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第七章物权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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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第七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七章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7分。
虽然本章教材篇幅不长,但物权法律制度实则庞大且复杂,且容易与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结合考查,复习难度较大。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核心考点分布
单项选择题
3分
5分
1分
1、物权的分类
2、各类物权的特征
3、所有权的取得
4、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地役权的法律规定
多项选择题
4分
——
4分
综合分析题
——
2分
1分
合计
7分
7分
6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教材对本章内容未进行重大调整。
本章结构框架图
第一单元物权概述
【考点1】物的分类(P126)
1.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2)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
2.特定物与种类物
(1)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
(2)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
(2010年)
A.可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B.只能以占有移转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C.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D.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E.须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答案】ACD
【解析】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数人共享一个债权或者共负一个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有按份债务;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之间负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孳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6.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消耗物,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性使用的物;不消耗物,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2)消耗物无法成为使用借贷、租赁等合同的标的物。
7.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
(2)合成物,是指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
(3)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为一体作为权利标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作一物对待的物的总体。
【解释】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
明确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例题·单选题】不同种类的物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下列关于这些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2013年)
A.集合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B.合成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C.共有物之上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为一体
D.单一物独立成一体
【答案】D
【解析】
(1)选项ABD:
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选项C:
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是同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
8.定着物与附着物
(1)定着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附着物(如电梯、浮雕、挂橱),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
(2)定着物不是其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3)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如窗式空调、挂橱),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如电梯、墙上浮雕)。
9.货币
(1)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丧失货币的占有,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移转占有为标志,无论让与人有无行为能力,该让与行为均为有效。
(3)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贷与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
【考点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P128)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是一种财产权
(2)物权以特定物为标的
(3)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
(4)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
(3)物权是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4)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的实现,无需义务人为积极行为进行协助,仅由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即可。
【例题·单选题】物权与债权属于民法上的两大基本财产权,二者存在差异。
就权利性质而言,物权属于()。
(2009年)
A.请求权
B.支配权
C.相对权
D.对人权
【答案】B
【解析】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128)
1.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物一权是物权排他性的要求。
【例题·单选题】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2014年)
A.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物权
B.禁止在同一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C.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并存所有权和他物权
D.不得在同一物上同时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答案】D
【解析】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例题·多选题】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由法律直接规定。
(2007年)
A.内容
B.种类
C.抛弃
D.争议解决方式
E.救济请求权的提出
【答案】AB
【解析】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因公示而取得法律上的公信力,即使公示的物权名义人不是真正的物权人,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善意受让人不负返还义务。
【考点4】物权的分类(P128)
1.自物权与他物权
(1)自物权(即所有权)
(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1)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例题·单选题】下列用益物权中,属于从物权的是()。
(2014年)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承包经营权
C.地役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C
【解析】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均属于从物权。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1)不动产物权均为登记物权。
(2)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均为非登记物权,非登记物权以物之占有为公示方法,其变动无须登记,只须交付即生效力。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1)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
(2)准物权由特别法所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3)对于准物权应当首先适用相关特别法的规定,只有特别法对相关内容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的规定。
【例题·单选题】准物权由特别法规定,且其取得与行使受行政限制。
根据物权法理论,()属于准物权。
(2008年)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探矿权
【答案】D
【解析】准物权是指由矿业法、渔业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如探矿权、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等。
【考点5】物权的效力(P130)
1.物权的优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
物权优先力的表现:
(1)物权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2.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1)物上请求权以物权存在为发生前提,其作用在于排除对标的物支配所存在的种种妨害。
(2)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3.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
【例题1·多选题】请求权中的物上请求权( )。
(2006年)
A.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B.是一种依附于债权的请求权
C.必须通过诉讼才能实现
D.可以通过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使
E.在内容上包括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
【答案】ADE
【解析】
(1)选项B:
物上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发生前提,与债权无关;
(2)选项C:
物上请求权可以直接通过意思表示行使,并不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如要求排除妨碍。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2007年)
A.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请求权
B.物上请求权属于支配权
C.物上请求权并非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D.物上请求权体现了物权的效用
【答案】B
【解析】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因此,选项B错误。
第二单元所有权
【考点1】所有权概述(P131)
1.所有权的权能
(1)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2)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类型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例题·多选题】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有( )。
(2008年)
A.国家所有权
B.集体所有权
C.个人所有权
D.私人所有权
E.法人所有权
【答案】ABD
【解析】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考点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P132)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例题1·单选题】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是( )。
(2009年)
A.原始取得
B.先占取得
C.善意取得
D.继受取得
【答案】D
