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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7票据法精粹笔记
00257票据法重点复习串讲
第一章
一、有价证券:
指表彰权利,具有财产价值,能成为交易客体的书面凭证。
特征:
①~是一种权利凭证②~具有财产价值③不记名有价证券以占有为可能性之公示方式④~具有流通性。
分类:
①依所表彰权利内容不同,分:
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权)、物权证券(仓单,提单)、社员权证券(股票)。
②依证券权利发生依据不同,分:
证权证券(债券,股票,仓单,提单)、设权证券(汇,本,支)、
③依有价证券之占有与权利享有之间的关系,分:
完全证券(货币,票据)、不完全证券(股票)
④以证券的签发是否以原因关系为前提,分:
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票据)⑤依有价证券是否记名,分:
记名和无记名证券。
二、票据(指狭义):
指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按票载金额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有价证券.
定义表明:
①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②票据所反映的权利为金钱债权.③票据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发的有价证券④票据是一种无条件付款的约定或委托⑤票据有明确的付款时间.
特征:
①设权证券:
票据所反映的权利由票据行为所创设,是票据形成后新产生的权利.②完全证券:
权券一体性,票据权利和反映票据权利的凭证不能分离③无因证券:
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原因关系的撤销,无效不影响票据的效力.④要式证券,文义证券⑤流通证券。
三、票据学理的分类:
①依票据由自己付款还是委托他人付款,分:
预约证券(约定自己:
本票)、委托证券(委托他人:
汇票,支票)②依票据的功能,分:
信用证券(信用工具:
本票,汇票)、支付证券(支付工具:
支票)③依票据的到期日,分:
远期票据(以将来某一期日届至为付款日:
汇票)、即期票据(见票即付的:
本票,支票).法律上的分类:
①汇票:
委托他们付款的票据.②本票:
约定自己付款的票据.③支票:
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付款的票据。
汇票、本票、支票的异同。
相同点①都是票据法上的票据,属于狭义票据范畴②三者的票据基本属性相同;本票和支票适用绝大多数的汇票规则。
不同点①票据关系基本当事人不同.汇票,支票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为:
出票人,收款人.②付款主体不同.本票的出票人仅限于银行.③付款承诺制不同.④票据责任承担者不同.⑤保证制度不同.支票无保证制度.⑥到期日不同⑦提示付款的限期不同⑧票据权利时效期间不同⑨记载事项与方式不同⑩可能存在的杜撰关系当事人不同.
票据性质:
商业信用的工具.
票据功能:
①汇兑工具②支付工具③信用工具④融资功能⑤抵销功能
一、票据法:
指调整票据关系及票据运作中形成的非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实质意义上的票据法:
指规范票据关系和票据动作中与票据关系相关的非票据关系的一切规范.(本书所指).形式意义上的票据法:
仅指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票据法.
二、票据法特征:
①具有强行性.票据法属于商法.票据是流通证券,为确保流通安全,规避流通风险,票据法中不少规则是强制性规则.②具有技术性.票据是一种商业工具,票据法是其法律化,由于这种商事交易的严密.体现了精湛交易技术,因而作为规范该交易的规划也具有较强的技术性.③具有应变性.为适应处于不断变化的票据交易,作为调整票据交易关系,规范票据交易活动的交易规划也应当改变.④具有二元性.表现为:
A票据法在性质上为私法,但有公法色彩B票据法为任意性规范,却含有强制性规范.C票据法是实体法,但又有程序性规定D票据法为国内法.但包含国际统一性规则.
三、票据法的基本原则:
①票据交易迅捷原则.实现票据交易迅捷,首先要使交易方式简便.还须使交易形态定型化,交易客体定型化,交易程序定型化.②票据交易确定原则.票据交易的迅捷必然要求交易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明确,不允许使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票据交易确定是票据流转的需要.③票据交易安全原则.确立此原则,以维护交易秩序,便交易繁荣与发展.④票据交易公平原则.为维护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商事法律必须建立交易公平原则.交易公平包括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强调票据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实质上的公平在于公平的交易结果.
四、票据法的法系:
①法国法系.②英国法系③德国法系
五、票据法的体例结构:
①票据法与民法,商法的关系:
我国采用分立的立法模式.在民,商立法的问题上采用民,商合一制.②三票统一或分别制:
法,德,日等国采分离主义.英国,我国采包括主义.③票据法章节的编排:
我国票据法的体例结构是先总后分,设总则与分则.
