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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案例
篇一:
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
外汇违规处罚案例汇总
A公司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案赵磊201X/10/26
.cn/newsdetail.asp?
id=19536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内资企业,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A公司在201X年12月27日和201X年10月16日,与中大实业澳门离岸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进口圣东尼电子提花针织专用机总计70台,货款价值总计3088146欧元。
合同约定:
预付货款884400欧元,剩余货款2203746欧元以电汇方式延期分次付款。
两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分别于201X年12月11日、12月18日报关进口,201X年7月2日该企业按合同约定第二次付款时,仍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
【定性处理】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1X]149号)文件精神,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X]8号)第三条之规定,属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进行了行政处罚。
【定性疑问】
虽该案件按上述进行了定性处理,但从案情来看,该案件的定性依据应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X]74号)第一条“……境内机构自201X年12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其未付汇金额在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且约定或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的延期付款,进口企业应在进口报关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规定定性,且非常清楚。
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违反延期付汇外债管理规定问题定性处理的通知》(汇综发[201X]149号)文件精神,定性依据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X]8号)第三条“……但对单笔报关单未付汇金额在等值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报关单进口日期90天(含90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单位应当在报关后60天内,持延期付汇说明函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等有效商业单证,到外汇局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的规定定性。
疑问:
两个定性依据的落角点不同,前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外债登记,后者是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
该案例中,企业实际付款期限在180天(含)以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汇发[201X]74号文又后于汇发[201X]8号文,该企业定性依据应为是汇发[201X]74号文件的第一条的规定,怎么能按汇发[201X]8号文件的第三条之规定定性呢?
【案件启示】
1.银行代位履职意识淡薄。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对外付汇业务时,外汇指定银行有义务向企业宣传外汇管理的政策法规,增强企业合规经营的意识。
201X年10月30日,企业第一次对外付汇时,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告知企业要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
2.企业应加强学习外汇政策。
本案例中,企业自身从主观上并不愿意违反外汇政策,由于其对相关的外汇管理政策也不了解,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违规。
该案例给现行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政策环境下很大启示,若企业只考虑预收货款尽快办理结汇进行了合同登记和提款登记,而不掌握货物进出口报关后15日内需对预收货款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的政策,企业将容易违反外债管理的规定。
3.在外债管理上较为被动。
外汇局在外债管理上需要企业主动申请,如果企业不按规定办理外债登记或核准,经办银行也未能履行代位监管职责,外汇局将很难发现违规借用外债的情况。
4.外汇政策宣传有待加强。
外汇局和银行应通过宣传媒体、印发宣传手册、业务培训等各种方式,不断地宣传外汇管理政策,提高外汇管理的透明度。
G银行违规为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案赵磊201X/09/13
.cn/newsdetail.asp?
id=19390
利益与责任,是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兼顾的两个从业守则,如果以放弃责任为代价片面追求利润,必然得不偿失。
如何完善外汇指定一行代位监管机制,是当前外汇局和银行共同面临的共同课题。
【案情简介】
201X年外汇检查处根据资本项目处移交的案件线索,经检查发现,G银行在201X年11月8日、29日为x公司办理3.945亿港币、15.823亿港币,合计19.768亿港币资本金结汇业务时,未审核企业提供的有效结汇资金用途书面支付命令,也未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结汇人民币资金支付给收款人,而是将上述2笔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合计19.901亿元于结汇当日划入x公司的人民币账户,并于201X年12月1日为其转存通知存款。
至检查日当天,其中的18亿元人民币仍留存在该公司通知存款账户中。
【定性处罚】
G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行为违反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行上述行为已构成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汇局浙江省分局对其做出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3,281,563.54元人民币,并处人民币30万元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件点评】
本案中,G银行在明知其行为违反外汇局有关资本金结汇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拉住大客户,不惜铤而走险,最终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外汇指定银行为片面追求利润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例屡见不鲜,反映出当前外汇指定在内控机制上还存在着很大不足,从更深层面上暴露出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的履职意识和履职能力还十分薄弱。
如何建立更加有效的“代位履职”制度和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是新时代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共同面对的重大课题。
某银行配合个人拆分结汇逃避限额管理案赵磊201X/09/13
.cn/newsdetail.asp?
