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 复习资料.docx
- 文档编号:4514724
- 上传时间:2022-12-01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9.23KB
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 复习资料.docx
《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 复习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 复习资料.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
伦理学:
又称道德哲学,是对人类道德生活进行系统思考合研究的一门科学,是现代哲学的科学分支。
伦理学的分类:
①元伦理学;②描述伦理学;③规范伦理学:
又称规定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
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1)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关系(医患关系)
(2)医务人员之间的关系(医际关系)
(3)医务人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医社关系)
(4)医务人员与科学技术发展之间的关系(医技关系)
医学伦理学的研究内容:
①医德理论②医德规范③医德实践④医德难题
第二章医学伦理学的形成和发展
1、唐代孙思邈撰著了《备急千金药方》,在《大医精诚》中提出了“大医”必须做到“精”、“诚”
2、明代龚廷贤在《万病回春》中总结出“医家十要”
3、1932年6月,宋国宾在上海出版了我国第一部医学伦理学专著《医业伦理学》。
4、最早关于医德的论述是妙闻所著的《妙闻集》
5、1946年,纽约堡国际军事法庭通过了《纽约堡法典》,制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的基本原则
6、1948年,世界医学会颁布了在《希波克拉底誓言》基础上形成的《医学伦理学日内瓦协议法》
7、1964年,通过了《赫尔辛基宣言》,制定了关于人体实验研究的道德原则。
8、20世纪50-60年代,生命伦理学于美国兴起
9、20世纪70年代神经科医生恩格尔提出了“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新的医学模式从全方位的视野概括了医学活动,重新定义了人的健康不仅是机体的无病状态,更是身体、心理、道德及社会适应的良好状态。
医学的关注对象已从以往对身体疾病的关注转向对人的关注,现代医学已成为人文哲学的研究范畴,强调了医学人文性与人文精神。
10、生命伦理学是一门应用规范伦理学
第三章医学伦理学的理论基础
道义论:
又称义务论,是关于责任与应当的理论。
道德义务即是人们在道德上应承担的责任。
它的表达形式是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才是道德的。
道义论的意义:
(1)明确义务,指导行为
(2)促进道德主体的自我提升和完善
(3)调节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
道义论的局限性:
(1)忽视了动机与效果的统一;
(2)无法调节不同层次义务之间的矛盾
道义论在医疗实践中的应用:
首先,明确了医生应该做什么,履行什么义务;其次,义务论强化了医生的道德自律意识。
在医疗活动中,要求医生对医学道德原则和规范有基本的认识,并将其内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自觉地履行责任;再者,额皮痒了具有优良道德品质的医生。
义务论强调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责任,注重的是良好动机的培养和行为的严谨,在此过程中提高了医生的懂得品质,培养了一代代具有优良品质的医生。
后果论:
又称效果论,认为判断人的行动在伦理上对错的标准是该行动的后果。
(1)功利论:
主张以人们行动的功利效果作为道德价值的基础或基本评价标准的伦理学理论。
对功利论的评析:
①关于功利论中的快乐标准
②行为功利论在实践中的难题:
后果或效用难以定量和计算,也难以预测。
不能单纯依据效用采取行动,也不能单纯依据此作出道德判断。
③规则功利论在实践中的难题
(2)公益论:
根据行为是否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直接目的而确定道德规范的后果论。
公益论的主要内容:
①社会效益②后代公益③群体公益
美德论:
是研究一个完善的道德个体应当具备的基本德性,以及如何成为完善道德个体的理论。
也被称为德性论或品德论。
医学道德品质的内容:
仁慈;诚实;审慎;公正;廉洁;进取
医学道德品质的养成:
是一个长期的、逐步发展的过程,是主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生命论:
是关于生命存在目的和意义的基本态度和观点,包括生命神圣论、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3种基本理论。
生命神圣论的历史意义:
(1)从道德角度强化了医学的宗旨
(2)为医学人道主义理论的形成及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生命神圣论的局限性:
(1)生命神圣论面临高速发展的现代科学技术的挑战
(2)生命神圣论是一种抽象化的生命观
生命质量论:
是主张以人的体能和智能等自然素质的高低、优劣为依据来衡量生命对自身、他人和社会存在的价值观的一种伦理观。
