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季度税收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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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季度税收法规
一、税收筹划常见的三种陷阱
近年来,我国税收筹划理论得到了迅猛发展,各类筹划书籍与具体筹划方案层出不穷。
但在很多筹划方案中,研究者多侧重于结果分析,而没有注意到筹划中存在的一些陷阱,由此使得筹划方案成为镜花水月,无法应用于实践。
税收筹划中的常见陷阱主在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律陷阱税收筹划的前提在于筹划方案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然而许多筹划方案只是把目标固定于“节税”上,并以此来进行方案设计,不考虑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一些限制,从而误入筹划的法律陷阱,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税法陷阱。
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是指税法中貌似优惠或漏洞规定,会给纳税人带来更重的税负。
税法漏洞的存在,给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机会;而税法陷阱的存在,又让纳税人不得不小心,否则会落入税务当局设置的看似漏洞,实为陷阱的圈套(这也是政府反避税的措施之一)。
纳税人一旦落入税法陷阱,就要缴纳更多的税款,影响了纳税人正常的收益。
案例一:
A市区某房屋产权所有人赵某,在某纳税年度,将原值为30万元的房屋租与他人,收取租金5万元。
赵某对此事筹划如下:
变租赁行为为虚拟的经营行为,成为经营机构,聘承租人为经营机构负责人,该5万元视同承租人缴纳的管理费,并以自营行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房产税300000×(1-30%)×1.2%=2520(元)。
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认定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理由是把现实的出租行为虚构为自营行为,以逃避相应的税收,决定按现行税法规定,予以追缴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6250元,同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进入法律陷阱的原因在于:
从结果来看,税收筹划行为与偷税、逃税、避税界限很难分清,因此,如果筹划方案不能把握合理合法这一根本前提,而只是一味的设计“节税”,就会使得筹划方案背离“法”和“理”的范围,变成偷税、逃税、避税,进而受到惩处,并造成经济损失,由此还可能引发的纳税人信誉损失更是无法估量。
二、成本陷阱这是税收筹划中最经常出现的陷阱,也是最容易为筹划方案设计者所忽略的陷阱,其症结在于筹划方案设计者往往把筹划目标局限于“节税”,而忽视了成本效益原则。
实践中,成本陷阱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筹划成本超过了筹划收益筹划成本包括实施筹划方案所放弃的相关利益或所支付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咨询费、筹建费、注册费、捐赠支出等多个方面);而筹划收益通常表现为同等条件下的应纳税额减少。
许多筹划方案往往过分关注筹划收益,而忽略为此支付的成本。
现举两个案例分析:
案例二:
某企业应税所得为11万元,筹划前应纳税额为:
11×33%=3.63万元。
现决定利用捐赠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筹划方案为通过境内非盈利机构、政府向农村义务教育事业捐赠1.5万元(符合全额扣除条件),从而使得应税所得变为11-1.5=9.5万元,应纳税额变成:
9.5×27%=2.565万元,取得筹划收益为:
3.63-2.565=1.065万元。
表面看来,这一筹划方案颇为可行,但是,稍加分析就会发现这1.065万元的收益是以1.5万元的损赠为前提的。
比较筹划前后纳税人净收益:
筹划前为11-3.63=7.37万元,筹划后为11-1.5-2.565=6.935万元,显然筹划失败。
案例三:
某企业应税所得11万元,筹划前应纳税额为:
11×33%=3.63万元。
现决定利用分立两个公司的办法进行筹划,即把一部分业务分拆出来,成立新的公司。
分立后两个公司应税所得分别为:
9万元和2万元,因此,筹划后应纳税额为:
9×27%+2×18%=2.79万元,筹划收益为:
3.63-2.79=0.84万元。
表面看来,该筹划方案也是相当可行,但是需要注意,这种筹划的关键在于要重新设立一个公司,由此产生的费用,如注册费、咨询费、审计费以及其他公司设立相关费用,可能远远大于0.84万元。
因此,该筹划方案只能作为筹划案例进行分析,并没有实践意义。
进入这类成本陷阱的原因在于:
1.没有进行合理的“成本——效益”分析,主要在于筹划目的不正确,过分注重应纳税额的减少,而忽略企业的自身目标——税后收益最大化。
2.忽略具体筹划方案的限制条件,全盘通用。
比如案例二,筹划失败的原因不在于方案本身,而是由于该种方法在案例二的条件下已经不再适合。
(二)单税种筹划成功,综合税负筹划失败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要涉及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多种税收,这就决定了在设计筹划方案时,不能仅仅考虑一个税种,顾此失彼,为筹划而筹划,而要通盘考虑企业的总体税负。
三、财务决策陷阱从根本上讲,税收筹划应纳入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企业所有者财富最大化。
但有些筹划方案违背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且忽视财务决策所必须考虑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可能向企业传递错误的信息,从而影响企业做出正确的财务决策。
按照决策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投资决策陷阱与筹资决策陷阱。
(一)投资决策陷阱1.投资行业的选择。
为了实现特定的产业结构目标,税法中往往给出了大量的行业优惠政策,这也成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之一,减税技术和免税技术被大量运用于筹划案例中。
