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解读PPT课件(背景介绍、2022年第10号公告热点答疑、申报表单介绍、实例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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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解读PPT课件(背景介绍、2022年第10号公告热点答疑、申报表单介绍、实例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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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解读,2022,XX税务局2022.03,01.背景介绍,02.政策解读,03.申报表单介绍,目录CONTENTS,Part01,背景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0号公告,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为确保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便利享受减免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制定了公告。
政策解读,Part02,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将政策红利及时送达市场主体,避免因汇算清缴后追溯调整增加办税负担,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企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1:
A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A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
可以。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一)项,A公司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时,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
例2:
B公司于2020年6月成立,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年5月,B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2022年4月,B公司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问题1B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3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
不可以。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2B公司于2022年7月征期申报6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
不可以。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一)项,纳税人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六税两费”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3B公司于2022年8月征期申报7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
可以。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一)项,纳税人2022年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申报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三、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
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新设立企业尚无法准确预判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为增强政策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公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
1.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2.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3:
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
C公司按规定于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尚未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
可以。
C公司4月10日尚未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可采用4月的上月末,即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两项条件,判断其是否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C公司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并且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四、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对于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例4:
C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3月31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分别为280人和4500万元。
C公司于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时,按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了减免优惠,4月20日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汇算清缴后,C公司需要对2022年4月10日申报2022年3月的资源税和2022年1-6月房产税进行更正吗?
答:
无须更正。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五、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的当月,按次申报“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答: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二)项,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5:
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规定期限办理了2021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规定按次申报耕地占用税,可以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吗?
答:
不可以。
D公司首次汇算清缴后已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六、新设立企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按规定申报之前的“六税两费”,如何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按年申报的如何处理?
答: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二)项,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例6:
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2年5月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办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办理2022年房产税申报,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
不可以。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因此,E公司按规定申报2022年全年的房产税,包括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当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产税和汇算清缴后(即6-12月)的房产税时,不能享受减免优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办理了2022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其在申报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减免优惠。
例7:
F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当月购买一栋办公楼,该楼是公司唯一的房产。
12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按照本省房产税征期规定,F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是否可享受减免优惠?
答:
可以。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二)项,新设立企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办理2021年度汇算清缴,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2022年12月按规定一次性申报2022年全年房产税时,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七、逾期办理汇算清缴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是否需要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答: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公告第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例8:
G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10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2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8月,G公司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G公司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分别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报当年1-3月和4-6月的“六税两费”时,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了减免优惠。
G公司8月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纳税申报进行更正?
答:
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G公司应当于2022年5月底前办理首次汇算清缴,且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G公司7月征期申报4-6月的“六税两费”时,应当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
逾期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G公司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报的4-6月的“六税两费”不能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二)项、第(三)项规定,G公司在规定的首次汇算清缴期截止时间前于4月征期申报2022年1-3月的“六税两费”不必进行更正。
例9:
H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21年5月,H公司办理了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结果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
H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报缴纳了1-3月的“六税两费”,7月征期申报缴纳了4-6月的“六税两费”。
2022年8月,H公司根据税务机关有关执法决定文书,对2020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进行了更正,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H公司8月更正汇算清缴申报后,应当如何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更正?
答: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
(一)项、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税款是否能够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应当依据2020年度汇算清缴结果确定。
H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最新结果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六税两费”时不能够享受减免优惠,应当进行更正申报,补缴减征的税款。
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或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逾期未登记的,是否可适用“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
为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类型发生变化时享受减免优惠的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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