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顾总讲课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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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设计规范》顾总讲课讲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5.1.1条:
民用建筑分类
1、建筑高度:
A.0.1条
1)平屋面为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高度(面层最低处高度)。
2)坡屋面为室外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3)有二种屋面时取大值。
4)台地时不同高程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割,且各自有安全出口、二侧有消防车道,应分别计算建筑高度。
否则按最高值计算建筑高度。
5)住宅底部设≤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及室内外高差或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高度≤1.5m部分,不计入建筑高度。
6)突出屋顶的楼电梯机房及风机房水箱间等面积<屋面面积1/4时不计入建筑高度。
6
5
4
3
2
1
地下室
6
5
4
3
2
1
自行车库等
建筑高度
≤1.5m
2、分类
1)住宅按建筑高度分类:
>54m为一类高层;>27m≤54m为二类高层;≤27m为多层。
2)公共建筑中多种功能组合建筑为公共建筑两种及以上功能建筑,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的组合建筑。
3)住宅与商业网点组合,按住宅建筑分类。
4)住宅与下部设置商业或其它功能组合裙房时,按第5.4.10条规定进行。
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按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有关住宅和公建规定执行。
5)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火灾危险性与公建接近,按公建规定执行。
6)去掉高级旅馆与普通旅馆概念。
7)裙房与高层主体是一个整体,防火要求应按高层主体要求,如耐火等级等应一致,但当裙房与高层主体之间用防火隔墙分隔时,防火分区及安全疏散可按规范5.3.1条及5.5.12条规定执行。
5.1.2条:
构件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
1、统一原高规与多规数值,承重墙原高规一级二级均为2.0,现与多规一致改为一级3.0,二级2.5。
5.1.4条:
建筑高度>100m时,由于此类建筑火灾扑救难度巨大,火灾延续时间较长,为保证防火安全,楼板耐火极限从1.5h提高到2.0h。
5.2.2条:
防火间距
1、增加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防火间距不限。
2、对于凹形建筑,规范条文无规定,在条文解释中要求一般应≥6m。
5.2.6条:
建筑高度>100m民用建筑按表5.2.2防火间距执行。
有关减小间距条件不适用。
5.3.1条:
防火分区
1、高层建筑一类二类高层均按1500㎡划分防火分区。
2、地下室储藏室、自行车库按500㎡划分防火分区。
3、地下设备用房可按1000㎡划分防火分区。
4、单元式住宅如何划分防火分区、下跃住宅如何划分防火分区?
5.3.2条:
中庭
1、中庭上下连通面积叠加后大于防火分区面积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与周围连通空间进行防火分隔:
当用防火隔墙时,耐火极限应不低于1h。
当用防火玻璃时应采用防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h。
若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h的非隔热防火玻璃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采用防火卷帘时耐火极限应≥3.0h。
(因防火卷帘存在可靠性不高,故提高要求)
2)与中庭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规范允许采用敞开楼梯间建筑,如五层或以下的教学楼、办公楼,不按上下层连通开口考虑,面积不用叠加。
幼儿园、学校不允许设封闭楼梯间,平时使用有隐患。
4)顶层无顶盖的天井,不用按上下连通中庭考虑。
5.3.4条:
商店营业厅、展厂防火分区,明确一个问题,即多层建筑仅一层为商场时防火分区可按10000㎡划分,若二三层也为商场时不能按10000㎡划分分区,餐饮不应按商业划分防火分区。
5.3.6条:
步行街
1、步行街应合理划分防火分区,今后不再要求采用“性能化设计”或“专家会议”形式作为设计依据,仅要求按规范要求设计。
2、步行街防火分区划分:
1)可把两侧商店与步行街各层划为一个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面积很大,超过规范限值,只能通过性能化设计来作为设计依据。
2)可把两侧商店与步行街按防火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可在步行街中加常开甲级防火门分割为多个防火分区。
