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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后果是
篇一:
全国保险法201X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题与答案
全国201X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保险法试题
课程代码:
0025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保险作为一种应对危险的制度,其核心是()
A.避免危险
C.分散危险B.预防危险D.中和危险
2.我国保险法的涵盖范围不包括()...
A.保险合同法
C.保险组织法B.保险监管法D.社会保险法
3.英国现代保险立法的里程碑,是1906年制定的()
A.《海上保险法》
C.《保险公司法》B.《保险契约法》D.《简易人身保险法》
4.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立时即已确定,但保险人是否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须待保险事故是否发生而定。
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
A.债权性
C.强制有偿性B.射幸性D.不要式性
5.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赔偿计算标准是
()
A.法律规定的赔偿额
C.保险人认可的损失额B.被保险人主张的赔偿额D.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6.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是()
A.保险经纪人
C.保险公估人B.保险代理人D.被保险人
7.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的性质是()
A.支配权
C.期待权B.形成权D.既得权
浙00258#保险法试题第1页(共7页)
8.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俗称小保单的是
()
A.投保单
C.暂保单B.保险凭证D.风险提示单
9.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后果是()
A.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
B.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C.该免责条款无效
D.合同无效
10.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转让的,()
A.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B.保险公司同意继续承保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C.受让人同意继续投保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D.保险合同终止
11.甲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损失保险,约定保险事故中包括“暴雨”,但合同中未说明“暴雨”的标准如何认定。
对“暴雨”的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以气象学上的标准为准
C.采取对投保人不利的解释B.以保险公司的解释为准D.采取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12.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
A.变更合同
C.中止合同B.解除合同D.终止合同
13.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
A.超过部分无效
C.合同无效B.超过部分有效D.合同终止
14.在火灾保险中,属于基本危险的是()
A.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C.暴雨B.保险标的本身缺陷造成的损毁D.战争
15.在雇主忠诚保证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
A.雇员B.雇主
浙00258#保险法试题第2页(共7页)
C.雇员和雇主D.受损害的顾客
16.在海上船舶保险合同中,定期保险期限最长为()
A.3个月
C.1年B.6个月D.2年
17.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是()
A.投保人
C.保险代理人B.保险人D.被保险人
18.人寿保险合同中的“犹豫期”一般是指保单所有人在收到保单后()
A.3天
C.7天B.5天D.10天
19.关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费的厘定与被保险人年龄无关B.须被保险人参加体检
C.保费具有储蓄功能D.保险期限通常较长
20.目前在我国实行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
A.500元
C.201X元B.1000元D.3000元
21.健康保险按照保障对象可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
A.护理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B.处方药保险D.残废保险
22.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是()
A.5000万元
C.2亿元B.1亿元D.3亿元
23.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经申请并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而进行的解散,是()
A.命令解散
C.破产解散B.判决解散D.任意解散
24.在我国,保险监管的模式属于()
A.公示监管
C.实体监管B.准则监管D.混合监管
25.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不得用于()..
浙00258#保险法试题第3页(共7页)
A.投资不动产
C.买卖股票B.设立证券经营机构D.银行存款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6.保险的职能有()
A.分担风险
C.防灾防损
E.提高税收
27.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下列不须同意即具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情形有..
()
A.配偶之间
C.债权人对债务人
E.父子之间
28.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A.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
C.投保人无权解除合同
E.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解除合同
29.甲以自己的房屋为保险标的分别向A、B两个保险公司投保,须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重复保险?
()
A.基于同一保险利益投保
C.分别订立两个合同
E.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30.李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一份健康保险,被保险人为其6岁的儿子李强,未指定受益人。
在保险期限内,李强患病住院,由于医院重大过失致使李强终身残废。
关于本案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金,且不得向医院追偿
B.李某须先向医院索赔,再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C.李某可以诉讼形式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D.若李强不幸死亡,则受益人为李某
浙00258#保险法试题第4页(共7页)B.保险事故相同D.保险期间重叠B.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D.保险人无权解除合同B.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之间D.单位对职工B.经济补偿D.金融中介
E.由于李强已投保,医院不必承担责任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1.简述投保人须具备的条件。
32.简述说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的区别。
33.简述保险合同的复效条件。
34.保险人对哪些必要合理费用须承担支付义务?