id=19391
本案中外汇检查部门根据业务记录并巧妙结合以监控录像手段,成功查获银行配合个人拆分结汇逃避限额管理案例值得借鉴。
【案情简介】
201X年8月6日,Z省某外汇指定银行在下班时间(18:
30至19:
26),为何某等14位存折户连续结汇总计696180.96美元(除1户结汇46180.96美元以外其余13户各结汇5万美元),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全部进入章某帐户,总计人民币资金5257349.76元。
以上14笔结汇,每张传票后面结汇人身份证复印件、结汇人签字齐全,表面合规性合规,但存在以下几大疑点:
一是14位结汇人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全部进入章某的帐户;二是每人结汇都为5万美元(除1户结汇46180.96美元以外其余13户各结汇5万美元);三是该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的14笔结汇,全在下班时间办理且结汇时间连续。
为解开以上疑点,Z省外汇局辖内某中心支局采取了“查看电视监控录像”辅助检查手段,通过查看当日结汇柜台18:
30至19:
26的电视监控录像发现:
当时营业柜台外客户只有1客户,14户结汇人的存折都是该客户递入的,而且14户结汇人结汇传票后面的签字都是该客户一人代签的。
在查看电视监控录像的基础上,我们分别找当日柜台经办员及营业网点业务主管做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在此基础上取得了该外汇指定银行违规办理业务的“事实确认书”。
根据业务记录并巧妙结合以监控录像手段,该中心支局终于查实该外汇指定银行配合个人拆分结汇逃避限额管理违规行为案情:
201X年8月6日18:
30至19:
26(时间),该外汇指定银行客户(华侨章某的丈夫)持何某等14位客户存折及身份证件要求结汇696180.96美元(除1户要求结汇46180.96美元以外其余13户各要求结汇5万美元),该外汇指定银行在14个结汇人本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将14位客户以自己到场结汇的形式予以结汇(总计结汇696180.96美元),14位客户结汇凭证上结汇者本人的签字全部是华侨章某的丈夫代签的,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全部进入章某帐户,总计人民币资金5257349.76元。
【定性处罚】
该外汇指定银行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何某这14户客户办理的个人年度总额内结汇,属借用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结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规定。
该市中心支局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外汇指定银行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
【案件点评】
(一)检查类似违规案件,使用“查看电视监控录像”辅助检查手段,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现阶段,外汇指定银行在“效益性”经营宗旨的指引下,存在部分银行存在片面注重服务而配合客户逃避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的做法,本案就为典型的一例,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法规适用】
本案中银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结汇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规定,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房地产公司违反返程投资管理规定案――境外投资不登记及返程投资行为定性分析
赵磊201X/10/26
.cn/newsdetail.asp?
id=19537
目前的外汇管理政策,针对企业资本项下外汇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可操作性规定较少,这对外汇检查,特别是对涉嫌违规的企业处罚定性带来很大的难度。
本案中,企业法人境外投资未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返程投资后大量外汇资金结汇使用,该外汇局以非法使用外汇的名义进行处理的做法值得借鉴。
【案情简介】
201X年4月10日,永新房地产公司法人陈某在未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情况下,在境外注册成立离岸公司“富豪集团有限公司”。
201X年8月1日,富豪集团有限公司与永新房地产公司的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富豪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永新房地产公司。
8月15日,永新房地产公司取得了外商投资企业资格;8月18日,该公司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了外汇登记,并取得了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登记证》。
201X年9月11日至201X年5月17日止,永新房地产公司分三次收到境外汇入资本金3820万港元、1215万港元和8000万港元,合共1.3135亿港元。
其间,该公司将3820万港元未用退回境外;970万港元因汇入累计资本金超过注册资本金被银行原路退回;8245万港元结汇后使用,检查中未发现异常情况。
【定性处理】
(一)永新房地产公司及其法人陈某在境外投资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该行为违反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X】75号)第二条“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的规定,当地外汇局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永新房地产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二)永新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境外投资的前提下,通过境外上市融资,实际以“返程投资“的方式并购国内公司,非法骗取《外汇登记证》,企图使其非法汇入的资本金合法化,其行为违反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地外汇局对永新房地产公司处以164.9万元的罚款。
煮柔坊注:
97版《条例》第四十五条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08版《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定性点评】
本案处理的争议和难点在于定性。
从表面上看,永新房地产公司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实际上,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造成了其外资企业的资格不合法,其外汇资本金流入和结汇使用也不合规。
梳理《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各条款,只有第四十五条所列举的“非法使用外汇”第四种情形――
篇二:
外汇交易案例分析
1、假如美元3个月年利为15%,欧元3个月年利为10%,即期汇率为EUR1=USD1.2325。
某法国商人出口价值100000美元的商品,3个月后付款,为防止汇率变动给他造成损失,做一个远期交易,问银行的远期报价是多少,最终他能收回多少欧元?
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于某年3月12日出口纺织品到法国,以美元结算,价值10万美元,3个月后付款,即期汇率为USD1=CNY8.55.该公司认为美元有下跌之势,为了避免因美元贬值而减少收入的风险,决定对货款做远期交易保值,外汇市场3个月远期报价为USD1=CNY8.35,请分析3个月后下面各种的实际汇率下该公司的损益情况.①汇率为USD1=CNY8.01
②汇率为USD1=CNY8.66
③汇率为USD1=CNY8.35
3、9月1日美国投机商预期英镑有可能大幅度下跌,当时三个月远期汇率为GBP/USD=1.6618,如果在12月1日,12价格跌为GBP/USD=1.3680问这个投机商如何操作,可获得多少利润?
