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一通三防措施正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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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一通三防措施正文
金沙县长坝乡长盛煤矿
“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通风管理,有效地杜绝瓦斯、煤尘及火灾事故的发生,改善我矿安全生产条件,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订“一通三防”安全技术措施。
一、概述
1、矿井通风系统
矿井现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主、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安装两台型号为FBCDZ-№.15型轴流式风机,配套电机功率2×55KW,风量3102-1398m3/min,风压:
617-2340pa,两台风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生产厂家:
山西盛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运行正常。
矿井目前总进风量为1879.7m3/min,回风井回风风量1884m3/min,有效风量率为88.43%通风阻力:
h难=1012.15Pa,,矿井总等积孔:
A难=1.1896/R难0.5=1.1896/1.620.5=0.94m2,,反风方法为风机反转进行反风,矿井有完善的反风装置和防爆门,目前矿井能够在10min内反风。
各工作面需风量:
1091采煤工作面522.72m3/min,硐室为水泵房:
120m3/min。
,1092运输巷:
300m3/min1092回风巷300m3/min,二个掘进工作面采用型号FBD№局部通风机,功率2×11KW,风量:
350-230m3/min,直径500mm风筒,矿井供风量能够满足生产需要。
2、瓦斯情况2009年矿方委托中国矿业大学矿山开采与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该矿进行了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并于提交了相应报告,根据贵州省能源局文件《对毕节地区煤炭局《关于请求审批金沙县长坝乡长盛煤矿M8、M9、M12号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报告》的批复》(黔能源发[2009]242号),该矿M8煤层鉴定范围内(+796m~+925m之内)无突出危险性;M9煤层鉴定范围内(+796m~+925m之内)无突出危险性;M12煤层鉴定范围内(+797m~+925m之内)无突出危险性。
另根据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对毕节地区煤矿2006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批复》(黔煤行管字[2007]54号);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对毕节地区煤矿2007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批复》(黔煤行管字[2007]512号);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对毕节地区煤矿200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的批复》(黔煤生产字[2008]1547号)以及贵州动能煤炭技术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提交的《金沙县长坝乡长盛煤矿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等级鉴定报告》,该矿连续三年鉴定均为低瓦斯矿井。
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
矿井瓦斯相对涌出量为7.54m3/t,绝对涌出量1.26m3/min,属低瓦斯矿井。
井下无冲击地压、高温。
3、矿井监控系统
矿井安装了KJ90NA型安全监控系统一套,2010年下半年矿井规划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矿井人员跟踪定位系统。
各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安装有甲烷传感器,局部通风机和风门安装有开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筒传感器、馈电传感器、主井、副井、回风井、采掘工作面、炸药库、抽放泵房各安装一个摄像头,,监控中心有专人值班,监控系统具有记录、报警、打印报表、数据存储、回放等功能;监控系统通过光纤与县安监局监控中心实现联网。
运行情况良好。
4、自救器使用情况
矿井充灯房负责对入井人员发放自救器和自救器日常维护保养、检查工作。
检身工严格检身制度,做到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否则,严禁入井。
自救器发放室配备称重仪和气密性检测仪,每月对全部在册自救器重量、气密性、外壳进行校验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给予报废处理,对超过使用期限的自救器严格按报废制度处理,严禁不合格自救器入井使用。
矿井使用的是隔离式自救器共180台,矿井每天下井人数为135人,现有自救器能满足要求,同时要求下井员工按规定下井携带自救器。
5、煤尘爆炸性及煤的自燃倾向性
根据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2006年煤尘爆炸性鉴定报告结论为:
煤尘无爆炸性。
煤的自燃倾向性为:
不易自然。
二、加强通风管理
1、每月对主要通风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经常做好维护保养工作,使在用风机能够安全运转,备用风机能在10min内启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
由机电科负责监督。
2、禁止利用主要通风机房做其它用途。
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并配备通达调度室的电话。
主要通风机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反风操作示意图上墙。
由,机电科负责监督。
3、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主要通风机司机要严守工作岗位,即使主要通风机临时停风时,也不准离岗。
主要通风机的运转由主要通风机司机负责。
司机应每1h将主要通风机运行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调度室。
(本条由机电车间负责,机电科负责监督。
)
4、主要通风机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需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和停电工作票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贯彻实施。
变电所停电以前,必须将停电时间通知调度室。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行时,必须切断井下所有电源,通知工作人员撤至进风巷道内。
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司机要通知井口检身工迅速打开井口防爆门及行人风门,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主要通风机司机必须严守工作岗位,随时准备恢复通风,恢复生产。
