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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律师制度
北京开放大学昌平分校本科毕业论文
论我国的律师制度
姓名:
学号:
2
年级:
2014春
专业:
法学
指导老师: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字I
英文摘要与关键字II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由来1
二、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1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2
(三)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3
(四)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3
三、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问题4
(一)律师的政治地位极其低下4
1、政府部门不理解4
2、难以参政、议政4
(二)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5
1、法律服务主体多元杂乱5
2、法律服务机构名目众多5
3、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良莠不齐5
(三)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5
1、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之立法不足5
2、律师调查取证的实践阻碍6
(四)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6
四、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方针7
(一)建立律师转入政界和司法界的流动机制7
(二)增加律师参政议政的机会和逐步扩大参政、议政人员比例。
7
(三)行业管理能够适应律师和律师工作机构的特性7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8
【参考文献】9
【摘要】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以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律师业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
规定我国律师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我国律师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律师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与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培育健康发达的律师业对于建立完善的国家司法体系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制度、政府部门、律师、普法宣传
[Abstract]Thelawyersystemiscountriesaboutthenatureofthelawyers,tasks,rightsandobligationsandthelawprinciple,organizationalstructure,managementsystem,legalliability,thescopeofbusinessofthelegalnormsofthefloorboard.Lawyersystemisanimportantpartofthelegalsystemofacountry,isanimportantsymbolofcivilizationandprogressoftheruleoflaw,lawyerindustrydevelopmentlevelreflectsthelevelofthedegreeofcivilizationinacountry’slegalsystem.ProvisionsofthemainlegalbasisofthelawyersysteminChinaisinaccordancewiththepeople’sRepubliclaw.Sincethereformandopeningup,especiallysincethe14thNationalCongressoftheCPC,Chineselawyerindustrydevelopmentspeedisveryquick,lawyersinthecountry’spoliticallife,economiclife,socialLifeandtheconstructionofdemocracyandthelegalsystemhasplayedaveryimportantrole,nurturingthehealthyfortheestablishmentofasoundnationaljudicialsystemisundoubtedlyofgreatsignificance.
[Keywords]lawyersystem,governmentdepartments,lawyers,publicity
论我国的律师制度
律师业的发展同时代的发展和要求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迅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要求自然也随之增高了。
我国的律师制度作为一个彻头彻尾的舶来品,无论从律师队伍、律师的素质,或者律师的执业水平、律师执业机构等都急需一个更大的发展。
一、我国律师制度的由来
在清末之前,我国只有讼师,并非律师,因此,我国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
虽说讼师也参加诉讼活动,且二者仅一字之差,但却貌合神离,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律师。
自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英国打开了清朝“闭关锁国”的大门,取得了治外法权后,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也陆续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随即取得了各种治外法权,外国的律师便也因此进入了清朝,在上海、天津等租界,开展了大量的律师活动。
所以,在一定意义上,我国的律师活动是随着炮舰政策打进中国的,外国律师的活动范围也日益广泛!
1895年甲午战争,清朝战败求和,李鸿章出使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
但由于中国长期的封建王朝统治,以及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制度下,我国并没有现代律师发展的条件,因此,李鸿章鉴于条约涉及国际法,便聘请了一位长期在中国活动的美国律师作为其法律顾问。
清代末年,在西方坚船利炮的轰击下,我国的国门被打开,这也为我国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契机。
在这个过程中,清朝政府通过排专门的大臣出国考察,回国之后有计划的推进法律制度改革,引进了西方先进的律师制度。
上个世纪初,以著名法学家沈家本为核心的大臣们组成修律小组对清朝落后的法律制度进行革新,在一九一零年正式通过了《刑民诉讼草案》并运用于实践。
其条率中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聘请律师代理,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辩护,同时还规定了律师的资格和组织。