生命质量论的标准可分为3个层次,即主要质量、根本质量、操作质量
生命质量论的意义:
(1)反映了人类对生命认识的不完善和提高
(2)促使医务人员追求高质量的生命
(3)为人们面对不同生命质量的病人采取医疗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生命价值论:
是以人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统一来衡量生命意义的一种伦理观。
生命价值论的意义:
(1)有利于全面认识人的生命存在意义
(2)有利于做出科学的医疗决策
(3)有利于推动医学进步和社会发展
生命神圣伦、生命质量论和生命价值论这三种观点并非绝对孤立、可相互替代的,应将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第四章医学伦理学原则、规范与范畴
医学伦理学基本原则:
是指反映某一医学发展阶段及特定社会背景之下的医学道德的基本精神,调节各种医学道德关系都应遵循的根本准则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标准。
它贯穿于医学实践发展的始终,是衡量医务人员个人行为和道德水平的标准。
医学伦理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身心健康服务”。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由四条原则构成:
尊重原则,不伤害原则、最优化原则、公正原则
(1)尊重原则:
指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真诚地尊重对方的人格,并强调医务人员要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独立而平等的人格和尊严。
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包括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两方面。
(2)不伤害原则:
指在诊治过程中不使患者的身心受到损伤。
(3)最优化原则:
是尊重原则和不伤害原则在临床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是指在诊疗方案的选择和实施时,追求以最小代价获得最大效果的决策,也叫有利原则或最佳方案原则。
主要内容包括疗效最佳,损伤最小,痛苦最轻,耗费最少
(4)公正原则:
是指在医学服务中公平得对待每一位患者。
体现在医患交往公正(应平等待患,一视同仁)和资源分配公正(其分配宏观分配和围观分配)。
医学伦理规范:
是依据一定的医学伦理学理论原则指定的,用以调整医疗卫生工作中各种
人际关系、评价医务工作者行为是非与善恶的准则。
医学伦理规范的形式:
包括“戒律”、“宣言”、“誓言”、“誓词”、“法典”、“守则”等。
医学伦理学规范的主要内容:
①以人为本,践行宗旨;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
③尊重患者,关爱生命;④优质服务,医患和谐;
⑤廉洁自律,恪守医德;⑥严谨求实,精益求精;
⑦爱岗敬业,团结协作;⑧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医学伦理学的基本范畴:
又称医学道德范畴。
它是对医学道德实践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是医学道德现象及其特征和关系等普遍本质的基本概念。
广义的医学道德范畴:
是指医学伦理学这个学科所使用的所有基本概念。
狭义的医学道德范畴:
是指构成整个医学伦理准则体系的第三个层次的基本概念。
主要包括:
医德权利与义务,医德良心与荣誉,医德情感与理智,医德胆识与审慎等。
医学伦理基本范畴的意义:
(1)医学伦理范畴在整个医学伦理准则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沟通前后的作用
(2)对于指导医务人员的医德实践和医德修养具有重要作用。
医学伦理学基本范畴的主要内容一、医德权力与义务(重点)
(一)医德权利:
指医患双方在医学道德生活中所拥有的正当权利和利益。
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如何运用此权利;二是患者享有的医疗权利,以及医务人员应该如何看待这种权利。
(1)患者的权利:
①平等的医疗权;②知情权;③同意权(在临床诊断、治疗及人体实验等过程中,患者既有同意的权力,也有拒绝的权力);④保护隐私权;⑤免除一定的社会责任权;⑥监督权;⑦赔偿权
(2)医务人员的权利:
①诊疗权:
医务人员有保证患者医疗权的实现和维护患者身心健康的权利,主要包含处置权、诊断权、调查权和处方权等
②特殊干预权:
指医生在特定的情况下出于治疗的需要,限制患者的自由以达到对患者应尽责任的目的。
③医疗自主权;④保密的权利;⑤医务人员的工作、学习权
(二)医德义务:
是指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他人、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它是道德义务在医疗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1)患者的义务:
①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②积极配合治疗的义务;
③支持医学科学发展的义务;④遵守医院各种规章制度的义务
(2)医务人员的义务:
①维护健康,减轻痛苦;
②帮助患者知情的义务
③为患者保密的义务;
④医务人员的社会责任和义务
⑤宣传、著及医学科学知识,承担医疗咨询的义务;
⑥发展医学科学技术的义务
(二)医德良心与荣誉
(1)医德良心:
