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docx
- 文档编号:3831867
- 上传时间:2022-11-25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37.85KB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docx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旅游政策与法规案例
游客景点受伤旅行社担不担责?
湖南株洲一名游客在永州金洞漂流时,因为负责驾船的水手操作失误,导致翻船事故,游客受伤,一审法院认为应由景点负责赔偿,而二审法院却认为旅行社和景点共同负责赔偿。
此案的二审判决近日在湖南旅行社系统产生了震动。
2005年8月11日,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机关干部周某由单位同事田某代理,与湖南省株洲市山水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水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株洲市国内旅游组团标准合同》,约定全团总人数18人,旅游线路为永州金洞漂流二日游,成人费用370元/人(该费用只含漂流费,不包括永州各景点的门票)。
合同附则第二条规定:
“游客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旅行社应作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
如因旅行社方原因导致游客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非因旅行社方原因,导致游客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协助游客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
8月14日,周某等18人由山水旅行社导游宋某带领,来到永州金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洞公司)经营的金洞漂流旅游景点进行漂流,由导游宋某为游客购买了漂流门票,另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3元,保险金额5.5万元。
按照景点的安排,周某等7人乘坐一条漂流船,上船前,旅行社导游宋某对游客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提示和警示,但在漂流过程中,由于金洞公司负责驾船的水手操作失误,导致翻船。
周某落水后受伤。
8月15日,周某转至株洲市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7818.37元,经法医伤情鉴定,周某环椎半脱位,多处软组织挫伤,构成8级伤残。
事发后,旅行社认为此次事故的责任完全在金洞公司,应该由景点方金洞公司对游客的伤害进行赔偿,但周某却坚持要向旅行社索赔。
2005年12月29日,周某将山水旅行社起诉至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继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费等共计137154.85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追加金洞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山水旅行社为原告购买了漂流门票后,原告与金洞漂流的经营者金洞公司形成了漂流服务合同关系,金洞公司负有保障原告人身安全的义务。
而山水旅行社已尽到其力所能及的安全保障和警示义务,在对旅游项目的推介、选择以及在事故发生对原告的救助和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等方面均无过错,故一审判决由被告金洞公司赔偿原告周某12.7万余元,山水旅行社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宣判后,金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旅游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保证游客愉快、安全地完成旅游项目,本案从漂流实施过程来看系两个旅行社共同完成该旅游项目,但金洞公司和山水旅行社在旅游过程中未能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致使周某受到伤害造成损失,未能达到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最终目的,故金洞公司和山水旅行社均构成了违约。
2006年9月28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由山水旅行社和金洞公司共同赔偿周某医疗费等各类损失12.7万余元。
山水旅行社副总经理胡盛睿说:
“旅行社和金洞公司相互之间的服务范围是非常明确的,两公司在各自的服务范围内收取服务费用。
漂流票收入归金洞公司独享,我公司并不分享,二审法院凭什么认定我公司与金洞公司在共同完成漂流项目呢?
”
湖南长沙某旅行社总经理谭常德听到此案件的二审判决后,深感震惊,他对记者说:
“如果不管我们旅行社是否违约、是否有过错,都要对游客旅途过程中的所有伤害负责的话,我们旅行社只有早日关门了,而各个景点也更会忽视景区的安全防范措施,反正出了安全事故旅行社也要赔偿。
”
同时,此案也引起了株洲市旅游协会的注意。
2006年11月3日,株洲市旅游协会致函株洲市中级法院,协会认为:
在一审、二审过程中,法庭既然都认同了山水旅行社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那么旅行社就不应承担由于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也不存在旅行社代为赔偿一说。
假如只要是由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不论在旅游过程发生了什么事,旅行社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谁还敢去经营旅行社?
