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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金融事件
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
2015年已然来临,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过去一年对于中国金融界有着广泛影响的十大事件。
铭刻这一年中国金融的发展历程,希望能与广大读者一道,在2015年迈步从头,绘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新的篇章!
一、沪港通——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里程碑
2014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将在6个月内推出“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为“沪港通”),沪港通从此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创新机制,沪港通将加速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
一方面,既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也不改变证券市场的组织架构;另一方面,沪港通在短时间内打通了通向境外股票市场的道路。
二、优先股放开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拓宽
2014年4月1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
这是继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商业银行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申请审批程序,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央行定向降准资金导向“三农”与小微
为了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提高配置到“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需要支持领域的贷款比例,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4月25日和6月16日两次实施“定向降准”。
四、同业监管新规出台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随后银监会发布《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140号文),两个同业监管新规文件均旨在规范同业业务发展。
五、存款偏离度管理打破商业银行存款“冲时点”怪现象
2014年9月12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有关要求,指导商业银行改进绩效考评制度,设立存款偏离度指标,约束存款“冲时点”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促进相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六、央行非对称降息银行利润受侵蚀
自2014年11月22日起,央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4个百分点至5.6%;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7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
七、存款保险制度终破题金融安全网织就
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至此,一直以来广为社会各界关注的存款保险制度正式进入社会公众视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历经21年后终于破题。
两周后的12月13日,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公布《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信托业终于穿上了“重铠”。
加之此前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等,中国完整的金融安全网终于织就。
八、银监会力促民资入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2014年12月3日至10日,在不到十天的时间内,银监会一口气连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对农商行、农信社以及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工作作出部署。
九、中国股市大涨:
破旧?
立新?
中国经济在2014年继续遭遇快速发展阻力,制造业普遍面临融资压力,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同样增速遇阻,甚至不良压力陡升。
在整体宏观经济环境不甚乐观形势下,进入2014年12月,在甲午马年的最后一月短时间内,股市却逆势大涨,指数接连几日以几十至上百点的速度猛升,借此表现,国内上证指数2014年涨幅截至目前达到37%,一举而超过印度股市2014年截至同期涨幅,成为2014年截至目前全球主要股市中涨幅第一。
十、不一样的民营银行破茧
2014年的“双12”,深圳银监局批复同意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开业,这是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中首家获准开业的银行,是我国首家独立的互联网银行,是我国银行业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定位于服务个人消费者和小微企业客户。
未来,腾讯公司希望通过互联网连接广大的消费者、个人、中小微企业、优秀金融机构,形成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圈。
2014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
[编者按]
2015年已然来临,在跨年之际让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过去一年对于中国金融界有着广泛影响的十大事件。
2014年,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
经济增长速度进入换挡期;经济结构调整面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进入消化期,2008年到2010年期间大规模的救助和非常规政策使中国经济增长模式从出口投资驱动的模式,转向了信贷投资驱动模式,这导致中国宏观经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将一直面临流动性泛滥,债务高筑、经济泡沫化,产能过剩大幅度上扬等问题的困扰,经济系统性风险难以在短期化解。
2014年的GDP持续回落;CPI总体平稳,但内涵的下行压力还是有的;投资增速出现持续下滑;消费增速出现回落。
这些因素都导致中国经济继续向下运行。
尽管经济增速出现明显下滑(GDP增速预测为7.4%),但是这并不意味这中国经济出现灾难,这是由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所决定的,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主动选择,是化解多年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必经阶段。
我们同时也看到在GDP增速逐季回落过程中,价格总水平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投资下滑的核心是房地产、制造业以及一些原材料行业等过剩行业,行业分化较明显;贸易顺差估计到3500多亿美元,比2013年增长非常明显;在GDP增速与工业增加值持续回落的同时,就业状况却保持较好的良好态势;货币供应较为适度,没有出现大幅的货币贬值或者通货紧缩。
这些又是中国经济的积极因素。
在经济改革的关键之年,中国的金融界尤其是银行业也在进行着异常深刻的变革。
针对2013年出现的同业业务泛滥、流动性紧张、影子银行爆发式增长等对中国银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金融事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其中127号文在分业监管体系下进行的对包括影子银行在内的金融业务进行功能监管的重要尝试,具有重要意义;《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维护健康金融秩序,缓解月末、季末存款等的大幅波动,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央行非对称性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调整为1.2倍,更加坚定了金融改革向前推的决心;央行定向降准以及《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机制建设监管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通知》三个文件的连续出台,反映了监管层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将资金导向农村的意图。
而《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民营银行的破茧等新举措将使中国银行业的经营环境更加完善,结构更加丰富多元化,法律制度更加健全。
资本市场方面,沪港通的启动也给中国的投资者带来了新气象、投资新途径,而A股市场的年底大涨也反映了投资者对于中国经济仍充满信心。
总结过去,继往开来,《银行家》甄选“2014年中国金融十大事件”,铭刻这一年中国金融的发展历程,希望能与广大读者一道,在2015年迈步从头,绘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新的篇章!
