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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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问题分析
——从农业经营主体的视角
赵海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100810)
摘要:
本文从不同农业经营主体探讨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
结论显示,承包农户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逻辑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开展抵押,在理论上不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
本文提出,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健康发展,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
关键词:
农业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依法享有的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的权利。
关于农户承包土地是否能抵押的问题,在法律上和政策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有同样的规定。
可以说,在法律层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是一项近乎刚性的制度规范。
然而,在政策层面,对于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限制有逐步松动的趋势。
新世纪以来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明确提出,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明确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这是在党的全会决议中首次表态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
同时,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赋予农户承包土地抵押权的强烈呼声,在实践中一些地方还开展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积极的经验。
本文从农业经营主体的视角,立足于各地的探索实践,分析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现实背景和主要障碍,提出促进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配套措施和政策建议。
一、相关研究综述
理论界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存在反对和支持承包经营权抵押两种观点。
(一)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观点
持这派观点的学者,明确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重要资源,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2003)。
如果实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农民一旦不能按时还款,农民将丧失土地,那么中国农村将会出现无地的赤贫阶层,重现历史上的土地集中和两级分化,土地抵押将从经济问题演化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二是我国农村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拥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具有团体内部分配的特征,承包农户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边界的。
这种土地经营方式是与农村社会治理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有利于保持农村社会构成的稳定性,防止因为产权的改变而引起的农村人口结构的改变。
而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将有可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到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这就改变了集体经济的本质属性,也给农村社会治理带来不利影响(王卫国,1997)。
三是土地流转市场发育滞后,真正按市场规则对土地流转运作的并不多(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支行,2007),缺乏有公信力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在金融机构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处置困难,农户和金融机构都没有积极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实践中操作性差。
(二)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观点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一般以西方产权理论为分析基础,认为农户承包土地抵押权是土地的一项基本权能,赋予农户土地抵押权,有助于实现农地从资源到资产的转变,拓宽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的渠道,从而破解农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进而实现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刘娟,2008)。
此外,还有学者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出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的法律规定,既不符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也不适应发展农村要素市场的方向,认为这一法律规定是落伍和僵硬的(李长健、徐丽峰,2009)。
还有学者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作为流转的一种方式(卞文林,2004),并乐观预言,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不断完善,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将被法律所认可。
(三)观点述评
针对反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观点,本文认为,农民的保障从根本上要由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来实现,而不能依托于土地,这无异于把农民锁定在土地上,这不符合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趋势;对于农村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社会管理问题和土地抵押的金融机制设计问题,要看到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和实践中的制度创新,而不应杞人忧天。
针对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本文也认同要给予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能,但要在一个前提下来进行,那就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以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的政策导向,忽略这一点,脱离中国国情,进行完全理想化的制度设计,无异于空中楼阁。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对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要在内涵上进行创新,即将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和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抵押实质上抵押的是农地经营权,承包权仍然是由原承包农户占有,抵押标的就变为具有一定经营年限和预期收益的农地经营权。
这样,农地的所有权由集体占有;承包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表现为“成员权”;而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表现为一种预期收益,可以流转和抵押,从而避免农户永久失去土地的风险。
本文以下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表述与“土地经营权抵押”是同一含义。
二、各类经营主体视角下的承包经营权抵押
随着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不断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演进,目前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分析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问题,应分别针对对这些主体的经营特征来进行。
(一)承包农户与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承包农户是双层经营体制中“分”的层次,法律上属于自然人。
据农业部统计,到2011年底,全国承包集体耕地的农户有2.3亿户,占农户总数的87%。
承包农户经营的根本特征是承包权和经营权合一,即农户在自家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由于承包权和经营权合一,承包农户开展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比较简单和清晰,通常以承包户第二轮承包期内一定年限的土地经营权为抵押物,银行以土地流转费用或经营收益的一定比例折价发放贷款。