据记者了解,目前,山水旅行社已向株洲市中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更多0
旅客列车上摔伤旅行社不赔偿
http:
//news.QQ.com 2008年03月21日04:
02 东方网 李鸿光
本市居民李女士与老伴参加“新桂林
双卧七日游”,不料在搭乘火车时从上铺悬空摔倒受伤。
为追究旅行社赔偿责任,李女士向静安区法院起诉却遭败诉。
乞力马扎罗雪顶可能10年内融化,“赤道雪山”奇观将与人类告别…
成都醉驾案疑犯被改判为无期
[孙伟铭父亲称判决不公拟上诉][更多]
·新疆发布公告依法打击针刺犯罪活动
·加拿大部长称希望赖昌星能考虑自愿返华
·印媒再次宣称中国士兵"入侵印度领土"
·山西致277人死溃坝事故现场将建警示广场
·河南平顶山矿难已造成44人死35人失踪
·推广|注意!
资金正在流向以下板块!
独家:
历史学家眼中60年中国
[日军国主义不会复活][中国民族自信心重建]
·深度|“快女”粉丝江湖的“无间道”
·军事|美军将解放军列为假想敌
·博客|“砖家”点评快女赌城结婚的明星
·互动|真实记录一个农民工的北漂生活
·推广|中信信用卡免费申请即获QQ会员
去年3月24日,李女士夫妇与大通旅行社签订去桂林旅游合同,约定“出发时间4月8日,结束时间4月14日;交通为往返火车硬卧、当地空调车、船;导游服务为地陪。
”4月8日下午,李女士与老伴持旅行社提供的火车票,乘坐火车赴桂林,火车运行中,李女士不慎摔倒受伤。
次日,李女士抵达桂林后即被送入桂林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
闭合性胸部外伤、右肺挫伤、右第8-9后肋骨折、右侧血胸。
4月20日,李女士出院时,当地医院在出院医嘱中建议回上海
后继续住院治疗。
因李女士与大通旅行社的赔偿交涉不成,于今年2月1日向法院提出起诉,认为大通旅行社在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务中,没有按照长途旅行团的惯例配备领队途中照顾,同时也忽视给老年人发放上铺卧
铺票存在不安全因素,客观上为自己在旅途中摔落埋下了隐患,要求按照《消法》规定,由旅行社赔偿医疗费、往返火车费用、滞留桂林就餐费及儿子在桂林住宿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余元。
大通旅行社辩称,李女士参加的是散客旅游团队,按照惯例不提供全陪和领队,这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的,火车票的分配是定票站出具的,不属旅行社可控制,且在订合同时李女士未提出过要下铺卧铺票。
法院审理中查实,今年1月25日,保险公司依据与旅行社签署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协议,向李女士支付了理赔金1257.20元。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等,并未强制要求旅行社在交通工具上派驻导游,而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导游服务为地陪;李女士受伤后也得到了及时救助,未造成治疗延误;在火车铺位安排上,双方并未涉及一定要为满60岁老人安排下铺,李女士从上铺悬空摔倒应属意外事件。
作为意外事件,却要求旅行社事先预见并做好防范,显然超过合理范围。
法院遂认定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最终判决李女士败诉。
(文汇报)
司机违章造成事故旅行社承担全责
刘劲柳
2010年02月26日09:
54
【字号大中小】
打印
留言
论坛
网摘
手机点评
纠错
窗体顶端
E-mail推荐:
窗体底端
2005年5月4日,原告HM公司与被告GH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
根据合同和团队运行计划表约定,原告HM公司的第一批58个职工及家属于2005年5月6日凌晨分别上了被告GH旅行社派出的两辆客车。
其中33名职工及家属上了由被告高某驾驶的旅行车,车主为长治市ZG旅行社。
该车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32名职工及家属全部不同程度受伤。
根据交通部门认定,高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13名原告要求被告(包括保险公司,作者注)连带赔偿误工费、陪侍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会诊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19万多元;赔偿HM公司处理事故开支和停业经济损失57万多元。
被告旅行社认为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更不是责任人,没有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约定只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国家有明确规定,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由造成此次事故的责任人高某及车主被告长治市ZG旅行社和相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司机高某认为,5月6日出行时的组团人数是58人,比合同约定46人超出12人。
乘坐高某驾驶车辆的共计35人,超出该车核定人数。
原告HM公司与第一被告违约是造成本案损害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长治ZG旅行社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究竟主张违约还是侵权之诉不明。
我方未与原告签订过任何协议,第二被告高某使用的车是挂靠在我方车户上的。
如构成违约,也是第二被告高某违约。
法院认为:
本案旅游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
虽然第一被告不是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但事故车辆是由其提供的,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负有保障各原告在乘坐由其提供的交通工具时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义务。
事实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该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故可以认定第一被告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被告系肇事车辆的法定车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本案个人受伤损失金额共计372094.78元。
由被告GH旅行社赔偿,高某、ZG旅行社、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GH旅行社、高某、ZG旅行社连带赔偿原告HM公司处理事故开支和停业经济损失372094.78。
诉讼费和其它费共计14219元,由被告GH旅行社负担。
评析:
透过纷繁琐碎的事实,可以概括出本案的几个焦点:
第一,旅行社是否应该为租用车辆所造成事故承担责任?