但有些方案未能从企业经营的全局出发,忽视了企业自身的条件与行业的风险因素。
主要表现在:
在能够运用减税技术的企业投资、经营或个人活动中,往往有一些是被认为投资收益率低或风险高的行业、项目和行为,从事这类投资、经营或个人活动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比如,投资利用“三废”进行再循环生产的企业就有一定的风险性,其投资收益难以预测。
又如,投资高科技行业可以获得免税待遇,还可能得到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并且也可能具有高成长性,但风险也极高,极有可能因投资失误而导致投资失败,使免税变得毫无意义。
2.投资地点的选择。
与行业选择类似,地域也是企业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在经济特区投资,可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但必须面对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投资收益率可能偏低;在老少边穷以及西部地区设立企业,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投资环境不完善,需求状况不确定,经营风险可能较高。
总之,在筹划时必须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才能设计出符合企业最大化利益的方案。
3.分公司与子公司的选择。
很多筹划方案中都有这样的表述:
下属公司亏损或位于高税率区时,设置为分公司,通过合并纳税,达到减轻集团税负的目的;下属公司盈利或位于低税率区时,设立子公司,并且设立在税率优惠区,通过转让定价来筹划税收。
这样的表述过于片面,没有综合考虑公司设立条件、经营预期、税收优惠等其他因素。
因此往往会使企业做出错误的决策。
分公司与子公司在诸多方面存在差异:
分公司子公司非独立核算,非法人独立核算,法人无独立经营权与决策权有独立经营与决策权不能独立签署合同能独立签署合同设立程序简单,费用低,手续简单设立程序复杂,费用高,手续麻烦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能享受税收优惠不涉及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利息、股息和特许权使用费要缴纳预提所得税问题预提所得税合并纳税,亏损可以抵扣独立纳税,亏损不准抵扣
(二)筹资决策陷阱企业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有权益和负债两大类。
等额的资金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会影响企业各年度的净利润和所得税。
这是因为:
债务筹资所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作为利润总额的扣除数,产生“税收挡板”作用,而向股东、投资者分派的股利则不能在税前利润中扣除。
据此,在些筹资方案提出要适度提高债务筹资的比例,以充分享受利息支出抵税所带来的好处。
但是,必须看到,举债虽然有利息支出可以从税前利润扣除的优势,却存在到期还本的问题,而且会加大公司财务风险;发行股票、吸收直接投资,虽然分派出去的股利、利润不能在税前利润中扣除,却无还本之忧,而且吸收资金的速度与规模,都是举债所无法比拟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专注于“节税”的筹资方案很有可能引导企业不顾财务风险,大规模举债,最终做出错误的决策。
由此看来,税收筹划是一项必须兼顾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多方面的综合性工程,并且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事前筹划”。
因此,必须在设计过程中规避以上所述“三大陷阱”,才能使设计出的筹划方案合法、合理、可以操作,从而真正体现税收筹划的价值。
二、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提前享受税前扣除
企业通常设置不同的内部管理机构来加强经营管理。
企业设置内部管理机构一般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如《公司法》规定,经理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的职权,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
为了便于核算和考核,企业的会计核算往往以部门来确认、计量和反映各项费用,如营销部门的费用计入营销费用、管理机构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生产车间的费用通过生产成本而归集到产成品等。
但税法对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明确规定,为此企业在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时,在便于管理的同时应顾及税收方面的考虑。
举例分析如下:
2008年初中国境内新成立的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预计当年盈利且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生产的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且产成品需存放一定时间才能销售,企业的生产加工工艺较长,要分几个环节,从原材料投入到产成品入库都要进行事先的中转,即事先将原材料按生产计划组织投料,从仓库中转过磅运入车间,经过测算,甲公司每年用于中转环节的费用为4000万元(包含人员工资薪酬、搬运力资费、折旧费、产成品的仓储费等)。
甲公司经理在考虑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时对中转环节拟订两种方案,一种方案为单独设置中转科,因企业设置了三个不同的原材料采购部门分别采购不同的原辅材料,不便于将中转环节直接归属某一采购部门;另一种方案是将中转环节由制造车间管理,因中转环节直接为制造车间服务。
从便于管理角度分析,这两种方案都可提高工作效率,但对两种方案的会计核算不同将导致中转环节的费用在税前扣除有所不同。
假定甲公司产成品有一半当年即可销售,有一半需存放2年后才能销售,在不考虑中转环节的费用时,预计2008年、2009年实现利润10000万元,2010年实现利润140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方案一,单独设置中转科。
