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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
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转型*
易继明((*
内容摘要:
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分三个阶段:
重建到虚无阶段(1949—1976年)、恢复到发展阶段(1977—2005年)、完成法律职业教育转型阶段(2006年—?
)。
中国法学教育三阶段,也是中国法学教育的三次大的转型。
1952年院系调整是第一阶段的转换点,形成了专门院校与综合性大学相结合的二元格局,确立了社会主义方向。
但实践中,特别是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法学教育不以法科专业育成为主,反而淡化司法的专业性,强调政治观念输导,最终陷入了虚无主义。
1977年法学专业恢复招生是第二阶段的转换点。
在政治改革和市场经济拉动下,法学教育恢复了二元格局。
1990年代中后期以来,随着J.M.教育试点和建设高水平大学改革,法学教育获得了较大发展,并奠定了当前法学教育的基础。
2006年J.M.结束试点并转入正规化,确立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基本样态,是第三阶段的转换点。
此后大约30年时间,改进并完善法律职业教育及建立精英培养模式,将成为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
三次转型表明,法学教育的发展,实际上是在回应法律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自1949年起,100年之后,中国法学教育是否能够完成法律职业教育的根本转型,还取决于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是否能够真正实现。
关键词:
断重建虚无恢复发展法律职业教育法治
一、引言
1949年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教育即本文所称中国法学教育,大致分三个发展阶段:
1949—1976年从重建到虚无阶段;1977—2005年从恢复到发展阶段;2006年以来法律职业教育的明确定位及其发展阶段。
这三个阶段的转型中,又有三个时间连接点或称转换点,即1952年、1977年和2006年。
这三次大转换的时间点,在各个阶段之间起承转合,至为关键。
第一阶段,自1950年代初开始,仿苏联模式进行法学教育改革。
1952年的院系调整是一个标志,也是一个结点。
这次转型,改变了清末改制和民国草创而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法权及相应的教育体系,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的基本方向。
具体而言,整个中国高等教育从民国时期形成的欧美大学教育为主导的模式(简称“欧美模式”),转向以苏联式专科教育为主导的模式(简称“苏联模式”),设专门政法类院校为主展开。
不过,令人始料未及者,此次转型,以建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为起点,最终却陷入法律及法学教育的虚无主义。
第二阶段以1970年代末改革开放为契机,在政治改革和市场导向的经济改革拉动下,中国法学教育开始恢复与发展。
这次转型,1977年恢复高考,也恢复了法学专业招生。
这既是一个标志,也是一个结点。
此次转型,检讨了第一次转型后形成的法律虚无主义,承认了法律在市场经济建设和民主政治生活中的意义,奠定了中国当前法学教育的基础。
第三阶段,是发展法律职业教育,但尚待完成这一转型的阶段。
实际上,从1990年代中后期J.M.试点,中国法学教育界便开始探索法律职业教育的新模式。
按说,1996年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北大)、中国人民大学(以下简称人大)、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法大)、对外经贸大学(以下简称经贸大)、吉林大学(以下简称吉大)、武汉大学(以下简称武大)、华东政法学院(以下简称华东)、西南政法学院(以下简称西南)首批8所高校开展J.M.教育试点,是一个法学职业教育的开端,也应该是一个结点。
但是,首批及后来各批次获得试点招生的院校,实质上没有按照法律职业教育及其精英培养模式进行打造,而只是将其作为一个高于法学本科、但却低于法学硕士(LL.M.)教育层次的教育项目对待,甚至简单地作为一种“创收”的工具。
所以,客观地说,从“试点”到“转正”的时间结点即2006年,应该作为确立并完善法律职业教育阶段的开启之时。
因为2006年始,J.M.教育结束为期10年试点,正式确立为法学教育的主流模式之一,中国法学教育由此步入以专业学位为主导的职业教育阶段。
所以,2006年是法律职业教育正规化的标志,也是一个结点。
本文对这三个阶段及其转型过程进行了历史梳理与描述性研究,并重点分析了其间的起承转合,探讨了社会发展、司法环境与法学教育之间的关系。
在分析和论述了三次转型的基础上,文章针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提出了法学教育在一定社会场景下的一个重大问题:
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法学教育?
