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改革实践与探讨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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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改革实践与探讨1
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经济改革实践与探讨
(一)
天河区撤村转制辅导小组郑奔
一、改革实践
1.改革大背景
20世纪70年代末,安徽凤阳小岗村发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
这是一次以农村经营自主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当经营自主权的表层目标实现后,改革必然沿着构建市场经济体制的产权制度——产权明晰这一方向迈进。
20世纪80年代初,广东、河南、安徽、山东、江苏、浙江、河北、山西、湖北等地开始萌发了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萌芽。
其主要内容是农民以种种“入股”的方式,解决发展经济过程中资源约束的问题,并隐含着对传统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及运营方式的扬弃。
这是中国农民顺应成长中的市场经济的一次自发的伟大制度创新。
中共中央对此及时给予肯定和指导:
1984年,中共中央1号文明确指出:
“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
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
鼓励集体和农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将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种企业”。
1985年1月11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发表评论员文章《提倡股份式合作》,指出:
“这种股份式合作,以自愿互利为原则,不改变入股者的财产所有权……”
1987年和1988年,国务院先后选择了浙江省温州、安徽省阜阳地区和安徽省淄博周村三个地区作为全国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试验区。
其中,温州试验区的重点是探索个体经营企业向股份合作制企业转化,周村地区的主要任务是探索将乡村集体企业组建或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阜阳地区是探索将户办企业、联户办企业转化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从此,中国农民的自发选择成为国家的制度创新选择行为,股份合作经济改革也就成为在党和国家的制度安排下中国农民坚持不懈的探索。
2.改革的动因
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与全国许多地方有着共同的改革大背景,但在改革的直接动力上,却有自己的特殊性。
1985年天河建区,开启了农村城市化的历史新进程。
我国农村社区集体经济,以血地缘为基本特征,因此具有明显的“成员身份社区性”和“产权不确定性”两大特点,即在特定的社区内的成员就是该经济组织的成员,迁入或出生,就是这个社区的天然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迁出或去世,其成员的身份不复存在,原有的社区经济组织的所有者身份不复存在,因此,也就不存在任何意义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
农村城市化的一大特征就是冲击了的农村社区性成员结构的稳定性,并改变了社区内部成员的产权关系。
首先,在城市化过程中,政府征地要安排部分居民“招工转居”,这部分人以“出”的方式,离开了原有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原有的“社员”身份不复存在。
其次,部分社区成员通过各种方式,如读书、转干、出国、婚姻等方式也以“出”的方式离开了原有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上述两类人,不论是否发生居住地的迁徙,都被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的范畴之外。
最后,新的成员以出生、婚姻等“入”方式与尚“留村”(当时的提法是“留家”,而“留村”是以后才使用)[①]的社员成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共同成员。
在城市化过程中,社区集体经济的产权所有者在快速发生变动,而作为财产的社区性、地缘性却岿然不动。
与此同时,这些集体经济的资产还因为城市化级差地租效应迅速膨胀,并给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全体成员带来超乎预期的收益。
1985年,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启动。
原来招工或以其他方式离开农村的人,有相当部分被“边缘化”为企业“优化组合”的富余人员。
中国有悠久的“两田制”(公田和私田)历史。
温铁军在《中国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研究》中指出:
“在‘人地关系’高度紧张的基本国情矛盾制约下,解放前我国农村在土地产权制度上的主要形式,一是公田和私田‘两田制’;二是土地占有权分散而使用权相对集中的‘两权分离’。
”[②]陈翰笙在《解放前的地主与农民》中指出,番禺、顺德、中山、新会台山族田占耕地总面积的比重在50%以上,其他地区也在30~40%之间。
而天河区长湴村近48%。
20世纪50年代初的土地改革,强化了两田制的意识。
合作化运动再倒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没有改变农民的这种意识。
农民认定这样一个理:
集体的土地是由太公田和私田共同构成的。
如果说,因招工转居等的“出”人在早期过着比“留”村的人滋润而暂时忽略了对原有集体财产的索取权,那么,但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巨大利益和预期,必然激活这些“出”的人的利益要求。
同时,“留”的人,即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事实上存在不同的利益集团格局。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实际上是存在“双层经营”体制的。
家庭经营按“交够国家、留足集体、剩下自己”的方式运营,应该说成本和收益是非常清晰的。
但是,集体经营这一块呢?
