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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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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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2
ABSTRACT3
一、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4
(一)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4
(二)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特征以及原则5
(三)我国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制度6
(四)我国企业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制度7
二、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9
(一)我国工伤保险在企业的覆盖范围比较狭窄9
(二)企业工伤保险预防环节做得不足9
(三)工伤保险费率设置不合理9
(四)对职工工伤的鉴定以及争议处理不够健全9
(五)工伤保险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10
三、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10
(一)扩大企业工伤保险的范围10
(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预防10
(三)加强职工工伤保险的费率设置11
(四)加快立法,对各项制度进行规范,解决劳动争议问题11
(五)加强工伤保险监督机制11
参考文献12
摘要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具有防范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和作用。
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不仅关系到每一位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我国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起步较晚,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
本文的研究对象为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文章介绍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现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借鉴了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工伤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发展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
工伤保险现状制度完善建议
ABSTRACT
Injuryinsurancesystemisveryimportantforthesocialsecuritysystem.Injuryinsuranceplayedaroleinpreventionandriskdiversificationbecauseitisacompulsorysocialinsurancesystem.Injuryinsurancelegalsystemisnotonlyrelatedtotheinterestsofeachworker,butalsoaffectsthestabledevelopmentofsocietyasawhole.
InjuryinsurancelegalsysteminChinaestablishedrelativelylate,sotherearealotofimperfectionsinthespecificsystemdesign.With"InjuryInsuranceRegulation"newlyrevisedastheresearchobject,theauthoridentifiedtheproblemsofthelegalsystemofourcurrentinjuryinsurancethroughanalysisofthestatusofthelegalsystemofthe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Theauthoralsolearnedfromlegislativeexperienceindevelopedcountriestoimprovethelegalsystemof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inChina.
KeyWords:
IndustrialInjuryInsurance,ProblemsofIndustrialInjury,ImprovementofIndustrialInjury
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现状分析
一、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现行的企业工伤保险制度主要是由《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所规定的,该项制度最早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当时的工伤保险,由于经济实际发展水平,主要是针对国营、公私合营等工厂的员工、矿山以及矿工、铁路、民航和邮电等特殊领域的职工而设定的。
改革开发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私营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越来越活跃,带来了各种社会问题,特别是职工权益的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频繁发生的工伤事故,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因此,理论界和实践对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呼声也逐渐提高。
制定一部新的工伤保险法规势在必行。
因此,这一背景就促使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行办法》,对当时实务中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完善和修订。
随着进一步的改革,工伤保险制度的各项机制逐渐完善,通过政府、社会、企业、员工的共同努力,得到了较为普遍的执行,突出的反映了广大企业和员工对这一制度的重视,参保程度逐年提高,覆盖人数也越来越广,保险补偿的比例有了提升。
以参保人数为例,1995年,仅有不到3000万的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十年以后,这一数字已经翻了三番,达到12000万人。
其中,最为发展的是,工伤保险不仅仅将补偿作为目标,还纳入了工伤预防、康复制度,使得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日趋完善。
(二)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特征以及原则
1.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的特征
作为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既有社会保险制度普遍的特点,同时也有自身独特的特点。
从世界范围来看,工伤保险在其他国家也有较为悠久的历史,同时也是广泛得以实施的一个险种。