研究并回答此问题者,本为专攻法学教育之人士,惟因本人曾兼任法学院行政职务,有所感悟,便冒昧言说,以供方家批评。
二、从重建到虚无:
1949—1976年
中国法学教育第一次转型,为配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学习原苏联模式,开展专门化教育。
高等教育部此番“以俄为师”的改革,可谓大刀阔斧。
拟定方针是,以培养工业建设人才和师资为重点,发展专门学院,整顿和加强综合性大学。
这种教育体制改革,以培养专才为主,将综合性大学中的各个学科分出来,进行院系调整,形成了一批工学院、医学院、政法学院等专门院校。
例如,1952年由北大、清华大学(以下简称清华)、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中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合并,成立了“北京政法学院”。
这种设置,淡化了高等院校的研究型特征,强化了其专业技术培训性质。
从高等教育的指导思想来说,这种专业化教育配合了现代教育的一个转向,即由怡情养性的雅致生活教育转向发展实业的生产教育。
而一些重大的科学研究或技术攻关,则通过成立中国科学院(后分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和部属研究院(所),组成“国家队”来进行。
这种教育与科研体制,从总体上配合了国家建设的需要。
采纳苏联模式进行专业化教育,其实也与早期解放区教育传统相关。
例如,1933年成立的苏维埃大学和江西省苏维埃干部学校、1941年成立的延安大学,一般设政法班以培养革命干部,设司法班培养司法干部。
“解放区时期的政法教育目标、培养方式等直接影响到解放后相当长时期的法学教育,成为新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重要来源之一。
”
经过1952年大刀阔斧的院系调整之后,招收政法类学生的院校形成了“三院、十系”的格局。
这“三院”,就是培养司法干部的政法类专门学院,即前面提到的法大和新组建的华东、西南。
这“十系”,包括了9个法(律)学系和1个政法系。
设法律系的9所院校分别指人大、东北人民大学(以下简称东北人大)、厦门大学(以下简称厦大)、中山大学(以下简称中山大)、湖南大学(以下简称湖南大)、广西大学(以下简称广西大)、云南大学、贵州大学、新疆民族学院;设政法系的院校是武大。
经过这次调整后,政法类专业学院建制和综合性大学法律系建制的二元格局基本形成,并确立了以政法学院为主培养政法干部、以综合性大学法律系为主培养师资的教育模式。
这种教育模式昭示了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方面,这种二元格局,完全有别于民国时期的“国立”大学与“私立”大学二元结构。
在收回教育权运动中,“‘前教会大学’彻底纳入中国公立高等教育体制之内。
”教育权与国权捆绑,而国权又与政权捆绑,预示了后期的政治化教育。
另一方面,从教育理念来说,是打碎了原大学的“通才教育”,转入了“专才教育”。
对法学教育而言,是转入到培养政法干部或司法干部的专科教育,具有干部培训性质。
1953年院系调整,旨在进一步强化这种教育理念,形成了“四院、二系”的格局。
“四院”即为法大、西南、华东和中南政法学院(以下简称中南),即在原“三院”基础上,增加了中南。
中南是以中原大学政法学院为基础,吸收武大、湖南大、中山大、广西大等法学学科力量组建而成。
经过一些并转,如厦大法律系并入华东,综合性大学保留法律系的只有人大和东北人大。
不过,按照武大法学院史记载,1953年院系调整,法学院建制被撤销,政法系更名法律系,保留了系的建制,且由韩德培先生任系主任,还吸纳了一批优秀教师。
至1957年,法律系教职员工共有56人,其中专任教师达47人。
这里,似乎有一笔糊涂账有待考证。
中南校史记载,并未提到武大政法系并入中南一事;但又说明,经1953年院系调整后,综合性大学设法律系的只有人大和东北人大的情况。
中南这一时期(1953—1958年)校史称:
1953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之时,以中原大学政法学院为主体,合并了湖南大、中山大、广西大的政治系和法律系,组建中南。
而武大法学院网站上,也未说明1953年并入中南的事情。
李贵连教授等在研究北大法学院院史时也称,1952年院系调整后北大法律学系被取消,1953年尚存的除了人大、东北人大之外,旧的法律系就剩下武大的了。