当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
改变通风机叶片角度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5、两条巷道在贯通前20m时,生产科必须向矿总工程师、矿长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制定出贯通措施;并通知掘进队和通风科只许一个工作面掘进,停止掘进的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并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进人。
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炮掘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放炮。
若因停电或停风造成瓦斯聚积,必须先排放瓦斯后,只有瓦斯浓度降至0.8%以下时才允许掘进贯通。
贯通前通风队必须事先做好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
两个掘进工作面贯通后,通风队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稳定风流,防止瓦斯聚积。
6、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不用的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密闭。
正常使用的联络巷道,必须安装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井下所有的风门等通风设施,必须按规定构筑,严禁随便拆除破坏。
行人通过风门后要随手关闭,不用的风门要及时拆除或构筑永久密闭。
通风队要加强通风设施及通风系统的管理,提高矿井有效风量,保证井下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少于4m3。
7、每一生产水平都必须布置单独的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
在准备新水平时,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回采工作面必须构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
8、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
回采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掘进工作面,掘进工作面与其相邻的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
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一次,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CH₄和CO2浓度都不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
9、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
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把所有与采区相连通的巷道全部封闭。
10、掘进巷道必须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新开掘进巷道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且实现双电源、双风机、自动切换、“三专两闭锁”装置后,方可开口掘进;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或掘进一段时间后再安装局部通风机。
局部通风机和起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
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规定。
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
11、局部通风机与掘进巷道中的电器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供电线路。
每个掘进工作面应有备用风机,并实现自动切换电源。
每天应有专人检查1次,保证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转。
12、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等设施必须可靠。
风筒直径要一致,因供风距离需要改变风筒直径时应由大变小,严禁花接。
异径风筒要使用过渡节,风筒拐弯地点要使用铁弯头或高弹风筒,严禁拐死弯。
风筒吊挂要平顺,逢环必挂,接头要严密,并使用反压边。
13、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掘进工作面,无论工作或交接班,严禁停风。
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停止工作(掘进队负责)。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
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停止掘进的盲巷,撤出巷道内所有设备和物料后要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14、通风科负责对矿井风量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每月把井下各地点的风量进行合理分配。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各个地点的供风量分配合理。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总工程师负责每年组织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及反风演习工作,并担任总指挥,并组织写出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15、通风科要设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井下通风工作,根据需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及时调整。
生产技术科指定专人指导矿井通风工作。
16、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通风队要定期校正仪表,仪表校正必须由国家授权的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单位进行鉴定。
17、风门必须安装风门开关传感器,且保持完好,并能正常使用,每组风门的两道正向风门要安装联锁装置。
三、瓦斯检查管理及防治瓦斯爆炸与煤与瓦斯突出
安全技术措施
㈠严格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1、瓦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浓度的规定,并根据我矿具体情况做如下要求:
⑴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瓦检员或调度监控员必须立即报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其浓度达到0.75%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⑵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⑶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启。