因中转环节的费用主要是为管理需要,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系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故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可直接以管理费用名义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则2008年、2009年每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4000=6000万元,每年应缴企业所得税6000×25%=1500万元;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0-4000=10000万元,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25%=2500万元。
方案二,并入制造车间。
将中转环节由制造车间管理,则企业将中转环节的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科目,通过一定形式的分配计入产品生产成本,最终计入产成品成本,之后随着产成品的销售而在税前扣除,则2008年销售的一半产成品分摊的中转环节费用为4000×50%=2000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2000=8000万元,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8000×25%=2000万元;因另一半产成品需存放2年后才能销售,则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也为2000万元;2年后即2010年该部分中转环节的费用随着产品的销售而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4000-(2000+2000)=10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25%=2500万元。
比较:
方案一2008年、2009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比方案二的2000万元少500万元,主要是因中转环节的费用提前扣除而获得企业所得税延迟缴纳的时间价值,按年贷款利息8%计算(不考虑复利因素),2年可节约利息费用2×500×8%=80万元。
可见,方案一比方案二对企业有利,即,单独设置中转科为好。
上述方案比较是基于企业处于未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及预计企业所得税率不变的前提下的结果。
如果企业处于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期,则情况可能相反;如上述甲公司享受前两年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期,第三年优惠期结束,企业选择方案二,将中转环节的费用延迟至免税优惠期满扣除,虽然较方案一在优惠期满后多支付利息费用,但可少缴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相比之下方案二较方案一还是多获利。
如果企业所得税率预计会发生变化则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另外,企业在进行筹划时,一定要合理合法,避免涉税风险。
1.要合理划分设置的内部管理机构职能。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因此应合理划分机构职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对支出效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核算。
2.正确进行存货会计核算。
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正确地进行会计核算,对在进一步加工存货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应通过合理的方式计入存货成本中,不得将应计入存货成本的费用混入当期期间费用中
三、精心设计所得税预缴方案
谈起每月向国税部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经营建材的李老板大倒苦水。
去年他们公司元月至10月份的经营业绩不错,每月都是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没想到11月、12月由于市场行情变化,公司首次出现了亏损,到今年税务部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多缴了5万多元的所得税。
李老板原本以为可以多退少补,没想到税务部门说,多预缴的所得税额只能在下一年度抵缴,退库是不可能的。
眼看公司今年上半年的业绩远远比不上去年同期,年初公司又稀里糊涂地选择了每月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预缴企业所得税。
这样一来,多缴的税款到哪一天才能抵缴完?
又要影响企业不少资金周转。
假如下一年度又亏损怎么办?
税法又没有规定。
如果2005年公司亏损无法抵缴上年多预缴的税款在何时退还?
老李越想心里越不是滋味。
其实,如果老李了解预缴所得税相关业务,审时度势对企业预缴所得税做一定的税收筹划,那么公司就不会出现这种被动的局面了。
按现有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但是由于企业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完整计算出来,因此平时在预算中不管是按照上年应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预缴,还是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而且企业由于受到任务或季节性因素的影响,会在某一段时间多列支一些费用,在另一段时间少列支一些费用,但总体不突破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
而且国家税务总局还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还规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那么,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才能既不违反税收法规又能使企业减缓和不多缴所得税呢?