按照执政当局的设想,以政法学院设专科施以职业教育,将人大、东北人大作为继受苏联并传播社会主义法学的教育人才基地。
所以,武大作为院系建制单位保留,但相应的法学教育应未展开。
所谓“四院、二系”之说,意指实质性的法学教育;而从建制单位而言,当时应存“四院、三系”。
1954年4月26日至5月8日,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召开。
会议在总结政法教育改革、肃清旧法观点经验的基础上,也强调了专科以上的大学教育,并决定在北大、西北大学(以下简称西北大)、复旦大学(以下简称复旦)设立法律系。
从教育部随后(1955年)组织部分教师学习苏联编制的教学计划和培养方式来看,不再强调政法类学院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差异,均以培养法律高级专门人才为目标。
这样,综合性大学设法律(学)系的,除了原人大、东北人大和武大之外,加上北大、西北大和复旦,就形成了“四院、六系”格局。
到了1958年,又形成了“四院、四系”格局。
但此时,“四院”增加了西北政法学院(以下简称西北),减少了中南;西北将西北大法律系纳入旗下。
而中南和武大法律系一道,并入了湖北大学(以下简称湖北大)组成湖北大法律系;而复旦法律系并入了上海社会科学院。
另外,东北人大更名为“吉林大学”。
这样,1954年的“六系”就成为了“四系”,即北大、人大、吉大和湖北大四校法律系。
1963年10月7日至15日,针对政法院系数少、学生数削减和政法干部缺乏情况,召开了全国政法教育会议。
会议强调要办好“四院、四系”,同时提出严格招生的政治条件,将政法类专业列为机密专业招生。
1963—1965年间,政法类招生人数增加,从1962年的460人,分别增至959人、1243人和1298人,占全国招生规模中的比重也增加了。
这一点,可以参见下表即《1951—1973年全国政法类招生及在校生情况表》。
但事实上,由于政治色彩被强化,法律专业性质被淡化了,法学教育相反呈弱化趋势。
1958—1960年期间的“大跃进”波及教育领域,“教育大革命”促使教育政治化。
20世纪60至70年代,试图通过“教育革命”的方式,实现“革命教育”。
“‘教育革命’的结果造就了一种新型的‘革命教育’,其特征一方面是正规教育逐渐被摒弃,非正规教育受到肯定;另一方面,政治教育、思想教育被强调到极点。
”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法学专业停止招生,法学教育基本停滞,只保留了“两系”即北大和吉大两校法律系,以存法学一脉。
表11951—1973年全国政法类招生及在校生情况表
年份
招生人数
占全国招生人数%
在校生人数
占全国在校生人数%
1951年
888
1.7%
4225
2.8%
1952年
1271
1.6%
3830
2.0%
1953年
1271
1.6%
3908
1.8%
1954年
2180
2.4%
4017
1.6%
1955年
2087
2.1%
4801
1.7%
1956年
2824
1.5%
7108
1.8%
1957年
1691
1.6%
8245
1.9%
1958年
898
0.3%
7114
1.1%
1959年
1248
0.5%
5674
0.7%
1960年
1694
0.6%
5271
0.6%
1961年
1320
0.8%
6126
0.6%
1962年
460
0.4%
3796
0.5%
1963年
959
0.7%
3571
0.5%
1964年
1243
0.9%
3725
0.6%
1965年
1298
0.8%
4144
0.6%
1966年
3527
0.7%
1967年
2643
0.6%
1968年
1431
0.5%
1969年
123
0.1%
1970年
总的说来,这一时期的国家领导人主要是一些职业革命家。
他们普遍认为法律只是一个专政工具,具有阶级性。
这种认识论,导致了对中国近代以来形成的法律传统和法学教育传统被彻底否定,例如民国时期《六法全书》就被废止;一切以“政治挂帅”,那么以宪政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法律专业教育就只得让位。
与此相适应,法学理论被定位为“政法理论”,即关于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
这是一种关于政权的解释理论。
“法学教育名符其实的是一种‘政法’教育。
”正如方流芳教授分析的,“‘政法教育’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
