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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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申请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
审定日期(公章)
审定日期年月日
浙江省水利厅制
一、工程建设单位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法人代表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主管部门
二、工程建设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建设位置
设计规模
河
道
工
程
河道宽度(米)
建筑物孔数(孔)
净宽(米)
梁底高程(米)
轴线与主流交角(度)
设计洪水标准(%)
流量(米3/秒)
建成后抬高水位(米)
通航标准(级)
河道缩窄比(%)
其他:
临河工程
沿岸线长度(米)
建筑面积(米2)
建设内容
其他事项
穿
河
工
程
河底高程(米)
建筑物顶高程(米)
建筑物断面积(米2)
其他事项
穿
堤
工
程
建筑物类别
穿堤部位
建筑尺寸
其他事项
取
水
口
取水流量
米3/秒
水质要求
取水方式
取水口水位
正常:
米
最低:
米
最高:
米
建筑物型式
其他事项
排
水
口
排水量(吨/日)
总量:
清水:
污水:
主要污染物质
建筑物型式
其他事项
三、工程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面积平方米
面积合计
水面
滩地
堤身
护堤地
其他
永久占地
临时占用
四、申请理由
五、其他说明
六、附件名称
七、审查意见
县(市、区)初审意见
乡镇或管理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主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总工(或技术负责)意见:
审阅人:
年月日
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
审批人:
年月日
市审定意见
主办人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总工(或技术负责)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局长(或分管局长)审批:
经办人:
年月日
申请和填表须知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摘抄
(一)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江河管理机制提出申请,填报省水利厅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和审查意见书》。
(二)涉河建设项目为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的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健康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四)建设单位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附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6)涉及水事活动利害关系方的承诺书;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请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
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填报“审查意见书”请注意两点:
(一)“审查意见书”中一至六项栏目由建设单位填写。
(二)省级河道“审查意见书”一式六至七份。
即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河道管理单位各一份,审定单位水行政部门一份;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
市级、县级河道自行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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