六、票据法的国际统一运动(趋势)。
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①海牙统一票据法阶段,②日内瓦统一票据阶段,③联合国国际票据法阶段:
1988年12月联合国第43次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一、票据关系:
指由票据法调整,以票据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商事关系。
特征:
①票据关系主要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票据关系是基于当事人意志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意思自治的表现。
②票据关系由票据法调整。
③票据关系以金钱债权为内容。
④票据关系内容具有多重性和义务承担者的多数性。
二、票据关系的种类:
1、汇票关系: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关系:
银行汇票:
指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A因票据的签发引起的基本票据关系,即发行关系。
B背书关系。
②商业汇票关系。
商业汇票(本书所指即是):
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A票据发行关系。
B背书关系。
C票据承兑关系D票据保证关系E票据参加关系.(我国无)
2、本票关系:
①票据发行关系.限于银行签发.②票据背书关系,保证关系.
3、支票关系:
①票据发行关系.②票据背书关系.
三、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指由票据法调整的非票据关系.分为: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四、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特征:
①为法律关系的一种②不以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为内容③与票据运作关系密切.④由票据法调整.
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种类:
①汇票回单签发关系.②票据返还关系.主要有(A债务人履行票据义务后请求持票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B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提示承兑后请求接受票据付款人返还杜撰的权利义务关系.C正当权利人请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返还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③票据复本签发关系④票据复本返还关系.⑤誊本的持票人与原本接收人之间的票据原本返还关系.⑹利益偿还关系.⑺损害赔偿关系.⑻支票付款人未按照票据规则付款而在付款人与收款人或持票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⑼代理付款人因过错而错误付款致人损害的,应当对受豁人承担赔偿责任.⑽金融机构的过错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关系.⑾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赔偿责任关系.⑿其他违反票据法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关系.
六、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即票据基础关系.指不被票据法调整,与票据行为,票据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
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②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以票据权利.票据义务为内容.③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由票据法调整.④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着紧密的联系.
七、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的种类:
1、票据原因关系.指票据当事人之所以实施票据行为和接受票据的基本关系.2、票据预约关系:
指当事人之间以授受某一票据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3、票据资金关系.指汇票或支票的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委托付款中的资金供给与补偿关系.
一、票据权利:
指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特征:
①票据权利是一种金钱债权.②票据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以票据为载体,票据以票据权利为内涵.两者互相结合,权券一体,票据权利因票据制成而产生,又因票据的毁灭而消灭.③票据具有双重性.即两重权利:
承兑或付款提示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分类:
①以票据权利的主从关系,分为主权利(被保证之债)和从权利(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
②以权利行使顺序先后,分为先序权利(两项以上相互有关联的权利中,应先行使的权利.例:
请求付款权)和后序权利(应在后一顺序行使的权利,例:
追索权):
③以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分为原本权利(基于票据的签发,背书,保证,承兑行为而产生的权利)和辅助权利(基于参加行为而产生的权利.)
④以权利的形式与内容,分为:
形式上的票据权利(票据权利附载于票据之上,只要形式合法,票据又为收款人或持票人所占有)和实质上的票据权利(真正享有票据权利的)
三、票据权利的内容:
①承兑或付款提示权.
A提示承兑权:
指请求汇票付款人为汇票承兑的权利
B提示付款权:
指请求付款人为票据付款的权利.
②给付受领权:
指票据权利人接受付款人或债务人所为给付的权利.
③追索权:
指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收款人或持票人请求票据债务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金额利息及其他费用.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
即票据权利的发生.引起票据权利发生的事由有票据行为和其他法律事实.
1、因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
①因票据的签发而取得票据权利.
②因票据权利的转让而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有两种:
A背书转让票据权利B以单纯的交付方式转让票据权利.
③因汇票承兑或参加承兑而取得票据权利.我国无参加制
④因票据保证而取得票据权利
⑤因支票保付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我国无保付制.
2、因其它法律事实而取得票据权利:
①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持票人善意地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的,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A持票人须从无票据处分权人处受让票据权利B当事人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C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无恶意或过失.D须给付对价.受让人取得票据未给付对价的,其地位不优于前手.
②票据权利因清偿而取得.
③票据权利因非票据法规定的权利发生事由而取得.例:
法人的合并,继承等.
五、票据权利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
指票据权利的取得不以原权利的存在或者不以原权利人的意志为依据的情形.
原始取得的情形有两种:
A一是因票据的签发而取得的票据权利.B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
指票据权利基于原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的方式.
继受取得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A在票据权利获得之前,该权利已经存在.B票据权利的取得必须以原权利人的意志为依据,经原权利人同意.
六、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只适用于收款人或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当时,票据已取得后才知道票据的出让人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或票据权利有瑕疵的,该持票人仍享有票据权利)
1、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①“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后果是:
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后果是:
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七、票据权利的消灭:
指票据权利在客观上已不复存在的状况.分相对消灭和绝对消灭.
①相对消灭:
引起事由为:
清偿,抵销.免除,追索权的丧失.
②绝对消灭:
即全部票据关系均不复存在.