第二,HM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合原告而有权得到相应赔偿?
第三,本案既是违约纠纷,保险公司及侵权人作为被告是否恰当?
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与上一个案件正好相反,GH旅行社的租用旅游车的司机违章操作是导致事故的全部原因。
GH旅行社认为,自己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在事故中,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不应赔偿;在与HM公司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只有协助受害人索赔的义务;本案应由事故责任人高某及车主ZG旅行社和相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以为旅游者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这些看法均不正确。
其一,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不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因此不能根据旅行社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来确定赔偿。
在旅游合同中,我们已经多次指出,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其他服务提供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安全保证责任上也是一样。
旅行社选用的旅行车司机交通肇事导致旅游者损害,旅游者有权选择追究直接侵害人的责任,也有权选择追究旅行社没有适当履行旅游合同的责任。
而后者,正是本案原告的选择。
旅行社在合同中加入免责条款,声称只对自己而不对其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违反了法律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这种免责条款没有效力,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至于旅行社代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这种做法也不能替代旅行社的责任,因为意外保险的受益人是旅游者,而不是旅行社。
旅游者得到了意外保险的赔偿,但是仍然不能免除或者减轻旅行社的赔偿责任。
那么HM公司是否也有资格作为原告得到旅行社的赔偿呢?
笔者认为在这点上,法院判决存在明显错误。
因为HM公司只是代理其单位职工与被告签订合同,作为一个单位,不可能作为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
虽然它也可以受参加旅游职工之托请求合同权利,但是在案件中受损害的旅游者已经作为原告向被告提起了诉讼,HM公司再作为原告进行请求,实际上等于重复行使权利。
当然,法院判决对它们的赔偿内容也明显不妥,我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因违反合同对方不能上班还需要赔偿其所属单位的损失。
本案在审理之中,明确了是违约之诉,也就是违反旅游合同的诉讼。
在程序上,第二被告高某、第三被告长治ZG旅行社以及第四、第五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是错误的。
因为他们都不是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审理中也没有经过适当的并案程序。
(来源:
《中国旅游报》)
出国(境)旅游一个较为突出的纠纷就是,有关旅游者签证(签注)的办理。
此类纠纷由于政策性较强,涉及相关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规定,有时的确不是旅行社所能控制的,而责任有时又必须由旅行社来承担,旅行社感到十分委屈。
纠纷类型
1.旅游者的签证(签注)不能按时办好。
按照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签证的办理均有一定期限,旅行社在收客过程中,往往按照通常的惯例,告诉旅游者签证(签注)办理的期限,并确定出游日期。
而有时签证(签注)没有按照旅行社预想的日期办理,旅行社往往会要求旅游者出游延后,而旅游者以工作无法安排为由,坚持按原计划出游,纠纷随之而来。
2.旅游者的签证(签注)出现错误。
