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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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我县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及处置程序,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坚持属地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农机安全监管职责,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
(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5)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桂农机监〔2016〕6号)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组织体系
2.1组织领导及日常工作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
领导小组由主管部门领导、相关(股)室和局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县农业农村局成立县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
组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处理农机事故信息,跟踪了解并指导处理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指定(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执法机构和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分别由农业农村局领导担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制定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2.2.1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安监、公安、卫生、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
2.2.2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安全隐患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处理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2.2.3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具体负责勘查事故现场和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负责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认定书;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2.2.4治安维护组
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的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2.5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物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应急保障等工作。
2.2.6善后处理组
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稳定,避免上访等事件发生。
2.2.7事故处理专家组
县应成立农机事故处理专家组,负责对农机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专家组成员由农机安全监理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有关专家参加),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农机事故的具体情况确定。
2.3履行职责
发生农机事故后,各工作组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领导及相关人员因职务调整或工作变动的,应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新到任到岗人员应当及时了解、熟悉政策业务和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应急处置业务及有关工作组职责,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
农机事故发生后,个别人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的,县农业农村局主管领导应当及时安排调整补充。
3.预测预警与信息报送
3.1预测预警
县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各类农机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处理,建立健全农机事故预警机制。
要加强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治理、早解决。
县农机执法中队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及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支队和县农业农村局,提出预警建议。
县农业农村局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县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信息报送
发生农机事故时,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3.2.1
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县农业农村局及农机中队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委会和市农业农村局及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3.2.2
发生一般以下农机事故,县农业农村局及农机中队应第一时间立即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及县人民政府,时间要求在2小时內。
3.2.3
特殊情况下,县农业农村局及农机中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在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及综合执法支队的同时,也可直接将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向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自治区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农机安全监理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或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4个等级。
4.1.1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县农机中队及有关股室主要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2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自治区农机化主管部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县农机中队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3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农业农村局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报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县农业农村局、农机中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乡镇级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农机中队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1.4
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县农业农村局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救援,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相关股室主要负责人、农机中队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赶赴事故现场,配合开展救援,并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农业农村提出请求。
4.2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县农业农村局及农机中队应按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做好受害人及家属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发生人员死亡的农机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4.3现场处置
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急救、消防、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
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4.5应急结束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明确,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中队及有关人员积极做好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和鉴定,查清事故原因和各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组织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完善事故调查报告等。
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的事故评估报告,参照有关规定,对受灾损失、征用物资和劳务等及时进行补偿或其他处理。
5.2保险和救助
投保拖拉机发生农机事故后,县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和保险合同实施理赔;因抢救伤员需要保险公司依法支付抢救费用的,县农业农村局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伤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县农业农村局应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5.3分析总结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救援指挥部应对整个应急救援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报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
6.保障措施
6.1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1)县农业农村局要提高农机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建立完善救援队伍,保证应急正常响应。
(2)要进一步合理配置救援资源,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安全防护器材,制订各类救援技术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处置能力。
6.2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按相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及时调动管辖范围内的应急处置车辆。
同时根据现场需要,报请县人民政府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持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秩序。
6.3医疗卫生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协商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医疗卫生保障应急预案,明确可用于农机应急救援的医疗救治资源和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情况,提出可调用方案,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防疫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6.4治安保障
县农机应急处置预案中,要协商公安机关明确事故现场负责治安保障的负责人,并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各阶段、各场所的治安保障工作。
6.5资金保障
要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的资金需求。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从财政预算中开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保险解决或由事故责任者承担,事故责任者无力承担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和保险无法解决的,由县农业农村局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6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技术资料等的建立、完善和更新。
6.7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开展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同时有组织、有计划加强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技能训练。
6.8演练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不断提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救援水平。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演练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总结。
7.附则
7.1农机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农机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各项衔接工作。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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