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三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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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第二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P122-123)
1.解散事由(2007年单选题、2008年多选题)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相关链接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相关链接2】
(1)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3)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清算人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债权申报期限
(1)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4.财产清偿顺序(2008年单选题)
合伙企业的财产支付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后的清偿顺序:
合伙企业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1】
(1)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2】
(1)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2)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3】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例题1·单选题】甲、乙、丙、丁成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1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丙转为普通合伙人。
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5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对该50万元债务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B.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C.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D.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丙、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C
【解析】
(1)乙、丁: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乙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与“有限合伙人”丁无关;
(2)甲: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丙: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综述)(2008年单选题、2008年判断题、2010年多选题)(P107)
1.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解释1】一般情况下,在合伙协议中可以任意约定有关事项的决议办法,如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同意,或者经全体合伙人88.88%以上同意。
【解释2】合伙协议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某些特定事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普通合伙人绝对不得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绝对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4)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5)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6)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解释3】法律规定只需“通知”的事项:
(1)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
【解释1】合伙企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解释2】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先看约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法律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还包括: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而非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5)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6)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3.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时,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解释】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表3-3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比较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能否以劳务出资
√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
对外转让出资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外转让出资,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务执行
1.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竞争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是否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丧失偿债能力
当然退伙
无须退伙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只能退伙
无须退伙
继承
(1)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2)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无论其继承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都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的资格
新入伙
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入伙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退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人的性质转变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人数不足法定要求
1.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
表3-4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合伙企业的比较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人的数量
2-50人(一人公司除外)
2-50人
投资人的类型
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
至少1个有限合伙人
投资人的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注册资本
3万元/10万元
×
能否分期出资
√/一人公司例外
√
股东能否
以劳务出资
×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
出资的对外转让
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普通合伙人:
一致同意(未约定)
有限合伙人:
通知
出质
质权自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普通合伙人:
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
√(未约定)
交易
×(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
普通合伙人: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
√(未约定)
竞争
×(除非经股东会同意)
普通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
√(未约定)
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的决议通过方式
代表全部表决权2/3以上的股东通过
合伙协议未约定的,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法人资格
√
×
投资人的责任承担
一般情况只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
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
有限责任
解散清算时
10日(通知)/60日(公告)
30日/45日(债权申报)
10日(通知)/60日(公告)
30日/45日(债权申报)
破产清算后
不能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
不能清偿的债务,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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