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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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违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教职工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做好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防止和纠正教职工的违纪失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教职工必须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准则,爱岗敬业,切实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条我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命令、规章、制度以及山东交通职业学院规章、制度;
(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贻误工作;
(三)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四)弄虚作假,剽窃抄袭,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得名利;
(五)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六)挥霍公款,浪费国家和学院资财;
(七)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学院和教职工关系;
(八)泄露国家秘密和学院秘密;
(九)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学院荣誉和利益;
(十)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一)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二)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在追究责任和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时,应当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处分
第五条学院行政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七种:
(一) 警告;
(二) 记过;
(三) 记大过;
(四) 降职;
(五) 撤职;
(六) 留用察看;
(七) 开除。
其中:
工人不适合给予降职、撤职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职处分。
第六条对于违纪的教职工,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果违纪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纪律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人民和学院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及其以下处分;
(三)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人民和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职及其以上处分;
(四)对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被司法机关宣判实刑的人员学院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宣判缓刑的人员,学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对于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工,一般应从发现违纪之日起,3个月以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如果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正科级及以下干部、科员、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等人员的违纪处理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现教职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违纪教职工所在部门应及时介入,组织调查,不得推诿,并及时向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或院领导报告,重大事件应在24小时内及时报告,此后三天内提出当事人所犯错误的调查报告;否则应追究领导的失职行为;
调查报告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违纪教职工的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上报学院纪检监察室后,由学院纪检监察室或院组织人事处核实并形成处理建议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三)对违纪的副处级及以上行政干部提出行政纪律处分意见,报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及上级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对教职工的行政纪律处分决定通过后,院监察室或院人事处应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四)教职工对所受行政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在忠于事实的前提下,可以从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学院纪检监察室或院组织人事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或技术等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请复核的日期。
(五)学院纪检监察室或院组织人事自接到教职工递交的复核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复核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请复核。
4.受理复核申请的,应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30天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教职工。
复核期间,不停止对教职工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十条经过复核,发现原行政纪律处分确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三章解除处分和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教职工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解除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处分不恢复原职务、原工资档次。
第十二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和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的决定由原给予处分的机关或会议做出。
第十三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符合下列时限要求:
(一)警告处分满半年;
(二)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满一年;
(三)撤职、留用察看处分满两年。
第十四条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纪律处分到达所规定可解除处分的时间后,受行政纪律处分教职工个人向所在的部门(系、部、处、室)提出处分期间的工作汇报和申请,所在部门上报学院纪检监察室或院组织人事。
(二)学院纪检监察室或院组织人事处对材料进行整理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解除或适当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期限;
(三)通过对教职工按期解除行政纪律处分后,学院纪检监察室或院组织人事处应及时行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延长行政纪律处分期限的起始时间均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时间计算。
第十五条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对于在处分期限内没有悔改表现,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可以适当延长解除处分的期限,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仍未悔改表现,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予以加重处分。
其中,受留用察看处分,在处分期内仍未悔改表现,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教职工在受行政纪律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需提前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由所在部门提出提前解除行政纪律处分的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办理;
(二)教职工延长解除行政纪律处分期限后,仍未悔改表现,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需加重行政纪律处分,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四章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工人技能等级考试;
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工人,在处分期间或被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或工资晋升,按当年执行的上级考核和调资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领导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处分期间或被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或工资晋升,按当年执行的上级考核和调资文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院组织人事处和纪检监察室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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