”而最核心的问题是,这里的“政法理论”、“政法教育”等,并非现代教育中的“政治学”与“法律学”的结合,而是与“专政”或“专政工具”直接关联,与“政法机关”、“政法干部”、“政法工作”、“政法委员会”等构成同一语境下的语汇。
其实,专门政法类院校合并之初,以法律学、政治学和社会学(包括民政)为基础,但强调政权统治的法律工具主义,稀释了法学的大学科性质。
这样一来,连解放区时期延安大学中存在的“政法班”与“司法班”的区分,都没有了。
同时,基于对法统与政权关系的理解,既意识到政法机关的重要性,认为相关法律理论应该具有“神秘性”,又认为在法律知识体系中“法律立场”(或称“法律的政治观念”)优于法律知识。
这样,“神秘性”和“法律立场”,导致了法律知识的被垄断以及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
“自1949年以来,中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
未经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
”其后,经历了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党的政策逐渐替代了法律,法律知识的专业性不再被强调,而法科教育在国家教育体制中也逐渐被排斥。
因此,1957年是重建到虚无的转折点,一个历史分期的开始。
特别是,1958年9月1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颁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号召开展文化革命,批评教育中忽视政治、忽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忽视生产劳动的错误。
它要求同那种“为教育而教育”、“劳心与劳力分离”以及“教育只能由专家领导”的资产阶级思想进行坚决的斗争。
上表为1951年至1973年政法类学生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及其分别在全国所占的百分比情况,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科教育是如何一步一步地被排斥在国家高等教育体制之外的。
“反右”运动之后,1957—1958年政法类学生招生人数急剧下降。
并且,自此,政法类招生比例在全国一直低于1%,并大致维持在0.5%左右。
随后,自1959年开始,政法类在校人数及其在全国高校在校生比例也下降了。
直到1966年,高校停招政法类学生。
4年之后,全国在校政法类本科生也为“0”了。
方流芳教授曾记载,1968年7月28日,毛泽东接见红卫兵代表时就说过一句话:
“法律还是不学为好。
”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一个备受政权重视的政法系统,其专业性的知识及教育体系却被排斥在国家教育体制之外。
“建国之后的前30年,我们国家逐渐走上了一条萎缩文科、排斥法科的道路。
”客观地讲,建国之初,国家亟待提升国力,急需各方面人才,建立“国家队”进行科学研究或技术攻关,成立专门类院校进行专业教育,本无可厚非。
“传统学术重通人之学,现代学术重专家之学。
”甚至可以说,强调培养专才,更充分地显示出新中国高等教育所张扬的新的学术理念,即由传统学术向现代学术的一种彻底的转变。
同时,官办科研与教育,在中国不仅有翰林院与官学传统,而且也契合了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形成的国家推动科学研究模式。
1945年,范内瓦尔·布什(VannevarBush)向美国总统提交一份报告指出,科学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
这份报告,“实际上是对这一时期国家投资科学研究模式的认同,并加以制度化”。
但是,对国家统治与社会治理的艺术即法律的看法,尤有不同。
职业革命家对于按章循律、以律为师的吏治体系具有本能的排斥,而对军队及其行事规则,则具有某种路径依赖与亲和力。
不仅如此,“晚清开始的‘西艺’及‘实利’教育思想,无疑做了很好的铺垫。
”加之新政权魅力,苏联模式就在意识形态之下,畅通无阻地摧毁了民国时期形成的欧美式大学教育的基础。
另外,由于计划体制之下,权力(而不是“权利”)运行于经济之中,法律沦为婢女。
