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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
劳动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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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
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
判定甲方胜诉,支持甲方的所有请求。
分析: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虽不属于规范的劳动关系,但我国现行政策将事实劳动关系也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现实中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动者碍于情面和雇佣关系淡化劳动合同概念的情况普遍存在。
如果上述案例中的甲与乙方公司事先订有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就不会有发生劳动纠纷后的处理麻烦。
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要学会用劳动合同保护自己。
2、按《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等的精神,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相应的,如果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应赔偿用人单位损失。
可见,劳动合同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双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因此,用人单位既不能把劳动合同看成是可有可无的东西,也不要把劳动合同看成是约束企业的紧箍咒。
3、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因此,上述案例中甲方要求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和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给予支持。
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有合法收入公民的义务。
虽然现实中确实也普遍(特别是在一些新办的私营企业中)存在案例中乙方公司为劳动者偷逃个人所得税创造条件甚至主动为员工逃税的情况。
为员工偷逃个人所得税是非法行为。
5、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按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
张某等6人系某县中学教师,自1981年起即在该中学任教,与学校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一直未转入正式编制。
1999年2月县政府为减少财政压力,发布《关于清退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通知》,某中学根据这一通知,将张某等6人辞退。
张某等6人认为已任教多年,被辞退时某中学应按劳动法规定向6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认为多年来6人以民办教师身份任教,某中学给予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补足低于最低工资部分,即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裁决该中学支付6人经济补偿金和补足多年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劳动报酬。
问题: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答案要点: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因为本案一方当事人张某等6人所在中学属《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根据《劳动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张某等6人与某中学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而其工资等关系不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
案例三:
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
1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
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
2000年
问题:
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答案要点:
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
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
案例四:
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
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
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
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
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问题:
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答案要点:
孙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
根据以上理论,孙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孙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孙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孙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因此孙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孙某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
案例五:
2001年5月某私营企业招聘员工,出生于1986年7月的赵某应聘,双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0天,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答案要点:
(1)赵某与某私营企业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因为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必须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般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
而赵某在与某私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时未满16周岁,因而其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某私营企业虽与赵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违反了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支持某私营企业的主张。
法律确认和保护劳动法律关系,而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受我国劳动法律调整,但不受法律保护。
某私营企业与赵某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其要求赵某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10.案例:
2005年5月,女职工李某入职A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挂牌名称是A公司,公司发给李某一个有A公司名称但没有盖章的工作证,发给李某一本自己也在其中的A公司员工的通讯录,李某工作过程中的工作单也是A公司的名称),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通过银行转帐发放。
2006年1月,已怀孕3个多月的李某被A公司辞退,但A公司没有发给李某辞退通知书。
因A公司没有给李某任何补偿,李某被迫向劳动信访部门投诉。
信访过程中,A公司否认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称李某是B公司的员工,社保是B公司缴纳,工资也是B公司支付。
另称A公司拟收购B公司,但尚未办妥相关手续。
问:
究竟李某与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观点一:
李某与B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是B公司已承认李某是其员工,并且B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保费。
观点二:
李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理由是:
1、李某入职时,是A公司录用的,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也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李某也一直认为自己是为A公司工作,是A公司的员工;2、虽然李某最初告A公司时,A公司否认李某是其员工,但当李某与A公司、B公司三方在一起调解时,B公司称李某是A公司员工,A公司也认可;3、工资关系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而李某的工资又是A公司发放;4、虽然最后B公司自认李某是其员工,并且社保也是B公司缴纳,但自认和社保关系都不是确认劳动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实际中,有可能A、B两个公司串通,由没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最终达到逃避责任的目的。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李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李某和A公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某入职时,是A公司录用的,工作证、通讯录、工作单均是A公司的,工作地点挂的是A公司名称的牌子,工资也是A公司支付,即李某工作中遵守的是A公司的规章制度,受A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A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提供的劳动是A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
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可知,李某应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1、张某是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合同约定2年,从2002年2月1日到2004年2月1日。
保底工资450元每月,待企业正式生产后按件计酬,。
由于各种原因企业不能按照约定生产,,前2个月,仅安排一些零活,没发工资,3月19日,张某组织组织工人索要工资,企业提出延缓发放工资,因为未正式生产资金困难。
协商后,企业答应“一旦生产,即法所欠工资”,4月1日,张某再次索要工资,企业以同样的理由拒绝。
张某等人就向有关部门反映,4月5日,企业以张某经常迟到早退为由,与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拒绝发工资。
张某不服,6月3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拖欠的工资,要求享受经济补偿金.
(1)企业是否构成无故拖欠工资?
为什么?
(2)企业不汁发张某的工资是否合法?
为什么?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
2.李某1992年3月15日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丁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02年3月15日.2002年2月15日.李某收到公司的(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公司表示拟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井要求李某将回执填好,于2月30日前将意见返回公司人事部.李某同童续签劳动合同,并按期将意见返回公司。
2002年5月15日公司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拟与李某于6月15日终止劳动合同.
