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专家论证幕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件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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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专家论证幕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件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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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专家论证幕墙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附件一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序号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规模
预计施工起止时间
是否需要专家论证
1
2
3
4
5
6
7
8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注:
1、分部分项工程名称、规模、预计施工起止时间必须填写;
2、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附件一、附件二中涉及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填写;
3、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内容,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四:
×××工程
×
×
×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制:
(职务:
职称:
)
审核:
(职务:
职称:
)
批准:
(职务:
职称:
)
×××公司
二OO×年××月××日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工程名称:
编号:
A3.1--
致:
(监理单位)
兹报验:
□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3特殊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4施工用大型机械设备
□5
本次申报内容系第次申报,申报内容项目经理部/公司技术负责人已批准
附件: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经理:
日期:
项目监理机构签收人姓名及时间
承包单位签收人
姓名及时间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注:
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提前7日提出本报审表。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分部项名称:
论证地点论证时间:
年月日
姓名
单位名称
职称/职务
专
家
组
成
员
施
工
单
位
安全分管经理
企业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
专职安全员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单位名称
职称/职务
专业分包单位
安全分管经理
企业技术负责人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职安全员
勘察设计单位
项目技术负责人
其
它
单
位
附件五:
南京市建筑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报告书
年月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总包单位
分包
(专业施工)
单位
分部分项工程概况及专项施工方案设计要点
分部分项工程拟
开、竣工时间
专家
论证
意见
专家
论证
意见
论证
专家
会签
姓名
单位
专业
职称
签字
注:
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应说明方案是否可行、建议加强完善之处、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5名。
不够可另附页。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专家库管理办法
2.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行为,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适用可行,积极防范和有效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专家及其论证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4.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为全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提供专家资源。
根据实际需要在设区市设省专家库分库。
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专家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6.省专家库专家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专家的论证工作进行考核。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家,取消省专家库专家资格。
同时根据论证工作需要,适当补充符合条件的专家进入省专家库。
7.省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期为三年。
聘期届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8.省专家库专家按下列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实行分类管理:
(一)深基坑、高边坡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六)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七)钢结构安装工程;
(八)网架结构安装工程;
(九)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十)人工挖孔桩工程;
(十一)地下暗挖工程;
(十二)顶管工程;
(十三)水下作业工程。
9.省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年龄宜为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并能够胜任安全论证工作。
10.省专家库专家的主要权利:
(一)接受有关单位的邀请,以安全论证专家组成员的身份参加论证活动;
(二)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独立论证,不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提出专家论证咨询意见;
(三)到被论证的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听取编制单位对相关内容的介绍;
(四)按规定领取论证咨询酬金;
(五)在遭受与论证工作有关的不公正待遇时,有向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申辩、控告的权力。
11.省专家库专家的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认真诚恳、客观公正地为委托论证单位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三)在论证会前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经本人签字的书面论证意见,在论证会上提交给专家组组长。
(四)签署专家组形成的论证报告,对论证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省专家库专家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填写《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推荐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退休人员直接报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初审合格者由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汇总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审定,审定合格拟列入省专家库的人选,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省专家库。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公布省专家库专家名单,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聘书》。
13.专家组组成人数至少为5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专家必须为省专家库中有效期内的在册专家。
专家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牵头组织本专家组开展安全论证工作。
省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安全论证需要时可邀请省外技术专家。
省外技术专家应满足省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省专家库专家,不得以省专家库专家的身份从事安全论证活动。
14.有关单位组织安全论证时,选择的专家类别必须与需要论证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相同。
15.专家论证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与论证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代建)单位人员,均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16.省专家库专家聘期届满愿意续聘的,应在聘期届满前一个月,由本人提出续聘申请。
未提出续聘申请的,视为自动解聘。
符合省专家库专家条件的续聘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正式发文并在网站公布。
17.省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终止其专家资格,公布并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健康不能胜任论证活动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论证活动的;
(三)本人提出申请,要求退出省专家库的。
18.省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其专家资格,公布并予以解聘,被取消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次申报:
(一)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工程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进行安全论证的;
(二)所签署的论证报告存在严重问题或按论证意见实施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对论证工作不认真负责,作风不严谨,违背职业道德的。
19.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吉林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一)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二),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吉林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六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当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项目监督负责人;
(二)专家库专家;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四)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项方案编制人员等;
(六)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行统一管理。
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审定专家的聘任和解聘,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7天前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论证申请;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的文字版或电子版提供给论证专家。
第十一条在接到施工单位的论证申请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或5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并指定其中一名专家为专家组组长。
专家应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附件三),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统一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专家对论证的内容有不同意见,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存在重大争议不能形成统一意见,应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三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专家论证意见(可另加附页):
结论性意见:
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
组长(签字):
年月日
专家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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