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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
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2016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校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创
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
加第二课堂活动,构建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促进、
相互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培养高素质卓越人才,
特制订《上海财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
学分认定及实施办法》。
第二章学分修读规定及要求
第二条学生在校期间,除必须完成第一课堂及
第二课堂必修项目所规定的学分外,还需于第七学期
结束前修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项目所规定的总学
分方能毕业。
第三条学生应根据第二课堂具体的活动内容,
结合自己的兴趣、特长和能力,自主选择参加第二课
堂活动,完成规定要求和任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
取相应学分。
第四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共计 12 学
分,其中学术讲座和形势与政策 1至少各必修 1 学分。
1 形势与政策(2 学分)包括课堂教学(1 学分)和课外学习(1 学分)。
此处
必修的 1 学分为形势与政策课课外学习学分。
1
第五条学生需在第七学期结束前,修满第二课
堂(实践教育)12 个学分。
其中,第一、第二学年
参与第二课堂(实践教育)所选学分均不能超过 6 学
分。
第三章第二课堂(实践教育)主要内容
第六条学生可通过以下第二课堂(实践教育)
活动获得学分:
1.社会实践类;2.团学联与社团活动
类; 3.学术报告与讲座类;4.学科与文体竞赛类;5.创
新创业类;6.国(境)外访学游学类。
一、社会实践类
社会实践类学分适用于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的
各类社会调查、志愿者服务、实习(非毕业实习)等
活动。
每学年每生社会实践类学分认定上限为 3 学分。
每学年学生参与实习累计 5 个工作日或参与社会
调查、企业参访、志愿者服务累计 5 次(活动总时数
不少于 20 小时),经考核合格 2,获取 1 学分。
每学年,每生参加同一或多项社会实践活动所获
得的第二课堂学分数可以累计。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如获得表彰可取得相应的
加分学分。
具体分值见表 1。
2 学生凭实践单位证明和实践小结至学院辅导员处认定。
2
类 别
计分项目
学
分
认定依据
认定方式
社会实
践加分
项目
个人奖项
国家级
2
获奖证明
学生持组织方
开具的证明材
料至学院辅导
员处进行认定
登记
省部级
1
校院级
0.5
团队奖项
国家级
2
省部级
1
校院级
0.5
备注: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类项目获得表彰可取得相应加分学分。
其中,社会实践“团队奖项”每位成员加分原则为:
团队人数
(≤5 人)乘以系数 0.8,团队人数(>5 人)乘以系数 0.5。
每
学年每生获得多项社会实践类表彰,学分可累计。
表 1 社会实践类加分项目分值表
二、团学联与社团活动类
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参加由学校或者各学院组
织的团学联与社团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实践任务,
经学生活动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认定相应学分。
每
学年每生参加团学联与社团活动类学分认定上限为 3
学分。
具体分值见表 2。
3
类 别
计分项目
学分
认定依据
认定方式
团学联
与社团
活动类
基础分值
团学联和社团
活动参与者
1
1.社团成
员相关证
明材料;
2.获奖证
书或证明
学生持组织
方所开具的
证明材料至
学院辅导员
处进行认定
登记
加分项目
个人
奖项
国家级
2
省部级
1
校级
0.5
团队
奖项
国家/市级
2
校级
1
备注:
1.团学联与社团活动参与者:
团学联与社团活动达标者(具体要求见
团委细则)。
2.学生参与团学联与社团活动获得表彰者可获得加分项目学分,其中,
获得“团队奖项”的每位成员加分办法见团委细则。
3.每学年每生参加多类团学联与社团活动所获得的第二课堂活动学分
数可以累计。
表 2 团学联与社团活动类学分分值表
三、学术报告与讲座类
学术报告与讲座类学分由学术讲座和形势与政策
讲座构成(学术讲座和形势与政策讲座 3至少各必修
1 学分)。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国内学术会议或由学
校组织的“科学·人文大讲堂”系列讲座、甲申讲坛、
3 港澳台学生可免修“形势与政策”学分,但所免学分应以参加其他第二课堂
活动所得学分补足。
4
类 别
计分项目
学
分
认定依据
认定方式
学术报告
与讲座
学术讲座
1
1. 听课记录
表
2. 心得体会
学生持组织方
所开具的证明
材料至学院辅
导员处进行认
定登记
形势与政策讲座
1
生涯规划月、就业服务月以及各学院、研究院(所)、
中心、工作室等组织的学术报告、讲座,每听满 10
次并递交 1 篇心得体会,经审核通过可获 1 学分。
每
学年每生学术报告与讲座类学分认定上限为 3 学分。
具体分值见表 3。
表 3 学术报告与讲座类学分分值表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类
(一)学科专业竞赛项目:
校级、省部级、国家
级、国际级各类学科竞赛及各级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
行业协会、学会主办的专业竞赛等。
学科竞赛类比赛
具体分值见表 4。
5
类 别
获奖级
别
获奖等级
学分
认定依据
认定方式
学科竞赛
国际级
一等奖
2.5
1.参赛证明
2.获奖证书
学生持组织
方所开具的
证明材料至
学院辅导员
处进行认定
登记
二等奖
2.25
三等奖、单项奖
2
成功参赛奖
0.25
国家级
一等奖
1.75
二等奖
1.5
三等奖、单项奖
1.25
成功参赛奖
0.25
省部
(上海
市)级
一等奖
1
二等奖
0.75
三等奖、单项奖
0.5
成功参赛奖
0.25
校级
三等奖及以上
0.25
备注:
1.凡没有淘汰赛的各类赛事,成功参赛奖不可申请学分。
2.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获得第 1 名至第 3 名等同于一等奖;第 4 名至
第 6 名等同于二等奖;第 7 名至第 12 名等同于三等奖。
3. 集体项目加分原则:
团队人数(≤5 人)乘以系数 0.8,团队人数(>5
人)乘以系数 0.5。
4.每学年每生参加多项学科竞赛所获奖项的第二课堂学分可累计;如同一
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学科竞赛项目,只计最高学分,不得累计。