“到了20世纪50年代,计划经济一确立,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非常低了。
虽然政治运动和意识形态是导致法学教育衰微的重要因素,但即使没有这些因素,可以设想,在这样一个基本消除了法律需求的社会条件下,法学教育的衰落也属必然。
”
院系建制、教育模式和理念上的变迁,自然直接反映到教学内容上。
李贵连教授等在研究北大法学院史时,针对这一时期教学内容的改革说了这样一段话:
从北大法律系这一时期的教学内容上看,打着马列旗帜为名义,实际上却是片面的阶级论的法学观点已经全面贯彻到法学教育中。
法律不再是一种具有独立品格的学科,而是政治斗争的卑贱的工具。
法学研究和教育则放弃了法律价值、体系和规律等应然层面的内容,清末以来中国法学家为实现中国法律现代化而吸收和积累的西方法学研究成果、以及在法律原则方面达成的共识,也已受到彻底的颠覆。
法学沦为政治实践的婢女,实际上也就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地位。
事实上,即使是从灌输阶级意识、政治正确观念的角度来说,法学教育也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管道。
因为这种灌输,各种政治教育与社会运动更为直接,也更加“管用”。
方流芳教授用一句颇有总结意味的话说,“一个明显而具有普遍性的经验事实是:
不管政府对大学控管的程度如何,一国法制对该国法学教育总是有主导性影响,法学教育在一个国家中的职能通常是该国法制的一般性质所决定的,如:
现实法律是否继承了法律传统而具有连续性、法律的有效实施示范取决于法律人士的专业化。
”因此,当1957年“反右”运动之后,特别是在“文革”期间,新中国法制被彻底破坏,法学教育也就荡然无存了。
这样,第一次法学教育转型,以“构建”为起点,但以“虚无”为终了。
三、从恢复到发展:
1977—2005年
随着1970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政策,高考制度恢复,法学教育也恢复。
传统“五院”(西南、法大、华东、中南、西北)恢复后,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发展较快的北大、人大、武大与吉大,形成了这一时期“五院、四系”的统治局面。
到了1980年代中期,第一次转型期所塑造的专门政法院校与综合性大学法律系之二元格局,也基本恢复。
在司法部1985年的一份报告中,曾一度还要强化这种二元格局,拟增设东北政法学院、华北政法学院和华南政法学院三所专门学院。
这一时期,法学教育主要面向政法系统和高等院校,培养政法干部和法学教师。
此次转型,主持恢复者,主要是新中国培养起来的一批学者;而民国时期接受系统法学训练的一些学者们,则起了一定的指导作用。
整个1980年代,法学教育都属于恢复时期,恢复脱胎于原苏联模式之法学教育,也深受民国时期形成的大陆法传统影响,同时服务于改革实践。
不过,这一时期,尚缺乏成熟的学术研究与教育传统的支撑,有些不成熟或“幼稚”现象。
1990年代,法学教育开始扩张。
特别是《律师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颁布后,法律职业群体对职业教育提出了市场需求,进一步刺激了法学教育办学规模。
最高法、最高检积极地响应了这种转换,1997年和1998年相继成立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
加入扩张队伍的,还有一些理工类、财经类和师范类院校。
例如,理工类院校有清华、浙大、上海交大、华中大、北航等;财经类院校有中央财经、上海财经、江西财经等;师范类院校如南师大、北师大、华中师大等。
这些传统的非法学类院校,以建设综合性大学为目标,积极开展法学教育。
不过,在非法学类的其他专业性院校向综合性大学转型中,很多法学院(系)教师由原政教系直接转换身份而来,较少院校像华中大法学院那样,将很多教师转聘为行政或教辅人员,导致了很多向综合型大学转型中的专业性院校,事实上很难一下子完成师资队伍的重建工作。
李龙教授、贾宇教授、刘小楠教授、朱立恒教授等以1992年作为分界线,对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发展进行了历史分期。
这种划分,突出了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的影响。