特别是,随着征地补偿款的增多,土地资本转为产业资本,产业资本又带来丰厚收益时,是否就是集体经营的少数人可以独享或控制?
不论是“出”去的人,或者“留”下来的人,都有一个共同的愿望:
公平解决集体统一经营,特别是集体土地收益以及由土地资本带来新增收益的分配问题。
我们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收益分配称之为“一次分配”,那么,集体统一经营的收益分配则属于“二次分配”。
换言之,解决“二次分配”成为“出”和“留”的共同要求,同时也成为改革的“导火线”。
“去”的原村民认为:
村集体经济急剧扩大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土地资本的形态转化,而土地又是村民在合作化运动时大家共同将土改的土地集合为集体土地的。
我们虽然离开了村里,但这些土地我们是有份的,因此,现有的集体资产中不论多少,我们都应该有一份。
“留”的村民认为:
土地是一种基本的生产资料,招工等外出的人是“带土地”(国家征地)走的,正因为这样,国家才安排招工。
只要你离开了农村,你就不再是村里的人了,村的财产和你没有任何关系,就像你在国企一样,你的收入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
你在国企吃香喝辣,没有见得你给我们留村的一份。
现在,我们刚改善一点,你就眼红。
当时,为什么你们争着走?
就留村的人中,又分两部分人:
一是在村集体从事“统一经营”的人,另一部分是仅仅从事“家庭承包制”的人。
这两部分人对集体经济的权利理解也是不同的。
从事统一经营的人是少数人,在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权益中具有“占优”的博弈位势,而从事家庭承包制的人则在博弈中出于“占弱”的位置。
下面是当时的杨箕村主要负责人于1987年6月9日中央书记处政策研究室召开的一次“股份制座谈会”上的发言:
我们为什么要搞股份制?
第一,集体积累财产的归属问题现在还不明确。
我们搞股份制就是要解决这个问题。
第二,解决留家于招工外出收入悬殊差距问题(留家的收入比招工外出的多1倍有多)。
不解决就没有办法招工,就没有人愿意离开村里。
就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就会产生以下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而且,大家留下不走,能分的也不多。
第三,解决集体经济的二次分配问题。
如何大体上合理解决集体经济的第二次分配,这是非常关键的问题。
我们的想法是要解决好招工外出与留家的人的矛盾,要解决好乡内留家老人及小孩如何参与二次分配。
现在搞承包制后的分配标准比较模糊。
企业利润如果分得不合理也就有意见。
天河区农村在快速的城市化运动中,土地资本转为货币资本,然后再转化为产业资本,由此带来了丰厚的非农产业的“额外利润”(外部利润)。
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排除在“集体统一”经营的一般农户无法公平分享这部分“外部利润”,已经离开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认为自己没有分享到由“太公”留下财产所产生的“外部利润”,由此引发了农村社区不同利益团体的矛盾冲突。
傅晨这样阐述道:
“随着集体公有财产总量的不断扩张,相对于农户经营出现越来越大的‘外部利润’,而现行制度无法让农民分享,尤其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使村民在社区外部就业的机会不断增加,离开社区的频率越来越高,但‘农转非’的机会成本越来越大,离开社区就意味着失去对集体经济享有的一份产权及其收益。
这时,集体经济早就存在的产权矛盾就白热化了,农村社区长期处于压抑状态的产权矛盾终于一触即发。
”“农户与集体、与政府之间围绕‘外部利润’的‘交易费用’骤增”[③]。
实际上,当时,就有一种声音:
要求将集体经济全部分到个人。
而政府出于当时制度安排的要求,不可能同意,并严格规定一条:
征地补偿款,除了青苗、劳动力安置部分外,其他一律不准用来分配。
解决这个矛盾,出路就是构建一种可以由参与博弈各方都能接受的“二次分配”制度,而股份合作制正是可以满足这种条件,而且交易成本最低。
这就是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动因的基本解释。
3.改革的进程
面对“去”与“留”的矛盾,1986年,沙河镇党委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小组,进行深入仔细的调查研究。
1987年,在广州市农委的指导下,区委、区政府协助沙河镇党委在登峰、扬箕率先进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从此,开启了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大幕。
很快,有信上访到中央。
中央书记处政策研究室安排人到沙河镇进行调研[④],时间是1987年6月初。
而这时候,正是国务院在山东、浙江和安徽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实验区建设的启动阶段。