如果农户发生违约行为,银行则按规定通过土地流转市场处置剩余期限的土地经营权,以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
以成都市为例,成都市于2010年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做了详细规定。
一是贷款资质。
承包农户要具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取得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二是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使用年限。
三是价值评估。
抵押的承包经营权价值可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当地同类条件的土地流转价格。
四是违约处置。
贷款期满农户未清偿的,银行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处置所得价款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处置抵押物获得土地的农户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在流转期满后,无条件返还承包方农户。
从成都市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其开展抵押的是典型的土地经营权,而土地承包权仍由承包农户占有,并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
据《成都日报》报道,向莉君是崇州市桤泉镇群安村11组的一名红提种植户,2010年12月她用自家的6.84亩承包地的11年经营权作抵押,向成都市农商银行崇州支行申请了5万元的贷款。
简单测算,向莉君家的土地经营权估值每年约660元/亩,而当地土地流转价格一般在1000元/亩,土地折价率约为2/3。
尽管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比较清晰和直接,但由于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很小,土地评估价值较低,农户能够获得的资金规模非常有限,而且由于农业的高风险、周期长等特点,以及受抵押贷款手续繁琐、交易成本大等的制约,使得农户和银行双方都缺乏很高的热情。
当然,我们应充分肯定赋予农地抵押权能在完善农民公民权上的深层次意义。
此外,农地抵押对于东北等地土地承包规模较大的农户还是具有较为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以后,可以将抵押期限延长,从而获得更多的抵押贷款。
(二)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与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具有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的特征,是小规模农户的“升级版”。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土地承包者和经营者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土地出现了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集中的趋势。
据农业部统计,到2012年底,全国经营耕地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达到276万户,家庭农场达到87万家。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与承包农户的最大区别就是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土地大部分是通过流转而来的,而承包农户经营的土地是自家的。
也就是说,如果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拿经营的土地抵押贷款,将会遇到和承包农户不一样的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流转农户的土地,一次性交清流转年限的土地租金。
也就是说,今后若干年的土地经营权都由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占有。
这样的话,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可以用流转年限的土地经营权来进行抵押贷款的,这与承包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情况类似。
但是,一般地讲,一次性交清流转租金的情况极少发生。
第二种情况是,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流转农户的土地,每年支付土地流转租金,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也就是,如果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用流转来的土地到银行抵押,首先必须征得转出土地的农户的同意。
同样以成都市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为例,该办法针对规模经营业主,还要求规模经营业主在抵押土地时,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以及抵押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农户同意处置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书面证明。
很明显,按照该办法,如果规模经营业主不能按时偿还贷款,转出土地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将被处置,这样的话,转出土地农户将承担规模经营业主违约的风险。
从理论上讲,因为收益和风险不对等,转出土地农户不会同意规模业主拿自己的土地去银行抵押贷款。
同样,从银行的角度看,即使转出农户同意抵押,如果贷款出现违约去处置农户的土地而不能完全补偿转出农户利益的话,处置难度将会非常大。
从这个角度来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土地到银行抵押贷款是没有可行性的。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民自愿组织起来,在技术、资金、信息、生产、加工、购销等方面实行互助合作、民主管理的经济组织。
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很快,到2013年底已接近100万家。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出资,《农民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探索了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做法,本部分暂不考虑这种情况,留待下一部分论述。
本部分只讨论农户以货币或实物出资的情况。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可以将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拿来抵押贷款呢?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就是所有成员的共同出资,这里面是不包括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由成员农户自己占有和支配。
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民专业合作社用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上是行不通的。
(四)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与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成股权,农民当上股东。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我国农民的发明创造,其以土地面积折股、以股份分红,保留了股份制公司的一些特征;还实行统一生产经营、一人一票,保留了合作制的一些特征。
土地股份合作社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较快,特别是在浙江宁波、江苏苏州、四川成都等比较发达的地区,有了较长时间的探索和运行,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
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在本质上与承包农户抵押贷款是一样的,即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民主表决后,同意以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抵押,金融部门发放贷款用于合作社生产经营。
如果合作社不能按期偿付资金,金融部门可以处置合作社抵押的剩余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并优先补偿金融部门。
待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到期后,承包经营权再无条件返还给土地股份合作社。
可以说,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逻辑是清晰的,操作上也是可行的。
这里本文要提醒在具体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即土地股份合作社负责人在成员农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收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伪造签名,拿到银行抵押贷款。
一旦出现风险,处理将异常棘手。
因此,在办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土地经营权抵押业务中,务必要求程序合法、手续健全,要让成员农户知情,跟农民说明白。
当前,一些地方也出现了农民土地股份合作社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成功案例。
