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危旧房解危工作流程及技术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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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危旧房解危工作流程及技术措施
温州市危旧房解危工作流程及技术措施(参考)
前言
为切实推进我市城镇危险房屋解危工作,促使解危办法更具操作性和系统性,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危旧房加固处理解危方式制定本工作流程及技术措施,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我市做好危旧房屋结构安全性解危工作,保障房屋结构安全,保证解危质量,制定本工作流程及技术措施。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及技术措施适用于我市经鉴定单位鉴定为C级(处理意见:
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旧房。
第三条解危工作主要针对砖混结构、木结构及砖木结构三种结构类型进行。
第四条由属地政府牵头组织实施危险房屋解危工作。
原则以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四方主体联合验收,出具解危合格报告,并对相应的解危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备案,方可视为解危合格。
第二章解危工程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解危工程的一般原则
(一)解危工程应综合考虑其安全性和经济性,尽量不损伤原结构,并保留有利用价值的结构构件,避免不必要的构件拆除或更换。
(二)涉及影响结构安全的结构加层及结构拆改建议恢复原状。
(三)凡涉及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危旧房,需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解危参考依据
第六条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9令)
第七条鉴定、加固设计、施工依据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版)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木结构设计规范》(GB50005-2003)(2005年版)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年版)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20203-2011)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2012)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13)
《砌体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702-2011)
《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规范》(GB50165-1992)
《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
《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JGJ270-2012)
第四章解危程序
第八条参照基本建设工程建设程序考虑,按照鉴定、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一般程序。
根据解危工程的特殊性,解危工程相关审批工程视具体情况审批。
第九条鉴定阶段:
在委托鉴定要求中,除一般要求外,应增加对危房鉴定结果的处理办法或建议,增加后期处理的方便性、适修性;
第十条设计阶段:
在鉴定报告的基础上如有原设计单位的应委托原设计单位处理,若无设计或原设计单位不愿承担的,可委托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在设计图纸上应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盖章;并要求对解危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图纸审查或进行专家组论证。
第十一条施工阶段:
委托特种资质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对单位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生产内容、重点应提出防止结构性坍塌施工措施),施工方案应有施工单位组织专家会审;
第十二条监理阶段:
应委托监理单位全过程参与监理;
第十三条验收阶段:
原则上按设计、施工、监理、业主四方主体组织竣工验收(若有涉及勘察单位也需参与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并对相应的解危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备案。
第五章地基基础解危
第十四条沉降、倾斜观测
(一)房屋倾斜率大于1.0%的C级危房应进行沉降、倾斜观测。
(二)沉降、倾斜观测点布置及测量精度应满足《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的相关要求。
(三)沉降、倾斜观测频率应根据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而定。
除特殊情况外,按4次进行观测,按照间隔时间依次为:
1、2、3个月进行,半年之后,若基础变形稳定可终止观测。
(四)房屋倾斜率大于1.0%的C级危房,应在观测期间分析其地基基础稳定性,若沉降稳定但影响房屋的使用功能和耐久性,则建议加固。
(五)房屋沉降不稳定,则应立即采取加固措施。
(六)如遇下列情况,需加强观测:
1.雨季;
2.房屋周边有基坑开挖等影响建筑物沉降的工程活动;
3.房屋周边新建多层或高层建筑;
4.房屋周边新建重要市政道路;
5.房屋周边出现堆载情况。
第十五条地基基础加固
(一)如上部结构存在破损或承载力不足的情况,应在地基基础加固前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情况,对上部破损构件,或承载力不足的构件进行加固处理。
(二)地基基础加固前应收集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明确地基土的分类情况及物理力学参数,如无法收集或资料不完整,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应进行补充勘察或重新勘察。
(三)对于加层引起基础沉降、房屋倾斜的建筑,宜考虑拆除加层部分,如拆除困难,则按本章第十五条第(五)款至第(九)款执行。
(四)对正常使用情况下的房屋,如需加固处理则按本章第十五条第(五)款至第(九)款执行。