1987年6月8日,书记处政策研究室的调研小组在广州市农委王占眉处长的陪同下,先在沙河镇进行座谈。
其中,调查组组长的提问非常有意思,其大意是:
招工出外的人一方面享受工厂的生产资料利益,另一方面又享受村的股份分红。
今后怎样解析?
因为招工的人是国家工厂的人。
解决留家的人于招工的人的分配矛盾是否可以控制在留家人员的分配?
如果能,那么留家的人就没有积极性了。
招工的人,农龄是否可以计算工龄?
如果可以计算,那么,他又以农龄来参加农村的股份分配,可能就不公平了。
王占眉处长的发言是这样的:
一切从实际出发。
目的是发展生产力,股份制形式不要受条条框框的限制,要从本地实际出发。
次日,中央书记处政策研究室调研小组召开了有广东省农委、广州市农委、沙河镇(曹鉴燎等)、登峰村(陈贤)、杨箕村(姚德标,姚镇江)、沙东村(苏剑涛)、农林村(郑苏有)代表参加的“股份制座谈会”。
不论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天河区的改革试点,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默认。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天河区农村的改革,和山东等地的不同。
山东也有社区集体经济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如周村模式中的长形村。
但是,他们始终不敢把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
这也是中央书记处调研组组在沙河镇调查比较长的一个原因。
因为,它可能涉及到一个“瓜分集体资产”的政治性敏感问题。
从1987年到2005年,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试点探索(1987~1990年)。
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在广州市农委、天河区及沙河镇的指导下,登峰、扬箕两个行政村以“还股于民”的方式,将集体资产全部折股量化到符合条件的社区成员(也包括已经离开社区经济组织但符合条件的原社区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合作经济股份制”改革。
这两个村在改革试点时,登峰保留了集体股(占61.7%),而扬箕不设集体股。
到1990年底,全区共有10个行政村(即扬箕、登峰、棠下、农林、寺右、银河、林和、元岗、石牌、车陂、沙东、石东)实行了股份合作制。
当时,有一种不成文的“标准”:
年纯收入不达100万元以上的村,不主张实行股份合作制。
这个阶段的主要做法是:
在土地不能折价入股,集体资产不得分解的前提下,对集体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并主要按两个依据(村民身份和历史贡献),“折股量化到人”,“还股于民”。
这个阶段的股份,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集体股(10个行政村,只有登峰和棠下设集体股),持股人是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这种制度,实际上,由村干部占据了股东代表表决的主动权。
另一个是个人股(又叫社员分配股),即“按份共有,职工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股权归个人所有”的股权,也就是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那部分的股权,持股人为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包括留村人和已经离开村的人。
在这个阶段里,已经改革的行政村对个人股份是比较清晰的,就是认为这些股权就是个人产权,而不仅仅是分配权。
这和改革试点之处沙河镇明确提出这是一次所有制关系的改革有关。
第二阶段:
全面推行(1991~1993年)。
1991年,广东省政府下发《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暂行规定》(即粤府48号文)。
区委、区政府借社教之机,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社区型股份合作制,即在当时全区24个行政村中尚未实行股份合作制的限期实行。
为此,区委、区政府出台了穗天委18号文——《关于推行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的意见》。
东圃地区的农村对股份合作制改革有明显的抵触心理(沙河地区部分农村也有类似现象,但没有这么明显和强烈)。
实际上,区领导层对此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加上由于工作队的成员、东圃镇政府本身对股份合作制本身不大理解,大家都在特殊的政治背景下推进股份合作制的,因此,到2002年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全面推行”的任务了。
也正因为这样,这些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从章程制定到管理运作,特别是对股东身份的认定、时间的划分等等都留下了隐患。
