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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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
中国电建成都地铁4号线二期工程
供电系统集成及施工A标施工承包项目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
编制:
审核:
审批:
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地铁4号线二期供电A标项目部
二○一六年四月
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铁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地铁4号线供电A标项目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对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统计和监测。
2、夯实节能减排定额、计量、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建立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台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径、范围、折算标准和方法对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指标进行定期监测统计、定期汇总、定期分析。
3、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范围应覆盖所有生产、办公和生活区。
4、确保节能减排统计数据的完整和准确,通过自我检查、第三方检测、能源审计等多种形式对节能减排效果进行评估和核定。
二报表要求
1、能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统计基本原则。
(一)谁消费、谁排放、谁统计。
(二)何时投入使用,何时计算消费及排放量。
(三)仅在第一次投入使用时计算其消费量,不应重复计算。
(四)耗能工质(如水、氧气、压缩空气等)不计入能源消费量,但计算单位产品能耗时应根据具体的指标规定将某些耗能工质包括在内。
2、能源统计数据来源和依据。
(一)能源统计台账。
(二)购进和调出能源的财务数据。
(三)能源结算单及其他能源消费结算凭证。
3、按照相关要求,铁路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属于非工业企业,指挥部及下属各单位按照建筑行业要求统计监测,填报“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见附件1)
4、根据节能减排企业分类,铁路公司为一般类企业,指挥部及下属各单位应定期报送年度节能减排总结分析报告。
5、节能减排报告应包括:
(一)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对同比增减幅度超过10%的节能减排主要指标分析原因。
(三)节能减排管理情况。
(四)节能减排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五)节能减排重要科研成果。
(六)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年度考核情况。
(七)节能减排重大违规情况。
(八)节能减排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九)明年节能减排工作计划。
(十)节能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内容等。
6、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见附件2)
三附则
1、本办法由指挥部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2.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附件1
建筑行业节能减排统计监测表
企业名称:
填报周期:
(季报、半年报或年报)
指标名称
单位
2010年基数
去年累计完成值
本年累计完成值
与上年同期比较增减(%)
能源消费总量
万吨标煤
煤炭
万吨标煤
焦炭
吨
电力
万千瓦时
原油
吨
汽油
吨
煤油
吨
柴油
吨
燃料油
吨
天然气
万标准立方米
热力
百万千焦
其他能源
吨标煤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现价)
吨标煤/万元
营业收入(现价)
万元
万元营业收入综合能耗(可比价)
吨标煤/万元
营业收入
(可比价)
万元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现价)
吨标煤/万元
增加值(现价)
万元
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可比价)
吨标煤/万元
增加值(可比价)
万元
SO2排放量
吨
COD排放量
吨
二氧化碳排放量
吨
氮氧化物排放量
吨
氨氮排放量
吨
附件2
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
能源名称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煤
5000千卡/千克
0.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洗精煤
6300千卡/千克
0.9000千克标准煤/千克
其他洗煤
洗中煤
2000千卡/千克
0.2857千克标准煤/千克
煤泥
2000-3000千卡/千克
0.2857-0.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焦炭
6800千卡/千克
0.9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原油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燃料油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汽油
10300千卡/千克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煤油
10300千卡/千克
1.4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柴油
10200千卡/千克
1.4571千克标准煤/千克
液化石油气
12000千卡/千克
1.7143千克标准煤/千克
炼厂干气
11000千卡/千克
1.5714千克标准煤/千克
天然气
9310千卡/立方米
1.330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焦炉煤气
4000-4300千卡/立方米
0.5714-0.6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其他煤气
发生煤气
1250千卡/立方米
0.1786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重油催化裂解煤气
4600千卡/立方米
0.6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重油热裂解煤气
8500千卡/立方米
1.2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焦碳制气
3900千卡/立方米
0.5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压力气化煤气
3600千卡/立方米
0.5143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水煤气
2500千卡/立方米
0.3571千克标准煤/立方米
炼焦油
8000千卡/千克
1.1429千克标准煤/千克
粗苯
10000千卡/千克
1.4286千克标准煤/千克
热力(当量)
0.03412千克标准煤/百万焦耳
电力(等价)
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供电煤耗
注:
1.此表平均低位发热量用千卡表示,如需换算成焦耳,只需乘4.1816即可。
2.此表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附表。
3.2007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供电煤耗为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小时。
节能减排考核制度
四月度考核
(一)节能减排数据上报严重不实、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月度考核结果给予不及格处理。
(二)未完成核定的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的,对责任人月度考核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处理:
1.根据未完成指标个数和未完成程度扣减相应分值。
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实际完成值与目标值相比,每相差10%扣减0.1分。
2.核定的考核指标目标值为该行业国内先进水平的,减半扣分。
五年度考核
(一)、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年度考核结果给予不及格处理:
1.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经节能减排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认定,发生节能减排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年度考核结果给予扣分处理:
1.发生较大和一般环境责任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进行扣分:
(1)每发生一次较大环境责任事故(Ⅲ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分别扣减0.3分、0.5分和0.7分;
(2)每发生一次一般环境责任事故(Ⅳ级),重点类、关注类和一般类企业分别扣减0.1分、0.3分和0.5分;
(3)在当年不能认定的环境责任事故顺延处理。
2.被国家节能减排主管部门以及集团主管部门通报,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每通报一次扣减0.2分,最多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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