是医务人员在履行医德义务过程中,对所负道德责任的主观认识和对道德行为的自我评价能力。
(2)医德荣誉:
是指社会舆论对医务人员道德行为及其社会价值的肯定和褒奖。
(三)医德情感与理智
(1)医德情感:
指医疗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对自己和他人行为之间关系的内心体验和自然流露。
主要表现为同情感、责任感和事业感。
(四)医德胆识与审慎
第五章医疗人际关系的伦理审视(重点:
医患关系的伦理道德)
医患关系:
是医疗人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医学的最终目的和指向都是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狭义的医患关系:
是特指医生与患者的关系
广义的医患关系:
“医”不仅仅是医生,还包括护士、医技人员以至管理人员,“患”不仅仅是指病人,还包括与病人有关联的亲属监护人、单位组织等群体,尤其当病人失去或没有行为的判断能力时(如昏迷的病人、儿童),与病人有关的人群往往代表患者充当其监护人。
医患关系的模式:
(1)主动被动型:
类似于生活中父母与婴儿的关系。
应用于麻醉,急性创伤
(2)指导合作型:
类似于生活中父母与少年或青年的关系。
应用于急性感染
(3)共同参与型:
类似于成人与成人之间的关系。
应用于多数慢性疾病患者
我国医患关系的选择,强调要根据不同的患者,选择对应模式。
要尊重患者,尊重患者的权利,鼓励患者参与治疗。
同时医生又不能放弃责任,要给予患者及时和有效的指导,坚持治疗原则。
充分发挥医生和患者两方面的积极性,以达到诊治过程的最优化,高效化。
医患关系的道德要求:
(1)真诚负责;
(2)平等合作;
(3)建立客观公正的医患关系:
在医患之间建立客观公正关系是达到治疗疾病,保障健康的重要环节。
公正的医患关系是指医患之间非简单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允许医生运用医疗手段和手中掌握的医药分配权营私舞弊。
公正的医患关系的道德要求是,医生不能收病人的“红包”。
医生要掌握原则,拒绝接受病人礼品,这是医学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引起医患冲突和关系紧张的因素:
包括病人方面,医务人员方面,医院管理方面
医际关系:
是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活动中,医务人员之间建立起来的相互关系。
医际关系的基本类型:
(1)互补-合作型;
(2)指导-服从型;(3)对手-竞争型;
(4)拆台-破裂型;(5)不思进取-与世无争型
医际关系的道德要求:
(1)平等相处,相互尊重;
(2)确定目标,求同存异;
(3)相互信任,协作监督;(4)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第九章临床诊治工作伦理
临床诊治道德:
是医学伦理学的一般原则在临床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是临床诊疗工作中协调患者与医务人、患者与医院、患者与社会、患者与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必须遵守的道德原则,也是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集中表现。
临床诊治工作的道德特点:
(1)既要关注疾病,又要重视患者
既要发挥医务人员的主导性,又要调动患者的主动性
既要维护患者利益,又要兼顾社会公益
既要开展躯体疾病服务,又要开展心理和社会服务。
临床诊治工作的道德原则:
及时原则;准确原则;有效原则;择优原则;知情同意原则
临床诊断工作的道德要求:
询问病史的道德要求:
①举止端庄,态度友好;②语言通俗,询问得当;
③耐心倾听,正确引导
体格检查的道德要求:
①全面系统,认真细致;②关心体贴,减少痛苦;
③尊重患者,保护隐私
药物治疗工作的道德要求:
①对症下药,剂量安全;②合理配伍,细致观察;
③遵规守法,合理用药(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时,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术前准备的道德要求:
(1)严格掌握手术指征;
(2)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
(3)认真制订手术方案;(4)帮助患者做好术前准备
术中的医德要求:
①认真操作,一丝不苟;②互相支持,团结协作;③严密观察,处理得当
术后的医德要求:
①严密观察病情;②解除患者不适
第十一章生育医学干预中的伦理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
人工授精:
这一技术主要用来解决男性不育症
人工授精的伦理价值:
(1)人工授精技术解决男方无法自然受精之不育症
(2)人工授精可以帮助夫妇都是遗传病基因携带者或男方是严重遗传病患者的家庭获得健康后代
(3)人工授精可作为生育保险技术为人类谋幸福
(4)人工授精有利于优生
人工授精的伦理问题:
生育与婚姻的分离
亲子关系的破裂
其他问题:
①未婚女子人工授精;②血亲通婚;③精液的商业化
体外受精:
体外受精的伦理价值:
主要是解决妇女不育问题
体外受精的伦理问题:
(1)代孕母亲:
生育动机的变化、母子关系的淡化
(2)父母身份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1)有利于患者的原则;
(2)知情同意的原则;(3)保护后代的原则;(4)社会公益的原则;
(5)保密原则;(6)严防商业化的原则;(7)伦理监督的原则
第十二章死亡伦理与临终关怀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的现代死亡标准,即“哈佛标准”:
一是对外部刺激和身体的内部需求毫无知觉和完全没有反应;二是无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三是脑干反射消失;四是脑电波平直。
脑死亡标准的道德意义:
(1)死亡标准更加科学化;
(2)有利于卫生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3)有利于器官移植的开展;(4)维护了死者尊严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
通常是指病人在危重濒死状态时,因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在病人或家属真诚委托的前提下,用医疗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安乐死分类:
(1)主动安乐死:
也称积极安乐死,是指符合安乐死病人,根据濒死患者或家属的请求,有意识地对不可逆转的患者采取某种处理方式,如实施药物等手段主动结束病人痛苦的生命,让其安然无痛苦地死去,迅速完成死亡过程。
(2)被动安乐死:
也叫消极安乐死,是指对符合安乐死条件的病人,在濒死患者或家属的要求下,终止维持生命的手段,停止无望的治疗和抢救措施,任其自然死亡,即不以医学干预的方式延长病人的死亡过程,结束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的伦理分析:
(1)支持派的主要观点:
①安乐死是对患者生命权的尊重
②安乐死符合社会、家庭利益
③安乐死是人类自身生产文明化的必要环节
(2)支持派的主要观点:
①违背传统道德
②违背了医学人道主义宗旨
③阻碍了医学的发展
临终关怀:
是一种特殊服务,是针对临终患者及其家属所面对的诸多问题和痛苦,所提供的一种全面照顾,包括医疗、护理、心理、社会等各方面。
临终关怀的核心:
是对临终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全面的协作医疗、护理及其他综合服务,满足他们合理的要求,同时为病人和他们的家人提供身体、心理、感情、精神方面的支持和照料。
临终关怀的道德要求:
尊重、理解病人的感受,帮助病人减轻对死亡的恐惧,接受死亡的事实
尊重临终病人的生活需要和权利
做好临终病人的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临终关怀的伦理价值:
人道主义精神在医学领域的升华
体现了生命神圣、生命质量、生命价值的真正统一,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促进了现代医学观的确立和卫生保健系统的完善
体现了医学道德的崇高
符合国情,顺应社会发展要求
第十三章前沿医学技术伦理
生命科学研究应遵循的伦理准则:
(1)维护人的生命尊严;
(2)尊重人的自主权
(3)尊重人的知情同意;(4)保护人的不受伤害
基因治疗的伦理原则:
(1)安全性原则;
(2)知情同意原则;(3)社会责任和社会公正原则
(4)保密原则;(5)优后原则
胚胎的研究的伦理原则:
对于胚胎实验,不能超过卵子受精后14天
人类干细胞研究的伦理原则:
(1)尊重原则;
(2)知情同意原则;
(3)安全有效原则;(4)防止商品化原则
器官移植:
是用一个具有完好功能的器官置换一个由于疾病等原因损坏而无法医治的脏器来抢救该病人的治疗方法。
器官移植供体选择的伦理问题:
(1)活体器官的利用;
(2)尸体器官的利用;
(3)胎儿器官的利用;(4)异种器官的利用
获取供体器官的途径及伦理原则:
(1)自愿原则(是人体器官最理想的收集方法);
(2)推定同意;(3)器官商品化
对克隆技术的伦理态度:
首先,生物技术革命是20世纪和21世纪科学技术革命的中心和热点之一,以克隆羊为标准的克隆技术的成功正是这场生物技术革命的重大突破。
其次,克隆技术作为新的生殖技术,仅在用于治疗不育症或遗传性疾病这种特殊情况时,他才是正当的。
再次,克隆技术有可能向着异化的方向发展,使之被滥用来统治他人、剥削他人、损害他人的利益服务,用来作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工具
第十四章医学科学研究伦理
医学科学研究的基本伦理准则:
(1)动机纯正,勇攀高峰;
(2)尊重科学,严谨治学;
(3)谦虚谨慎,团结协作;(4)反对垄断,合理保密
人体实验:
是直接以人体作为受试对象,用科学的方法,有控制地对受试者进行观察和研究,以判断假说真理性的生物医学研究过程。
《纽约堡法典》是关于人体医学研究行为准则的第一个国际性公约。
《赫尔辛基宣言》是第一个由世界医学协会采用的涉及以人体为对象的医学研究道德原则的伦理文件。
1964年在第十八届世界医学协会大会正式通过。
是人体实验医学研究的国际指标。
人体实验的理论原则:
(1)医学目的原则:
医学目的是人体实验的唯一目的,医学目的原则是人体实验的根本原则
(2)科学性原则
(3)维护受试者利益原则:
是人体实验的前提和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凡涉及人体实验的医学研究,首先考虑的是维护受试者的健康利益必须有利于改进疾病的诊治和了解疾病的病因和发病机制。
当这一原则与其他原则冲突时,应遵循这一原则,把维护受试者利益原则放在高于科学与社会利益的位置。
(4)知情同意权:
要求人体实验研究者要尊重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权利。
受试者知情同意权,是指受试者对人体实验研究的性质、目的、期限、经费来源、实验方法、采用的手段,以及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科研工作者与其他单位之间的从属关系、课题预计的好处以及潜在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痛苦等信息,有充分知悉的权利。