东圃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
由于该地区的征地还不多,有相当大部分依然是农业生产用地,因此,村干部普遍要求实行有限的改革:
即要保留“发展股”——对今后新增的人口给予人头股份,而离开的则取消其股份。
在更多方面,股份合作制改革是停留在“如何进行二次分配”的层面上,没有涉及到、也不愿意涉及到“产权”问题。
这种思想和做法甚至一直延续到2005年的今天。
例如,有的村对外嫁女是采取“出嫁”取消人头股的做法,有的甚至取消社区股东的做法。
而有的村,对男丁则另眼相看。
例如,后来划入天河区管理的新塘村,男丁还保留“社区股东”的特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人有相当部分为国家公职人员。
在改制时,这些公职人员扮演了非常错误的角色。
这个阶段的主要做法是:
第一,由社教工作队负责组织实施,带有一定的“政治任务”的色彩。
第二,要求所有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都要保留集体股,而且比重不低于60%。
之前,天河区10个试点行政村,仅有两个设置集体股(登峰村、棠下村)。
集体股的持股人为股份合作经济联社。
在这次改革中,天河区正式将原来的“合作经济股份制”改称为“股份合作经济”。
(两者区别?
)
第三,强化了股份合作经济改革的“二次分配”特征。
如18号文这样定义“社员分配股”:
“原集体资产折股后分配给社员的股权,持股者是本社的社员”,“社员对所持的股权只有分配权(即每年按股分红),不得抽资退股,不得转让买卖,不得作抵押”。
第四,规定了可以扩股。
18号文规定:
对本经济组织资产增值部分,可在董(理)事会换届时,根据资产增值情况对新参加劳动的社员和原持股社员(指在本村参加劳动者)实行扩股和配股。
可以这么说,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起步是对头的。
1991年的改革,将这次开局很好的改革全面推开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扭曲了改革的方向,并对未来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
因为,它将产权的所有制关系改革,庸俗化为“二次分配”的改革,“折股量化到人”、“还股于民”的产权制度创新被扭曲为“二次分配”的权宜之计,农民对产权关系的要求被降低到分配方式的调整和政治行为的要求。
1992年9月,天河区与中国社科院农村经济研究所等联合举办“中国农村股份合作经济实践与理论研讨会”(即“登峰会议”)。
这是在邓小平同志南巡后召开的一次全国性的股份合作经济研讨会,参会人员的层次非常高。
与会代表就天河区的第二阶段改革,特别是设置集体股、强化社员股的分配特性给予公开的批评。
当时,区里对此的唯一能接受的合理解释是:
不做一个悲壮的改革者,要做一个成功的改革者。
1987-1993年间,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期间,正是广东改革开放遭遇到“主义之争”的大环境,广东是一个“香三年,臭三年,香香臭臭又三年”的改革聚焦点。
1990年2月,北京有媒体发表长文《关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认定中产阶级、私营企业和个体户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根源。
在这样的背景下,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自然也遭受到来自学术界和媒体的第一次轮番冲击,其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怪论:
一是“瓜分集体经济”论。
主要观点是认为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做法是“瓜分”了集体资产,变相化公为私,是搞私有制。
二是“非驴非马”论。
即认为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既不是股份制,也不是合作制,倒有点“四不象”的样子。
今天,我们回过头来讨论问题,我们非常清晰可以看出:
当时所谓的专家,其实也没有真正弄懂什么是“股份制”和“合作制”。
值得注意的是:
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后,来自广东内部对天河区的改革是批评的声音多,而北方的肯定声音却比批评的多,而来自政府农口部门的支持要大大高于来自学术界的支持。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
例如,1992年9月召开的登峰会议,来自内地的学者对天河区第一阶段的认同要高于第二阶段。
但来自广东的学者,在会后还发表文章批评天河区的做法。
第三阶段:
艰难转折(1994-2000年)。
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在这个决定中,中央就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就提出了建立法人财产权和出资人财产权相统一的制度创新方向。