35.简述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2分)
36.试述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7小题10分,第38小题13分,共23分)
37.201X年9月3日,甲公司将一车货物从A市运往B市,途经某镇时,因当地居民乙违章在自家院外挖坑施工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甲公司的货车翻入坑内,部分货物毁损,损失5000元。
经公安部门认定,乙对该事故负全责。
甲公司所运该批货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先向实际致害人乙索赔,于是作出拒赔决定。
请问:
(1)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
为什么?
(2)如果保险公司向甲公司赔付了保险金,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再向乙追偿?
38.201X年5月10日,甲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损失险(含附加盗窃险),投保单上记载:
保险标的为甲公司库存的一批木耳,保险金额30万元,保险费4000元,责任期限自20lO年5月15日—201X年5月15日。
收到甲公司投保要求后,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承保,并在投保单上加盖同意承保印章。
其后,甲公司并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未出具保险单。
201X年10月26日,甲公司仓库被盗,损失价值8万元的木耳,公安机关出具了立案证明。
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甲公司未交纳保险费及自己未出具保险单为由拒赔。
请问:
(1)甲公司填写投保单并提出投保要求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2)甲公司未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未出具保险单,是否影响合同成立?
为什么?
(3)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浙00258#保险法试题第5页(共7页)
篇二: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张立明)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
张立明
上传时间:
201X-2-7
[案情]
原告之夫(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被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基本险部分,其中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另附加险部分,其中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保险有效期自201X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1X年12月10日24时止。
特别约定栏内打印有“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201X年1月30日3时15分,被保险人在运输货物时,由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当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某国道与某铁路分局管内平交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撞在正在行驶的铁路货物列车机后第14位、第15位车辆上,造成被保险车辆驾驶室内的被保险人等二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在事故现场施救过程中死亡,被保险汽车牵引车报废、半挂车严重破损,同时,该起事故造成铁路车辆报废,铁路线路及道口设备损坏。
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认定,被保险车辆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向保险人索赔时,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认为,保险人在机动车保险单中制定的特别约定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无效。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亦无法律依据。
[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栏内打印“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实质是在法定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
被告没有举出已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证据,仅凭打印在保单上的特别约定和明示告知,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险种已明
确了由于碰撞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该保险车辆与火车碰撞属于被告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碰撞事故。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车辆损失和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其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对打印在保单上的特别约定的内容,既没有履行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也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保险人投保的真实意思,其排除原告权利的拒赔抗辩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第三者直接经济损失、车上责任险、被保险车辆残值归原告。
[评析]
要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于解决保险中的特别约定是否有效?
一、保险合同中的该特别约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为规范机动车辆市场行为,督促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同时,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作出解释。
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不同与其他的合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机动车辆保险的法定条款,该法定条款没有制定特别约定栏的内容。
本案保险人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的内容系发生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无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特别约定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用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人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人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人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特别约定实质是属于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其性质是责任免除条款。
二、本案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1、责任免除条款未明确说明的,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原则”既是对投保人的要求,也是对保险人的要求。
按照该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向保险人就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等重要事实作诚实的口头表达或书面陈述;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因为投保人对保险业务比较陌生,有可能不知道免责条款的存在,或者不了解免责条款的法律意义,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
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的目的是为将来可能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赔偿,投保人对免责条款享有知情权,保险人事先有义务向投保人作完整详细、客观、真实的说明,保险人作出说明时,不仅能提醒投保人阅读有关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而且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作出说明,保险人不得隐瞒责任免除条款或者限责条款。
如果保险人事先不明确说明,就违反了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违背了投保人投保的初衷真实意思,只有保险人向被投保人明确说明,使投保人明确其投保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由投保人作出选择决定是否投保,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反映投保人的真实意思。
否则,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保险人投保的真实意思。
2、保险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并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可能事先拟订一些不利于被保险人的格式条款,为保护不特定多数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有说明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除责任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
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如何理解该条规定的“明确说明”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
保险人认为,打印在保险单正面特别约定栏内的“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和保险单正面明示告知栏内的“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证明保险人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已经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呢?