沪港通——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里程碑
2014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将在6个月内推出“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以下简称为“沪港通”),沪港通从此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与世界接轨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作为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创新机制,沪港通将加速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步伐:
一方面,既不改变现行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也不改变证券市场的组织架构;另一方面,沪港通在短时间内打通了通向境外股票市场的道路。
香港市场是成熟的国际市场,作为亚太地区的金融中心,具有明显的国际化特征。
香港资金进出非常自由,港币又是可兑换的主要货币,因此,港股吸引了大量的国际资金。
港股市场是一个投资结构完全迥异于国内市场的资本市场。
其中,海外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占据主导地位。
机构投资者成交占比高达61%,个人投资者仅为23%;海外机构投资者占比(41%)远远高于海外个人投资者(4%);从地域分布来看,46%的海外投资者来自于美国和英国(占比54%);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来自中国大陆的投资者比例过去几年持续上升。
沪港通的推进是中国国家资本开放战略的一部分,对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蓝筹股T+0以及国际板均存在重要意义。
在沪港通的背景下,投资者对于两地市场的总体偏好略显不同,港股市场受全球资金流向的影响较大,和全球宏观经济的走势、各主要经济体的宏观政策密切相关。
首先是市值偏好不同,相较目前A股和港股,A股小盘股表现更好;其次是风格偏好不同,港股更喜欢价值;最后是分红偏好不同,港股更喜欢高分红。
根据联交所披露的标的名单,266只可供投资的股票多以大盘蓝筹股为主,基本面投资策略为主要交易策略。
而由于国内投资者的投资风格相当多元化,兴趣范围包括价值股、高增长股、H股和红筹股,最受欢迎的行业是电力与能源、互联网与电信、媒体及科技(TMT),以及消费品。
投资者最关注的股票分别是汇丰银行、华能电力和长江实业,腾讯则排名第五。
另一方面,对于进入A股淘金的外资投资偏好,根据其投资风格判断,必然是首选大盘股和行业龙头。
在历经半年多的筹备之后,沪港通试点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开闸。
数据显示,截至12月19日,沪股通3000亿元总额度已使用710.6亿元,余额占比76.31%;港股通2500亿元总额度仅使用95亿元,余额占比高达96.2%。
无论是交易还是持有,沪股通在活跃度和资金流动上都超过港股通,北上的资金超过南下的资金。
沪港通的投资需求显得相对平淡,且大部分交易活动来自短线投机客,早些时候的交易量几乎全部由对冲基金和银行的自营业务贡献。
未来,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和私人银行通过沪港通进入国内市场仍需要一个过程。
沪港通不应该以交易额度、行情变化、交易总量来计得失论利弊,而应从大局出发,着眼于事件本身对中国股市改革乃至金融改革的重大意义。
虽然在表面上,沪港通从地域上连通了上海和香港,但其实质是中国打开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是人民币国际化向前发展的一大动力。
正所谓开弓没有回头箭,沪港通只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序曲,相信伴随着沪港通的开闸,中国股市对外开放的范围和规模将进一步扩大,中国资本市场的影响力将彰显于全球投资者面前。
更值得重视的是,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内外市场的联动性也会逐渐增强,资本市场从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到市场操作的规范性,乃至投资理念等等,也将逐步走向成熟。
(赵?
蕊)
优先股放开?