引起事由为:
A付款人或承兑人为票据付款B时效期间的届满.C票据别除权D不得变动之记载事项的更改,变造E涂销
八、票据权利的行使:
1、票据权利行使方式:
①提示票据:
基于票据的流通性.债务人不知何人为票据最终取得者,因而.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时除失票救济外,必须提示票据.包括:
提示承兑和提示付款.
②追索权的行使:
2、票据权利的行使时间:
因票据权利的内容而不同.
①提示承兑的权利,应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出票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为出票日起1个月.
②提示付款的权利,应在到期日前行使.见票即付的票据,应在出票后法定法定时间内行使.
③追索权应当在可行使追索权时起,时效期间内行使.
具体为:
A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B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
C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天内.
3、票据权利的行使地点:
票据债务的履行地点,依据票据上的记载,没有记载的,由权利人到债务人的所在地进行.即付款人或承兑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居住地进行.
九、票据权利的保全:
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因时效等原因而丧失所进行的维护票据权利的行为.
1、行使时间:
收款人或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的时间属法定期间.权利人未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的,将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丧失追索权.
2、保全票据权利的处所:
应当是票据记载的付款地,未记载的,应在付款人或被追索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进行.
3、行使方式:
①催告方式;②在规定时间内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提供拒绝证明.
十、涉外票据:
①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适用出票地法律;
②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第五章
一、票据行为:
指设立,让于票据权利或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法律行为.我国规定的票据行为有: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二、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和文义性
①票据行为的要式性.票据行为属要式行为.其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方式进行.票据记载的事项也必须合乎票据法的要求.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具体为:
A必须以一定的文字书写.B必须在票据凭证上书写.C必须在指定位置书写记载.票据行为的要式性还表现为按一定的款式作出记载.票据行为还要求行为人签章.
②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即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如表意人内心意思与外部的表示行为,两者不一致时,票据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以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意义为准.
2、票据行为具有抽象性:
票据属技术性操作,票据行为的内容无内容合法与违法问题.而规范票据行为的法律,法规是技术性规范,不得以票据行为的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而否定其效力.
3、票据行为具有确定性.
①基于交易的确定性,票据交易不得附条件.
②基于交易的确定性,票据行为无效力待定制度.
4、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行为彼此独立,前一项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后一项票据行为的效力.在一张形式符合票据法要求的票据上,若反映出数个票据行为,各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
票据行为的独立性表现。
①票据签发行为的无效,不影响票据背书行为的效力.票据背书无效,不影响票据签发行为以及其他票据行为的效力.被担保的票据行为无效,票据保证行为依然有效.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③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5、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将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割裂,确立票据的无因性使票据关系的建立不依赖于原因关系,是立法者基于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发展的立法政策考虑,是票据本质属性的体现.票据作为一种信用工具,其效力只能依外观予以确认,而不问票据的取得是否有因,基于何因.也不问票据原因关系是否有效,是否被撤销.据此,票据的无因性是商品经济的必然结婚,是票据性质使然,具有科学性.
票据的无因性实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必然导致票据权利,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票据法律关系虽因基础法律关系而成立,发生,但票据行为本身决非将基础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彰于票据上,而是依票据法的规定,为创设另一新的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因此,基础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与票据行为所创设的权利义务,系个别独立存在的,互相间不发生影响.
票据行为虽具有无因性,但在票据关系当事人中的直接前后手之间,票据债务人可基于基础关系中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权利人.此种抗辩包括:
①债务人可基于债权人不履行票据基础关系中的义务而拒绝履行票据义务.②债务人可基于自己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基础关系或曾经存在的基础关系已经被解除或撤销而拒绝承担责任.
6、票据行为具有协同性.
票据行为是一种以承担票据责任为目的的行为.无论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票据行为人都应当承担全部的票据责任.票据之债符合连带债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票据行为人实施票据行为的,承担连带责任.因而票据行为具有协同性.
表现在:
①两个以上行为人为共同签名的,承担连带责任.②行为人为签发,背书,保证,承兑行为的,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票据行为的性质:
①契约说:
认为票据行为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②单方行为说:
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票据关系因债务人签名于票据上的单方行为所生.德国,日本.我国采用
四、票据行为的种类:
①法律上的分类:
一般有:
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我国规定的有:
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②学理上的分类:
A基本票据行为(指创造票据的原始票据行为.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指在已经签发的票据上实施的非原始的票据行为.例:
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
B固有票据行为和限制票据行为.
五、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①行为人应具备票据能力.票据能力指票据权利能力与票据行为能力.自然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应具备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效.
②意思表示真实.票据行为是以意思表示内容发生私法效力的行为.票据义务的产生应本着票据行为人的意志.
③符合法律的规定.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仅指形式合法.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直接导致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行为的解释:
指对票据行为内容的含义的理解.
①外观解释原则.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外观记载来判断.票据的外观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就应认定其有效.即使票据的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形不一致,也不能认定该行为无效.