3、步行街综合体首层楼梯直通室外,规范已规定楼梯直通室外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通至步行街。
4、其他步行街要求按5.3.6条第1~9条执行。
5.4.3~5.4.7条:
1、增加商店建筑、幼儿用房、老年人活动用房、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的要求。
2、儿童活动场所包括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老年人活动场所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
3、5.4.7条增加设在多层建筑中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要求。
1)应设置一个独立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指本层独立,下层可与其他功能合用)。
2)应设置在一二耐火等级建筑一、二、三层,在四层以上时,一个厅室门不少于2个,每个厅面积≤400㎡。
3)设在地下时宜在地下一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层,防火分区面积应≤1000㎡,加自喷面积不增加。
5.4.10条:
除商业网点外,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的规定。
1、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多层时用2h防火隔墙及1.5h楼板分割,高层时用3.0h防火墙与2.0h楼板分隔,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间距应≥1.2m,加喷淋0.8m。
2、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3、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防火间距、安全疏散、救援场地等按建筑总高度执行。
如30层住宅、二层商场,住宅按自室外地面总高度设计,商业按多层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配置。
4、若上部不是住宅,为办公或其他公建时按高层与裙房定义执行。
5.4.11条:
1、商业网点每个分隔单元间用2h防火隔墙分隔,每个分隔单元每层面积>200㎡时,一层应设二个门,二层设二个楼梯,当设二个楼梯有困难时可加连通走道及共用室外楼梯。
2、商业网点单元内任一点至一层外门距离应满足袋形走道距离≤22m。
5.5.5条:
1、防火分区面积≤200㎡的地下设备间可设一个疏散楼梯。
2、建筑面积≤200㎡的地下设备间可设一个疏散门。
5.5.6条: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设电梯厅,电梯厅用2h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割,防止火灾蔓延。
5.5.8条:
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耐火等级
最多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
人数
一、二级
3层
200(500)
(1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
三级
3层
200
(5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25人
四级
2层
200
(30)
第二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15人
5.5.9条: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有困难的防火分区。
1、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甲级防火门可作为安全出口,防火墙上不应有防火卷帘。
2、建筑面积>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出口不少于2个,≤1000㎡防火分区直通室外出口不少于1个。
3、连通口宽度不应大于总疏散宽度30%,但该层总疏散宽度(不包括连通口)应满足5.5.21条规定要求。
5.5.10条:
剪刀梯要求
1、增加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距离不大于10m,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主要限制楼层面积,这条不好满足。
2、其余对剪刀梯要求未改变。
5.5.11条:
关于顶层局部升高层数及要求,条文无变化,只是上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图示中表示屋面上另有一处楼梯间通至屋面。
5.5.12条:
楼梯间形式与原高规一致,增加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防火墙时,裙房疏散楼梯可按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5.5.13条:
公建楼梯形式(设封闭楼梯间建筑)
1、医疗建筑包括门诊楼及病房楼(原规范仅为病房)。
2、商店二层也应设封闭楼梯间(原为二层以上)。