南巡讲话之后,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市场改革目标被确立,甚至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论调。
但王晨光教授1993年撰文,依然在谈论“幼稚的法学”、以及法学教育应向职业技能培养方面转型问题。
事实上,1990年代初期,随着市场大潮的冲击和对“自由化”思潮的反思,不少高校骨干教师“下海”或者“半下海”(如兼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学教育也受到了一定的冲击。
“这种冲击,就全国而言,一直持续到1990年代后期,直到教师的待遇整体上得到了改善。
”邓小平南巡讲话,只是为了避免反对“自由化”过了头,恐殃及到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并非旨在将“下海者”或者“半下海者”从海里“捞回来”,而是进一步强调了改革开放的市场导向。
从这个角度说,尽管教育产业化的提法遭到质疑,但真正让“下海者”上岸或者使“下海”不再为“潮流”的,就是这一政策。
而专业学位教育,无疑又是其中的典型。
从法律学学科发展和法学教育转型来看,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确立J.M.教育项目,才见发展之端倪,并渐渐脱离“幼稚”,走向相对成熟或正常的发展轨道。
同时,1995年《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制定、1996年《律师法》的制定,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职业群体的兴起,对法律职业教育提出了内在要求。
恢复者,恢复既有之二元教育格局也。
发展者,职业群体兴起,方有社会发展内在与持续之需求,法学教育基本方向才昭示,始得谓之也。
盲人摸象之际,总不得谓发展矣!
职是之故,本人以1996年招收J.M.试点,为探索法律职业教育之分界线,标志着中国法学教育全面恢复,并转入更大的发展阶段。
即使是少数以“法学教育应该多元化”为由,反对法律职业教育的人,也不会反对J.M.项目为法律职业教育。
有一种观点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教育以法律科学研究为目的。
这种观点,是在区分早期法律职业培训学校与后来发展的大学教育基础上讨论的。
以此为基调讨论今天的法学高等教育,就是一种误读。
申卫星教授分析改革开放30年来的法学教育发展认为,法学事业由幼稚到成熟,而法学教育同时也是一个从“幼稚的法学”到“二级学科固化”的过程。
事实上,“二级学科固化”是从早期二级学科扩张到1997年后出现“固化”的过程。
早期法学二级学科建设,随着社会关系、社会问题及调整手段等不同,涌现出了众多的二级学科,例如,涉及“国际”的,就有“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3个学科;科技重要,就出现了“科技法学”;环境问题严重,就出现了“环境法学”。
这些,诚然与早期法学教育与研究中存在的“圈地运动”不无关系,但1997年国务院学位办调整专业目录,形成了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法学、军事法学、国际法学10个学科,则相对束缚了法学研究和教育的发展。
如果这一分析框架成立的话,那么,1996年之后,探索法律职业教育和“固化”法学二级学科,就是法学教育发展的两个方面。
前者是在“谋动”;后者则是“固守”。
但是,我们“固守”的又是什么呢?
教授们的“地盘”?
或者是人文社科传统?
抑或是大陆法系下苏联模式的部门法教条主义?
或许,这些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徐卫东教授从法学教育规模上分析认为,1949—1996年,经历了恢复阶段(1977—1985)、发展阶段(1986—1991)、全面发展阶段(1992—1996);而1997—2007年,就是法学发展的“超常规扩充阶段”(1997—2000)、“供需尖锐阶段”(2000—2007)。
他从总体上否定了自1997年以来的法学教育。
这里,姑且先将徐卫东教授的主观评价搁置一边,但一种未经实证分析的客观原因可能就是,1997年以来的法学教育规模扩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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