4、某日,三外汇市场的即期汇率报价如下.
纽约外汇市场GBP/USD=1.6020/30
东京外汇市场USD/JPY=122.32/82
伦敦外汇市场GBP/JPY=200.82/210.10
问有无套汇机会?
若有求100万美元的套汇利润。
5、某日香港外汇市场美元利率为10%,日元利率为7.5%,日元对美元即期汇率为1USD=140JPY,远期6个月汇率为1USD=139.40JPY根据上述条件,套利者做抵补套利有无可能?
若有可能以1.4亿日元进行套利,利润多少?
若做非抵补套利,将面临那些可能性?
6、一家美国贸易公司在1月份预计4月1日将收到一笔欧元货款,为防止汇率风险,公司按远期汇率水平同银行叙做了一笔3个月远期交易,但到了3月底,公司得知对方将推迟付款,在5月1日能收到这笔货款,问该公司如何通过掉期交易改变资金头寸。
7、201X年3月初,美国一家设备制造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价值3000万英镑的机械设备,双方约定6月初以英镑进行结算,已知3月初即期汇率GBP1=USD1.6760,该公司为防止汇率风险,利用期货进行保值,设3月初期货市场6月期期货合约价格为GBP/USD=1.6764,6月初期货市场6月期期货合约价格为GBP/USD=1.6740,6月初现汇市场即期汇率为GBP1=USD1.6690,问期货保值的效果如何?
8.美国A公司从英国进口设备,3个月后支付1.5万英镑,即期汇率为GBP1=USD1.55,为避免3个月后英镑价值的损失,A公司与某外汇银行签订期权合约,购入1.5万英镑买权,期权费为150美元,协定价格为GBP1=USD1.60,分析:
若三个月后市场的汇率出现以下的三种情况,此保值方案的效果
①3个月即期的汇率为GBP1=USD1.70
②3个月即期的汇率为GBP1=USD
1.57
③3个月即期的汇率为GBP1=USD
1.6
篇三:
外汇技巧交易实例
一种新的外汇交易方式
外汇交易的技巧对于汇民盈利非常重要,但是众所周知传统的交易方式,无非是单个货币的做多和做空,所以首要的判断是:
对方向的把握。
方向对了,就有盈利。
方向错了,就是亏损。
针对这样现状,MasterForex(MF)最新研究出了一种新的外汇交易方式,这种炒汇方式是很多谈汇变色的朋友的必修课,大大降低了炒汇的风险性。
下面是MF对这种方式做的详细解析。
只要二个货币之间的价格逐步缩小(相对缩小),可以不去判断方向,就能盈利。
看一下下面的图,如货币A和货币B:
传统的做法是,看图1,判断A涨,就买入A,如果判断A跌就沽出A,只要方向判断正确,是盈利的结果,但是方向错了,只会亏损。
方向在汇市中不好判断。
联系工作QQ2246526688,非常愿意与您沟通交流学习!
那么我们看图2和图3:
如果A货币价格是900,而B货币价格是700(为好说明问题,将数字简化)
我们只要认为二个价格会收敛。
那么就可以将高价格的货币沽出,同时买入低价格的货币。
注意:
这种操作是一个货币组的操作,一共涉及二个货币,而且相反方向。
那么,如果后市A上涨到905元,B上涨至890元,
在A货币上因为沽出,损失5元,
在B货币上因为买入,盈利190元。
总共获利185元
反之,若后市A下跌到705,B货币下跌到690
那么,在A货币上因为沽出,盈利195元,
在B货币上因为买入,亏损10元。
总共获利185元。
所以无论这二个货币涨还是跌,这个货币组总是盈利。
前提是,二个货币的价格相互靠近。
当二个货币价格逐步走远的时候,这个交易策略就是失败的,这就是你必须要承担的风险。
但相而言,对方向的判断,在这种操作上,并不重要了。
这种交易方式,适用于一个非美货币涨得慢,其它涨得快,有补涨的趋势,或者,相反,有补跌的趋势。
这种方式,其实并不新鲜,就是对冲基金的操作方式。
篇四:
外汇套期保值实例
【保值实例】美进口商从德国进口机器价100万DM,6个月后付款,即期汇率DM1=0.533$,折合53.3万美元,如付款时DN1=US$0.6美进口商付1000万DM需60万美元,多付6700美元。
为安全,买入六个月远期汇票,假如价为0.535,到期时以53.5万美元购入100万DM以支付,即以201X$的代价避免了67000$的损失,假若远期价小于0.533,不但避免了损失而且还赚了一笔。
【投机实例】
多头投机:
美A公司购买一个月DM远期100万$,远期价$1=DM2.55,而即期价$1=DM2.6,远期马克升值。
一个月后支付100万$得255DM
一个月后现汇市场$1=DM2.5(马克升值较大),售255万马克得102万美元,赚2万美元,如汇率变动与预计相反则会出现亏损。
