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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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在我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市场环境,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对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打分,以动态化、数量化的方式核定其信用分值,形成直观反映其信用情况的信息。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和各区(市)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监管权限负责信用评价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第四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活动,均应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 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详见《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详附件)。
(一)基本信息是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二)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纳税、科技创新、获奖和表彰等信息。
(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从事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信息。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录入
第七条信用信息的采集依照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方式获取。
第八条信用的基本信息,企业的纳税、科技创新、获奖表彰的良好行为信息,法院判决文书等不良行为信息均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主诚信申报,企业对其自主诚信申报的市场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企业的信用信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核录入。
第十条对应当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加分。
应当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不良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依法认定的处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自主申报,从申报之日起按评价标准实施扣分。
第十一条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监督机构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内部流程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信用管理系统统一上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口业务处(室)进行审核,审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决定不进行抽查复查的,录入系统进行公示。
决定进行抽查复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抽查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采集、审核后再予上报,直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再录入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市属及外地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区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信用信息由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评价和发布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评价,实时在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中公布信用分值。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分别按照资质类型进行排名,各组成部分分项得分计算如下:
(一)基本分,在成都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所录入的基本分值为80分。
(二)良好行为信息分,为加分项,满分为20分。
(三)不良行为信息分,为减分项,减分不保底。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参与信用评价,应自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账号和密码锁,自行登入填写基本信息,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公示生效后,取得初始分值。
第十六条初次进入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近两年内在国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或业绩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可计入10分的加分项。
第十七条录入的信用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信用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
公示有异议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信用评价期限在评价标准中明确,评价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信用评价,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记入信用档案永久存储。
第五章异议处理
第十九条对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的异议按照“谁采集,谁受理”的原则,由采集实施单位负责受理,异议人要求原采集人回避的,原采集人应当回避。
异议处理应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留存的纸质、影像等资料或现场事实为依据。
第二十条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公示期内,利益相关人对评价结果均可提出异议。
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及证据。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回复。
第二十一条公示期内的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异议受理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回复、予以处理;异议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在收到处理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核,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给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的处理意见或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
异议申诉期间不影响评价结果。
更改后的评价结果不具有溯及力。
第六章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国有投资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采用综合信用评标法,招标文件在原有商务标和技术标基础上增加信用标。
(一)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商务标、技术标和信用标的权重,权重合计为100%;其中信用标在总得分中所占权重为5%~10%,所占权重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信用标得分根据所占权重由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折算得到,用于信用标计算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以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日为准。
(三)联合体投标的,不同专业的以工程主体设计单位信用标最低值作为联合体的信用标得分,相同专业的以信用标得分的最低值作为联合体的信用标得分。
第二十四条企业的信用信息情况将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官网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与“成都诚信网”等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进行互联互通。
第二十五条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作为资质动态监管、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企业分类实行激励、限制、惩戒机制,予以差别化监管(激励、惩戒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上一年度全年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算术平均值低于60分的企业被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未获得信用信息初次评价的企业除外)。
第七章责任处理
第二十四条应当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不良信息,超过30个工作日后申报的,从申报之日起按评价标准的1.5倍实施扣分;超过一年仍未申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获取该类处罚信息后录入系统的,按评价标准2倍扣分。
企业虚假申报信用信息的,经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同时按照评价标准2倍扣分,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市级、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权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记载企业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采集实施单位或资料接收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相关信用信息的评价期限。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由市建设信息中心长期保存。
企业信用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保密介质管理规定保管。
第二十七条建筑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首次注册登记后,应按要求最长以12个月为间隔周期登录系统对其账户执行激活操作,同时确认其企业基本信息准确有效,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新的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办法》(成建委〔2014〕28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
价标准
附件1成都市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
评价标准
标准分
评价期限
采集单位
基本信息
1
基准
企业在建筑行业经营或从业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
(一)企业登记注册信息;
(二)企业资质信息;
(三)注册执业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信息;
(四)与管理相关的其它信息。
企业所申报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要求,通过公示后即可得60分。
80
企业存续期内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良好行为加分表
1
科技创新
专利技术、科技进步、标准编制
企业拥有与本行业相关的专利技术的;
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或行业标准的。
5
3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表彰
受政府(或部门)表彰或授予称号受政府(或部门)表彰或授予称号
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
3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受行业组织表彰
成都市勘察设计协会。
3
奖项
本市行政区域项目获建设部、四川省建设厅、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勘察设计评优获奖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加4、3、2分。
10
3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勘察设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表
1
资质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10分/次
3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10分/次
3年
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10分/次
3年
4
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10分/次
3年
5
承揽业务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
10分/次
3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10分/次
3年
7
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10分/次
3年
8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10分/次
3年
9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0分/次
3年
10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8分/次
3年
11
与建设单位鉴订违反法律法规及中标通知书合同,或者存在阴阳合同的
10分/次
3年
12
质量安全
违反城乡规划和国家、省有关标准进行勘测、设计的
10分/次
2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10分/次
2年
13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10分/次
2年
14
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
8分/次
2年
15
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签字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分/次
2年
16
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5分/次
2年
17
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5分/次
2年
18
擅自使用未经审查或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5分/次
2年
19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
8分/次
2年
20
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8分/次
2年
21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勘察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8分/次
2年
22
勘察成果未提前报告、未严格执行勘察文件前置审查
5分/次
2年
2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8分/次
2年
24
工程有关文件签字、盖章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分/次
2年
25
不按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参加工程验收,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8分/次
2年
26
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5分/次
2年
27
设计单位超面积设计
5分/次
2年
28
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勘察、设计的
5分/次
2年
29
未按要求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
5分/次
2年
30
未按要求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
5分/次
2年
31
通报批评类不良行为信息
受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8分/次
1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2
申报虚假类不良行为信息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信息,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核查后进行纠正的。
如果属于基本信息则一次扣10分,否则按照对应分值的2倍进行扣减。
1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3
处罚类不良行为信息
不属于以上市场不良行为信息,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处罚,被记录并公示的行为信息。
每次扣5分。
1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扣分表
1
资质
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10分/次
2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10分/次
2年
3
业务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8分/次
2年
4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10分/次
2年
5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8分/次
2年
6
不执行四川省施工图审查收费规定
8分/次
2年
7
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8分/次
2年
8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8分/次
2年
9
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8分/次
2年
10
对超限高层、规模以上市政公用设施未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
8分/次
2年
11
未按要求对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的
8分/次
2年
12
未按要求对装配式建筑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的
8分/次
2年
13
通报批评类不良行为信息
受到建设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8分/次
1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
申报虚假类不良行为信息
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信用信息时提供虚假信息,并经相关管理部门核查后进行纠正的。
如果属于基本信息则一次扣10分,否则按照对应分值的2倍进行扣减。
1年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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