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拓宽
2014年4月1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
这是继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和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之后,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商业银行开展优先股试点工作的配套性政策文件,旨在规范商业银行优先股发行申请审批程序,提升商业银行资本质量,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对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具体规则予以明确。
其主要内容一是确定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准入条件,即商业银行应符合国务院、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银监会关于募集资本补充工具的条件,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二是指明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申请程序,即商业银行应首先向银监会提出发行申请,取得银监会的批复后,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三是明确了优先股作为其他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包括股息支付条款、投资人回售条款、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以及转股价格和数量的确定方式等四个方面。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资本结构过于单一、资本补充渠道狭窄等问题,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主要依靠自身利润留存、发行普通股和少量次级债券。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有助于商业银行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渠道,进一步夯实资本基础,可持续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此外,《指导意见》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核心要求、发行条件和申请程序,并通过发行准入、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机制安排,保护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为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提供了清晰的指导。
为妥善保护普通股、优先股投资者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采取了以下安排:
一是严格发行条件。
《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且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审慎监管要求,体现“好银行先行”的导向。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
《指导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和告知义务,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例如要求发行合约对于股息支付、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等核心条款予以明确约定,并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三是限制发行方式。
《指导意见》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强制转换为普通股条款的优先股必须采取非公开方式,主要面向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四是明确商业银行有权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的同时,要求商业银行行使权利时应充分考虑优先股股东的权益。
商业银行在发行合约中可约定,如果取消优先股的股息支付,将对普通股的收益分配构成限制。
监管层推出优先股这一创新工具可谓正当其时。
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对2013~2018年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逐年做出规定,要求至2018年分别达到9.5%和8.5%。
商业银行资本金压力持续增加,发行优先股为其补充资本、提升盈利能力开辟了一条难能可贵之路,受到广泛欢迎。
理论上来说发行优先股会摊薄每股收益,进而减少普通股的股息率,《指导意见》对此已做了细致的政策安排。
在实践中,如果发行优先股的银行能够利用好优先股募集资金,使充足的资本金与出色的资本收益能力相得益彰,就能够提升股东的中长期价值,减小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进而实现对蓝筹股价值的再发现,给普通股股东带来更大的收益。
综观已公布的发行方案,各行均对此有所关注,并采取了积极的方案化解普通股股东回报下降的问题,努力保障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不受影响。
(张云峰)
央行定向降准?
资金导向“三农”与小微
为了进一步鼓励金融机构提高配置到“三农”和小微企业等需要支持领域的贷款比例,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于2014年4月25日和6月16日两次实施“定向降准”。
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涉农信贷,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对于中国经济提质增效和优化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力度,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稳定就业、鼓励创业的重要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具体来看,4月份实施的定向降准适用于所有的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和县域农村合作银行,准备金率分别下调2个百分点和0.5个百分点,主要是这两类机构对“三农”贷款比例都比较高。
6月份实施的定向降准则适用于符合审慎经营且“三农”或小微企业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其他各类型商业银行,准备金率降幅为0.5个百分点。
满足6月份定向降准标准的机构包括大约2/3的城市商业银行、80%以上的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90%以上的非县域农村合作银行和数家股份制银行以及外资银行。
这两次定向降准的实施范围基本上包括了除农信社和村镇银行以外的全部金融机构。
由于农信社、村镇银行已执行显著低于商业银行的特殊优惠的准备金率,因此未再纳入定向降准范围。
两次定向降准举措是对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工具的一种创新,有利于引导优化信贷结构,通过正向激励措施,促进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更多投向“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既避免走“大水漫灌”的老路,又为稳定经济增长、激发经济活力、促进就业创造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两次定向降准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是保持总量稳定,兼顾结构优化。
目前中国货币信贷存量较大,增速也保持在较高水平,不宜依靠大幅扩张总量来解决结构性问题。
6月份将定向降准与对余额比例指标和增量比例指标考核相结合,旨在对过去尤其是上一年“三农”、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比例较高的商业银行给予鼓励,并根据定期对商业银行实施考核的结果对其准备金率进行动态调整。