3、其他建筑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宿舍、六层及以上设封闭楼梯间。
4、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建筑(不包括托幼),托幼应设开敞楼梯间。
5.5.15条:
公建设一个疏散门的条件
1、增加位于二安全出口之间及袋形走道两侧房间,托幼、老人建筑<50㎡,医疗建筑、教学建筑<75㎡,其他建筑<120㎡,可设一个门(包括高层)。
2、袋形走道尽端房间,面积<50㎡设0.9m宽门,房间内任一点至门直线距离<15m,面积<200㎡,门宽为1.4m(包括高层)。
5.5.17条:
公建疏散距离表
1、公寓建筑可按高层旅馆建筑确定疏散距离。
2、通廊宿舍可按旅馆建筑,住宅式宿舍按住宅建筑执行。
3、通过庭院疏散时,庭院部分不算疏散距离。
4、增加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有困难时可用扩大楼梯间及扩大前室通至室外(原规范仅有扩大楼梯间,无扩大前室)。
5、开敞外廊房间门至楼梯间距离增加5m为X+5或Y+5,加喷淋时为1.25X+5或1.25Y+5。
6、房间门至开敞楼梯间距离在二个楼梯间之间时为X-5或Y-2,加喷淋时为1.25X-5及1.25Y-2。
7、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距离不应大于袋形走道距离。
住宅内疏散距离若>22m(如跃层住宅)可按户内至楼梯前室门≤44m控制。
别墅外门即是安全出口也是户门,可按疏散距离≤44m控制。
8、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室内任一点,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距离应≤30m,当不能直通安全出口时,可利用长度不大于10m走道通至安全出口,即室内至门可≤37.5(30),门至楼梯间≤12.5(10)(原规范为至安全出口30m)。
9、观众厅、展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包括开敞办公区、会议报告厅、宴会厅、观演建筑序厅,体育建筑的入场休息厅,不包括舞厅和娱乐场所的多功能厅。
10、餐厅防火分区不能按商场划分,疏散距离可按营业厅确定。
11、开敞办公至门或楼梯可按30m(加喷淋37.5m),门至楼梯间可按两楼梯间距离40m计算(办公规范为至安全出口30m)。
12、疏散距离不限于一个防火分区,可通过防火分区之间连通防火门至另一个分区楼梯。
13、加喷淋后,不论多层、高层、公建疏散距离均增加25%(原规范仅为多层、高层不增加)。
5.5.21条:
公建疏散宽度
1、表5.5.21-1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建筑层数(原为楼层位置)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二级
四级
地上楼层
1-2层
0.65
0.75
1.0
3层
0.75
1.0
0
—
≥4层
1.0
1.25
—
地下楼层
与地面出入口高差≤10m
0.75
—
—
与地面出入口高差>10m
1.0
—
—
建筑层数为总层数,不是所在层数。
2、增加有固定座位的场所疏散人数为座位的1.1倍。
3、增加展厅,人员密度为0.75人/㎡(与展厅规范一致)。
4、表5.5.21-2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为原规范商店面积折算值及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相乘后数值,并增加建材、家具、灯饰店为本表值的30%。
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地下一层
地上一二层
地上三层
地上四层以上
人员密度
0.56
0.60
0.43-0.60
0.39-0.54
0.30-0.42
营业厅面积<3000㎡时,取上限。
5.5.23条:
避难层(间)要求
1、避难层间隔原为15层,现改为50m。
2、增加设备区应用3.0h隔墙与避难层分隔,管道井、设备间用2.0h墙与避难层隔开,管井及设备间门不应开向避难层,若确需开向避难层时应距出入口距离≥5m,且为甲级防火门。
3、避难层外窗应为可开启的乙级防火窗,不应再敞开。
5.5.24条:
高层病房楼应设避难间,可利用平时使用房间,电梯前室、监护室等,合用前室不应做避难间,防止病床影响疏散。
5.5.25条:
住宅需设二个楼梯的条件
1、建筑高度≤27m时,每单元面积>650㎡,户门至安全出口距离>15m。
2、建筑高度>27m≤54m,每单元面积>650㎡,户门至安全出口距离>10m。
3、建筑高度>54m。
5.5.26条:
设一个楼梯条件
建筑高度>27m≤54m时,楼梯通至屋面连通,户门为乙级(甲)防火门。
5.5.27条:
建筑高度>33m时,住宅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原为19层)。
5.5.28条:
关于剪刀梯
1、户门至楼梯间入口≤10m。
2、应为防烟楼梯间(不论多层高层建筑)多层住宅也应为防烟楼梯间。
3、楼梯之间用1.0h墙分隔。
4、楼梯前室合用时应≥6㎡,三合一前室面积应≥12㎡且短边≥2.4M。
5.5.32条:
建筑高度>54m时,每户应有一个房间,符合以下要求:
内外墙耐火极限≥1.0h,门为乙级防火门,外窗为可开启乙级防火窗(可手动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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