试分析;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律规定?
(2)李某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答题要点:
(1)企业构成无故拖欠工资.(1分)(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
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1分)企业拖欠工资的理由不正当.(]分)
(2)不合法。
(1分)张某已按约定提供了劳动.企业应依法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2分)
(3)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企业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张某的2至4月的工资,并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支付张某相当于未付工资25X的经济补偿金.(2分)因企业未按《劳动法,规定,丽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且其解除合同的理由没有依据故企业还应支付给张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分)
2.答题要点:
(1)公司的做法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
(1分)《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致的原则。
(1分)公司与李某之间关于《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互相交换意见,应视为公司与李某之间在续订劳动合同问题上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就合同期限等问题继续协商。
而公司出尔反尔于5月“日提出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尽管提前1个月通知,也是违法的。
(3分)
(2)李某可以依法与公司进行交涉,要求公司与自己续签劳动合同;(1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根据《劳动法》第20条规定,(1分)李某可以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分)如果公司不接受意见,李某应当在2002年7月15日之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分)
3、某制药厂与王某于2001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
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
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1)制药厂的要求合理。
本案中,某制药厂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擅自离厂,属违约行为,理应赔偿制药厂的经济损失并回原厂工作。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合营企业以高新聘用王某,事前未检查王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99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本案应作如下裁定:
①支持某制药厂的合法要求;②王某与某合营企业赔偿某制药厂的全部经济损失;③王某与某合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无法律效力;④王某回原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4、某单位是一个生产月饼的单位,由于时效性强,在农历7月底到8月初期间,该单位通知所有职工实行加班加点,每位职工每天工作10-11小时,且连续三周只有1天的休息时间。
但该单位保证,所有加班加点时间均按照平时每小时工资的150%支付,于是,所有职工均同意了该单位的这些做法。
(1)该单位有哪些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的规定?
(2)所有职工的同意是否能成为该单位的抗辩理由?
为什么?
分析:
(1)该单位的下列行为违法:
①我国劳动法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该单位为履行任何手续即要求职工加班加点,违反了此规定。
②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该单位的加班加点时间也超过了法律规定。
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该单位连续三周只给职工一天的休息时间的行为违法。
④关于加班加点工资的给付,加点须按标准工资150%支付,而在公休日加班则须按200%支付,因此,该单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做法也违法。
(2)不能。
因为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即使劳动者同意也不能违反。
5、李某系某单位职工,2004年5月份,李某结婚,向单位请假1周,单位不同意,后因李某坚持,单位表示同意,但表示不再支付该一周的工资。
结婚后不久,李某又经当地法院传唤出任证人,单位又表示正处于生产旺季,不能准予李某请假,否则将不再支付工资。
结果李某仍旧在法院出庭作证3天。
等到领取5月份工资的时候,李某发现少了10天的工资,单位表示该10天李某没有上班,不应支付工资。
试分析:
该单位是否应支付李某这10天的工资?
为什么?
答:
应当支付。
《劳动法》第51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因此,该10天的工资,单位仍需照常支付。
劳动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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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国际劳动立法产生于19世纪下半叶的原因。
(1)国际工人运动的推动。
(2)为缓和劳资冲突的需要。
3)国际间经济贸易的竞争,为平衡国际间人工成本的需要而进行劳动标准的国际间约束。
2、简述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从劳动法的概念中,可以明确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两部分社会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除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其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
因此,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3、简述劳动关系的种类。
(1)从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
2)从职业分类上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
(3)从资本的组织形式上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关系等。
(4)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
(5)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
4、试列举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1)列举式方法。
①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②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
③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④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⑤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
(2)区别式方法。
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以用三个因素区分:
①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②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③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
符合三个因素中任何一个因素均可确定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
5、简述劳动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这些经济关系的调整是为了对国家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加强经营管理,显然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
6、简述劳动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劳动法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显然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
7、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劳动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和稳定。
(2)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3)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
8、简述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
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
而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
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9、简述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劳动合同的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所谓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
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
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订立后,需要鉴证或公证的,其生效时间始于鉴证或公证之日。
10、简述集体合同的法律特征。
1)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集体合同的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用人单位。
(2)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3)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4)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工会或职工代表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只承担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
(5)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11、简述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1)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2)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3)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
12、特殊群体包括哪些人?
(1妇女(2残疾人(3退役军人(4少数民族(5未成年人(6其他需要特殊对待的群体。
13、我国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原则存在的客观基础是什么?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工资立法,确认用人单位享有完全的工资分配自主权。
(2)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原则是工资分配的核心原则,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工资制度,就是依据这一原则建立的。
(3)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制度中,国家有责任保证劳动者获得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使劳动者实现物质帮助权。
(4)由于我国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
14、在我国实行缩短工时制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缩短工时制,是指工作时间短于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制度。
即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0小时。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缩短工时制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或有特殊情况的职工。
15、国家关于职工探亲假都有哪些具体规定?
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规定的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①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④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在休假期间探亲。
上述假期之外,应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假期中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不再扣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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