5. 美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参照国家级加分标准实施,由行业协会、学
会主办的竞赛项目参照省部级加分标准实施,其他各类赛事所属等级由各
学院根据赛事的主办单位、参与对象、难易程度等因素综合评定。
表 4 学科竞赛类学分分值表
6
类 别
获奖级
别
获奖等级
学分
认定依
据
认定方式
文体竞赛
国际级
一等奖
2.5
1.参赛
证明
2.获奖
证书
学生持组织方
所开具的证明
材料至学院辅
导员处进行认
定登记
二等奖
2.25
三等奖、单项奖
2
成功参赛奖
0.25
国家级
一等奖
1.75
二等奖
1.5
三等奖、单项奖
1.25
成功参赛奖
0.25
省部
(上海
市)级
一等奖
1
二等奖
0.75
三等奖、单项奖
0.5
成功参赛奖
0.25
校级
三等奖及以上
0.25
备注:
1.凡没有淘汰赛的各类赛事,成功参赛奖不可申请学分。
2.以名次计奖的竞赛项目,获得第 1 名至第 3 名等同于一等奖;第 4 名至
第 6 名等同于二等奖;第 7 名至第 12 名等同于三等奖。
3.集体项目加分原则:
团队人数(≤5 人)乘以系数 0.8,团队人数(>5
人)乘以系数 0.5。
4. 每学年每生参加多项文体竞赛所获奖项的第二课堂学分可累计;如同一
学生参加不同级别的同一文体竞赛项目,只计最高学分,不得累计。
5.各类赛事所属等级由各学院根据赛事的主办单位、参与对象、难易程度
等因素综合评定。
表 5 文体竞赛类学分分值表
7
(二)文体竞赛项目:
校级、省部级、国家级及
国际级各类文体比赛。
具体分值见表 5。
项目
学分
认定依据
认定方式
本科生学术研
究资助计划
3
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
并通过结题答辩,验
收合格
学生持组织方所
开具的证明材料
至学院辅导员处
进行认定登记
大学生创新创
业项目
3
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
并通过结题答辩,验
收合格
“挑战杯”孵
化项目
3
课题组全体人员参加
并通过验收
参与导师指导
的课题、研究
项目
0.5
项目立项及结项证明
备注:
1. 集体项目加分原则:
团队人数(≤5 人)乘以系数 0.8,团队人
数(>5 人)乘以系数 0.5。
2. 学生参与由各学院、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组织的创新创业类项
目,参照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学分标准。
五、创新创业类
创新创业类学分主要包括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本科生学术研究资助计划、“挑战杯”孵化项目以及
参与导师指导的课题、研究项目等。
学生须在完成项
目的全过程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取相应学分。
每
学年每生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上限为 3 学分。
具体分
值见表 6。
表 6 创新创业类学分分值表
8
六、国(境)外访学游学类
学生在读期间赴国(境)外高校等单位进行短期学
习交流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4。
回校后凭相关证明
材料(主办方邀请函或会议通知),向所在学院提出
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可获得第二课堂国(境)外交
流活动 0.5 学分。
每学年每生参加国(境)外访学游
学类学分认定上限为 1 学分。
第四章学分认定
第七条认定时间:
第二课堂学分每学年 9 月份
集中认定一次;每学年 4 月底前,各学院辅导员对毕
业生在第七学期参与的第二课堂活动进行学分认定。
第八条认定程序:
①学生本人递交第二课堂活
动的有关证明材料;②学生填写《上海财经大学第二
课堂学分认定表》;③各学院辅导员对学生递交的相
关材料进行初审;④各学院辅导员在 20 个工作日内
完成学分认定;⑤各学院辅导员对学分认定结果在一
周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⑥对公示
无异议的学分进行统计。
第九条 各学院辅导员每学年 4 月底前一次性向教
务处提交本学院毕业生所获第二课堂总学分。
4 第二课堂国(境)外访学游学类不包含第一课堂学分互认项目。
9
第五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在上海财经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
建立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工作领导
小组下设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
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人事
处、财务处、科研处、就业指导中心、体教部等职能
部门和人文素质与艺术教育中心、创业学院负责人组
成。
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第
二课堂的组织、管理、考核、经费管理及评估工作。
各学院成立院级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组织实施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对第二课堂各项活动组织和质量进行监督,并对
学分认定工作进行抽检、复审。
对弄虚作假者,一经
查实,取消该学生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财经大学第二课堂(实
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工作办公
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10
第十三条留学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
认定和实施办法》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学
院人才培养目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上海财经
大学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适
时做出修正和调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财
经大学本科生第二课堂(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及实施办
法(试行)》(校发 2014[34]号)同时废止,以往
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财经大学
2016 年 7 月 1 日修订
1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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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 财经大学 本科生 第二课堂 实践 教育 学分 认定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