期特征主要表现为:
1.强行性。
工伤保险制度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具有公益性和互助性的特点,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确立,因此,不论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都必须依照法律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员工缴纳保险费用。
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各类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有可能给员工造成伤害,不论这种伤害的原因来自哪里,所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就能够为企业避免承担过重的风险提供保证。
2.互助性。
保险的共同特点就是用来分担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由被保险人通过共同出资建立保险基金,而为将来的风险买单。
工伤保险也是如此,由于生产中难免会发生各式各样的伤害,有的是企业生产条件不完备导致,有的是工人自身劳动技能不熟练或者是疏忽导致,但无论何种原因,这种伤害都会给工人带来永久性的损害,即在一定时期内难以依靠劳动获得收入。
同时,企业也有可能陷入对工人的赔偿,而影响正常的生产秩序。
因此,工伤保险就成为企业与员工共同分散风险的机制。
3.非营利性。
工伤保险的目的在于为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设置,出发点是为了填平工人因为工伤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带来的劳动收入减少等损失,而并非是为了工人或企业获得利润的途径。
工伤保险制度通过设立工伤保险基金而实现保险金额的自我增值,但不能用来进行市场交易而获得价值。
4.安全性。
既然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是处于公益的目的,因此,对于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在为了提高其赔付能力而进行的市场投资增值活动中,必须坚持安全有保障的前提,选择流动性较强、收益比较稳定的方式进行投资,而不能选择像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领域进行投资。
同时,工伤保险基金的运作必须能够满足赔付需求,因为工伤的发生是比较普遍和多发的,需要及时获得救助。
在工伤保险制度下,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1.无过错补偿的原则。
与一般的伤害赔偿不同,工伤保险制度下,劳动者一旦发生了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事故,无论劳动者个人是否存在故意、过失等主观上的过错,企业或者用工单位都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给与补偿。
2.劳动者个人免缴费原则。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群体,而且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有更为强烈的抵触情绪,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遭受的损失也最直接和严重。
所以,为了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和理念,工伤事故保险的费用,法律规定应当纳入企业生产的必要支出当中,因此,劳动者个人无需承担。
3.损失填平原则。
工伤事故与人身伤害不同,后者除了赔偿各种损失费用,还有可能面临精神损害赔偿、间接损失等。
而工伤保险则不同,仅对劳动者个人因为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而不赔偿间接损失。
4.综合补偿的原则。
工伤保险的宗旨不仅仅是简单的对工伤保险事故进行补偿、以弥补劳动者所受的伤害。
更为重要的是,工伤保险对企业更好的预防工伤事故、帮助受伤劳动者加强康复提供支持。
通过进一步加强预防和康复措施,能够帮助企业健全有关工伤事故的预防和教育,使劳动者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的理念,提高安全生产的层次和要求,有效降低和减少工伤事故带来的不利后果。
5.集中统一管理与使用原则。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是建立在社会公益性和互助性的基础之上,因此,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此外,对于工伤事故的配套措施,如伤情的鉴定、事故的调查等,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社会保险部门负责。
(三)我国企业工伤保险的缴费制度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确定的缴费制度,主要是以收支平衡为目的,以支付额来确定缴费比例。
具体来说,政府确定的保险费率是建立在保证各种工伤事故法定支出的基础上进行确定的,而不考虑有一定的剩余。
在这一原则下,具体又氛围统一费率、差别费率、浮动费率三种。
所谓统一费率,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内的企业,均确定统一的保险费率,而不区分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差别。
这种费率的好处在于平等的对待各地区和各行业,在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比较公平。
同时,统一费率由政府确定,可以较为明显的掌握有关收支情况,以比较灵活的方式及时调整收支比例,达到动态平衡。
但缺点也十分明显,就是难以体现差异性,不能发挥各地区平衡的杠杆作用。
差别费率是在统一费率的基础上提出的,意在弥补统一费率僵化的收取形式,以更为完善的方式,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整。
对某些重工业行业,由于生产条件比较艰苦、工伤事故频发的原因,制定较为高的缴费比例。
这样,可以通过确定不同的缴费比例,以促进高风险行业进一步完善工伤事故的预防体系建设,增强企业的责任感,采取积极措施防范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工人的教育培训,有利于增强和平衡行业间的共同提高。
所谓浮动费率,是在不同行业的差异费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用人单位在某个时间段内工伤事故的发生、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等情况,综合本地区工伤保险费率的平均水平,来定期调整该行业、该单位、该地区下个时间段的工伤保险费率。
通过实行浮动费率,可以有效的提高企业预防工伤保险事故的积极性,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防范措施的投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
在实践中,多数企业采用的缴费方式,是综合运用统一费率制和差别费率制。
这是由于统一费率和差别费率较为明显和简单,调整起来比较机动灵活,对企业来说投入成本比较容易核算。
而浮动费率则相对繁琐,周期较长,对于企业来说很少有时间和精力去核算有关费率,容易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除了以上三类计算方法,在实践中还要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
比如行业领域的差别、地区经济水平、人均工资收入水平、企业其他支出负担等因素。
因此,作为管理部门,制定缴费制度、确定缴费比例的时候,必须考虑企业的实际状况,切实提出针对性较强的方案。
(四)我国企业工伤保险的赔偿待遇制度