由于目的地国家和地区工作人员的疏忽,本来不应该发放的签证(签注)发放了,如旅游者的护照有效期少于半年,按照规定不可以办理签证。
即使签证(签注)侥幸被办好,在入关时旅游者也会被拒绝入境的。
旅游者和旅行社都将遭受较大的损失。
所以,旅行社业务员事先的核对工作至关重要。
3.旅游者的签证(签注)请求被拒绝。
旅游者的签证(签注)被拒绝,意味着旅游者暂时不能前往旅游目的地。
就目前的情况看,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使领馆均拒绝予以说明,或者给出理由,旅行社只能告诉旅游者拒签,而且还要旅游者支付签证费,旅游者对于被拒签已经极为郁闷,而且还要支付拒签费就更加难以接受。
4.旅游者被拒绝入境。
组团旅行社组团工作完成后,必须由境外地接旅行社提供担保,旅游团才能够顺利登陆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
组团旅行社和境外地接社合作出现矛盾和纠纷后,地接旅行社有时会采取取消担保等极端手段,迫使组团旅行社就范,而组团旅行社一意孤行,仍然拒绝与地接社合作,其结果是旅游团被外国移民部门遣返。
纠纷产生的原因
1.旅游者没有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不论是参加国内旅游还是出国(境)旅游,旅游者都必须向旅行社提供相关背景资料,在出国(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背景资料尤其重要。
少数旅游者之前可能有过负面的背景,在申请出国(境)旅游时,有意隐瞒这样的背景,造成签证(签注)不能如期办理。
2.旅行社没有认真审核旅游者资料。
旅行社虽然不是公安部门,不能对旅游者提供的资料进行侦查,但旅行社的程序审查十分重要。
如旅游者填写资料的笔误、护照即将过期、提供的资料不全等情况,旅行社应要求旅游者更正、重新办理、补充资料等,确保能够按时出团。
3.旅行社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全。
旅行社没有提醒旅游者,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业务人员的疏忽或者是业务不熟练。
旅游者办理了港澳游通行证,以为就可以直接参加旅游,而旅行社没有提醒旅游者要办理签注,导致旅游者行程受阻;业务人员业务生疏,要求旅游者多次提供资料等。
必须遵循的原则
1.及时发现和制止少数旅游者违法行为。
少数旅游者借自费旅游之名,行偷渡滞留之实,对于此类旅游者的违法行为,旅行社一经发现,必须采取断然措施,停止办理出国(境)旅游业务,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2.确保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不违法。
不可否认的是,极少数旅行社业务人员通过为旅游者办理签证(签注),为旅游者提供滞留不归的方便,从中牟取不法利益。
因此,旅行社必须增强法治意识,坚决杜绝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应该承担的责任
1.旅行社在承诺的期限内,不能为旅游者办理好签证(签注),导致旅游行程取消或者迟延,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旅游者实际的损失,如旅游者的误工费、由此增加的交通费等。
2.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按照使领馆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旅游者被拒签,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旅行社没有认真审核资料,即使旅游者存在疏忽,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错误,旅游者被拒签或者被拒绝入境,旅行社应当承担主要的责任。
3.签证(签注)费用的承担。
签证(签注)通常由旅游者自己承担;旅行社事先明确告知拒签风险和费用,签证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拒签费用事先没有明确约定或者告知的,由旅行社承担。
(作者单位:
浙江省旅游质监所)
随团赴九寨沟旅游被狗咬伤向旅行社索赔未果
案情介绍
1998年6月,投诉人周某参加四川省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旅游团。
6月14日下午7时许,旅游团乘汽车至松潘县甘海子地段时,一些旅游者提出要上厕所。
导游即与司机商量,将车停在了一个有厕所的商店门口,导游告知厕所在商店的后面,并引导旅游者到厕所的门口。