受试者知情同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关系。
(5)伦理审查原则
第一章卫生法学总论
卫生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的原则:
(1)保护公民健康原则;
(2)保障社会健康原则;(3)防御为主原则;
(4)公平原则;(5)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6)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卫生法的渊源:
又称卫生法的资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各种具体表现形式。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主要的形式:
宪法,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卫生规章,卫生标准,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卫生法律关系:
是由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的卫生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
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
①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
②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款等。
(3)刑事责任: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卫生法律救济:
是指卫生法律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
卫生法律救济的方式:
主要包括卫生行政法律救济、卫生民事法律数济和卫生刑事法律
(1)卫生行政法律救济:
主要包括:
①卫生行政诉讼;②卫生行政复议: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做出复议决定的制度。
③卫生行政赔偿
(2)卫生民法律救济;(3)卫生刑事法律救济
第五章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执业医师:
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按照其注册的职业类别和范围,独立从事相应的医疗工作的人员,包括执业医师的执业助理医师两类。
医师执业注册(选择题):
(1)不予注册: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④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⑤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⑥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⑦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置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防御、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2)注销注册:
①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②受刑事处罚的;③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④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⑤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⑥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2年的;⑦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⑧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⑨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⑩本人主动申请的;⑪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医师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医师职业规则:
(结合医师违反执业规则的法律责任看)
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对急危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遺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8)执业助理医师应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医师违反执业规则的法律责任(结合医师职业规则看)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医学伦理学和卫生法学 复习资料 医学 伦理学 卫生 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