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对于劳动者来说,赔偿的第一步工作就是对工伤进行认定,由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的30日内向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认定。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对工伤的认定经历了一个范围由小到大的发展变化过程。
最初,工伤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而发生的伤害。
后来,法律又将劳动者在工作中患有职业病、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其他为了工作而发生的事故纳入到工伤的范畴。
因此,只要劳动者是由于工作的原因导致的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从而享有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对工伤的认定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也就是对劳动能力的鉴定和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
前者主要是对劳动者今后劳动能力与可能进行的认定,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分为十个等级。
后者则是对工伤事故本身给劳动者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行的认定。
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鉴定结果,进一步确定对劳动者的相应赔偿方案,也就是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医疗待遇、工资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医疗待遇主要包括对受伤工人的医疗救治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如药品、手术、护理、康复等费用。
工资待遇主要指受伤工人因工伤导致不能参加工作期间,而带来的工资收入的损失。
伤残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致残的,根据不同伤残等级而享有的保留或解除劳动关系、给与一定的补偿等。
死亡待遇是指职工因工伤事故死亡后,其亲属享有的要求给与一定金额补偿金的权利。
如果职工
(1)丧失享受工伤保险待通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的情形,则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尽管法律要求所有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仍有相当比例的劳动者并未纳入到工伤保险的覆盖。
在没有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就无法通过主张工伤保险来获得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有三种选择来替代实现工伤保险赔偿: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进行友好协商,双方根据用工期间的有关协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赔偿或补偿,双方自主决定赔偿的金额、方式和期限。
第二种是通过劳动仲裁。
劳动者因为发生工伤事故,而就赔偿金额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了纠纷,可以直接通过提起劳动仲裁,把纠纷诉诸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工伤事故赔偿事项一并进行裁决。
第三种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发生的纠纷时,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赔偿金额、工伤事故调查、伤残鉴定进行审理、判决。
二、我国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工伤保险在企业的覆盖范围比较狭窄
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的涵盖范围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等单位,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在事实上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所以相关企业的劳动者也就自然享受不到有关待遇。
原因各不相同,尽管法律规定要求各类企业均要参加保险,但由于有的企业经济效益不高、认为参加工伤保险会导致企业负担增加,所以不愿参加;有的企业主要以农民工群体为主,流动性很强,参加保险人员难以确定,所以参保比例不高。
(二)企业工伤保险预防环节做得不足
在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中,多数企业抱有这样的观念,认为参保就是为了今后发生事故时,可以为员工享受保险待遇提供保障,而没有对工伤预防工作给与充分的重视,忽视日常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投入。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与康复、医疗等项目进行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但对具体的康复标准、康复诊疗措施、配套服务措施没有指导性的操作规定,无法起到预防作用。
(三)工伤保险费率设置不合理
作为社会化的保险种类,工伤保险公益性特点体现的不够充分。
缴费主体主要是企业自身缴纳,工伤保险基金的经费来源国语单一,社会化集资形式缺乏,导致企业负担较重,缴费积极性很差。
(四)对职工工伤的鉴定以及争议处理不够健全
由于我国各地区、行业的差异性较强,《工伤保险条例》的原则性和指导性太过突出,导致在实践中,对工伤如何进行鉴定缺乏操作性,形成了巨大的法律空白区域。
按照现行工伤的认定标准,也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的标准,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可能存在范围过为苛刻,适用起来不符合实际情形,难以有效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起到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作用。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何为工伤的认定就很容易产生争议,导致纠纷难以解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必须是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
但工伤鉴定是以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为基础的,由于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有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解决,因此产生了二者前后相依的局面。
在劳动仲裁委员没有作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裁决之前,工伤鉴定在事实上就难以作出。
这就会导致劳动者提出工伤鉴定申请之前必须先主张劳动关系确实存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劳动者的举证负担和维权成本,难以及时获得工伤保险的补偿待遇。
