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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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结合教师资格的认定及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机关审批的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的信用承诺核查,以及本市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机关审批的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信用承诺核查,以及本区域内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日常监管。
第三条实施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依规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市级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做好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是公开公平监管。
按照规定程序和检查计划开展行政执法检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在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网站公示。
第四条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事中监管检查对象为经信用承诺审批通过的行政相对人,事后监管工作的检查对象为本市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五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各区教育局按照每年制定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
(涉及信用承诺使用本流程)
第六条由于教师资格的认定事项已实行网上办理,多数行政相对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教师资格证书通过EMS邮寄,全程“一次都不用跑”;少部分应届毕业的行政相对人因提交申请时毕业证书待发,需要在现场发放教师资格证书时对其毕业证书进行核查。
对于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的核查点位及标准如下:
1.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此点位主要通过天津市公安局协助办理犯罪记录查询进行核查,行政相对人应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按照用人单位要求进行体检,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此点位主要通过根据用人单位反映或群众举报等途径披露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3.符合在天津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全部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
此点位主要通过在现场发放证书时查验行政相对人网上办理时未提交的学历信息等进行核查,行政相对人应提供学信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且学历层次应符合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学历要求,毕业时间应为当年7月底前。
第七条审批部门将审批材料、承诺书和许可结果等相关信息推送给监管部门后,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监管核查工作,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承诺内容进行审核,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作。
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不符合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教师资格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应当丧失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由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处罚。
第三章监管流程
第八条现场监管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或根据群众举报或其他途径披露的问题线索进行检查。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提前了解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准备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人员共同前往。
第九条现场监管应遵循以下流程:
1.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称。
2.说明来意。
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明确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3.现场监管。
执法人员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介绍,检查文件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情况。
第十条执法人员应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1.对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情况进行检查。
此点位主要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行政处分等相关工作档案的形式进行检查。
2.对被检查单位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进行检查。
此点位主要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抽查被检查单位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方式进行检查。
3.对被检查单位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进行检查。
此点位主要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查阅师德考核相关工作档案的形式进行检查。
4.对被检查单位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进行检查。
此点位主要通过使用教育部中国教师资格网证书验证功能,输入被检查单位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教师资格证书编号,检查证书真伪。
因年份较早或其他原因,教育部中国教师资格网数据库暂未收录的,与原发证机关沟通核查。
第十一条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教师资格条件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收回《教师资格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应当丧失或者撤销教师资格的,由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程序进行处罚。
第四章失信惩戒
第十二条市教委对严重失信主体在教师资格认定方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惩戒。
第五章处罚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进行如下处罚:
1.丧失教师资格。
对于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2.撤销教师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管流程图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样例)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至×月×日×时
检查单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被检查单位:
天津市××学校联系电话:
022-××××××××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检查人:
×××执法证件号码:
×××××
检查人:
×××执法证件号码:
×××××
被检查人:
×××单位及职务:
××学校负责人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码:
×××××
检查情况及结果:
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人员是否存在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进行了检查,对于××学校
提供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持有教师资格证书信息,现场通过使
用教育部中国教师资格网证书验证功能进行了检查,所有证书均能通
过证书验证,未发现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行为。
检查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被检查人(单位代表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事项事中事后
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事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事后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网上公示。
第四条事后监管工作的检查对象为本市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第五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按照每年制定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依法实行督导,每年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第二章监管流程
第六条现场监管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或根据群众举报或其他途径披露的问题线索进行检查。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提前了解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准备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人员共同前往。
第七条现场监管流程
(一)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称。
(二)说明来意。
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明确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三)现场监管。
执法人员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介绍,检查文件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情况。
第八条现场监管点位及标准
对行政审批申请人依照行政审批决定从事办学情况进行事后监管,主要采取督导、行政执法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
第九条处理措施
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章处罚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管流程图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样例)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至×月×日×时
检查单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被检查单位:
天津市××学校联系电话:
022-××××××××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检查人:
×××执法证件号码:
×××××
检查人:
×××执法证件号码:
×××××
被检查人:
×××单位及职务:
××学校负责人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码:
×××××
检查情况及结果:
检查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被检查人(单位代表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中外合作办学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外合作办学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结合中外合作办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网上公示。
第四条中外合作办学许可事项事中监管检查对象为经信用承诺审批通过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事后监管工作的检查对象为本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
第五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按照每年制定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进行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
