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聘用人员.docx
- 文档编号:4885501
- 上传时间:2022-12-11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34.08KB
合同制聘用人员.docx
《合同制聘用人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制聘用人员.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合同制聘用人员
合同制聘用人员
篇一: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
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
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
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XX〕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合同制员工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
初次聘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及学校批准可以参加校内其他类别岗位或高一级岗位(含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
符合条件并应聘成功者,按新岗位兑现工资及待遇。
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合同制员工首个聘期内不得竞聘其他平-2-
级管理岗位。
第十条学校原固定编制的待聘人员可应聘合同制岗位,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聘用,聘用后执行所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第三章工资、保险及福利
第十一条合同制Ⅰ类人员享受学校同类岗位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标准、津贴政策及福利待遇。
Ⅱ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根据岗位要求、聘用人员的学历条件等,参考市场同类岗位待遇,与聘用人员协商后由学校审核确定,不享受住房公积金、热费补贴和其他校内住房政策,因工作需要可申请租住教工单身宿舍。
第十二条合同制员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及学校同意,Ⅰ类人员可申请报考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
在管理岗位工作的Ⅰ类人员只能申请报考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
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未经同意报考并被录取的提前解除合同。
Ⅱ类人员聘期内不得申请接受在职学历教育或攻读专业学位。
第十四条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的合同制员工,以及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的人员,工作业绩突出的,可申请转为事业编制用人方式,学校将根据整体编制和岗位空缺情况,按一定程序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
1.竞聘到学校副处级(副高级)及以上岗位的;
-3-
2.在学校科级(高级主管)岗位工作满六年的。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公司负责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解除,以及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缴纳、封存、转移等工作,负责合同制员工工资审核发放、年度考核的组织等工作。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负责合同制员工工作职责的制定、人员职业道德和校规校纪、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日常教育,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以及工会、组织关系日常管理等工作,并负责建立人员工作档案(包括培训记录、年度考核表、奖惩记录等)。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负责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
各单位应强化合同制员工(包括本办法实施前按人事代理方式聘用人员)的合同管理,重视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工作,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或解除、终止合同。
(一)合同制员工试用期结束前2周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正式聘用的意见,并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二)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合同。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
(三)用人单位在聘期结束前45天对合同制员工进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人力资源公司。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第十八条合同制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聘期内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汇报,学校对相关责任人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解除合同。
第五章附则
-4-
第十九条合同制员工不享受本办法未列举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聘用的合同制人员(含已按《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聘用的人员)按Ⅱ类人员管理。
符合Ⅰ类人员聘用条件者,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可按Ⅰ类人员重新签订合同并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一条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的合同制员工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XX〕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其他在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外由用人单位自筹经费聘用的合同制员工,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专职科研岗位聘用管理办法(暂行)》(校字〔XX〕42号)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学校出版社、科技园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及后勤集团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关政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工程大学雇员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校人字〔XX〕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5-
篇二:
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编外合同制聘用人员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
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乙方工作岗位为护理,从事临床护理工作。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月元。
(三)在临时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年后购买五险,其中工作满五年,五险由单位全额缴纳,未满五年的单位和个人各自负担50%。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
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篇三: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农业大学文件
川农大校人发XX25号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进一步完善非事业编制聘用人员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XX28号)以及《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XX97号)等相关法规和政策,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合同制聘用岗位分为教学助理、实验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政工助理、技术助理和工勤人员等七个类别。
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单位各类别合同制聘用人
员岗位数。
第二条教学助理仅在事业编制教师明显不足的本科必修课程设臵,每个岗位每学年授课不少于160学时。
第三条实验助理按实验室或试验基地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以及教学实验或试验任务的实际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控制数内设臵。
第四条科研助理原则上按科研项目主持人所承担的各类项目经费核定,不占用教学科研单位编制,学校实行总额控制。
各类项目经费在30-49万元可设1个岗位;50-99万元可设2个岗位;100万元以上可设3个岗位。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科研项目聘用科研助理,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2万元基本劳务费。
第五条管理助理和政工助理原则上按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控制数的20—30%核定。
特殊情况学校可特批增设岗位。
第六条技术助理仅在后勤与服务部门的技术岗位以及农业技术推广岗位设臵。
第七条工勤人员按工种类别设臵岗位。
各单位事业编制工勤人员退休后,如确因工作需要,可申请补充聘用工勤岗位。
科研项目主持人可在核定的科研助理岗位数内设臵聘用工勤人员。
科研项目聘用工勤人员,学校从其项目经费中按每人每年收取1万元基本劳务费。
二、岗位条件
第八条教学助理和政工助理岗位申报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研究生学历,获硕士或博士学位,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九条管理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助理和技术助理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35周岁,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研究生学历或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第十条工勤岗位申报年龄原则上女不得超过48岁,男不得超过55岁。