通过上述设置,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引导商业银行用好增量、盘活存量,这有利于在不大幅增加贷款总量的同时,使“三农”和小微企业获得更多的信贷支持。
若采取全面降准的方式,则会导致信贷扩张再次加快,造成经济部门杠杆率上升过快的局面,从而导致经济部门的债务风险,并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
同时,全面降准也不符合稳健货币政策的取向。
定向降准每年都进行考核,有助于将定向降准释放的资金有效地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真正实现定向降准目标,尽量减少资金挪作他用的情况。
二是定向降准体现了货币政策结构调整的新思路。
201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经济结构调整,两次定向降准借鉴了主要经济体央行的新经验。
这也体现了“新常态”背景下,中国货币政策由单一的总量政策,转向以总量调控为主,兼顾结构调整的新思路。
三是两次定向降准的政策效果逐渐显现,“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长较快,融资成本有所下降。
2014年三季度末,中国支农再贷款余额214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429亿元。
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为22.92万亿元,同比增长13.7%,增幅高于金融机构同期各项贷款增幅0.7个百分点。
中国农村贷款余额18.93万亿元,同比增长13.2%,增速比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0.2个百分点。
涉农贷款利率下降约0.5个百分点。
三季度末,小微企业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4.55万亿元,同比增长13.5%,比同期大型和中型企业贷款增速分别高4.1和1.8个百分点,比各项贷款增速高0.3个百分点;支小再贷款余额较上年同期增加465亿元。
商业银行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并积极减免企业服务收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下降约0.5个百分点。
两次定向降准政策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政策效果,但其结构引导作用仍然是辅助性的。
定向降准主要发挥的是信号作用,不能取代市场对资金流向的决定作用。
不少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涉农贷款比例还有提升空间,潜力在于存量结构的改善,如果能够压缩其他类贷款,将收回再贷以及新增贷款中的更高比例投向小微企业、涉农贷款,就能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使这些领域得到更多支持。
提升金融机构支小支农意愿和能力,也需要治本措施切实跟进。
如落实小微企业财税支持政策、增强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实力、加快设立民营中小银行、解决财务软约束主体无效占用过多资源等。
另外,定向降准等结构性措施若长期实施也会存在一些问题,如数据的真实性可能存在问题,市场决定资金流向的作用可能受到削弱,准备金工具的统一性也会受到影响。
中长期看,经济内生增长动力的增强、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升级、信贷资源投向的优化,根本上还是要依靠体制机制改革,发挥好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王新华)
同业监管新规出台规范银行同业业务
2014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随后银监会发布《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140号文),两个同业监管新规文件均旨在规范同业业务发展。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呈现爆发式的发展势头,同业业务在资产和负债规模方面均实现大幅增长。
2009~2013年,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资产端来看,以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资产从6.21万亿元增加到21.47万亿元,增长近250%,分别是同期银行总资产和贷款增幅的1.79倍和1.73倍。
而在负债端,商业银行纳入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资产项下核算的同业负债从5.32万亿元增加到17.87万亿元,增长也超过200%,分别是同期银行总负债和存款增幅的1.74倍和1.87倍。
在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金融同业业务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体现在诸如规避金融监管、服务实体经济力度不够、资金运作效率低下,以及增加金融系统风险等方面,由此引发了监管部门的监管行动。
此次推出的同业监管新规,逐项对各类同业业务进行了准确定义,明确了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堵塞了一些过往同业业务的灰色地带,很大程度上重构了银行同业业务的生态环境。
在监管新规下,非标资产被清理出银行间同业科目,此前常见的监管套利问题等得到一些解决。
今后非标资产已经难以作为银行同业资产,也无法再享受较低的资本占用,未来这类业务只能逐渐消化而难以新增,体现了央行减少银行流动性风险,提高资产透明度的监管理念。
但另一方面,同业监管新规允许银行将非标资产列入同业投资项下,表明监管层还是以防范风险加强管理为主,只是这将直接增加银行的资本消耗。
新规明确了同业业务风险集中度要求,通过同业负债扩张业务规模受到限制。
如127号文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
此前,同业负债是部分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重要的规模扩张手段,但新规明确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极大约束了这类商业银行依靠同业负债扩展资产负债表的能力,迫使这类银行只能通过转变业务模式来寻求发展。
此外,同业业务监管新规进一步约束银行机构期限错配,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127号文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
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这一规定主要针对同业业务中备受争议的资金空转、期限错配的问题。
此前商业银行通过“短借长贷”,用较低成本的同业资金投资于期限长、利率高的资产来增加利差收入。
这种期限错配行为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一旦在关键的时点资金紧张,短期利率可能快速上升,导致整个金融系统的流动性紧张局面,增加金融体系的风险。
同业监管新规发布之后,相信此后这类业务模式将受到一定影响,银行的同业融资等业务将会回归到满足短期流动性需求的本质。
在新的银行同业规范下,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普遍的资金错配现象,改善银行流动性管理,预计同业存单成为替代同业融资的主要金融工具,并扮演银行流动性管理的角色。
预计未来一段时间,商业银行表内非标规模将随着同业类非标的到期而下降,商业银行投资标准化产品的动力将大大加强,银行系统直接融资比重将得到显著提高。
但不可否认,同业监管新规也对银行业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影响,如银行高收益的非标业务可能受到抑制,一些赚钱的渠道也不同程度受到约束,在规范业务发展的同时也可能带来部分银行短期的阵痛,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和利润增长。
此外,中小银行扩展资产负债表的路径受阻,业务转型和发展模式改变迫在眉睫。
这需要部分银行积极调整同业融资及负债业务的发展策略,优化同业负债来源结构,积极推动同业融资业务标准化等,从而引导资产负债业务的均衡协调发展。
同时还应持续不断推动业务转型,大力发展基础性的零售业务,重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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