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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提纲
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提纲
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极端的腐败现象。
预防职务犯罪,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和市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要求,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重要举措,是关心和爱护干部的重要体现。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各国理论界和司法部门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我国,认识比较统一的职务犯罪概念,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
从这一定义出发,可以看出职务犯罪在构成上有两个基本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
(二)行为的渎职性。
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
根据渎职行为的具体特点,可将职务犯罪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一是贪利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利用职权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的犯罪,如贪污罪、受贿罪等。
二是擅权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职能的犯罪,如报复陷害罪、刑讯逼供罪等。
三是失职性职务犯罪。
即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犯罪,如玩忽职守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等。
二、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十大特点
我们搜集十几年来全国检察机关查办的3000余起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并进行了统计剖析,归纳出当前职务犯罪呈现出的十大特点。
一、群体效应:
办一案带出一片
最近几年,中央加大反腐力度,查办了一批包括一些省部级领导干部在内的高官职务犯罪案件。
在对这一类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
一名官员落马,往往会带出一批官员甚至是高级干部,即所谓的“群体效应”。
在这30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涉及官员的串案窝案有552起,占案件总数的18%,涉案人数达933人。
群体效应来源于权力效应,来源于钱权交易形成的犯罪网络。
如2001年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原主管信贷工作的副行长丁志国因经济问题被审查,牵出绥化市委原书记马德的受贿问题,继而带出黑龙江省政协原主席韩桂芝卖官案、绥化市原市长王慎义行贿、受贿案,接着又牵出国土资源部原部长田凤山,整个绥化市有50多个单位的“一把手”共260多名干部牵涉其中。
这一串案窝案被称为近年来查处的最大卖官案,不仅犯罪数额巨大,而且牵涉人数众多。
还有两个案例也很典型:
福建省周宁县原县委书记林龙飞受贿东窗事发后,带出了福建省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荆福生。
荆福生被查办后,又带出了20多名处级以上官员。
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市委宣传部部长樊甲生、市纪委书记曾锦春等腐败窝案,就是由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原主任李树彪腐败案带出来的。
串案窝案的形成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主要领导腐败导致下属纷纷效仿,结果“全军覆没”。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医院腐败窝案就是典型一例。
原院长方机利用购买药品吃回扣达185万元,由于他的带头腐败,全院200多名医生有140名医生收受贿赂。
这种“群体效应”是腐败在深层次蔓延的体现,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而且往往会严重影响一个地区、一个系统的稳定和发展。
这种现象足以让人警醒: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捉住一个,就能逮住一窝。
二、长久腐败:
有的人边腐边升
据统计,在3000余起案件里,持续作案5年以上的占26%,其中最长的为16年,“代表人物”是安徽省委原副书记王昭耀。
他从1990年至2005年受贿294次704万元,另有81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缓。
更让人吃惊的是,长时间作案者往往边作案边提升,带“病”上岗。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长杨志达,从1994年到2004年受贿295万元,另有26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与他受贿相伴相随的是他的职务一路升迁,从最初一个路桥建设总公司下属分公司的技术员,一直升到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局长。
一些贪官之所以能长期作案,并不是因为手段高明,他们中的一些人曾被群众多次举报,或被其他案件牵涉其中,但靠着厚厚的保护层和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屡屡化险为夷。
还有的是靠着身上的光环掩人耳目,掩盖犯罪。
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在任海南省铁矿矿长期间,就因收受贿赂被多次举报,但他照样官运亨通,一路升至海南省副省长和湖北省副省长,直到1999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由于作案时间长,不被及时查处,作案者往往滋长了侥幸心理,更加肆无忌惮地疯狂作案。
只有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及时发现和查处犯罪,才能制止犯罪。
否则,不仅会严重挫伤群众与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而且会助长腐败者的侥幸心理,使他们变本加厉地作案。
三、权钱交易:
涉及工程犯罪多
近年来,一些贪官大搞权钱交易,其中插手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最为突出。
不仅犯罪人数多,而且涉案金额大。
在这30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插手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而收受贿赂的约占39.2%。
如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毕玉玺,利用职权,采取直接干预项目招投标工作,为他人承揽工程,从中收受贿赂1004万元;广东省交通厅原厅长牛和恩,在高速公路发包过程中,收受贿赂人民币250余万元、港币26.2万元、美金1.9万元;山东省青岛市规划局原局长张之光,利用审批房地产建设规划项目的职务之便,先后6次非法收受38个单位和个人钱财860余万元。
官员涉及工程犯罪,往往容易形成串案窝案,这是因为工程建设从立项审批、招标投标、大宗采购到检查验收、款项拨付等每个环节都容易产生权钱交易。
同时往往一个行贿人向多人行贿,而一个受贿人又会收受多人的贿赂。
