值而不被企业家同意。
因此创业时期,企业家专门难利用资本市场低成本融资——但这并非因为市场上资本短缺。
这时,那些能够识不企业家才能并能够提供资本的风险投资家就成为制造组织租金的另一种“专有性”的资源。
企业家和风险投资家将构成企业建立的两种最为重要的“专有性”资源,相互依靠,相互合作,共同分享创业利润。
同时,假如资本家没有廉价的退出机制,企业资产的形式确实是资本家财宝的存在形式,这使得资本家的财宝具有高度的专用性而缺乏流淌性,因此资本家要求获得足够高的风险佣金和操纵权,以至于一般的企业家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只好将包含所有组织租金的企业剩余索取权交给资本家,独立的企业家难以存在。
这就意味着,只有那些盈利潜力巨大的创业项目才会得到(风险)资本家的资助,同时只有这些企业家才会在谈判中占有优势地位。
因此,关于那些有资本的企业家来讲,他们的优势并不是由于“资本是显示他们才能的信号”(张维迎,1995),而是他们不需要向资本家证明自己的才能和创意,因此能够独享组织租金。
因此,假如组建或经营团队的知识近似公共信息,所要求的企业家才能专门低时,那么资本就将成为组建和维系该团队生产的惟一“专有性”资源,现在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 规章制度 专用 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