对农村,则提出: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
要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发展股份合作制,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创新,进一步增强乡镇企业的活力”。
1994年,天河区委、区政府换届。
当年,区内发生了因股东权益冲突为主要内容而上访的“洗村事件”和“猎德事件”越演越烈,对区政府产生了较深刻的影响。
主管农口线的邝潮新副区长意识到前期“全面推进”留下的问题,特别是股份合作制制度设计存在的根本问题——没有真正的“产权”概念和产权意识,而是停留在“如何二次分配”的初始改革冲动上,于是,组织了专门力量,开展调查研究,后来出台了区委、区政府1994年“15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若干规定”。
15号文巧妙地将1991年18号文矫枉过正的核心思想调整了过来,使改革重新回到了1987年确定的路径:
第一,明确取消“集体股”,解决了设置集体股带来新的“产权不清”的矛盾。
15号文要求: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应把原设有的集体积累股全部量化到人,彻底明晰原有集体财产的归属。
第二,明确“量化到个人的股权应当是包含分配权在内的资产权,并能依法继承”。
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将原有的社区集体财产由产权不清的“公有”,定义为“按份公有”。
这和我国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是相吻合的:
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78条)。
当我们说,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在这个时候进入了转折阶段,指的主要就是这一点:
从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的角度,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第一次明确按照国家法律制度进行了具体化的政策规范,即将原有的共同共有制,转向了“按份共有制”。
从此,天河区农村的股份合作制就牢牢确立在“按份共有制”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找到了最坚实的制度创新的法律基础,而且农村股份合作制从此有了一个共同的基准和基本规定性。
第三,取消“发展股”,要求实行两个“一刀切”。
由于个人拥有的股份属于按份共有的“个人财产”,那么,就不允许他人来“分薄”属于个人所有的“份额”。
因此,取消“发展股”就成了必然。
同时,实行两个“一刀切”也是必然的要求。
所谓两个“一刀切”是指:
还股于民的做法“一刀切”,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
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根据改革初始的配股标准和数额(除了当时有错漏之外),将股份“固化”到具体的个人(近两三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开始这项工作,其叫法是“固化股权”),不再进行调整。
这个要求出台前,有不同的意见。
其主要理由有:
按政策法规,村集体经济属于集体全体劳动者所有,新增人口,特别是劳动力人口也是社区集体成员,取消发展股,就是取消他们的合法权力。
而离开村的人(如外嫁女),已经不是社区集体经济的成员,她们带走股份就是带走生产资料,这样不合理。
持这种意见的,主要在东圃地区的农村,特别是家中儿子多的村干部,对此反应非常强烈。
他们公开说:
等我们的孩子长大了,他们还会改回来的。
不能说,这些意见是不讲理的。
他们的确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可是,天河区的实际情况就是这样: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村里的流动性非常大,我们不能把村民困在村里,村里承担不起他们的生活、工作和未来。
只有“一刀切”,才能鼓励村民适应城市化的进程。
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来说,把股份固化到人,并没有与政策法律冲突。
土改时,土地分配也是以一定的时点和对象为依据的,过后就不再有土地分配了,股份分配和土地分配的道理是一样的。
从现实来看,动态的调整股份和搞发展股,除了超计划生育的村民外,它和“一刀切”是没有多大区别的,因为,现在的股份是可以继承的。
经过多次的辩论、讨论,最后,15号文的“股权一刀切”方案通过了。
另外一个“一刀切”是要求在理顺股权关系的同时,将农村以其他名目进行“二次分配”,如村民福利、劳动补贴、生活补贴等等的福利进行“一刀切”:
今后不再搞福利分配,已经搞的要不断弱化直至取消。
15号文要求:
“根据股份合作经济的性质,分配方式以股份分红为主,并逐步过渡为唯一分配方式,实行按股分红,多股多分,少股少分,无股不分的分配制度”。
为什么要取消“劳动分配”?