(五)工伤保险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
在实践中,我国的工伤保险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的问题。
首先,政府监督力度较弱。
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往往对损害工人权益的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以罚代管,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没有采取得力的整改措施。
其次,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缺少透明度,运作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仍然受到广泛的质疑。
第三,缺少有效的社会监督。
对工伤保险最为关心的劳动者,无法真正参与工伤保险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维权成本较高。
三、完善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对策
(一)扩大企业工伤保险的范围
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不把员工,尤其是农民工纳入正式编制,把他们作为一般劳务人员,以此不用为他们缴纳工伤保险。
因此,应当从制度设计上将广大员工尤其是农民工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中。
1.实施工伤保险凭证制度
工伤保险凭证是一种书面保证,用以证明企业或雇主给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美国许多州规定,承包人、分包人(subcontractor)或独立承包人为某企业工作时,该企业有权要求其出示工伤保险凭证(certificateofinsurance)。
这种方法有效地扼制了许多企业或雇主规避法律,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现象。
2.对劳动关系进行扩大解释
中小企业内部的主要成员即农民工没有被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工伤认定制度要求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人身性。
因此,很多农民工没有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无法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我国可以参照德国对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强调农民工与其企业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和经济依赖关系,而是看重劳动本身的性质。
只要这种劳动在性质上和范围上都具备劳动关系强调的指派性、最低限度的稳定性,就可以认定企业与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应当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预防
工伤保险有预防、补偿、康复三大功能。
在社会保险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会把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结合起来。
根据我国中小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及农民工的特点,参照国外经验,预防支出可着重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和工伤预防教育,建立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可以定期对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技能培训,使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向农民工提供工伤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培训、咨询、服务,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2.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采用新的防护技术和新的设备。
例如,鼓励矿山改进生产技术工艺,采用更先进的防尘除尘材料和新设备,减少矿山粉尘污染,保障农民工的健康和安全。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补贴和鼓励。
3.向中小企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加强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宣传和指导。
相关部门可配备专门从事工伤预防的工作人员,加强对企业的指导作用,增强防范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
(三)加强职工工伤保险的费率设置
国外许多国家在实行差别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工伤事故的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根据企业上年度发生事故的情况,重新调整下年度的缴费标准),奖励那些在消除工伤事故方面成绩显著的企业,惩罚那些工伤事故频率上升的企业。
这样既体现了工伤保险的保障性,又体现了差别性,同时又可以很好地调动企业的投保积极性。
因此,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指标,可以很好地将工伤严重程度、职业病严重程度以及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工伤事故进行了量化,有利于企业工伤风险的综合评价,采用的横向、纵向比较指数更是有利于企业工伤预防的自我激励和工伤风险的公平分担。
(四)加快立法,对各项制度进行规范,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责任险作为具有较强社会管理功能的保险,得到了国务院和保险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将全面采取措施推动责任保险的改革和发展。
第一,国家相关部委和行业监督部门通过立法或规章的形式,确立以责任保险为手段转嫁或转移企业的经营风险或政府管理职责的改革思路,深人研讨责任险的市场定位和市场功能;
第二,责任险的法律环境健全完善,将为保险公司开拓责任保险和开发设计责任险产品提供广阔领域和难得的发展机遇;
第三,各类职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将推进责任保险业务的发展,各部门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过程中逐渐完善职业责任鉴定的科学性。
(五)加强工伤保险监督机制
建议修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可以在发生工伤后,在提起仲裁或诉讼时提出。
如果是在受伤工人提起仲裁申请或诉讼之后,委托劳动部门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若符合工伤标准的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若不符合工伤认定标准、不构成工伤的按照民法以及劳动法中非工伤待遇的有关规定做出判决,这样可以大大缩短维权期限,降低个人的维权成本以及司法机关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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