按不同工种确定相应的具体条件,原则上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学历,具有专科或本科学历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
三、招聘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人事处、纪委、工会教代会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合同制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各类别聘用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上报用人计划,经人事处审核报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负责组织于每年6月和12月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经人事处同意,后勤与服务部门流动性较大的工勤岗位可不定期进行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工勤人员招聘可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面试,科研项目招聘可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面试。
其他岗位招聘由用
人单位组织面试初选,原则上按不低于1:
2确定推荐人选,在此基础上由人事处负责安排统一组织考核面试。
第十四条各单位面试的评委由5-7人组成,学校面试的评委由9-11人组成,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同意方可通过。
面试通过人员公示5天,公示结束无异议,工勤岗位报人事处审批或备案,助理岗位经人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拟聘人员需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自费体检,体检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合格的拟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和学校签订三方聘用合同。
四、级别与待遇
第十六条助理岗位设臵七个等级,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确定一级至三级岗位职数,聘用特别优秀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新聘人员由人事处按基本条件直接认定等级。
每年1月开展已聘助理人员岗位等级晋升申报与评审工作,一级至三级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定,四级至六级由人事处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助理岗位各等级工资待遇参照相应等级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及津补贴标准执行(表一)。
教学和实验助理按承担教学工作量计发教学酬金,科研、技术、管理和政工助理按月发放坐班津贴。
表一各级助理岗位申报基本条件及工资标准
注:
原具有专科学历者在七级岗工作3年以上可申报六级岗。
第十八条工勤岗位根据技能要求、工作难度和强度等不同划分为五个等级,具体定级标准参见表二。
表二未列出的工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认定其岗位等级,聘用特殊技能人才可增设特别岗位。
第十九条工勤岗位工资待遇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岗位津贴,各项具体标准见表三。
寒暑假期间暂停工作的工勤人员只按每天发放一定的生活补助费。
人事处每年1月进行已
篇四:
合同制人员聘用合同范本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
______性别:
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
________________邮编
青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签约须知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元/月(小时)(年度)
4、除约定服务期和竞业限制条款两种情形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5、甲方用工必须在一个月内与乙方订立劳动合同,并在30日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变动备案。
6、双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以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完成__________工作任务止。
其中,试用期为月(日)。
自年____月____日起,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乙方从事工种(岗位)工作。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本工种(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为。
2、乙方在生产(工作)中要按照工种(岗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地点:
。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实行(定时、综合计算、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
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种(或岗位),综合计算的周期为,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甲方应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休假时间,确保乙方的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报酬
甲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甲方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就甲方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甲方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一)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执行以下第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日、小时)工资制。
乙方月(日、小时)工资为元(人民币)。
试用期的工资为元/月(日、小时)。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元。
3、甲乙双方约定工资按执行。
甲方提供食宿条件或者等同于提供食宿条件的,不得折算为乙方工资。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可以根据乙方所在岗位的变化进行调整和变更,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协议中确定的工资标准。
(二)劳动报酬支付时间及要求
1、甲方要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实行月工资制的,甲方必须于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
实行日、小时工资制的双方约定工资支付时间为。
工资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甲方应当在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2、甲方要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乙方加班。
甲方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3、乙方在享受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假和产假、哺乳假等假期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其工资支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甲方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增长的情况逐步增加劳动者工资。
五、社会保险
1、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是甲乙双方的法定义务。
甲方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乙方应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为扣缴。
2、乙方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甲方应负责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并为其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护措施以及提供的待遇为。
3、甲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并在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4、乙方系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对其进行特殊劳动保护。
5、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在生产过程中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为:
。
八、保守商业秘密
1、乙方必须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设计资料、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如乙方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给予乙方经济补偿金元,乙方年内不得在(地域)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乙方如有违反,则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3、乙方如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培训服务期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不包括以师带徒),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乙方订立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可通过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另行确定。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变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
(二)劳动合同的解除
1、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1)乙方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且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合同制 聘用 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