检查瓦斯要检查到巷道头,巷道边,巷道顶,采煤工作面上回风、上隅角处及有人工作地点附近可能聚积瓦斯的地方。
⑷已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0.8%,并且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
否则,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
⑸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报矿总工程师,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矿井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队必须制订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措施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贯彻执行。
⑴矿井全风压通风系统的恢复,排放瓦斯和送电程序是:
由变电所先给主要通风机房送电,启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运转30min后,瓦检员从进风井入井,逐段检查瓦斯的浓度,证实全风压通风系统内所有地点的瓦斯浓度都不超限,方可通知地面向井下送电。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开动电器设备,恢复生产。
⑵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排放瓦斯。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本条由通风队负责。
)
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通风队负责)。
停风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经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4、全矿配备瓦斯检查人员不少于10人,每班3人。
瓦检员必须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瓦检仪。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瓦斯检查不许空班漏检,每班巡回检查不得少于3次,本班未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或临时停工的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1次。
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6、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
每次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责令工作面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同时报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瓦检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
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布置有关人员处理。
8、在井上、下安全地点设置监控分站。
通过甲烷传感器、主要设备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CO2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来实现对全矿各地点进行自动监控,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做如下要求:
⑴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以及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必须符合规定。
⑵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⑶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⑷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甲烷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⑸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
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必须每天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以下和断电范围为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由井口直接入井的轨道、有架空线的巷道与其他巷道相连的轨道,必须安装两道绝缘道夹板和绝缘道接头,各种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良好接地。
直通井下的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避雷装置。
㈡预防瓦斯爆炸安全措施
1、瓦斯爆炸的三个条件:
⑴瓦斯浓度
瓦斯爆炸有一定的浓度范围,我们把在空气中瓦斯遇火后能引起爆炸的浓度范围称为瓦斯爆炸界限。
瓦斯爆炸界限为5%~16%。
当瓦斯浓度低于5%时,遇火不爆炸,但能在火焰外围形成燃烧层,当瓦斯浓度为9.5%时,其爆炸威力最大(氧和瓦斯完全反应);瓦斯浓度在16%以上时,失去其爆炸性,但在空气中遇火仍会燃烧。
瓦斯爆炸界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还受温度、压力以及煤尘、其它可燃性气体、惰性气体的混入等因素的影响。
⑵引火温度
瓦斯的引火温度,即点燃瓦斯的最低温度。
一般认为,瓦斯的引火温度为650℃~750℃。
但因受瓦斯的浓度、火源的性质及混合气体的压力等因素影响而变化。
当瓦斯含量在7%一8%时,最易引燃;当混合气体的压力增高时,引燃温度即降低;在引火温度相同时,火源面积越大、点火时间越长,越易引燃瓦斯。
高温火源的存在,是引起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之一。
井下抽烟、电气火花、违章放炮、煤炭自燃、明火作业等都易引起瓦斯爆炸。
所以,在有瓦斯的矿井中作业,必须严格遵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⑶氧的浓度
实践证明,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低时,瓦斯爆炸界限随之缩小,当氧气浓度减少到12%以下时,瓦斯混合气体即失去爆炸性。
这一性质对井下密闭的火区有很大影响,在密闭的火区内往往积存大量瓦斯,且有火源存在,但因氧的浓度低,并不会发生爆炸。
如果有新鲜空气进入,氧气浓度达到12%以上,就可能发生爆炸。
。
2、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
⑴防止瓦斯积聚。
所谓瓦斯积聚是指局部瓦斯浓度超过2%,体积超过0.5m3的现象。
为了防止瓦斯积聚,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尽量避免出现直巷,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并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
⑵防止瓦斯引燃。