空头投机:
A公司如预测DM贬值,即期2.6DM,远期价2.65,预测价会达到2.7,卖出100万$得美元。
一个月后到期支付265万DM得美元100万。
一个月后现汇市场卖出100万$得270万马克(按预料一样)赚5万DM。
如果半个月后美元升值就达到2.7或更高,也可以在现汇市场上先补进,即买入现汇即防范了风险(轧补),当然这要有足够的资金。
素材五:
利用远期外汇交易来规避汇率风险的实例
例1:
锁定进口付汇成本
1998年5月8日美元兑日元的汇率水平为133。
根据贸易合同,进口商甲公司将在6月10日支付4亿日元的进口货款。
由于甲公司的外汇资金只有美元,因此需要通过外汇买卖,卖出美元买入相应日元来支付货款。
公司担心美元兑日元的汇率下跌将会增加换汇成本,于是同中国银行叙做一笔远期外汇买卖,按远期汇率132.50买入4亿日元,同时卖出美元:
400,000,000÷132.50=3,018,867.92美元
起息日(资金交割日)为6月10日。
在这一天,甲公司需向我行支付3,018,867.92美元,同时我行将向公司支付4亿日元。
这笔远期外汇买卖成交后,美元兑日元的汇率成本便可固定下来,无论国际外汇市场的汇率水平如何变化,甲公司都将按132.5的汇率水平从中国银行换取日元。
假如甲公司等到支付货款的日期才进行即期外汇买卖,那么如果6月10日美元兑日元的即期市场汇率水平跌至124,那么甲公司必须按124的汇率水平买入4亿日元,同时卖出美元:
400,000,000÷124=3,225,806.45美元
与叙做远期外汇买卖相比,公司将多支出美元:
3,225,806.45-3,018,867.53=206,938.92美元
由此可见,通过远期外汇买卖可以锁定进口商进口付汇的成本。
例2:
锁定出口收汇成本
1998年5月8日美元兑日元的汇率水平为133。
根据贸易合同,出口商乙公司将在6月10日收到4亿日元的货款。
乙公司担心美元兑日元的汇率将上升,希望提前1个月固定美元兑日元的汇率,规避风险。
于是同我行叙做一笔远期外汇买卖,按远期汇率132.80卖出4亿日元,同时买入美元:
400,000,000÷132.80=3,012,048.19美元
起息日(资金交割日)为6月10日。
在这一天,公司需向中国银行支付4亿日元,同时中国银行将向公司支付3,012,048.19美元。
这笔远期外汇买卖成交后,美元兑日元的汇率便可固定下来,无论国际外汇市场的汇率水平如何变化,乙公司都将按132.8的汇率水平向我行卖出日元。
假如乙公司等到收到货款的日期才进行即期外汇买卖,那么如果6月10日美元兑日元的即期市场汇率水平升至144,那么甲公司必须按144的汇率水平卖出4亿日元,同时买入美元:
400,000,000÷144=2,777,777.78美元
与叙做远期外汇买卖相比,公司将少收美元:
3,012,048.19-2,777,777.78=234,270.41美元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通过恰当地运用远期外汇买卖,进口商或出口商可以锁定汇率,避免了汇率波动可能带来的损失。
但是如果汇率向不利方向变动,那么由于锁定汇率,远期外汇买卖也就失去获利的机会。
素材一:
利用外汇期权进行保值避险
某客户手中持有美元,并需要在一个月后用日元支付进口货款,为防止汇率风险,该公司向我行购买一个“美元兑日元、期限为一个月”的欧式期权。
假设,约定的汇率为1美元=120.50日元,那么该公司则有权在将来期权到期时,以1美元=120.50日元向我行购买约定数额的日元。
如果在期权到期时,市场即期汇率为1美元=125.50日元,那么该公司可以不执行期权,因为此时按市场上即期汇率购买日元更为有利。
相反,如果在期权到期时,1美元=119.50,那么该公司则可决定执行期权,要求我行以1美元=120.50的汇率将日元卖给他们。
由此可见,外汇期权业务的优点在于客户的灵活选择性,对于那些合同尚未最后确定的进出口业务具有很好的保值作用。
素材二:
利用外汇期权进行投机
某人以1000美元的权利金买入了一张价值100,000美元的欧元/美元的欧式看涨合约,合约规定期限为三个月,执行价格为1.1500。
三个月后的合约到期日,欧元/美元汇率为
1.1800,则此人可以要求合约卖方以1.1500卖给自己价值100,000美元的欧元,然后他可以再到外汇市场上以1.1800抛出,所得盈利减去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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