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宝店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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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店租赁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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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店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承租方:
租赁合同
出租方: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林**
职备:
承租方(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授权代表: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租赁房屋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租赁房产
1.1
乙方自愿承租甲方合法所有的位于省市,总计使用面积为平方米。
乙方承租该面积只能合法用*****珠宝的经营,范围:
玉器、宝石饰品。
1.2
乙方自签订合同60日内办理完***地区工商及税务手续并提供给甲方。
第二章租赁期限
2.1
本合同所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6年9月10日止。
租赁时间共分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
自2014年9月10目至起2015年9月9日止。
第二阶段:
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
2.2
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期限,承租期满后乙方如继续租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甲方收回自用除外)。
承租期满后乙方如不需继续租赁的,乙方必须三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
.承租期满后乙方须5日之内搬空物品,把承租的经营场地
承租期间的现状交给甲方,甲方于本租赁合同期满15日内不计息退还乙方所交租赁保证金。
第三章租金、管理费及支付方式
3.1
租金:
甲方提供平方米作为乙方商品的经营场地。
第一阶段的租金:
甲方按每月每平方米租金350(共计36050元),向乙方收取。
第二阶段的租金:
甲方按每月每平方租金378(共计:
38934元)向乙方收取。
本房产实行先交租后使用,按季交纳,每季20日前乙方必须交纳下个季的租金。
所述日期恰逢法定节假日,则乙方可在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天向乙方履行交纳义务。
凡逾期交纳的,按日计算,每超一日按租金的0.5%加收滞纳金,乙有无故超过10天未付租金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承租的经营场地,乙方所交的租赁保证金不退。
3.2
1.乙方每年交纳经营管理费:
5000元,五大节日及店庆活动费用即日商定收取。
2.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按1.00元/平方米,即1500元/年向乙方收取。
3.3
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将租金按以下几种形式一支付给甲方。
(1)现金
(2)转账(3)汇款
备注:
乙方汇款后,两日内需向甲方传真汇款凭证,租金缴纳时间以汇款凭证显示的汇出时间为准,即视为乙方已完成付款义务。
甲方如变更付款帐号或其他,将以书面形式立即通知乙方。
3.4
为确保乙方正常使用和营造良好的环境,、甲方须向乙方收取管理费(含电费、房屋设各设备维修保养等)。
管理费分两个阶段收取:
第一阶段:
每月每平方米180元的管理费(共计:
18540元);
第二阶段:
每月每平方米208元的管理费(共计:
21424元);
管理费与租金一同收取。
交纳方式、时间及逾期交纳之滞纳金管理方式相同。
在本合同签定后,乙方必须在5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0.00元租赁保证金。
租赁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无违约行为,甲方15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第四章房产交付
甲方应于2014年9月10日前向乙方交付已具备合法房产条件的完整房产。
交付房产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检查移交房产,并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予以确认。
确认书签署之日,为房产正式交付之日。
第五章税收及费用
5.1
租赁期内,甲方负责支付因土地使用权或房产所有权而产生的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有关税收和费用,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租赁税等。
5.2
因本租赁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登记费等,由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5.3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行在税务局办理专柜收银机和发票,由乙方自行收银。
5.4
证照必须齐全,乙方须有完整的税务证明,所有国家税收和工商等相关费用均自行承担,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纠纷与甲方无关。
5.5
乙方经营实际发生的电费,按其独立安装的电表度数实际产生的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据实结算,甲方并且按照乙方实际经营发生电费的7%收取电耗费。
甲方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委派工作人员会同乙方,共同查看乙方独立安装的电表并记录起止读数在《电表明细表》上,双方工作人员应分别签字确认。
对于已经双方确认并完成支付的电表读数如有异议,追溯期最长为一年。
乙方在收到甲方收款收据后七个工作日内按月支付给甲方(甲方出示收据)。
如乙方不按时交纳费用的,甲方按应付费用逐日收取0.05%的滞纳金。
逾期一月不交,甲方有权停止供电。
。
第六章甲、乙双方的保证及责任
6.1
甲方授权委托所属的百货公司主要负责人全权代表甲方与乙方另行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并对现场实施监督管理,乙方承租范围内的消防等安全事宜由乙方自己负责并承担后果,确保甲方及相邻单位或他人财产、人身安全。
6.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房产用于本合同规定外的其它用途。