防止瓦期引燃的措施是严禁和杜绝一切火源;严格管理和控制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火、热源、防止它的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因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矿灯应完好,否则不得发放,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和维护,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井下供电还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坚持局扇使用风电闭锁。
⑶防止瓦斯爆炸范围扩大。
万一发生爆炸,应使灾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并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此通风系统力求简单,采用并联通风,禁止大串联通风。
3、矿井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
巷道停风时间较长,所有打开密闭的巷道极易造成瓦斯聚积超限的巷道。
为做到安全、及时、有效地排放瓦斯,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⑴涉及需要瓦斯排放工作地点必须由安监科、通防科统一指挥,瓦斯检查工检查各地点瓦斯,修护队、掘进队配合工作,根据排放瓦斯需要随时作好断、送电、接风筒、撤人等工作。
⑵调度室监控值班人员密切关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掘进区域及回风系统的瓦斯探头、风机开停、风门开关显示情况,作好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值班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⑶在启动局扇风机排放瓦斯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先检查局扇风机附近1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确定瓦斯浓度在0.5%以下,方准启动局扇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⑷瓦斯排放工作必须先从外至里,逐个工作面进行排放,必须排完一个再进行另一个,严禁两个及以上同时排放。
⑸排放瓦斯的巷道,排放前,其他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人工切断该区域的所有电源。
进行瓦斯排放时,其他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
⑹停电、停风或打开密闭的盲巷都必须进行瓦斯排放。
瓦斯排放前必须先检查局扇附近1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确定小于0.5%,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瓦斯排放方法依据监控系统检测数据而定,即:
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可采用一次排放法排放;瓦斯浓度在1.5—3%之间,可采取控制风量法进行排放;瓦斯浓度大于3%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排放。
⑺采用分段排放法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
⑻根据瓦斯浓度,确定排放方法,并指定现场监管人员。
⑼瓦斯浓度在0.5-1%时,由区域跟班队长、瓦斯检查工、电工现场指挥进行排放;浓度在1-2%时,由通风科、安监科、瓦斯检查工、电工现场指挥;达到3%时,由矿总工程师在调度室指挥,生产技术科科长、安监科科长、机电科科长、通风科科长、瓦斯检查工现场指挥。
⑽凡有关人员在排放瓦斯过程中,严禁脱岗,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⑾风机开关处必须设有电话并有专人值班,随时接听电话并准确传达有关电话信息或汇报瓦斯排放情况,若该处瓦斯超限,要立即通知值班人员,切断电源,值班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⑿凡排放瓦斯回风流经过的地点,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测瓦斯浓度。
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立即停止瓦斯排放工作,采取措施后再进行排放。
⒀排放瓦斯时,排放的地点回风系统必须人工切断所有电源,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去。
恢复送电前,必须经过瓦斯检查工检查,并确定该区域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恢复送电。
⒁进行瓦斯排放时,瓦斯检查工必须在现场随时监测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排放瓦斯人员必须向后撤至瓦斯浓度不超限地点为止,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⒂该区域瓦斯排放完毕后,瓦斯检查工要对该区域所有工作面全面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地点,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确认该区域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⒃恢复正常通风30分钟后,瓦斯检查工要对回风系统中的各个地点进行瓦斯检查,确认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准恢复所有地点供电及通行。
⒄参加瓦斯排放人员及该区域所有协助人员严禁穿化纤服。
机电科在排放前,对该区域及回风流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检修,严禁有失爆现象存在。
⒅除认真执行本措施外,还必须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㈢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分类及预防
1、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中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它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煤(岩)体向巷道或采场突然喷出大量的瓦斯及碎煤,在煤体中形成特殊形状的空洞,并形成一定的动力效应,如推到矿车、破坏支架等;喷出的粉煤可以充填数百米长的巷道,喷出的瓦斯—粉煤流中有时带有暴风般的性质,瓦斯可以逆风流运行,充满数千米长的巷道。
因此,煤(岩)与瓦斯突出是威胁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自然灾害之一。
2、煤与瓦斯突出的一般规律
经资料分析表明,煤与瓦斯突出具有如下基本规律:
1、突出危险性随采掘深度而增大,突出次数和强度随采掘深度增加而增加是突出的普遍规律,对每个矿井、煤层都有一个发生突出的最小深度。
当小于该深度时不发生突出,该深度简称为始突深度。
2、突出危险性随突出煤层厚度增大而增大,突出煤层愈厚危险性愈大,表现为突出次数多、强度大、开始发生突出的深度浅。
3、突出与巷道类别,根据相关资料,煤层平巷突出次数最多,约占突出总数的45%左右。
石门揭穿煤层的突出次数虽然不多,而其强度最大,且80%以上的特大型突出均发生在石门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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