这时走在最后的周某没有直接上厕所,而是经过厕所门口向大约离厕所5米处的土堆走去,被此地大树下拴着的狗咬伤。
事故发生后,导游为周某的伤口进行了应急包扎处理。
到九寨沟的宾馆后,将周某送到九寨镇医院进行医治。
由于此地没有狂犬疫苗,导游向其所属成都市某旅行社报告,要求旅行社接站并安排医院和准备好狂犬疫苗。
16日导游将周某送上交通卧铺车返成都。
旅行社立即派人找到了狂犬疫苗,并按照周某的要求,为其安排了带独立卫生间、有彩电的单间病房。
住院时,旅行社支付了周某的医疗费和住宿费6000元。
在治疗期间和出院后,四川省消协和质监所对此纠纷进行了多次调解,提出在旅行社支付周某成都治疗期间的费用6000元,再赔偿6500元,而周某认为该赔偿额远不足以弥补其直接与间接经济及精神损失,调解未果。
案例分析
本案当事人周某在旅游途中被狗咬伤,其提出由旅行社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理由是:
一、旅行社在提供的旅游服务中没有过错。
旅游途中,应旅游者的要求,中途停车上厕所,导游的此行为并无不当。
导游在停车后告知了厕所的具体位置,并将旅游者引导到厕所门口,已经履行了导游应尽的义务。
周某下车后,并未按导游告知的具体位置和引导的路线上厕所,则是向厕所后面5米处拴狗的土堆走去,从而导致被狗咬伤的后果。
二、本案中,周某被狗咬伤,纯属意外事故,旅行社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但旅行有义务进行救助,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依据旅游意外保险协议,向承保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
三、被狗咬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所致。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由于狗的主人未有尽到管理的义务,致使周某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周某应直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使自身的利益得到及时的保障。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赵建生)
人民网2004年4月8日
旅途缺乏安全感辽宁游客状告海口旅行社获赔
“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
”顾先生却偏偏在旅游过程中,碰到了一件让他感到非常缺乏安全感的事。
在海南省消委的帮助下,顾先生终于获赔2000元,为旅途中的“安全感”讨回了说法。
今年2月,来自辽宁的顾先生和妻子一同来海南旅游,在海口市中国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三天两晚豪华团。
2月9日晚,在旅行社的安排下,顾先生夫妇入住三亚金宇海景酒店。
据顾先生反映,当时导游黄女士告诫他们,“有人敲门不要开,有人打电话不要接,这样才能保证你们的安全。
”凌晨1:
30左右,有人敲门、有人打电话,他们都没理睬。
后来,敲门声变成了撬门声,他们夫妇俩吓得不知所措。
门开了,闯进一个男子,该男子见屋里有人,便匆忙离去。
因为惊吓、生气,他们俩下半夜没合眼,一直坐到天亮,再游景点,毫无兴致。
回到海口,他妻子就病倒了。
顾先生说,他们后来和黄导游一起找酒店,酒店人员说以为里面没有人,撬开门看一看是为了他们的安全。
对这一说法,顾先生表示难以接受。
十来天后,顾先生来到海南省消费者委员会,对撬门事件及旅途中存在的其它问题进行投诉,要求旅行社道歉并赔偿旅游费用、往返机票、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760元。
在海南省消委了解情况时,海口市中国旅行社书面表示,据该社了解,当时酒店工作人员因发现房门有一条明显门缝,所以打电话提醒客人关好门,后来在电话无人接听、敲门又没有动静的情况下,才撬门查看情况的。
该社认为,酒店出发点是好的,但其做法欠妥。
对于此事对顾先生夫妇造成的影响,旅行社同意向顾先生夫妇道歉,并给予一定赔偿。
同时,旅行社还表示,会吸取教训,在今后工作中保证不再出现类似事件。
但是,双方提出的赔偿金额相距甚远。
经过海南省消委的多次调解,最终顾先生与旅行社达成协议,由旅行社道歉并一次性赔偿顾先生2000元。
至此,顾先生终于为旅途中的“安全感”讨回了说法。
(记者岳钦)
《南国都市报》2004年4月8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旅游 政策 法规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