所以,在清朝末期才形成了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同时这也是有据可寻的。
在清朝由于爆发了辛亥革命导致其统治被推翻,在该年正是《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颁布的第二年。
自此之后民国政府成立,在清末修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改进,取其精华。
从此律师制度在中国形成了雏形。
在此条件下,法学教育在中国也渐渐的兴起。
二、律师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
律师与古代的讼师、状师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别。
单单在属性方面就有很大的差别。
对于律师的定义,第一,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根据现在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是要拥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相关人才或者是要求本科阶段没有修读过法律专业,但是在硕士阶段修习法律并且掌握了相关基础理论。
第二,国家对该职业入门设置了相关的门槛限制,即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得相关证件才能够准入。
第三,仅仅获得相关考试通过证明是不够的,还要经过司法部的审核通过,才能够准入该行业。
第四,该类职业者必须是从事法律业务,在业务范围内为客户解答法律问题。
我们可以将律师定位于通过相关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并且获得国家部门批准,以为当事人进行法律方面的援助或提供帮助为职业的相关人员。
对于律师的职业范围和相关具体内容,我国《律师法》中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1、担任法律顾问
2、担任诉讼代理人
3、担任刑事辩护人
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5、代替当事人书写相关诉讼文书,回答当事人的相关问题,根本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受侵害权益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救济。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具体任务表现为:
(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产生律师这个职业的最直接原因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也自然是律师的根本职能。
著名律师赵运恒是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工作的,他曾说过:
“好的律师,简单一句话,就是有能力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维护的律师”。
律师的工作目标是通过辅助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护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
不仅可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还可以通过第三人调节解决,或者以国家公共救济的形式进行解决。
律师对于当事人的权益进行维护,这里的权益指的是狭义的权益,并不包括不受法律保护的相关权益。
(二)维护民权,制约国家权力与政府权力
有一种说法是说律师是代表着民众的心声,为维护其合法利益与公权力相“对抗”的使者!
而在刑事诉讼中,这种所谓的“对抗”特别明显。
但其实这种“对抗”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对抗,确切的说只是一种制衡,防止国家与政府权力的膨胀与滥用。
国家权力滥用比个人危害更严重,这就是为何在刑事诉讼中需要控制国家权力。
例如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与无理由的拒绝陪审团人员的制度,证据排除规则等,这就形象的体现了对政府权力制约和对个人权利尊重的价值观念,当然,这种制度也并非是完美无缺的,但相信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制度也会逐渐的完善!
(三)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
律师对于法治型社会必不可缺,同时,律师的活动也促进者法治社会的发展。
对于法治社会而言,法律是至高无上的;而在所有行为规范中,法律也拥有着最高的效力;就解决社会冲突而言,司法手段显然也是最有效果的;但对于司法机关而言,他们在解决冲突的时候,又是只能服从法律,且不被法律之外的一切权利所干涉,也不因社会舆论而摆弄!
再谈律师,律师是做什么呢?
律师就是法律专家,相对于别的一切职业,律师也许是较为精通法律的了。
虽然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较十几年前相比有着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被卷入诉讼活动时,在处理相关问题时还是无法同受过专门法律教育的律师职业者相比。
律师辅助当事人参加司法活动,可以有效的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维护他们的正当利益。
法制社会的深化建设推动着律师制度的发展,同样的,律师也加快了法治社会的发展,提高了法治水平。
两者可谓相互依存,难以分离!
记得江平教授说过:
“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我国想要富强,就必须建立和谐的秩序,想要加快法治社会的发展,律师的力量就显得不可或缺,那么就更需要对公民权利的认可,以及对律师活动的配合!
(四)增进“法律共同体”的团结
本世纪初,以强世功为代表的部分学者提出“法律共同体”概念,其在相关文章中指出凡是具有法律思维的社会人员都无形的构建了一个共同体,其构建该共同体的要素除了法律语言和专业法律思维之外,还包括推进法制建设的共同理想。
其实很多国家都在努力着用各种方式加强法律共同体的团结,这种现象,在发达国家尤其明显,他们他们的法律教育和训练背景都十分统一!
相反,在我国,法律教育的层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律教育。
明显可见,我国的选任上是十分混乱的。
在很多国家,会为三种法律职业开展统一的考试,而且会有研修过程,让大家专门经历和体验三种法律职业,这样做,正是为了加强三种职业间的团结。
就往近了说,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一般而言,律师的顶峰就是做法官,这样不仅仅制约了律师耍花招,也利于法官的拒贿。
另外,这样的制度,可以让法官理由专业知识,有效的引导律师诉讼,也更能让法官理解律师的行为和他们的制度。
深深的加强了法律共同以的团结!
三、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从2015年8月20日召开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国律师事业近年来取得长足发展,截至2014年底,全国律师总人数已达27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达到2万多家。
据悉,我国律师队伍正以每年2万名的速度增长在发展壮大。
律师经手的不走诉讼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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