(五)因不均匀沉降或其他原因引起的基础裂损的钢筋混凝土浅基础、块石浅基础,应采用基础补强注浆等措施进行加固处理。
(六)地基承载力不足且通过加大基础面积可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浅基础,或基础底面积尺寸不满足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浅基础,宜采用加大基础面积法等措施进行加固处理。
(七)因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使用荷载增加等原因引起不均匀沉降的桩基础、钢筋混凝土浅基础,可采用锚杆静压桩等措施进行加固处理。
(八)对于持力层处于软弱土层中的钢筋混凝土浅基础,或因浅基础下卧土层的高压缩性引起沉降、倾斜的房屋,具备施工条件时,可采用石灰桩、旋喷桩、水泥土搅拌桩等措施进行加固处理。
(九)如房屋需要纠偏加固,则可采用迫降法、抬升法进行纠偏处理,纠偏设计应包含防倾覆加固设计。
同时,施工应设置现场监测系统,实施信息化施工。
房屋纠偏后,应建立沉降、倾斜观测系统,对其基础变形进行监测,观测点布置、测量精度、观测频率应满足《建筑物倾斜纠偏技术规程》JGJ270-2012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砖混结构解危
第十六条砌体结构常规性的加固
(一)多层砖砌体房屋常规性的加固,主要是对房屋结构或构件的静力加固,包括对砖柱、墙体、混凝土梁和楼板,以及悬挑阳台的加固,常用的加固的方法有:
1.当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无筋承重砖柱(壁柱和独立柱)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围套加固或外包钢等加固。
2.当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承重墙体承载力不足时,应根据差异程度和原因,可分别采用砂浆面层、钢筋网砂浆面层和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
对局部的强度过低的原墙体如条件允许可拆除重砌,重砌的结构材料宜采用与原结构相同的砖或砌块,也可采用现浇混凝土。
3.当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混凝土梁或楼板承载力不足时,可采用粘钢或碳纤维等加固。
4.当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悬挑阳台安全可靠性不满足要求时应根据阳台的类型、存在问题的性质,以及相关构造特征的不同,可分别采用支柱法、支架法或增设型钢支座等法加固。
5.为提高开裂墙体的承载力,根据墙体裂缝的特点与性状,可采用压力灌浆的方法进行灌注与修补。
6.对混凝土梁、板构件的裂缝修补方法,应根据裂缝成因和性状,以及修补目的,可分别采用表面处理法、灌浆法、填充法及表面涂渗透性防水剂等方法处理。
第十七条砌体结构特殊性的加固
(一)房屋拆改严重的加固方法:
1.底层住改商,对拆改墙体的情况,应首先考虑恢复,或进行承载力验算,根据整体计算结果进行针对性加固。
2.普通楼层开洞过大的可采用包角或镶边加固:
柱、墙角或门窗洞边采用型钢或钢筋混凝土包角或镶边加固;柱、墙垛还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加固。
3.支撑或支架加固:
对刚度差的部位,有条件的可增设型钢或钢筋混凝土支撑或支架加固。
(二)对房屋中易倒塌部位的加固方法:
1.窗间墙宽度过小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窗框或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钢筋混凝土板墙等加固。
2.支承悬挑构件的墙体不符合要求时,宜在悬挑构件端部增设钢筋混凝土柱或砌体组合柱加固。
3.隔墙无拉结或拉结不牢时,可采用镶边、埋设钢夹套、锚筋或钢拉杆加固;隔墙过长、过高时,采用钢筋网砂浆面层加固。
4.悬挑构件的锚固长度不满足要求时,可加拉杆或采取减少悬挑长度的措施。
(三)房屋整体性不良的加固方法:
1.墙体布置不封闭,可增设墙段或在开口处增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加固。
2.纵横墙连接较差时,可采用钢拉杆、长锚杆、外加柱或圈梁等加固。
3.楼、屋盖构件支承长度不够时,可增设托梁或采用增强楼、屋盖整体性等措施。
4.预制楼、屋盖不符合鉴定要求时,可增设钢筋混凝土现浇层或增设托梁加固楼、屋盖。
第七章木结构解危
第十八条木屋盖加固
(一)构件端部腐朽的加固
先将构件临时支撑好后,锯掉已腐朽的端部,代以短槽钢,用螺栓连接。
槽钢可放在梁的底部或顶部,螺栓通过计算确定其数量和直径。
(二)构件刚度或承载力不足的加固可根据具体情况,可选用下列方法:
1.加设“八”字形撑,减小梁跨。
2.在弯矩较大的区段内,梁侧或梁底加设槽钢、组合角钢或方木,用螺栓连接。
3.在弯矩较大的区段内,梁底增设竖向支撑,材料可选取现场较宜施工的材料。
4.在木材开裂处用钢套箍法对开裂进行控制,或对开裂基本稳定的裂缝采取碳纤维包裹的方法予以加固,以保证木材的承载能力。
5.对损坏、腐朽严重的木构件采取代换、替代措施。
6.上述方法施工时,应做好临时支撑。
(三)构件端部搁置长度不足,可在梁端部增设钢板,加长搁置长度。
第十九条木柱加固
(一)对侧向弯曲的柱,可从柱的一侧增设刚度较大的方木,通过螺栓与原柱的有效连接以矫正原柱的弯曲。
(二)柱腐朽的加固
木柱的腐朽多数发生在与混凝土或砌体直接抵承的底部。
可根据腐朽的程度,采取以下加固处理方法:
1.轻度腐朽的,把腐朽的外表部分除去后,对柱底的完好部分涂刷防腐油膏,最后装上经防腐处理的加固用夹木及螺栓,或采用表面贴钢板法加固。
2.柱底腐朽较重的,应将腐朽部分整段锯除后,再用新材接补。
连接部分加设钢夹板或木夹板及连接螺栓。
3.对损坏、腐朽严重的木柱采取更换或在相同受力点附近增设竖向支撑构件。
4.上述方法施工时,应做好临时支撑。
第二十条木楼盖加固
(一)木构件损坏的加固修理
1.木梁端头开裂损坏,可加钢箍绑扎。
2.木楼板跨中下挠过大,可在两根木梁之间进行加密,增加楼板的刚度,或更换新楼板。
3.木楼梯踏板损坏,腐朽的宜采取更换措施。
第二十一条木结构节点加固
(一)对损坏的梁柱节点的处理,梁枋完整,仅因榫头腐朽、断裂而脱榫时,应先将破损部分剔除干净,并在梁枋端部开卯口,经防腐处理后,用新制的硬木榫头嵌入卯口内。
嵌接时,榫头与原构件用耐水性胶粘剂粘牢并用螺栓固紧。
(二)对木结构节点松动采用锚钉加固节点。
第八章其它说明
第二十二条砖木结构参照砖混结构及木结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木构件需有杀灭白蚁措施。
第二十四条对木屋盖的防水进行定期检修,保证屋架中空气的干燥;对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线路老化起火。
第二十五条多层砖砌体房屋的墙体如采用砂浆面层、钢筋网砂浆面层或钢筋混凝土板墙加固施工的,在铲除原粉刷面层时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在铲除砂浆面层作业时对原砌体结构造成大面积的松动、错位,导致砌体承载力下降带来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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