原因是天河区农村集体统一经营中,从事集体管理等劳动已经有了按职位或工作性质领取了劳动报酬。
村里实行的某些“劳动分配”指的是“二次分配”。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其主要原因是“去”与“留”的矛盾在这里以另一种方式来进行“均衡”。
也就是说,留在村里的股东希望自己能从集体中“先分一块”——在他们看来,外出的人也有工作、有保障、有福利,因此,留下来的人也应该有福利分配。
此外,在“留”的人中,如果留在村集体从事管理等工作的,也有福利保障。
从乡村治理的过程看,实际上,但是给“去”的人分配股份,“留”的人就有不同看法。
在“去”、“留”(“留”中又有留在集体做事的,和“留”在村里自己经营的)和政府多元博弈的过程中,村干部更多受到了来自政府的压力而妥协:
他们不情愿选择了给“去”的人分配了一部分股份(当然,这也有例外,如新塘等村,是要求给“去”的男丁和“留”的男丁一样股份的)。
当改革告一个段落后,村干部就面临来自“留”下的股东的压力,最后,只能在福利分配上给“留”村的股东以照顾。
当股份合作制的重心向分配倾斜的时候,福利分配就成为村干部、一般股东和外出股东的均衡工具了。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村,用于股份分红的金额不及福利分配的10%。
更多的村,福利分配和股份分红是1︰1。
因此,福利分配“一刀切”,已经成为1994年15号文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实际上,这个问题不解决,村里也无法承担。
因为,福利分配是随人口的增加而增加的。
除了外嫁女之外,村里的新增人口都有一份“福利”,谁也不愿意失去“村民”的身份。
僧多粥少。
可是,谁也不愿意得罪有福利待遇的人,否则,谁在下一次村干部或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选举中将会落选。
因此,15号文虽然有这个规定,但是,最后还是没有多少个村能落实。
据估算,到2005年,还有近一半以上的股份合作经济联社的福利待遇无法“一刀切”。
长湴股份合作经济联社负责人在座谈时说:
人口越来越多,我们的福利待遇很难为继,可是,要切断它又是非常困难的。
这是一件得罪人的事情。
第四,进一步明确“还股于民”的适用对象。
针对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存在重男轻女、歧视外嫁女现象,15号文在“股权配置”明确规定:
“在计算股权时间内,凡具有村民身份,参加过集体劳动,承担社员义务,不论出嫁女或其他外出者(指按照国家政策,循正常合法渠道出国或港澳定居、招干转居、参军转业、招工提干、读书后外出就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农转非人员)均按同一标准对待”。
这里的“同一标准”指的是在同类型人员中的计股方法的适同性。
客观地说,1994年区委、区政府15号文,号准了天河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脉症,也提出了具有方向性调整的改革新指引,扭转了在特殊的政治环境下,股份合作制改革出现的某种程度上的偏差。
因此,我们认为这是一次具有方向性的转折。
但是,18号文的一些规定,毕竟迎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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