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方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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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常见的支付结算方式
目前合同履行过程中常见的支付结算方式有现金、票据(本票、汇票、支票)、抵房、保理,根据支付方式不同及变现时间长短等情况
第1部分 票据
(一)票据概念与种类
1.票据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1)票据是一种支付结算工具。
(2)票据是“无条件”支付一定货币的权利凭证。
(3)票据是有价证券。
2.票据的种类
(1)汇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银行作为出票人签发的汇票;
商业汇票是由非银行的其他商业主体签发的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属于一项票据行为,是票据行为种类四种的一种,承兑是指汇票到期之后,无条件兑付。
(2)本票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由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本票可以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我国只允许签发银行本票。
(3)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4)票据按照付款期限的分类
①即期票据
②远期票据
(二)票据特征
1.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形式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违反票据法的形式要件要求,将会导致票据无效或某个环节的票据行为无效。
《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二者各自独立,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原则上对票据关系不发生影响。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行为的内容只能以票据上的文字记载为准,即使文字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仍以文字记载的内容确定其效力,不能以票据上文义记载以外的证据推翻文字记载的内容。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的票据,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乙公司把票据金额变造为150万,乙公司通过各种手段使票据看不出来进行了变造,丙公司看到票据没有问题接受了票据,丙公司将票据转让给了丁公司。
票据变造中,如果从票据表面上无法分辨出来,变造的手段非常好,此时丙公司信以为真,通过任何手段都无法辨别出来,此时适用票据变造的规则。
如果从表面上一眼就可以看出来,按照票据更改的规则,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4.票据是流通证券
(1)自由转让
票据原则上可以依照票据法的形式自由转让,不必通知原票据债务人。
(2)权随票走
票据权利随着票据转让同时移转。
5.票据是设权证券
制作出票据,交付给对方,此时票据关系才能形成。
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必须经过证券制作完成后才产生,在证券作成之前,权利不存在。
(3)票据的功能
1.汇兑功能
异地之间需要支付金钱时,携带现金既不方便,也不安全。
2.支付功能
票据本身是一种有价证券,记载的是金钱债权,可以替代现金作为支付方式,避免运送和清点现金的麻烦。
3.结算功能
4.融资功能
对于远期票据来说,虽然票据权利人无权在到期日之前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但是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并从受让人处立即获取对价,从而达到融资的目的。
乙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就是融资,体现的就是融资功能。
5.信用功能
这是远期票据可以发挥的功能。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出票
背书
1.背书的种类
转让背书:
是指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
是指具有背书的形式,但是本质上并没有转让相关的权利。
(五)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
1.付款期限(仅针对商业汇票)
纸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电子承兑汇票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不超过1年
提示付款期限内行使付款请求权,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期限(针对所有票据)
①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非见票即付的“汇票”
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支票
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④本票
自出票日起最长提示付款期限为2个月。
(6)贴现
远期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包括收款人或者转让背书的最后背书人,是票据权利人。
汇票未到期时,自然不能通过提示付款而取得资金。
这就有了票据的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票据贴现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其实质是一种票据权利的买卖。
从票据关系上来说,持票人(贴现申请人,“贴出人”)须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贴现人(或称“贴入人”),作为对价,贴现人对其支付一定的金额。
由于贴现人(被背书人)必须等到票据到期时才能够取得票据金额,因此必然根据贴现日距到期日的时长,贴付一定的利息。
在我国,只有经批准的金融机构才有资格从事票据贴现。
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必须符合一些特殊条件。
其中包括,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申请贴现的人,必须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贴现人必须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前手之间交易关系的有关文件;贴现利息及贴现票据的选择,须符合国家规定等。
在实务中,银行承兑汇票几乎没有风险,金融机构乐于接受。
商业承兑汇票则可能存在较大风险,办理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会比较谨慎。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收费:
目前贴现利率具体以当天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为准。
贴现利率=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票据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
“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反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规定应当被理解为,如果出票行为的原因关系不存在,或者双方不具有真是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时,出票行为无效,出票人有权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
这一观点也适应于背书转让行为。
即:
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办理的贴现都是违法、存在风险。
着重说明商业汇票
(1)分类
根据承兑人不同:
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承载方式不同:
分为电子、纸质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的区别与联系
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都属于商业汇票,二者都具有承兑行为。
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承兑对象不同,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来承兑,相对而言保障性更强。
2.签发对象不同,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承兑银行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3.商业承兑汇票签发人银行存款不足时,银行可拒绝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签发者银行存款不足时,银行见票无条件支付。
4.银行承兑汇票较商业承兑汇票安全系数高。
6. 保理
国内保理业务是指销售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购货商(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与服务合同或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从而获得银行为其提供的商业资信调查、融资、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基本要求
1.叙作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商品交易或提供的服务合法、有效、真实,购销双方没有争议;
(2)应收账款权属清楚,没有争议,不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求偿权的影响;
(3)应收账款还款期限一般在12个月内;
(4)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坏账比例小、风险能有效预测和控制,应收账款周转率在行业良好值以上;
(5)购销合同中没有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2.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信用等级在A(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2)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充足,有较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3)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
(4)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5)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办理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的,销售商除符合前述办理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的规定外,购货商的信用等级必须在AA-(含)以上(销售商提供低风险或次低风险担保的,购货商可不受信用等级的限制),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现金流量情况较好,没有拖欠销售商货款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业务流程
1、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1)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受理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根据调查情况完成销售商应收账款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授权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与销售商签订保理业务协议。
(3)销售商发出货物后,将运输部门出具的货运单据正本、发票副本及相关资料逐笔提供给银行。
(4)银行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我行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银行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
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2、无追索权(非回购型)保理业务操作流程
(1)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受理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的申请后,按规定内容对销售商进行认真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完成销售商应收账款分析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2)有权人审批同意后,授权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协议。
(3)销售商装运货物后,把有关单据售予我行,并将附有转让条款的发票寄送购货商,将发票副本及相关资料提交银行。
(4)银行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市场营销部门或经办行(或销售商)按购销合同约定在付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
(6)购货商按购销合同约定付款。
(7)银行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
案例说明
1.保理:
A为汽车销售商,接到来自汽车店B要进1000万车的单子。
但B有个要求,说要3个月才能卖完,所以想等3个月后再结货款。
A一方面想抓住这个单子,另一方面又确实不了解B的商业信用如何,万车到了B手上,B就卷着车跑路了可怎么办呢?
B知道了A的顾虑,就和合作过的银行C商量这个事,C说没问题,我来出面,为你保证你的付款,让A放心的和你签协议发货,你给我交点好处费就行了,B说行。
这样C就对A说,放心吧,你们这单交易,我来保理——保(证)付(款)的代理,你把你的应收账款卖给我,他的钱到不到账,我到期都给你付钱,你信的过我,就签约发货吧!
A一听,也很高兴,就和B签约发货,和C签了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并且把这件事给B说,你到时候付款给C付就行了,这样C就成了这个贸易的保理商,A和B完成了交易。
2、保理融资:
这次B几个分店一次性要进5000万的车,A为了生产出这批汽车来,采购配件和原材料的费用需要支出,但是手头钱不够。
于是A找到C说,我上次给B发的两批车,一共3000万,原计划下个月才回款才能拿到你支付应收账款的钱,可是我现在就需要用钱,你有没有办法呢?
C说,没问题啊,我买你的之前3000万应收账款,我现在就给你结算吧,你不就拿到钱了?
但是早结钱这么好的事,你不得给我打个折?
至少让我垫钱这个月的利息得赚出来吧。
于是C就花2700万提前支付了对价,从A这把应收账款买走了,而A也从C这里获取了保理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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