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工作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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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工作规则
一、启动标准
若上游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并预计未来1~3小时可能对责任区造成影响,或责任区已经出现灾害性天气征兆但尚不能明确影响范围和影响强度时,应当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
二、产品形式和内容
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一般以气象信息快报和气象服务短信等形式发布。
内容应当包括上游及责任区当前天气实况(简述)、未来1~3小时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情况(详述)及防御建议。
三、发布时间
系统性暴雨、冷空气大风、台风、大雪等灾害性天气时效一般为6~12小时;强对流天气时效一般为1~3小时,最长不超过6小时,并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及变化情况予以滚动订正。
四、发布渠道
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主要通过浙政钉工作群、短信、广播电台、媒体微信群、微博等方式发布。
必要时市气象台值班人员可直接电话提醒应急管理、水务、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等相关防灾部门。
五、发布流程
(一)制作、审核。
当市气象台值班人员根据气象资料分析判断达到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标准时,应向首席预报员报告并决定启动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工作。
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应当由首席预报员审定。
(二)发布。
市气象台负责对外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戒提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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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 灾害性 天气 警戒 提醒 工作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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