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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大纲索引
∙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
法律的概念P1
教育法的概念P6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9 1、 2、 3、 4、
教育法的体系结构P11
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P19
∙第二章 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教育法制的概念P35
教育法制的特征P36
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P51
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P54
结合实际谈如何依法治教P44—48、P71
∙第三章 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立法的概念P57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
教育立法的程序P59
教育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P61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P65—66
∙第四章 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
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P75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P77
∙第五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高等教育学制P94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P97
高等教育的方针P90
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P92
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种类P98
∙第六章 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
设立高等学校及其它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P108
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而基本权利P112
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义务P113
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P114
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P116
何种情况学生应予退学P121
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P122
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和条件(此部分内容教材缺失,建议教师授课中增加并与退学作比较)
∙第七章 高等学校的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P131
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P132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取得与丧失P134—136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和特点P137
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概念P138
∙第八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P148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P149
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P160
国家对贫困大学生的扶助手段P156
∙第九章 教育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
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P169
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P171
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P173
∙第十章 教育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征P198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
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P199
学校的法律责任P208
教师违犯教师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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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
【考核要点】法律的概念;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教育法的体系结构;我国现行的基本教育制度。
1、简述法律的概念。
广义:
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简述教育法的概念。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3、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
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4、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纵向和横向结构(P12)
5、试述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P19)
6、我国有哪些现行有效的教育法律?
七部
19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最新修改
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二章教育法制与教育管理
【考核要点】教育法制的概念;教育法制的特征;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结合实际谈如何依法治教。
1、如何理解教育法制。
三种含义:
1)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教育的法律和制度,是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度的总合。
2)指有关教育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过程。
3)将其理解为依法治教,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
2、试述教育法制的特征。
(P36)
1)能保障国家教育权的有效行使
2)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3)能保障学校自主办学
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法规体系
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
7)有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3、结合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依法治教指依照法律管理教育事业。
具体而言,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有关机构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从事有关教育的治理活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有关教育的法律规定,从事办学活动、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有关教育的活动。
依法治教包括依法行政、依法治校、依法执教
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
1)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完善学校章程、教育教学、学籍管理等各项制度;
校规必须透明、公开;
校规内容要合法,应适时修改、废止、清理。
2)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处分应合法、合理、符合正当程序)
3)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校务公开;推进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务的民主参与
4、简述教育法与教育道德的关系。
(P55)
一致性
区别:
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现方式、发展前景
5、简述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P51)
一致性教育法是根据教育政策制定的,也就是说教育法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教育政策是教育法的
灵魂。
区别:
制定机关、范围、形式、实施方式、稳定性
∙第三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考核要点】立法的概念;法律适用的概念;遵守法律的概念;教育立法的程序;教育法律实施的主要方式;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
1、简述立法的概念
立法:
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
2、简述教育立法的程序。
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
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
3)教育法律的通过
4)教育法律的公布
3、教育法的实施有哪几种方式?
教育法的实施有两种方式:
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
法律的适用:
一种特殊的国家管理活动
广义: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
狭义:
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法律的遵守:
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
4、教育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哪些?
方式:
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每一层级的横向监督
种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教育督导制度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
∙第四章中国高等教育行政
【考核要点】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高等教育行政管理的基本体制;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简述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
是指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2、简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
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简述我国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对教育行政管理负有最高、最终的决定权和监督责任
2)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3)教育部是全国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有统筹规划、协调管理的职责
4、试述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主体合法:
指做出行为的主体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具有教育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权限合法:
教育行政主体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管理行为。
内容合法:
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合法:
行为符合一定的顺序、步骤、期限和方式。
∙第五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考核要点】高等教育学制;高等教育学业证书;高等教育的方针;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种类。
1、简述我国高等教育的方针。
高等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2、试述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确保公民依法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原则
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原则
保障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原则
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
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的原则
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的原则
3、什么是高等教育学制?
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简称高等教育学制,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4、什么是高等教育学业证书?