乙方保证其在租赁房产内的一切商业活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定。
6.3
乙方保证拥有品牌授权或代理证书、商标注册证,并于签订合同前向甲方提供。
6.4
乙方保证遵守珠宝业态的经营秩序,在经营期间商品必须经持枪部门检验合格后并配发合格证书,方能进行销售,如发生质量或服务纠纷,乙方必须及时处理。
所售出的商品按国家元宝提供售后服务,对于维修、换货、退货等费用自行承担。
6.5
乙方在保证严格遵守执行国家法律及甲方有关的《安全管理管理制度》,禁止经营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有害等存在的安全隐患的商(物)品并不占用公共通道(含消防通道),不在公共通道、场所等地堆放物品。
6.6
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产及的各项设施、设备,如有损坏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乙方如不便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7
本合同如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后二十(20)天后,甲方应按合同终止时房屋实际状态收回房屋。
乙方有权拆除及取回乙方所经营的柜台设施,但不能破坏或拆除建筑物本身之结构及经营场地的顶、地、墙等(经甲方同意且合法之变更除外),乙方在本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或届满之日起二十(20)天内未拆除取回之物品,视为乙方放弃遗留物之所有权,悉归甲方所有任其处理。
6.8
乙方提供品牌商品入场经营,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经营其他品牌的商品。
如需要更换商品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三证以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同意后方可更换。
6.9
如因乙方商品质量或价格的原因,导致甲方信誉受到损害,如媒体暴光、诉讼等,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对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
5000.00元—50000.00元。
6.10
营业时间:
乙方同意遵守甲方任何时候的营业时间规定。
6.11
乙方保证自行安排自己的安保人员,保证自己所承担的经营场地的正常经营和安全。
乙方人员、商品、物品的安全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6.12
乙方因需要对房屋布局进行设计和装修等事宜,必须事前提供设计方案和图纸,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不得破环、变动房屋结构和消防系统。
所有设计和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销售人员的管理
7.1
乙方必须聘用甲方两名正式员工为本专柜销售员。
乙方所聘用甲方员工,其员工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由乙方承担。
1)工资:
底薪元,柜长津贴元,按的销售提成,超月计划部分按提成,乙方每月25号前将工资发放给员工,逾期时,按工资3%/天罚滞纳金。
2)加班工资:
如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乙方聘用的员工需加班,加班费参照甲方公司文件执行。
3)带薪年休:
公司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作收入。
4)保安工资每月950元,(注:
每年根据市场因素变化再协商调整)。
7.2
乙方自行聘用的营业人员,在营业时间内,乙方对销售的商品负有保全责任,并服从商场统一管理。
7.3
乙方的保销员必须接受甲方的统一管理,服装、头饰、工号牌等须与甲方要求一致,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八章合同终止
8.1
本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可提前终止本合同。
双方结束合同后,将保留50000.00元作为售后服务保证金,一年后若无退货换货情况本息退还。
8.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实际损失:
1)乙方违反其保证或责任或违反本合同的其他规定。
在甲方通知的补救期限内未及时补救,致使甲方不能正常对外营业或使甲方的合同权益受到实质的损失;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承租房产转租他人;
4)乙方利用承租房产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和甲方利益。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提前终止合同时,应预先拾(10)天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应时适搬离并交加房产,甲方不退回乙方租赁保证金并终止合同,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
8.3
除本合同明确规定的终止条款外,任何单方面终止合同皆视为违约。
违约方应给对方赔偿因本合同提前终止而遭受的一切直接引致的损失。
8.4
除上述各项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若有违约行为,均应在收到另一方通知后十天内予以更正,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未能更正,另一方保证索赔的权利。
第九章通知及送达
9.1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必须以中文书面形式进行。
于通告送达时为已接收。
第十章争议解决方式
10.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仍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争议。
第十一章合同生效及其它
11.1
双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特别是租金和含有双方财务资料等条款)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信息。
11.2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11.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1.4
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1.6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签署:
签署:
日期:
日期
签署地:
****签署地:
****
盖章;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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