【解析】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例题2·多选题】原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包括( )。
(2012年)
A.动产的善意取得
B.接受继承
C.接受遗赠
D.先占
E.罚没物的法定归属
【答案】ADE
【解析】选项BC为继受取得。
【考点3】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P132)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3.善意取得
【考点4】动产所有权的取得(P132)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孳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的规定,下列物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是( )。
(2012年)
A.遗失的手表
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
C.房屋
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
【答案】D
【解析】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
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解释】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考点5】所有权的消灭(P133)
1.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包括所有权的抛弃和出让(赠与、出卖)。
2.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
(1)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
(2)标的物灭失;
(3)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
(4)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理论,下列导致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2013年)
A.抛弃所有权
B.自然人死亡
C.纳税
D.标的物灭失
【答案】A
【解析】
(1)选项A:
因法律行为而消灭,包括所有权的抛弃和出让(如赠与、出卖、互易);
(2)所有权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消灭,包括:
①作为所有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终止;②标的物灭失;③判决、强制执行、罚款、没收、纳税等;④动产因添附于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由他人取得动产的所有权。
【考点6】共有(P133)
【解释1】共有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合同约定)而成立,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成立(例如夫妻财产共有、家庭财产共有、遗产分割前全体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添附物的共有)。
【解释2】对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的共有,构成准共有。
1.按份共有
(1)共有人内部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2)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有分割请求权;
(3)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5)当共有物受到妨害时,各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行使物上请求权;
(6)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2.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
(3)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
(4)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例题1·多选题】下列社会关系中,能够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2009年)
A.家庭关系
B.恋人关系
C.夫妻关系
D.雇佣关系
E.上下级关系
【答案】AC
【解析】常见的共同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具有共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往往有身份关系,恋人关系、雇佣关系和上下级关系均不属于身份关系。
【例题2·多选题】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下列有关共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12年)
A.按份共有可以存在于不动产之上,不能存在于动产之上
B.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可在其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C.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
D.共有是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个物拥有数个所有权,它是所有权排他性的一个例外
E.共有是数人享有同一个所有权
【答案】BE
【解析】
(1)选项A:
动产和不动产上均可以成立共有;
(2)选项C:
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都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3)选项DE:
共有是同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仍然遵守“一物一权”原则,并不违背所有权的排他性。
【考点7】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134)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1)复合性
(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①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
②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
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
(3)一体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不可单独转让。
(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
(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3.共有权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
4.成员权
(1)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①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③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④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⑤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⑥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⑦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
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②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③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④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属于“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考点8】相邻权(P135)
相邻权,是指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
1.关于土地的相邻权
(1)邻地通行权;
(2)邻地管线安设权;
(3)邻地使用权;
(4)邻地环境保护权;
(5)邻地安全保护权。
2.关于水流的相邻权
(1)相邻水流使用权;
(2)相邻水流排放权。
3.关于建筑物的相邻权
(1)相邻通风、采光权;
(2)相邻通行权;
(3)相邻环境保护权。
【例题·多选题】在下列客观事实所引起的纠纷中,应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的有()。
(2014年)
A.甲在邻居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必经的邻村土地上修建引水渠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邻居乙的房屋上
D.甲村在河流上修建拦河坝,导致下游的乙村用水量骤减
E.甲建房时堆放的建筑材料倒塌,将邻居家的猪砸死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C:
关于土地的相邻权;
(2)选项D:
关于水流的相邻权;(3)选项B:
属于地役权;(4)选项E:
属于建筑物侵权行为。
第三单元用益物权
【考点1】用益物权概述(P136)
1.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
(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2.用益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2)《物权法》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用益物权不包括()。
(2010年)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房屋租赁使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C
【解析】《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考点2】地役权(P137)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1.从属性
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2.不可分性
(1)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2)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3.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4.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
【例题1·多选题】地役权是指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而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性质属于()。
(2009年)
A.物权
B.债权
C.用益物权
D.他物权
E.担保物权
【答案】ACD
【解析】
(1)选项A:
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选项E: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
【例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理论,地役权是()的物权。
(2010年)
A.存在于他人特定动产之上
B.具有从属性
C.具有不可分性
D.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
E.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答案】BCD
【解析】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例题3·多选题】《物权法》规定了地役权制度。
下列有关地役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1年)
A.地役权是自物权
B.设定地役权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C.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D.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E.地役权是供役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享有的权利
【答案】BCD
【解析】
(1)选项A:
自物权指所有权;
(2)选项E:
地役权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第四单元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考点1】担保物权的特征(P137)
1.从属性和附随性
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不可分性
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够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
3.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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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 税务 第七 章物权 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