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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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总结
—部分内容(薄弱环节)
一、法律颁发和施行的时间
1.人事部、建设部2002年12月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规定必须取得建造师资格并经注册,方能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项目施工负责人。
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制定基础。
现行宪法经过了的历程如下: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3.《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4.《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于1997年11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6.2000年1月30日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3年11月12日经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于2004年1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于2000年1月10日经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实施。
12.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
14.2000年8月25日实施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5.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指的是1989年12月2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6.我国于1997年11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并自199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于2008年4月1日施行。
17.消防法指的是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的目的在于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其进行了修正。
二、概念
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力,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自然人:
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3.法人:
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财:
一般指资金及各种有价证劵。
6.物: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7.行为:
是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以前的结果。
8.智力成果:
是指通过某种物体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9.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10.代理:
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1.债: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合同: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13.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在我国习惯上也称之为“致人损害之债”。
14.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
15.无因管理:
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6.抵消:
是指同类已到履行期限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充债务而同时消灭。
17.提存:
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
18.混同:
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
19.免除:
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从而免除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
20.物权: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1.所有权:
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2.用益物权:
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3.担保物权:
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4.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作为债务的担保。
25.质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26.留置:
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7.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28.“三同时”制度:
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9.水污染:
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场。
30.大气污染:
是指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对人类和生物造成危害的现象。
31.环境噪声:
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是指固体废物在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产生的危害环境的现象。
33.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4.节能:
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35.民用建筑:
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36.民用建筑节能:
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37.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38.能源:
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39.未成年工:
是指年满16周岁未18周岁的劳动者。
40.劳动争议:
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41.协商:
是指当事人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42.劳动关系: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43.劳务派遣:
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44.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45.竣工图:
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46.侵权责任:
是指由于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47.简易程序:
是指针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8.一般程序:
是指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程序,适用于除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49.听证程序:
是指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设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50.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
51.犯罪:
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52.犯罪构成:
是指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53.犯罪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54.犯罪的客观方面: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55.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心事责任的人。
56.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57.管制:
是指犯罪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有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58.拘役:
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施行劳动的刑法方法。
59.有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施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60.无期徒刑:
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61.死刑:
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
62.罚金: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63.剥夺政治权利:
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
64.没收财产:
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65.平等原则:
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
66.自愿原则:
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67.公平原则:
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68.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69.有名合同:
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
70.无名合同:
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专门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
71.双务合同:
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
72.单务合同:
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
73.有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74.无偿合同:
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
75.诺成合同:
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76.实践合同:
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77.要式合同:
是法律或当事人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
78.不要式合同:
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79.格式合同:
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任何变更的合同。
反之,为非格式合同。
80.主合同:
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1.从合同:
就是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82.要约:
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
83.要约的撤回: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84.要约的撤销:
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85.要约的消灭:
即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失效后,因特定事由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均不受其约束。
86.要约邀请:
也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作出的邀请他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87.承诺:
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8.标的:
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89.数量:
是以数字和计量单位来衡量合同标的的尺度。
90.质量:
是标的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标的内在的物理、化学、机械、生物等性质的规定性,以及性能、稳定性、能耗指标、工艺要求等等。
91.价款或酬金:
是指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当事人所支付的对价。
92.合同履行地点:
是合同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93.履行方式:
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办法来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94.违约责任:
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
95.口头形式合同:
是当事人以言语而不以文字形式作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
96.书面形式:
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97.其他形式:
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之外的合同形式,即行为推定形式。
98.缔约过失责任:
是指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造成确信该合同有效成立的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99.履行合同、指的是履行有效的合同。
100.合同成立:
是指当事人完成了签订合同过程,并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
101.思表示真实:
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表示行为应当与效果意思相一致。
102.无效合同:
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
103.胁迫:
是指以给公民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104.恶意串通的合同:
是指当事人同谋,共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损害的合同。
105.免责条款:
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确立的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106.重大误解: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自己过错(如误认或者不知情等)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并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形。
107.显失公平:
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使对方遭受重大不利,而自己获得不平衡的重大利益。
108.乘人之危:
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险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从而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109.效力待定合同:
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是否具有效力还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使之确定的合同。
110.附条件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111.附期限合同: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未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效力消灭的根据的合同。
112.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113.合同条款空缺:
是指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存在缺陷或者空白点,使得当事人无法按照所签订的合同履约的法律事实。
114.政府定价:
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
115.政府指导价:
是指对于一些特殊的商品,政府不允许当事人根据供给和需求自行决定价格,而是由政府直接为该商品确定价格的浮动区间。
116.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如果一方或双方具有法律规定的事由的话,法律授权当事人可以私力救济,即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117.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118.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负互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119.不安抗辩权:
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120.代位权:
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侵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121.撤销权:
是指因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身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
122.合同转让: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123.合同解除:
是指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有效成立的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124.违约金:
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或合同订立后约定因一方违约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
125.定金:
是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支付给对方的款项,其目的在于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
126.先期违约:
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127.不可抗力: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8.违约责任免责:
是指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出现法定的免责条件或者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合同债务人将被免除合同履行义务。
129.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务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130.民事诉讼:
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131.仲裁:
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据其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的方式。
132.和解:
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133.调解:
是指第三人(即调解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134.民间调解:
即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组织的主持下,通过相互谅解,使纠纷得到解决的方式。
135.行政调解:
是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政策,处理纠纷的方式。
136.法院调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制作调解书的形式,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137.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进行调解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138.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39.物证:
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140.视听资料:
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41.证人:
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
142.证言:
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143.当事人陈述:
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本案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说明。
144.鉴定结论:
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145.勘验笔录: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察所作的记录。
146.证据保全:
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147.证明对象:
就是需要证明主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148.举证责任:
又称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不能证明时将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149.质证:
是指当事人在法庭主持下,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
150.认证:
即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对经过质证或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审查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51.回避制度:
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厉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
152.诉讼代理人:
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53.财产保全:
是指遇到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将会造成对厉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154.先予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在作出终局判决前,为了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急需,根据其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155.审判监督程序:
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156.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提起抗诉的法定情形,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
157.执行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
158.执行措施: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
159.仲裁协议:
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160.行政复议:
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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