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
第六条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批部门将审批材料、承诺书和许可结果等相关信息推送给监管部门后,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监管核查工作,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承诺内容进行审核,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第七条现场核查流程的准备工作
对经信用承诺审批通过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提前了解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特别是信用承诺的内容,准备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人员共同前往。
第八条现场核查流程
1.出示证件,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称。
2.说明来意,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明确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3.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介绍,检查文件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情况。
4.结果反馈,监管部门将采取承诺制审批的检查结果在5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部门。
第九条现场核查点位及标准
对信用承诺要件进行核查:
1.中外合作办学许可—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申请材料中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15%的启动资金到位证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财务清算报告、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印章、在校学生安置方案、董事会决议;
2.中外合作办学许可—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申请材料中捐赠资产协议(有捐赠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变更或延续申请报告、申请变更与延续相关佐证材料、近期办学报告。
第十条处理措施
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责令其停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活动,且整改期限不可超出作出承诺审批后60个工作日;行政相对人整改后或达到承诺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监管流程
第十一条现场监管按照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或根据群众举报或其他途径披露的问题线索进行检查。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提前了解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准备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人员共同前往。
第十二条现场监管流程
1.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称。
2.说明来意。
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明确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3.现场监管。
执法人员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介绍,检查文件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情况。
4.结果反馈。
监管部门将检查结果反馈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现场监管点位及标准
1.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进行检查;
2.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
3.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行为进行检查;
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行为进行检查;
5.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处理措施
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对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整改后或达到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并告知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在“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上对行政相对人评判为失信。
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在“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上对行政相对人评判为失信,将信息告知监管部门。
行政相对人出现失信情形,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对于该行政相对人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监管部门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审批部门依据《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联合惩戒。
在行政相对人自向行政机关作出承诺之日起至补齐全部申请材料的60工作日内,行政相对人依据行政许可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或者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进行检查;
2.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
3.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行为进行检查;
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行为进行检查;
5.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行为进行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0号)。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监管流程图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样例)
检查时间:
×年×月×日×时至×月×日×时
检查单位: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被检查单位:
天津市××学校联系电话:
022-××××××××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
检查人:
×××执法证件号码:
×××××
检查人:
×××执法证件号码:
×××××
被检查人:
×××单位及职务:
××学校负责人
记录人:
×××执法证件号码:
×××××
检查情况及结果:
检查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被检查人(单位代表签名):
×××
日期:
×年×月×日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按照《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18〕2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区教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筹设、设立、变更、延续与终止的许可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管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行政处罚决定及时网上公示。
第四条事中监管工作的检查对象为经信用承诺审批通过的行政相对人;事后监管工作的检查对象为本市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第五条各区教育局按照每年制定的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依法实行督导,每年开展年度检查工作。
第二章信用承诺核查流程
(涉及信用承诺使用本流程)
第六条各区审批部门将审批材料、承诺书和许可结果等相关信息推送给监管部门后,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启动监管核查工作,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承诺内容进行审核,并于5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工作。
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对按照经信用承诺审批通过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提前了解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特别是信用承诺的内容,准备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等,执法人员共同前往。
第八条现场核查流程
1.出示证件,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称。
2.说明来意,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明确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3.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介绍,检查文件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情况。
4.结果反馈,监管部门将采取承诺制审批的检查结果在5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批部门。
第九条现场核查应到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进行核查,主要依据该类型学校的设置标准进行核查。
第十条违反承诺制审批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区教育局应通知区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流程,予以撤销;涉及处罚的,应按照相应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监管流程
第十一条现场监管按照区教育局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或根据群众举报或其他途径披露的问题线索进行检查。
由两名执法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提前了解被检查单位相关信息,准备执法证件、执法文书、执法记录仪等,两名执法人员共同前往。
第十二条现场监管流程
1.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并明确告知被检查单位执法主体的名称。
2.说明来意。
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明确告知检查事项和检查依据。
3.现场监管。
执法人员听取被检查单位情况介绍,检查文件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反馈检查情况。
4.结果反馈。
监管部门将检查结果反馈审批部门。
第十三条对行政审批申请人依照行政审批决定从事办学情况进行事后监管,主要采取督导、行政执法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
第十四条在办学活动中违反教育相关法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由各区教育局给予处罚。
第四章失信惩戒
第十五条区教育局对作出承诺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日常监管,发现行政相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且整改后或达到期限后仍不符合条件的,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将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推送并告知区审批局,区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在“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上对行政相对人评判为失信。
行政相对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区审批局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在“政务一网通”平台系统上对行政相对人评判为失信,将信息告知区教育局。
行政相对人出现失信情形,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对于该行政相对人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区教育局发现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区审批局依据《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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