据《四川日报》报道,2010年12月,崇州市兴隆镇杨柳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合作社,以29户成员入股101.27亩土地的5年经营权作抵押,从成都市农商银行崇州支行获得16万元贷款,土地经营权估值每年约315元/亩。
据《苏州日报》报道,2013年5月以来,太仓市共有9家合作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土地经营权估值按租赁价值的40%或65%计算,利率按照基准上浮20%,贷款期限为5年。
这9家合作社获得了苏州银行及太仓农村商业银行1.8亿元的贷款,规定资金全部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
其中城厢镇的东林、海丰等5家合作农场共有土地20000多亩,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1亿元;欣科合作农场有土地2897亩,获得苏州银行3000万元抵押贷款;怡源农场、稻花香农场和新闸农场共10000多亩土地,获得太仓农商行5000万元抵押贷款。
5.农业企业与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随着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逐步加强,工商资本进入农业越来越多,农业企业大量在农村建立生产基地,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
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接近12万家,主营业务收入6.9万亿元,带动农户1.2亿户。
可以说,农业企业已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生力军。
农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经常面临资金短缺问题,特别是农产品集中收购季节,资金缺口非常大。
由于企业有效抵押担保比较少,贷款难一直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
一些流转农户土地建立生产基地的企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呼声也非常高。
从本质上讲,企业流转农户土地开展经营权抵押,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流转农户土地开展经营权抵押的问题非常类似。
对于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交清土地流转费用的,可以用流转年限的土地经营权来进行抵押贷款,当然这一情况比较少见,如果不是为了非常稳定的流转预期,一次性交清流转租金再去抵押贷款也显得没有必要;对于土地流转租金按年支付的类型,理论上仍不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操作性。
然而,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开展了企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践,以武汉市农村产权交易所的做法最为典型。
2009年9月,武汉市农村产权交易所启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试点,相继出台了《农村产权登记托管管理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办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操作指引》等文件,联合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夏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具体流程如下,首先,金融机构综合考察贷款申请者的资质和实力,主要贷款对象是拥有经营项目、信用优良的农业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位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期限最长3年。
其次,农业企业、农户和金融机构依托农交所办理相关业务:
农户土地经营权经农交所转给农业企业→农业企业支付农户土地租金→农交所向农业企业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村集体出具同意土地用作抵押和再流转的证明文件→评估机构评估拟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收益还原法)→农业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金融机构审批贷款→贷款人至农交所办理抵押登记。
再次,当农业企业出现违约时,金融机构将充当抵押物的土地经营权在农交所挂牌进行二次流转交易,用交易所得款项偿还贷款,若仍存在贷款损失则由政府设立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适当补偿。
据武汉农交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6月,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共有134笔,金额共计9.68亿元,平均单笔贷款金额达722.18万元,平均每笔贷款的抵押面积为1826.91亩,贷款对象主要是农业企业。
武汉农交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模式,由于其提供了很大的交易平台及其便捷的金融服务,流转土地面积和抵押贷款资金规模都比较大,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农业企业和金融机构也都具有较强的积极性。
然而,金融机构在综合考察申请贷款企业时,往往更注重企业的财政扶持情况、固定资产情况、信用记录情况等,而并非完全是针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信贷过程(刘俊杰,2014)。
可以说,银行向农业企业发放的贷款更多地带有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的性质,而非完全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抵押。
此外,尽管政府设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但资金规模相对于贷款规模仍然很小,不能有效分散金融机构的风险。
对于农户接近刚性的流转租金,农交所的政策设计中也缺少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
三、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结合地方探索实践,本文从不同农业经营主体的视角探讨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相关问题。
结论显示,承包农户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由于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合一,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逻辑清晰,具有可操作性;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由于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在理论上不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
此外,本文认为,受承包地面积较小、土地租金较低、交易成本较高以及金融机构控制风险的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规模是十分有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只能作为解决农村金融的一种补充,而不是根本性政策。
解决农村金融问题根本上要靠引入竞争性的金融机构和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健康发展,要健全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和经营风险。
一是修改《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二是结合目前各地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为承包农户发放“土地承包权证”和“土地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权证”体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土地经营权证”用于流转和抵押;三是修改《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扫清法律障碍;四是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县、乡、村多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跨县乃至跨地市的交易平台,加强交易信息化服务和土地价值评估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市场发现土地抵押价格,借助市场处置资产,让农村资源流动起来,让资源变资产、资产变资本;五是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风险防范和补偿机制,成立政府牵头,银行、农业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多方出资组建的农业担保公司,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和反担保;为防止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违约,应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入方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风险保障金;还要针对当地农业品种和特征,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机制,增设农业保险险种,提高农业保险标准,尽可能减少和化解农业生产经营和金融机构信贷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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