201X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法研[201X]5号的批复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指出,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二、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因此,保险单正面明示告知栏内的内容只能认定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符合第一个条件。
保险公司仅凭保险单上的特别约定内容和明示告知内容,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该险种已明确了由于碰撞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和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该事故系意外碰撞事故,该保险车辆与火车碰撞属于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碰撞事故。
综上,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应当依法向已死亡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
篇三:
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
作者:
代正伟张振宇发布时间:
201X-07-0508:
52:
01
[案情]
201X年9月27日,投保人林某在被告某保险支公司为一中型货车投保,保险合同约定了第三者责任险,并规定了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伤亡属除外责任。
201X年4月6日,因该车转卖,经投保人林某申请,被告同意将保险合同转让给李某。
4月15日,又经李某申请,被告同意将保险合同转让给原告万某,原告受让了该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
4月21日,原告雇佣的驾驶员肖某在检查汽车故障时,货车失控,将在车旁的父亲撞伤致死。
6月21日,法院判决万某负全部责任,应赔偿除肖某以外的死者亲属87880元。
原告万某于当日向被告申请索赔,但被告仅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险。
后被告以该车驾驶员肖某与死者系父子关系,并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
(二)项“保险车辆造成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人员的人身伤亡属除外责任”的规定而拒赔。
双方就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发生纷争诉至法院。
[评析]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将保险合同涉及的重要事项向对方作如实的说明或告知。
同时,由于保险合同涉及大量专业术语,投保人往往不甚了解,保险人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特别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保险人更应向投保人作出解释。
本案被告是否免责,关键在于被告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签约当时,对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明确说明”之限度,应以一个普通人以其所应具备的知识和社会经验,能够就保险合同之条款与保险人在认识上达成一致为标准。
然而,本案被告并未达到此标准。
1.从告知的形式上看,被告仅在所填发的保险单正本和保险单副本中的格式“重要提示”一栏第三款载明“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至于对以上的保险条款,投保人能否作出符合合同初衷的理解,保险人在所不问。
2.从告知的内容看,原投保人在投保单中签字并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况且,本案原告之权利义务是基于原投保人保险合同的转让、受让人再转让而产生的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同意原告受让为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后,被告不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其已经向原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3.从告知的度看,保险公司应以一个普通人的知识和社会经验,通过告知能够就保险合同之条款与保险人在认识上达成一致作为限度。
在本案中,保险单正本和保险单副本所载明的“重要提示”,并未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出解释,仅仅起到了提示义务,对于投保人之理解并无帮助,不符合明确说明之限度,故应认定被告未就保险合同条款履行告知义务。
就第三者责任保险而言,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当然,从同样的生命应当同样受到尊重,受到同样的保护来讲,第三者责任免责条款也有不合理之处。
我们希望以现行法律为依据,通过司法规制来解决这一矛盾,使中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救济无辜受害者及其家属。
(作者单位: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点评:
第一点,本案反映出来一个问题,如何认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
本案通过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进行规范,作者的观点是通过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家属是否当然排除在外?
如果不是,则应当在什么条件下纳入进来?
这些均需要进一步探讨,使之明确。
第二点,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或者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否就是免责条款无效?
本文作者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得出肯定的答案。
其实,该法条的用语是“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与“无效”尚有差异,在理解上视该条款为“未订入合同”,可能更为合理,这样理解也符合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本意。
第三点,车辆转让过户之后,相关的保险合同的变化方式应予明确,保险合同是同一份合同的继续(保持同一性)还是变成了一个新的合同?
前者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后者称为合同的更改,性质不一样,法律后果也有差异。
第四点,以存在车辆转让为前提,对于相关的保险合同,如何认定保险人是否尽到了相关的告知义务以及明确说明义务?
是仅对最初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尽此义务就够了呢,还是要求对于后来的相关人或者受益人也要尽此义务?
这一点与上述第三点有关,这些似乎仍有进一步分析说明的必要。
点评人: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韩世远
编后
编完这篇稿子,编者感觉稍嫌简单,于是有了上面的点评。
同时,编者对本案提出的一个问题很感兴趣,家属到底算不算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
编者就这个问题分别与两位学者和两位法官进行了电话沟通,有意思的是,居然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家属肯定不算“第三者”;二是认为要分车里车外,如果家属在车里,则不是“第三者”,如果家属在车外,则是“第三者”;三是认为只要是驾驶人员没有故意,家属应该算“第三者”。
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施行,但是,“第三者”的范围界定问题依然有待解决,同时,又会有一些新的问题反映出来。
编者借此机会约稿,欢迎不同观点展开讨论。
来稿请发:
zhang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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