如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委原副书记刘强,从2001年1月至2005年1月,在芙蓉区政府大院建设工程、荷晏路工程和火车站广场扩建工程等项目过程中,在工程发包、验收、付款中,收受多名行贿者送的人民币138万多元、港币21万元、美金4000元。
发生在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既有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也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既有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基建管理、建筑材料设备采购、财务等部门人员,也有施工企业的经理、工程技术人员;既有金融部门的信贷人员,也有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土地、规划、设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工程建设和土地批租市场投资大、利润高,因而开发商们往往出手大方,不惜以巨资行贿,打通关节。
那些掌握实权的人又往往会利用权力,轻而易举地得到高额回报。
权力进入市场,就会“点石成金”,破坏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要规范建筑市场和土地批租市场,推行“阳光工程”,同时严禁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防止权力进入市场,才是治本之策。
四、商业贿赂:
潜规则大肆横行
在这3000余起案件中,发生在经济往来中的贿赂犯罪最多。
进药得回扣、放贷得分成、审批收“红包”,这似乎已成司空见惯的潜规则。
在这些潜规则的驱使下,一些人开始心安理得地受贿敛财。
广东省疾控中心免疫规划所原所长罗耀星(曾经的抗击“非典”功臣),利用购进疫苗的职务之便,5年收受回扣1118万余元;柳州铁路局财务处原副处长甘培,多次暗示包工头给他好处,先后收受贿赂113万多元……
商业贿赂的背后,往往是国家财产、人民利益的巨大损失。
当权者收受贿赂后,要么羊毛出在羊身上,把贿赂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头上,损害消费者利益,要么慷国家之慨,损失国家利益,让国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买单”。
这些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潜规则的盛行,并非“一日之寒”。
只有腐败蔓延到一定程度,才会有这样的潜规则。
这种潜规则潜移默化地腐蚀着人们的思想,推波助澜,致使商业贿赂盛行。
而商业贿赂盛行,又为潜规则不断开“绿灯”。
由此看来,治理商业贿赂,要用明规则挑战潜规则、遏制潜规则,乃至最终消灭潜规则。
五、渎职犯罪:
不落腰包的腐败
渎职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其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贪污、贿赂犯罪所带来的损失。
据对3000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分析,渎职案件平均个案案值为500万元,而贪污贿赂平均个案案值为60万元。
在526件渎职案件中,还造成了死亡548人、重伤344人的严重后果。
尽管渎职犯罪被称为“不落腰包的腐败”,但它往往是由贿赂引发的。
一些领导者往往因为接受贿赂或贪图蝇头小利、顾及私情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在渎职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约占3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约占22%。
其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居首,主要表现为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北京市公安局原民警曾岩利用侦查北京市商业银行中关村支行原行长霍海音涉嫌经济犯罪的便利条件,多次将移动电话提供给霍海音与外界联系,并私自会见多名证人,指使证人作伪证,导致涉案约5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
尽管渎职者造成损失严重,但他们容易得到人们的宽容,如“好心办了坏事”等,这种说法往往成为为渎职者开脱罪责的理由。
同时又由于现行法律对渎职犯罪设定的刑罚偏低,造成对渎职犯罪处罚偏轻。
据统计,在渎职犯罪案例中,被判缓刑的约占56%。
在判实刑的案例中,往往也只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职责不容亵渎,人民生命财产不容儿戏。
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严惩这种“不落腰包的腐败”。
六、以礼代贿:
贿赂也讲究包装
现如今,行贿受贿披上了礼尚往来的面纱。
据统计,有60%的贿赂犯罪案件是以“红包”、感谢费、过节费等名目出现的。
在“这是正常的人情交往”的掩饰下,贿赂行为往往容易得逞。
有了这层礼节性的包装,又与感情投资相结合,就容易掩盖权钱交易、买官卖官等丑恶罪行。
吉林省白山市原政协副主席李铁成,受贿的途径主要是在自己手术住院、三个子女结婚,再加上逢年过节等时候。
他用这些“人情往来”的幌子,掩饰受贿的实质,然后再大肆卖官。
礼尚往来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但不能成为贿赂犯罪的伪装。
在法律面前,任何伪装都无法掩盖贿赂犯罪的本质,这种礼节性的伪装实质就是包裹着砒霜的“糖衣”,到头来,只能是害人害己。
七、贪官蜕变:
与生活作风有关
一些贪官的蜕变,往往与色情腐败有关,而从权色交易到与情人互相勾结、共同犯罪,更说明色情腐败的严重危害。
常见的是,贪官幕后操纵,情人台前收钱;贪官收钱后交给情人享用或共同挥霍;由情人出面牵线搭桥、招揽生意,贪官用权换钱。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与其情妇李平共同受贿4000余万元案,就是由李平出面“揽活”,收取钱财,成克杰则在幕后“点石成金”。
江苏省连云港市卫生检疫局原局长田宗庆与女副局长朱本美成为情人关系后,利用职权联手捞财,把92万元公款装入了自己的腰包。
这种权色交易的腐败,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最近几年披露的高官犯罪往往都有权色交易,这种犯罪不仅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还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污染了社会风气。
对此必须高度重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查办。
同时,要加强监督,尤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查处,不可以视为生活小节、作风问题而置若罔闻或者不了了之。
对官员来说,色情腐败并非生活小节。
从放纵小节到权色交易,从权色交易到共同作案,一些贪官的堕落轨迹再次为人们敲响了警钟:
贪官蜕变往往与生活作风不良有关,而放纵欲望就是放弃自由甚至生命。
八、金融腐败:
呈现三种新动向
金融系统呈现三种新动向:
团伙作案、携款潜逃、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
团伙作案为243件,占统计总数的61%;在携款潜逃的职务犯罪案件中,金融系统以人数多、数额大居首;随着金融信息化的发展,利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作案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此类案件约占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22%。
预防和遏制金融系统职务犯罪,必须对重要岗位、重要人员加强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免疫力”。
同时,要完善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实行重要岗位轮换制、任职回避制;强化技术监管,堵塞管理漏洞,对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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