我们知道,企业的会计利润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而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则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而确定的。
这种纳税调整只是在每年预缴完所得税之后,年度终了后45天内进行。
因而要想节省成本,增加可流动资金又不违反税收法规,只有在预缴所得税和纳税调整上进行筹划。
假如老李的公司2005年每月利润均衡实现10000元,每月都有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计税工资和招待费等因素10000元。
如果每月都要按实际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33%计算,每月要申报6600元。
如果每月都只按10000元申报,只需申报纳税3300元。
如果等到年度终了后一次汇算清缴,在45日内申报,而且只申报不缴纳,等到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的最后一天缴纳,税务机关也不加收滞纳金。
这样在老李一年的大部分经营期间里,就可拥有更多的流动资金。
假如老李的公司2005年度的利润不平衡,利润是在前11个月或前3个季度实现的,而亏损是在最后1个月或最后1个季度形成的,经纳税调整后仍无应税所得额,那么前期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额,在下一年度抵缴”。
另外,税法还规定:
“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
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责任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此可见,少预缴的税款,在汇算清缴结束前不会被加收滞纳金。
由此可见,老李企业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如何做到合法的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特别是不在年终形成多预缴需退税的结果。
办法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审时度势,确定最佳的预缴方法。
如果企业预计当年的效益比上年好,则可选择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
反之,则应按实际数预缴。
负债融资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
利用不同负债融资方式和融资条件对税负的影响,精心设计企业融资项目,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者股东收益最大化,是负债融资环节纳税筹划的任务。
四、精心筹划降低贷款融资税负
企业要通过再投资扩大自身规模,离不开筹资活动,但是通过自身积累等方式筹资是极其有限的,而采用负债筹资则会有较大的扩张速度。
负债筹资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都必须还本付息。
依据中国现行税法,符合规定的负债筹资有关费用是可以摊入成本而抵减利润的。
为此在选择负债融资时,必须尽量利用利息支出冲减利润以减轻税负。
根据税法规定,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如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率为6,所得税率为33%,公司实际负担的利率仅为4.02%,公司的投资报酬率只要大于4.02,就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尽量多借款,以降低税负。
利息摊入成本的不同方法、资金往来双方的关系及所处经济活动地位的不同,往往是实现节税的关键所在。
金融机构贷款,其核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比较稳定、幅度变化小,企业灵活处理的选择余地不大。
而企业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拆借在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从而为筹划提供了有利条件。
其主要方法是提高利息支付,减少企业利润,抵消所得税额,同时,再用某种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企业,或以更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等,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一般来讲,企业以自我积累方式筹资所承受的税负要重于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承受的税负,贷款融资所承受的税负要重于企业间拆借所承受的税负,企业间借贷的税负要重于企业内部集资的税负。
而长期借款融资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常用的筹划方式。
负债一般包括长期负债和短期负债。
长期负债融资,一方面债务利息可以抵减应税所得,减少应纳所得税额:
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财务杠杆作用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
假设企业负债经营,债务利息不变,当利润增加时,单位利润的利息就会相对降低,从而使投资者收益有更大幅度的提高,这种债务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就是财务杠杆作用。
仅从节税角度考虑,企业负债比例越大,节税效果越明显。
但由于负债比例升高会影响将来的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因此,并不是负债比例越高越好。
另外,在长期借款融资的税收筹划中,借款偿还方式的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税待遇,从而同样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
举个例子来说,某公司为了引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为10%,年投资收益率为18%,5年内全部还清本息。
经过筹划,该公司可选择的方案主要有4种:
(1)第5年期末一次性还本付息;
(2)每年偿还等额的本金200万元及当期利息;(4)每年支付等额利息100万元,并在第5年末一次性还本。
在以上各种不同的偿还方式下,年偿还额、总偿还额、应纳税额以及企业的整体收益均是不同的。
一般来讲,第一种方案给企业带来的节税额最大,但它为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是最差的,企业最终所获利润低,而且现金滚出量大,因此,是不可取的。
第三种方案,尽管企业缴纳了较多的所得税,但其税后收益却是最高的,而且现金流出量也是最小的,因此,它是最优方案。
第二种方案次优,它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小于第三种方案,但大于第四种方案。
长期借款融资偿还方式的一般原则是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此外,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凡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
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财务费用。
其中,与在建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己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构建资产价值。
众所周知,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减当期损益,而开办费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逐步冲减当期损益。
因此,为了实现纳税筹划,企业应尽可能加大筹资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的份额,缩短筹建期和资产的构建周期。
而发行债券也日渐成为大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
债券发行筹资对象广、市场大,企业比较容易找到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整体收益的方法。
另外,由于债券的持有者人数众多,有利于企业利润的平均分担,避免利润过于集中所带来的较重税收负担。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可以为公司筹集大笔资金,而债券持有人只能得到固定的利息,而债券的利息,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以在税前列支,公司可以获得所得税收益。
公司债券的付息方式有定期付息和分期付息两种方式,当公司选择定期付息时,公司则在债券有效期内享受债券所得税收益,还不必付息。
五、实报实销轻松节税
在目前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许多企业为开拓销售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销售奖金,但销售人员需自行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成本费用。
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降低公司成本十分有利。
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就会发现,这种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
2006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绑方法。
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金。
销售人员老王2006年经过努力拼搏,实现销售额310万元。
按照公司的规定,老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
然而,当老王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老王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大,因此,财务人员详细地告知了老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为:
310000×25%-1375=76125(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老王的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文件计算的。
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10000÷12=25833.33,适用税率为25%,速算扣除数为1375),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面对近8万元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
他说,到了年终,虽然他能得到31万元的奖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他还要负担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然而,财务人员也爱莫能助。
按税法规定,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应该如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假如按固定报酬与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相捆绑的方法对销售人员发放年终奖,那么财务人员的这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老王所说的情况也是客观的,在实际工作中,老王确实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
那么,该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
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采用实报实销的方式,就可以轻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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