②文义解释原则.票据关系当事人对票据行为的含义发生理解上的分歧或票据行为内容认识不一致时,应按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进行客观的解释.即票据应按票据上记载的文字所表明的内容,意义发生效力.
③有效解释原则.即不能轻易判定票据行为无效.当票据行为可以解释为有效.又可以解释为无效时.应解释该票据行为有效.
七、票据代理:
指基于本人的授权,以本人之各义,向相对人实施的明示代理之旨意的票据和行为.
八、票据代理涉及三方面关系:
①本人与票据代理人之间的意定代理或法定代理中的代理权源关系.
②票据代理人与票据行为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当事人关系.
③本人与票据代理行为相对人之间的票据代理后果归属关系.
九、票据代理的成立要件:
①须代理人为意思表示,并在票据上签章.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实施的行为.应当由代理人为意思表示.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的方式进行,并应当签章.
②须在票据上记载本人的姓名或名称,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意思表示.
③须在票据上表明代理之旨.票据代理中,交易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所实施的是代理行为,也必须将”代理之旨”载明于票上.代理人实施票据代理行为时,须载明以下事项:
A代理人须签章.B须表明代理人为何人代理.C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
十、票据代理的生效要件:
①须有本人之存在.票据代理行为所生之后果由本人承担.因而本人必须客观存在.
②须有票据代理权.
十一、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消灭后以代理人的身份签名于票据上,以本人之名义实施的票据行为.无权代理有两种:
①不发生本人责任的狭义的无权代理.②发生本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十二、狭义的无权代理:
第5条: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因此,票据行为的后果不允许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据此,无权代理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后,本人无追认权.票据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的,越权部分的票据责任由超越代理权的人承担.
十三、票据表见代理:
指票据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具备了足以使相对第三人相信其为有权代理的外观.相对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
表见代理成立须具备的条件:
①须有无权代理.
②须第三人为善意,没有过错.
③须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表.
十四、空白授权票据:
又称空白票据,指出票人所签发的预留票据记载事项,并将预留的记载授权收款人补记的未完成的票据.我国对空白票据只适用于支票.
十五、空白票据的特征:
①空白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任何票据附属行为都不可能造就空白票据.
②空白票据是预留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票据的记载事项有: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三种.
票据故意留白,其空白之处一般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③空白票据是已进行签章的票据.
④空白票据是授权票据权利人补记的票据.空白票据只发生签发的效力,不能用以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
能够留白的记载事项.只有两项:
A收款人名称.B金额.
十六、空白票据的成立要件:
①作成票据.票据的签发应当作成票据,空白票据的作成应依据票据法的规定.
②符合票据签发的规定.空白票据的签发除预留空白记载事项外,其他应符合票据规则.
③交付票据.只有在交换票据后,该票据行为才能成立.
④授权票据债权人对留白补记.
十七、空白票据的效力:
1、补记权行使前的效力:
①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空白票据有两种:
A收款人空白,以及收款人,金额都空白的空白支票.不能背书转让.B仅金额空白的空白支票.可以补记前背书转让.
②丧失票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补记前的空白票据丧失后虽然未形成票据权利,也可以进行公示催告.“出票人已经签章的授权补记的支票丧失后,失票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法院应当受理。
”
2、补记权行使后的效力:
①票据权利的发生.空白票据经补记后,票据记载事项因补记而完善,票据记载也因补记而完成,票据权利因此发生。
②滥用补记权的抗辩.享有补记权的人滥用补记权,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抗辩。
十八、票据的粘单:
指出票人签发票据之余白,不足以记载票据记载事项时,以票据凭证本体以外的空白纸片附于票据凭证,以延长票据满足记载的单证。
十九、粘单的成立生效要件:
①票据余白不敷记载。
粘单的粘附,须以票据凭证已无空白处可供记载为前提。
②骑缝处签章。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二十、粘单的效力:
是票据一个组成部分。
在粘单上所进行的票据行为与在原票据上的行为效力相同。
一、票据的伪造:
指未经他人授权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行为的违法行为。
狭义:
票据签发的伪造。
广义:
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等任何一种伪造。
本书所指此。
票据的伪造,须以伪造票据的签章为前提。
票据签章的伪造:
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名,盖章,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二、票据伪造的构成要件:
①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伪为票据行为。
②有假冒他人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
③伪造票据目的是使用该票据。
三、票据伪造的后果:
①对被伪造人的后果:
“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只有在票据上签章的人才承担票据责任。
②对伪造人的效力:
“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名,故也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行为人伪造票据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
③对真正签名人的效力:
票据的独立性,决定了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
真正签名人在伪造的票据上签章的应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变造:
指无变更权的人在票据上变更他人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五、票据变造的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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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00257 票据法 精粹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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