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5、高等学校学业证书的种类有哪些?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和非学历性的其他证书。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章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
【考核要点】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权利;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义务;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何种情况学生应予退学;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和条件(此部分内容教材缺失,建议教师授课中增加并与退学作比较)。
1、设立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组织机构和章程
2)合格的教师
3)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有哪些权利?
1)各级各类学校共有的权利(教育法第28条)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它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高等学校特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第32-38条)
制定招生方案和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对外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校内人事
3、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它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4、简述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公办学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校长为法人代表
民办学校:
内部管理体制由举办者决定,但
1)应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2)理(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1/3以上成员应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3)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5、哪些情况下学生应予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6、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有哪些?
纪律处分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包括五种形式: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7、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学生应如何申诉?
1)校内申诉:
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再申诉:
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8、高等学校学生纪律处分的类型和条件
纪律处分是对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种处理,包括五种形式: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退学不是一种纪律处分,只意味着学籍的终止(是学籍管理的一部分)。
以开除学籍为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法律规定):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章高等学校的教师
【考核要点】高等学校教师的权利;高等学校教师的义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取得与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和特点;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概念。
1、教师有哪些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培训
2、教师有哪些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贯彻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思想品德、文化、科技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或者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4、哪些情况下可撤销教师资格?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5、简述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的概念
高等学校和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制度。
∙第八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考核要点】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高等学校学生的义务;国家对贫困大学生的扶助手段。
1、简述高等学校学生的法律地位。
公民:
公民权
受教育者:
受教者的权利
2、高等学校学生有哪些权利?
一般学生的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按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申诉、诉讼;其他权利。
高等学校学生的权利: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
3、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学生的一般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高等学校学生的特别义务: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4、国家对贫困大学生有哪些扶助手段?
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建立奖学金制度
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
设立助学金
∙第九章教育法律救济
【考核要点】法律救济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什么是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2、简述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法》39条。
3、简述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
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第42条。
4、试述教师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申诉人;
被申诉人;
申诉形式;
申诉时效
申诉范围:
1、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
2、对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
3、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
受理机关:
学校所属教育行政机关,侵权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行政机关。
处理:
应在受理后30日内做出处理
5、试述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具体内容。
校内申诉:
1)申诉的提出。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均可提起申诉。
具体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申诉的受理。
3)申诉的处理。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再申诉:
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应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6、简述教育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不服行政处罚的;
(二)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对行政不作为不服的;
(四)行政侵权的;
(五)行政变更、终止和撤销的。
∙第十章教育法律责任
【考核要点】法律责任的特征;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学校的法律责任;教师违犯教师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简述法律责任的特征。
P198
法律规定性
国家强制性
专权追究性
归责特定性
2、什么是教育法律责任?
P199
是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3、教育法律责任有哪些类型?
行政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4、《教师法》对教师的法律责任规定是什么?
《教师法》规定:
教师有以下情形的,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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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P28):
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
立法:
也称“法律的制定”。
广义立法:
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狭义立法:
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
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
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
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
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
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
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
(P97):
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学校学位制度:
国家或授权高等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学历及实际学术水平,授予他们一定的学位称号,以表明其知识能力的等级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的概念(P134):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职务制度的概念(P137):
是国家对高校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教师聘任制度的概念(P138):
是高等学术与教师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高等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一定的工作岗位,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请具有一定任职条件的教师担任相应职务的一项制度。
法律救济的概念(P164):
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社会生活中的纠纷,从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教师申诉制度的概念(P169):
是<<教师法>>所规定的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即教师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P171):
指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教师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P199):
指由行为人的违反教育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引起的,应当由其依法承担的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1.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原则P9-11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教育基本法所确立的我国全部教育立法和一切教育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反映了我国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要求,也反映了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
1)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原则;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2.试述教育法体系的基本结构P12-13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是由纵向五个层次、横向六个部门构成的。
1)纵向结构:
1、教育基本法;2、部门教育法;3、教育行政法规;4、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5、教育规章。
2)横向结构:
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教师;民办教育。
3.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
P19
1)学校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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